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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東分公司電網停送電管理辦法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8-06 08:16 來源:煤礦安全網

    神東分公司電網停送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供用電雙方的停、送電操作程序,使停、送電手續規范化、制度化,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消除停、送電過程中出現的人為責任事故,根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神東分公司供電系統中運行的變、送、配電設備和用戶電氣設備上工作的一切人員(包括基建安裝人員),在檢修電氣設備或線路時,需要變電站(所、室)開關停、送電的工作。

    第三條 停電檢修應在電源引出變電站(所、室)辦理工作票,神東分公司所屬的地面變電站屬供電處管理,井下變電所由所屬礦井管理,其它地面變、配電所(室)按現有責任劃分管理

    第四條 正常檢修工作

    1.下列情況應屬于正常檢修:

    a.需停電調整設備保護定值;

    b.需停電檢修架空線路、電纜線路;

    c.需停電搬運、移動設備;

    d.需停電更換電纜、調整母線、調整刀閘;

    e.需停電調整變壓器分接開關;

    f.需停電改變設備接線方式;

    g.需停電進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

    h.需停電進行設備大、中、小修;

    2.正常檢修時,檢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要求,辦理工作票手續,經許可后方可工作,嚴禁無票工作。

    3.值班人員、調度人員必須嚴格把好許可關,不辦理工作票的任何檢修申請值班員均有權拒絕操作,堅決杜絕無票操作。

    4.檢修單位需檢修設備或線路時,應根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93條要求:當用戶管轄的線路要求停電時,必須得到用戶工作負責人的書面停電申請方可停電。

    辦理工作票時應一式兩份,并經供電處(或變電所管理單位)認可的工作票簽發人簽字后(工作票簽發人每年由本單位進行一次考核,合格后報供電處),由檢修單位工作負責人將工作票一式2份送停電變電站辦理許可手續,一張工作票只能填寫一項工作任務。

    5.變電運行人員收到工作票后應認真審核工作任務及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設備情況,如有疑問可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如正確應向調度申請,并根據工作票所列內容填寫好操作票(如工作票填寫不合格,值班人員可要求申請單位重新填寫,直至合格后方可執行)。

    6.調度下令(無專職調度員的單位,須經變電站負責人下令)后值班運行人員方可進行倒閘操作,停電后經驗明確無電壓,做好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會同工作負責人再次檢查所做安全措施,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工作票一份保存在變電站內(無人職守站,工作票保存在變電站運行管理部門),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全部手續辦理完畢后方可進行工作。

    7.計劃性檢修,由檢修單位將工作票在工作前一日送交變電站值班員,臨時性檢修工作,可在工作開始前交變電站值班員。

    8.工作票至預定時間,工作尚未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到變電站辦理工作票延期手續。延期手續應由工作負責人向變電站值班負責人申請辦理。

    9.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要認真檢查工作現場有無遺留物,指揮工作人員撤離現場,并清點人數,工作負責人持工作票到站內辦理工作終結手續,經雙方簽字后工作票終結。已終結的工作票雙方各保存一份。

    10.工作票終結后由值班人員向調度匯報,調度(無專職調度員的單位,須向變、配電所負責人匯報)下令,恢復設備原運行方式(雙回線路供電單位,可根據用戶申請,由調度確定設備運行方式),值班員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內所有工作票結束,拆除了所有安全措施 ,并得到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命令后,方可合閘送電,嚴禁約時停送電,嚴禁電話停送電。

    11.具有有載調壓能力的變電站,由于電壓高、低需調整時,用電單位可向供電處調度申請,由調度統一指揮變電站進行電壓調整。

    第五條 事故狀態下的搶修:

    1. 下列情況應視為事故狀態

    a.危脅人身安全,如:直接觸電、間接觸電、電弧傷人等;

    b.危脅設備安全,如:設備著火、電纜著火、導線斷線、嚴重設備缺陷等;

    2.事故狀態下,可不辦理工作票,應按照事故處理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由事故發生單位停送電聯系人向調度說明事故原因和情況,事故發生單位和調度應做好記錄或電話錄音。

    3.調度根據事故性質,下令變電站拉開事故開關,變電站值班人員應將調度命令記入運行記錄內。

    4.事故設備如需檢修,必須由調度下令,按照“安規”第四章的規定做好安全措施,檢修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5.發生人身觸電、電纜著火、開關爆炸,在開關未自動跳閘時,事故單位可直接向變電站值班員說明情況,值班員根據用戶反映情況,立即拉開事故開關,并及時匯報調度及有關領導。

    6.系統內因運行方式改變,需緊急限電時,由調度根據實際情況,按緊急限電順序表下令。

    第六條 工作票辦理

    1.所有檢修工作均必須辦理“工作票”,“工作票”應使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要求的統一格式的工作票,其它自制格式的工作票,一律視為廢票,值班人員拒絕執行。

    2.“工作票”應由供電處(或變電所管理單位)認可的檢修單位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任務、工作班成員、工作班組計劃工作時間,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安全措施,送交需停電變電站辦理許可手續。

    3.各用戶需停電檢修,工作票簽發可由停電檢修單位經供電處(或變電所管理單位)認可的工作票簽發人簽發后,送停電變電站辦理許可手續,或地面用戶也可直接到供電處辦理工作票簽發手續。

    4. 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工作票簽發人:

    a.工作必要性:

    b.工作是否安全;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d.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工作負責人:

    a.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b.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c.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d.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e.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f.工作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工作許可人:

    a.負責審核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b.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c.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d.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

    值班長(值班負責人):

    負責審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檢修工期是否與批準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工作班成員:

    認真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督《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第七條 其它

    1.榆林供電分公司調度室、鄂爾多斯電業局大客戶中心、忻州地調與供電處調度室,供電處調度室與變電站,正常及事故情況下均采用電話聯系的方式,進行調度命令的傳達,調度室應有電話錄音,變電站應做好調度命令記錄。

    2.事故狀態下,事故單位停送電聯系人或事故單位調度與供電處調度、變電站的聯系均采用電話聯系,雙方應做好記錄。

    3.各單位的停送電聯系人、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人應相對固定,并每年報供電處(或上一級變電所管理單位)備案,如有變動應隨時以書面形式報供電處(或上一級變電所管理單位),不在備案內的其它人員辦理工作票,供電處(或上一級變電所管理單位)調度員、變電站值班員均有權拒絕辦理。

    4.在緊急事故狀態下也可由指定的專業人員現場以口頭命令的方式下令,停用事故開關,下令人應對所下命令的正確性負責。

    第八條 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相抵觸的條款,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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