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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黨務公開工作考核及責任追究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4-19 22:33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黨務公開工作考核及責任追究制度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冀中能源發〔2012〕1號)和集團公司《關于黨的基層組織黨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井礦發【2012】8號)文件精神,扎實推進集團公司黨務公開工作,確保黨務公開工作目標、措施和要求的全面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各級黨組織。
        第三條  黨務公開考核工作在集團公司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集團公司黨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實施。各單位黨組織負責所屬單位黨務公開考核工作。
        第四條  考核工作目標:強化監督制約,完善民主決策,規范管理程序,推進黨內民主,密切黨群關系,服務企業發展。
        第五條  考核工作原則:堅持標準,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客觀公正;服務大局,注重實效。
    第二章  考核內容、標準及考核方式
    第六條  黨務公開工作考核內容、評分標準及檢查方式主要依據《井礦集團黨的基層組織黨務公開工作量化考核標準(試行)》。
    第三章  考核等級確定及結果運用
        第七條  考核實行百分制,分優秀、良好、一般、較差4個等級,由考核組根據評分標準評定。得分在95分以上為優秀,分數85-95的為良好,分數75-85的為一般,75分以下為較差。
        第八條  考核結果納入各級領導班子、領導人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中,作為年度評定各級領導班子及主要領導工作績效、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條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日常考核隨機進行,每年不少于2次,年度考核于每年末進行。
        第十條  考核基本程序
        (一) 集團公司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考核方案,經黨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后發文部署。
        (二)集團公司所屬單位進行自查,并將自查結果報集團公司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集團公司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抽調人員組成考核組進行考核。
        (四)考核采取現場考核、群眾評議、綜合評審等方式,具體采取“一看、二訪、三聽、四查、五評”的方式進行:看,主要了解黨務公開的基礎工作情況;訪,主要察訪工作現狀,服務對象的滿意程度;聽,主要聽取黨務公開工作匯報和群眾的反映;查,主要查看會議記錄等各類資料,查找存在的問題;評,主要是進行群眾評議。
        (五)考核組匯總考核情況,提出考核意見,報集團公司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考核等級并通報所屬單位。
    第五章 獎懲辦法
        第十一條 建立獎懲制度。依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一)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單位的給予表彰獎勵。
         (二)年度考核中被評為較差單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黨務公開責任追究的對象是違反黨務公開規
    定的各級黨組織和個人。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各級黨委、紀檢監察部門、組織部門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檢查或給予組織處理:
        (一)對上級黨組織有關黨務公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時傳達貫徹、不認真組織落實的;
        (二)不按規定的程序、內容、形式和時間要求公開,對公開后黨員群眾要求解釋或說明的問題無正當理由不解釋或說明的;
        (三)公開工作未納入本單位、本部門日常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認真研究、檢查和落實,領導不力的;
        (四)應實行公開而拒不公開的,或避重就輕,避實就虛,搞形式主義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但不夠紀律處分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人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
          (一)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搞假公開的;
        (二)對重大決策、重要事項和涉及黨員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不按規定履行黨員群眾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程序,損害黨員群眾切身利益,侵犯黨員群眾民主權利,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三)不認真落實上級黨組織督促檢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對公開后黨員群眾要求應當解決的問題不認真解決的;
        (四)壓制民主、打擊報復的;
        (五)對管轄范圍內嚴重違反黨務公開規定的行為,應當糾正而不糾正,應當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
         第十五條 因違反黨務公開規定引發重大案(事)件的,對有關責任者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以上黨務公開責任追究未涉及到的內容參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
    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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