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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煤礦黨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7-24 15:22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黨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制

    黨支部書記是煤礦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掌握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專業知識。

    一、崗位職責

    1、認真配合總經理組織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2、監督檢查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各科室(區隊)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業務保安制度的落實情況,并督促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3、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4、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

    5、充分發動工會、團委等組織,積極支持煤礦各副總經理和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真正做到黨政工團齊抓共管。

    6、積極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7、及時掌握煤礦干部職工的思想動態,及時消除干部職工的不利于安全生產的思想。

    8、監督勞動合同的簽訂、執行,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公司黨支部書記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測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測人員的安全監測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公司黨支部書記降級直至開除的記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不能夠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對煤礦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負全面責任。

    4、公司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公司黨支部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5、公司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公司黨支部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6、公司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的,公司黨支部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7、不能及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公司黨支部書記對導致的后果負直接責任。

    8、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漠的,公司黨支部書記應負直接責任。

    9、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公司黨支部書記應負直接責任。

    10、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公司黨支部書記應負直接責任。

    11、在總經理負直接責任的重大事故中,公司黨支部書記應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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