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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煤礦地測防治水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7-24 15:30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地測防治水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地測防治水科科長是煤礦地質測量、管理活動中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在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地測科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專業知識和相關的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1、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安全標準、技術規范和煤礦“三大規程”。在總經理、總工程師、分管副總經理領導下,搞好煤礦地質測量技術管理工作。

    2、積極配合公司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公司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3、按照《煤礦測量規程》,按時、準確地完成地質測量各項工作任務。

    4、建立煤礦地質測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

    5、組織制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

    6、建立健全各種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實行檔案化管理。

    7、及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8、按時編制地質說明書,并按規定批報。地質說明書要便于指導設計規程的編制和指揮生產。

    9、及時安排井巷控制測量工作,誤差控制在標準規定之內。

    10、組織檢查地面水災、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11、負責排查煤礦水文地質、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隱患,并組織落實解決。

    12、及時發現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

    13、負責地測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工作,確保礦井生產正常。

    14、參加采區方案設計、工作面設計,保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15、負責地測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確保達到標準要求。

    16、參加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安全措施工程計劃、礦井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制定,負責地測方面計劃的落實。

    17、負責及時提供地質測量資料圖紙,指導設計規程措施的編制。

    18、協助總工程師、分管副總經理分析地測事故,提出防范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19、按規定組織職工進行技術學習和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的技術業務水平。

    20、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21、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防治水科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收調查取證,不能夠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對本科承擔的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負責直接責任。

    4、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或決策失誤的,地測科防治水科長負直接責任。

    5、未建立健全地質測量圖紙和有關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影響現場施工或者其它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6、未組織制度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7、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8、井巷控制測量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9、未組織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的,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10、未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或未及時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的,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11、對煤礦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進行有效監督的,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重要責任。

    12、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13、在帶隊檢查中發現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14、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15、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地測防治水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測科防治水科長負直接責任。

    16、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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