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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綜采隊蓄電池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3-09 15:57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綜采隊蓄電池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1、電機車司機必須熟悉和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規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應按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2、司機必須經培訓考試后取得合格證,方可持證上崗。
       3、新司機必須在單獨操作電機車運行二年及以上的老司機指導下,經過一個月的現場實地操作后,方可獨立上崗操作。
       4、電機車司機必須熟悉機車的性能,運輸常用信號規定及位置,巷道名稱、線路、操作機車規定,會排除一般故障。
       5、執行交接班制度,交清機車運行情況及行車線路變化情況。
       6、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司機暫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7、操作時,司機保持的正常姿勢應當是:坐在座位上,經常上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柄,右手握制動手輪。嚴禁將頭或身子探出車外。制動手輪停放的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范圍。
       8、使用蓄電式電機車,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二、開車前的準備:
       (一)接班司機必須對電機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1、司機室應有完好的頂蓬。
       2、連接器應良好。
       3、手閘(風閘)及撒砂裝置靈活有效。
       4、照明燈應明亮,喇叭音響應清晰、洪亮。
       5、安全通訊裝置應正常。
       6、蓄電池應符合規定。
       
       7、蓄電池箱應穩妥,鎖緊裝置可靠。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轉動控制器換向和操作手把應靈活,閉鎖應可靠。
       9、集電器起落靈活。
       (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當電機車的閘、燈(喇叭)、連接器和撒砂裝置中任何一項不正常,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三)開車前應督促跟車人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司機不得開車。
       1、各車的連接不正常。
       2、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3、運送物料的機車、車輛上搭乘坐人員。
       4、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或乘坐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
       5、運送有爆炸物、易燃性或腐蝕物品時,在車輛使用、組列或裝載等不符合規定。
       6、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7、存在其它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三、起動:
       1、進入司機室坐好后,送上總開關,了望行車信號和線路,準備開車。
       2、待信號變為放行信號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發出開車示警信號(鳴兩聲喇叭),然后松開手閘,按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3、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若列車仍不動,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放松連接鏈環,然后重新撒砂起動。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起動。
       4、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沖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緩慢轉動)。
       四、運行:
       1、列車完全起動后,司機左手握控制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或弓繩,注意了望運行前方,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有無障礙物等,精心操作,遇有緊急情況要及時采取停車措施
       2、高速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停留,盡量避免作用手閘控制車速。
       3、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小于100米的間距。
       4、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所,以及前面有機車、車輛、有人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降低車速,并發出警號,前方為紅燈等警行信號時,必須在警作信號前停車。
       5、雙軌線路會車時,空、重物車均必須鳴號示警,減速慢行,待會車完畢再正常運行。
       6、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但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司機必須聽從跟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
       7、不論何種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當將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重新起動,連續兩次都斷電應立即停車檢查,排除隱患。
       五、減速停車:
       1、需要減速時,首先將控制器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到返回零位。如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并輔以撒砂。禁止拉下集電器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需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以慣性速度至預定地點,然后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轉”的方法制動電機車或改變電機車的行駛方向。
       2、需緊急停車時,必須鎮定,迅速地將控制器操作手把轉至零位,電閘、手閘配合使用,并且連續均勻撒砂。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不則容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應迅速松閘緩解而后重新施閘。
       車制動距離,不得超過下列規定:運物料時40米,運送人員時20米。
       4、制動結束,必須將控制器換向手把轉至零位,剎緊車閘,需離車時,取下鑰匙,隨身保管好,但不得關閉車燈。
       六、安全注意事項:
       1、信號燈失去作用時,必須先停車,得到本崗位搬道工允許后,方可通行,無搬道工的地方應與礦調度聯系運行。
       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駕駛室外。
       3、機(列)車牽引、頂送異道上的車輛時,必須有人指揮,但須用繩扣(1/2'以上)或長硬鏈(Φ60*2000mm以上)連接頂送。
       4、在彎道停車時,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1)、尾車停在交叉點前直道上,使后方機車司機在接近彎道時,能在100米以外發現本列車的尾車,防止發生追尾事故
       (2)、尾車信號工在交岔點100米以上,少于100米時,司機或跟車工必須下車用紅燈信號在交岔點各來車方向設警戒或通知搬岔工,警戒應使后跟車輛在百米以外看見,防止發生追尾事故
       5、閘制動輪旋轉圈數,必須保證閘瓦與輪踏面間隙3——5毫米。
    現臨時紅燈信號或晃燈信號要及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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