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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煤礦安全指揮中心主任崗位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7-24 15:28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安全指揮中心主任崗位責任制

    安全指揮中心主任是煤礦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有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安全指揮中心主任必須監督煤礦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一、崗位職責

    1、積極配合總經理、安全副總經理開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程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2、及時向總經理、安全副總經理提出設置安全管理部門(科室),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裝備的具體意見,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并適應本煤礦的安全工作需要。

    3、協助總經理、安全副總經理督促檢查各分管總經理、總工程師、業務部門、人員的業務保安、崗位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4、參加總經理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煤礦安全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5、組織制定煤礦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6、協助總經理、安全副總經理制定煤礦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7、每天7點20分參加安全碰頭會,匯報當前礦井安全隱患存在及整改情況。

    8、下達當日安全隱患整改指令。對當日發現的瓦斯、火災、水患等重大安全隱患,下達停產撤人指令。

    9、對各類安全隱患閉合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0、對當日“一通三防”和探放水作業做出具體的安排部署,監督檢查井下安檢人員到位履職情況。

    11、下井跟班監督檢查特殊環節、變化環節和重大安全隱患排除作業的落實情況(對多個重大安全隱患,可指派安全指揮中心副主任跟班監督檢查落實)。

    12、每周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安全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13、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煤礦井下現場,及時組織煤礦開展安全、質量大檢查,發現、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14、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主導意見。

    15、及時監督煤礦進行“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的落實。

    16、審查、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地完全技措工程。

    17、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18、負責監督對安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進行的相關安全培訓教育,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時清退不稱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19、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20、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指揮中心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格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指揮中心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不能夠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煤礦安全管理部門(科室)的設置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不適應工作需要,未及時向總經理、安全副總經理提出建議的,安全指揮中心主任接負直接責任。

    4、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和安監察工作會議;未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標;未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未制定解決的措施;未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安全指揮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

    5、煤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指揮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

    6、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指揮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

    7、未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監督檢查;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安全指揮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

    8、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 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安全指揮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

    9、未及時監督煤礦“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落實的,安全指揮中心主任負重要責任。

    10、未嚴格審查、及時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地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指揮中心主任負重要責任。

    11、未及時監督礦井進行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指揮中心主任負重要責任。

    12、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安全指揮中心主任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指揮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

    13、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安全指揮中心主任負直接責任。

    14、在分管科室領導人員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安全指揮中心主任負領導責任。

    15、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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