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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科采煤主管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7-30 08:37 來源:煤礦安全網

    生產科采煤主管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生產科采煤主管工程師是生產科采煤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對采煤技術管理工作負責。采煤主管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安全標準、技術規范和煤礦“三大規程”。在科長領導下,搞好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2、保證生產科在采煤技術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3、負責制定礦井采煤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計劃及原煤生產作業計劃,保證采煤工作正常。

    4、參加研究采區設計方案、礦井開拓方案及施工組織設計,保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5、負責采煤設計、采煤作業措施及相關安全技術措施及工藝操作規程的審批,確保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6、負責組織貫徹落實規程措施“十個環節”的檢查兌現工作,保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7、經常深入現場,檢查規程措施的落實兌現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不安全問題。隨時掌握工作面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科長及有關領導匯報,并提出處理意見。

    8、參加礦組織的安全檢查和采煤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審批、考核工作。

    9、協助總工程師、采煤副總工程師、生產科科長搞好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規定及時上報。

    10、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采煤工作狀況,向生產科科長提出具體意見。

    11、協助生產科科長做好技術改造、技術革新和技術交流活動,抓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

    12、參與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安全技措工程計劃,并督促檢查實施。

    13、及時收集回采工作面得及時數據資料,進行整理、分析總結,負責煤礦采煤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14、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主管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主管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不能夠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參加制定或審查的有關設計、作業規程及相關安全技術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或決策失誤的,采煤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4、未及時組織分管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采煤主管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5、根據實際情況未及時分析煤礦采煤生產狀況;未向生產科科長提出具體意見的,采煤主管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6、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主管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7、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采煤主管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8、在生產科采煤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定、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煤主管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9、未按規定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安全隱患,采煤主管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10、對于上述負責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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