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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民爆物品爆炸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7-13 18:46 來源:煤礦安全網

    目 錄

    1 事故類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2

    1.1事故類型 2

    1.2危害程度分析 2

    2 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2

    2.1統一指揮原則 2

    2.2自救互救原則 2

    2.3安全搶救原則 2

    2.4通訊暢通原則 3

    3 組織機構及職責 3

    4 預防與預警 3

    4.1危險源監控 3

    4.2預防措施 3

    4.3預警行動 5

    5 信息報告程序 5

    6 應急響應 5

    6.1響應分級 5

    6.2響應程序 6

    6.3現場處置方案 6

    6.4搶險注意事項 6

    民爆物品爆炸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

    1 事故類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1.1事故類型

    其它

    1.2危害程度分析

    礦井在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如未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可能發生爆炸、流失事故,炸藥雷管爆炸后會產生高溫、高壓、有毒有害氣體,造成人員傷亡,機械設備和巷道的損壞,強大的沖擊波會造成風流逆轉,通風系統紊亂,同時也易引起火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一定的社會影響。

    2 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2.1統一指揮原則

    搶險救災工作必須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現場搶險指揮部的具體指揮下開展。

    2.2自救互救原則

    事故發生初期,現場人員應按照《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積極組織搶險,并迅速組織遇險人員撤離,防止事故擴大。

    2.3安全搶救原則

    在事故搶救過程中,應采取措施,確保救護人員的安全,受困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優先;嚴防搶救過程中發生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優先。

    2.4通訊暢通原則

    現場應設專線指揮電話,并保持暢通。

    3 組織機構及職責

    執行綜合預案相關內容

    4 預防與預警

    4.1危險源監控

    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炸藥庫應經保衛科審核通過,每月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由保衛科對民爆物品管理的隱患落實整改單位和負責人,下發隱患排查紀要,專業負責建檔,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進行跟蹤評估,對完成的項目實行銷號制度。通防專業人員每天對井下存在的隱患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4.2預防措施

    4.2.1 預防民用爆炸物品事故(事件)的措施。

    4.2.1.1 建立完善有效的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嚴格落實。

    4.2.1.2 根據井下生產實際需要,及時提供火工品的年度計劃,報總工程師批準后,按程序購買。

    4.2.1.3 火工品購進后,入井前由經營部驗收人員負責驗收,對每箱炸藥、雷管的出廠日期、合格證必須進行檢查,保證火工品處于有效期,不合格的火工品不得入井。

    4.2.1.4 嚴格按照火藥庫規定的庫容量儲存民爆物品。

    4.2.1.5 通往火藥庫的軌道、水管和其它非抗靜電材料裝置,必須在外部交叉口處安裝絕緣裝置。

    4.2.1.6 火藥庫配備完好有效的消防設施,守護人員會正確使用。

    4.2.2 火工品運輸管理規定

    4.2.2.1 炸藥、雷管入礦前,由經營部負責在礦門口接受,保衛部派專人將運送車輛由礦門口押送到存放地點。

    4.2.2.2 隊組使用民爆物品時,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運送人員。

    4.2.2.3 由火藥庫往工作點運送炸藥時,運送人員嚴禁乘車,嚴禁中途逗留。

    4.2.2.4 在運送火工品時,火工品必須裝在耐壓、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箱內,雷管、炸藥嚴禁裝在同一箱內。

    4.2.2.5 運到位后,炸藥、雷管必須分箱保存,存放在頂板完好,遠離帶電體的地方。

    4.2.3 火藥、雷管儲存、發放清退管理

    4.2.3.1 炸藥入庫,要在炸藥箱上著明入庫時間,發放時,依照入庫時間發放,先入庫的先發,后入庫的后發。

    4.2.3.2 領取火工品使用申請卡,由各單位按照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的用量進行計劃,并經相關領導簽字后才可發放。

    4.2.3.3 放炮員必須持放炮證,火工品領取卡領取火工品。下班時必須持有本班組長簽字的火工品使用卡才可清退剩余火工品。

    4.2.3.4 在發放火工品時,要逐包、逐個檢查,做好雷管的導通工作,并記錄雷管編號,發現不合格的嚴禁發放。

    4.2.3.5 火藥工對清退的火工品進行核查,登記上帳。

    4.2.4 放炮員必須經專職培訓,取得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破作業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培訓中心負責放炮員每年一次的定期培訓,對不合格員工嚴禁上崗。

    4.2.5 加強對井口搜身監督工作,防范火工品的流失。

    4.3預警行動

    4.3.1 當火藥庫附近有影響裝卸民爆物品的情況時,要停止裝卸,待現場符合安全要求時,方可解除預警。

    4.3.2 當井下沿途有影響民爆物品運輸的不安全狀況時,要停止運輸,待現場符合安全要求時,方可解除預警。

    4.3.3 放炮作業中,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時,嚴禁放炮作業。

    4.3.4 當發現冒煙現象時,庫管人員要立即撤離現場;并及時關閉好防爆閥門。

    5 信息報告程序

    執行礦綜合預案相關內容。

    6 應急響應

    6.1響應分級

    針對事故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可控性,將民爆物品爆炸事故定為Ⅰ級應急響應。

    6.2響應程序

    6.2.1 接到民爆物品爆炸事故后,應急指揮部應立即向當日值班長匯報;

    6.2.2 值班長根據事故情況,立即發出受影響區域作業人員立即撤離的命令,并向總指揮匯報;

    6.2.3 總指揮根據事故情況,啟動應急救援綜合預案,發出如下命令,并向上級部門匯報,請求礦山救護大隊支援;

    6.2.3.1 命令總工程師帶領專業救護人員立即進入現場進行偵察;

    6.2.3.2 命令通防部對通風系統觀測,必要時進行反風工作。

    6.3現場處置方案

    6.3.1 當發生民爆物品爆炸、燃燒事故時,現場人員要首先進行避災,在安全前提下向礦調度匯報。

    6.3.2 應急救援人員到現場后,要根據事故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救災措施,組織開展應急搶險。

    6.3.3 當發生民爆物品丟失事件時,事發單位立即通知礦調度,由礦調度通知保衛部采取措施,當事件影響范圍較大時,由總指揮決定通知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6.4搶險注意事項

    救護隊到達事故現場后,不能立即進入爆炸現場,而應首先搶救受災區域的人員。只有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才可考慮進入偵察,這項工作一般要在事故發生24小時后進行。進入爆炸區前要詳細掌握回風流中的溫度及氣體情況。根據情況來分析爆炸點是否還在燃燒,然后再確定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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