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中德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為了規范安全技術審批工作,落實技術審批責任,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指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技術審批,是指設計、作業規程、措施和臨時措施的審批。
二、設計、措施、作業規程和臨時措施依照本制度編制和審批,編制、審批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三、所有工程,在工作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作業規程。
四、各種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作業規程的編制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要求規范的要求,采掘作業規程的編制應符合采掘設計和作業設計。
五、各種設計,措施及作業規程編制好后必須報請有關部門審批,經批復后,方可組織施工。
1、對于一些日常的隱患整改及臨時工程,其設計、措施及作業規程由技術人員編制好后,報礦長審批。
2、對于重大工程的設計、措施及作業規程,必須由礦技術人員編制,經礦長簽字,報縣煤炭局總工辦審批。
3、各工種操作規程,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采掘工作面布置及施工設計以及礦井系統的調整等必須報縣煤炭局總工辦審批。
六、對于已經批復的設計、措施及作業規程必須根據批復意見,作適當修改,嚴格按批復意見組織施工。
七、經審批不同意施工的工程嚴禁施工。
經批準的安全措施、作業規程,技術負責人必須向參與施工的所有作業人員傳達貫徹,傳達貫徹結束,接受貫徹的人員應當簽字來參加使沒貫徹的人員要補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