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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聚富源煤業機電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7-12 15:52 來源:煤礦安全網

    天聚富源煤業機電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為了加強機電事故管理,降低或防止事故發生,提高事故管理的準確性,縮短事故處理時間,提高開機率,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1、生產設備因非正常磨損造成停產或效能降低,停機時間和經濟損失超過規定限額的,均視為事故。

    2、機電科負責對全礦的機電事故進行管理,礦屬各單位的行政負責人是本單位機電事故第一責任者,負責本單位機電事故的追查、落實、處理。

    3、對發生的機電事故,有關單位要及時向調度室和機電科匯報,并積極組織處理事故,恢復生產,在次日寫出《事故報告》交機電科,《事故報告》要寫清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分析,對責任人的處理及今后的防范措施

    4、機電科在接到事故匯報后,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對超過兩小時的事故,有關人員要及時到達事故現場,協助事故處理,積極組織調配設備,盡量縮短事故時間,并在次日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故組織追查,寫出《事故報告》。

    5、對發生的事故,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教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對發生事故的單位或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按機電管理制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賠償,觸犯法律者要依法制裁,對隱瞞事故不報或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應加重處罰,并追究領導責任。

    6、處罰:

    6.1經分析屬責任事故,對使用單位主要責任者處罰100--500元,對直接責任者按事故大小、設備價值的多少,視具體情況罰款。

    6.2對事故隱瞞不報者,一經查出加倍處罰。

    6.3因軸承損壞未能及時發現造成事故擴大的,以損壞設備價值20℅處罰。

    6.4因油質不符合規定或缺油造成事故的,按損壞設備價值的115℅處罰,并在月底考核事故率。

    6.5因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造成的事故加倍處罰,并在月底考核事故率。

    6.6因司機不負責造成的事故,按損壞設備價值115℅處罰(視設備價值而定,小型設備執行,大型設備酌情處理)。

    6.7對保護不全造成事故加倍處罰,處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并在月底核算事故率。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有關法令制度執行。

    6.8因檢修質量造成的事故,視具體情況處罰檢修單位為200~2000元。

    6.9根據事故造成的后果嚴重程度,對責任人或單位罰1000~5000元。

    6.10因不正常操作設備或其它外因造成電纜損傷的,根據電纜受損程度和性質,給予50~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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