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控中心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監控中心技術員,在中心主任的領導下,開展“安全監控”技術管理等工作。安全監控中心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測條例》、煤礦“三大規程”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
2、負責根據現場情況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要符合實際,安全可靠,并認真貫徹執行。負責更換設備、外圍設備、集中監控設備、網絡設備的技術維護工作。對有關礦區網絡設備的技術維護工作。對有關礦區計算機、監測系統的安裝和維護負責并監督檢查。
3、深入現場,檢查監測安全隱患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解決現場安全問題,并根據實際對現行措施提出整改或補充措施。
4、負責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為礦井安全監測工作提供可靠技術數據。
5、負責業務范圍內各種圖紙、報表的制作、審批和上報,監督檢查各類安全儀器、儀表、安全裝備的使用和校驗工作。
6、積極參加各種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工作及技術革新活動,不斷提高礦井安全監測裝備水平。
7、負責設備配置、機件變更和軟件、數據的管理工作。
8、負責設備緊急故障的處理,對日常維護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9、根據網絡運行狀態和流向信息,制定優化網絡組織方案和電路調配方案,報公司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10、積極參與本單位管理工作,給行政當好參謀,協助行政組織完成礦下達的各項生產任務。
11、認真參加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管理水平,同時負責職工業務培訓的實施工作,不斷提高職工的業務素質和自主保安意識。
12、參加礦有關會議,及時傳達上級領導的要求和會議精神。
13、協助技術主管編寫年度維護、測試計劃,并組織實施。
1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各系統的運行情況,處理和解決各系統中存在的疑難問題。
15、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監控中心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監控中心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不能夠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3、按照分工對分管范圍內的技術、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4、在編制的“安全監控”專項設計、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安全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5、未及時組織分工范圍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安全監控中心技術員負重要責任。
6、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安全監控”狀況,未向安全監控中心主任提出具體意見的,安全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7、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8、在安全監控中心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安全監控中心技術員負重要責任。
9、未按規定及時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安全隱患,通訊監測中心技術人員負直接責任。
10、對于上述應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