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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煤礦生產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7-24 15:26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生產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生產副總經理是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采煤、掘進、“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對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生產副總經理必須熟練掌握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生產副總經理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科學安排、合理組織生產。

    一、崗位職責

    1、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2、必須加強對分管職能科室(部門)的領導。對職能科室(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3、協助總經理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生產情況,安排落實安全生產工作,并對煤礦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4、根據煤礦的長遠規劃、接續計劃,參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采煤等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5、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大工作落實情況。

    6、抓好生產系統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7、堅持開展采煤、掘進、“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8、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煤、掘進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9、負責監督采煤、綜掘隊落實“采煤、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以及其他區隊按章施工。

    10、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采煤、掘進工作面投產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復查。

    11、負責組織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并進行指導。

    12、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13、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副總經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副總經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不能夠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未及時組織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4、對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5、煤礦在原煤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生產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6、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產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7、未按規定主持召開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未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未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并制定解決措施,未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生產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8、分管的有關科室(部門)工作不協調,造成安全生產事故或安全隱患的,生產副總經理負領導責任。

    9、采煤、掘進中不落實“工作面作業規程”,生產副總經理負領導責任。

    10、采煤工作面投產驗收不認真,生產副總經理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1、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時未及時進行指導,發生事故的,生產副總經理應負直接責任。

    12、未及時編制原煤生產系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未及時完成相關工程的,生產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3、分管的職能科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生產副總經理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14、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5、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生產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6、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生產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7、在分管科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生產副總經理負領導責任。

    18、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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