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礦事故匯報制度
為加強事故管理,切實維護員工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認真執行國家關于發生事故后上報的《安全生產法》、《煤 炭法》、《煤炭工業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規定》等一系列法規中的規定,嚴禁隱報和瞞報事故的發生。
第二條 員工在發生事故后,同班工作的工友一方面根據現有的情況進行急救,同時就近尋找電話,匯報礦調度室,匯報時必須匯報清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者的姓名、工種、傷亡程度。
第三條 調度室接到電話后,首先通知車隊準備救護車輛,同時通知傷者所在區隊及礦醫務所,礦醫務所準備好醫療器械,隨同區隊領導及救護車輛一同前往事故地點進行救護;同時通知礦值班領導及駐礦安監處領導,然后匯報分公司總調度室。
第四條 礦醫務所根據傷者的情況及時與分公司總醫院聯系,做好轉院的準備。
第五條 值班領導及駐礦安監處接到匯報后,及時匯報礦長及公司安監局。公司安監局然后按照事故匯報程序逐級迅速匯報。
第六條 駐礦安監處迅速成立事故追查小組,按“三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的經過、原因進行追查,追查時必須認真分析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責任者,同時做好事故追查記錄,并將事故報表及時報送分公司安監局。
第七條 傷者所在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持醫院的診斷證明,事故報告在駐礦安監處辦理工傷登記及工傷證明。
第八條 對故意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延遲報告的單位,要責成補報,并對責任者按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