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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礦業公司安全機構與人員任命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6-18 19:31 來源:煤礦安全網

    XX礦業公司安全機構與人員任命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公司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等日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及有效促進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尾礦庫安全技術與管理》及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XX公司尾礦庫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安全管理人員的人事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四條 公司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由不低于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和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從事公司礦山專業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適應現場工作環境的人員擔任。

    第五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具備必要的知識和能力,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六條 根據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實際情況,設立以下安全管理機構:

    1. 安全生產委員會

    主任:總經理

    副主任: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

    委員:其他公司領導、公司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部分員工代表

    日常辦公地點: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科。

    2. 安全管理科

    安全管理科科長、副科長、安全管理人員由公司總經理任命,負責負責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指定和日常的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和考核,直接對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

    第七條 安委會成立或機構有調整時,應及時下達通知,通過各種宣傳手段,及時傳達給公司員工。

    第八條 安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 研究提出全公司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議;

    2. 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各基層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3. 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督查;

    4. 聽取各單位、各科室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研究制定重大隱患治理、整改工作;

    5. 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會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九條 安委會成員應接受安全管理培訓,并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能力。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任命由總經理簽發。

    第十條 安委會定期召開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并保存,會議紀要由安委會主任簽發。

    第十一條 安全負責人、職工代表、消防負責人、急救員、事故調查員、應急救援人員應由主要負責人按管理程序正式任命,被任命的人員應接受相關的培訓,并具備必要的知識和能力。

    第十二條 所有任命書均由最高管理者和接受人員的簽字。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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