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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助運輸管理考核辦法

    作者:王鵬 2014-02-22 17:08 來源:峰峰集團羊東礦

    輔助運輸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礦井輔助運輸效率,規范輔助運輸管理,實現安全、高效、低耗運行。根據塔然高勒煤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制度內容包括車和人兩大方面,即輔助運輸車輛完好管理和司乘人員管理。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三條 供應部負責按計劃購置無軌膠輪車運輸設備、配件,并提供無軌膠輪車的使用維護說明書(或使用維護手冊)等有關的技術資料。

    第四條 機電科負責無軌膠輪車的入井的防爆檢查和完好檢查、入井驗收;負責無軌膠輪車的日常使用、維護管理各項管理辦法及操作規程的制定和落實。

    (一)經營科負責無軌膠輪車司機理論培訓和考核工作。

    (二)調度室負責協調使用單位和車隊的協調工作,實際操作考核工作。

    (三)安檢科負責行車規定落實、遵章守紀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塔然高勒煤礦輔助運輸管理處罰及考核辦法

    第五條 未經機電科同意私自拆除、加裝安全設施,處罰責任人1000元。

    第六條 車輛剎車系統失效,對責任人罰款300元,對單位罰款1000元,并按事故進行追查。

    第七條 車輛帶病運行、燈光不全、指示儀表不正確各附屬配件損壞影響生產或投入運行的每影響2小時罰款200元,車輛配件計劃已上報但未回來的不進行處罰。

    第八條 保護裝置失靈或故意甩保護,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對單位罰款500元。

    第九條 車輛運行過程中防爆柵欄堵塞嚴重,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第十條 防爆柵欄丟失或人為損害不能恢復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十一條 車容車貌不整潔、油箱表面油污沉積,視情節每輛車罰款50-200元。

    第十二條 駕駛員沒有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或掘進巷及其它狹窄的“停車行人”制度,視情節對駕駛員罰款500元,出現人員或車輛碰撞事故,按照追查報告執行。

    第十三條 嚴禁人貨混裝,視情節對駕駛員罰款50--500元。

    第十四條 車輛超速行駛,視情節對駕駛員罰款500元。

    第十五條 對強行攔擋、爬乘車輛人員視情節罰款100--500元,情節嚴重按事故進行追查。

    第十六條 各種運行記錄填寫不規范或與實際不符,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十七條 車輛要按指定位置停放,必須停放整齊(包括多功能車連接件平板車)一輛不整齊發責任單位200元。

    第十八條 車輛每臺車必須有包機人,沒有包機人每月每輛車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十九條 每次出車前要填寫各種記錄、出車檢查記錄、點檢記錄、領用車輛完好檢查卡、有故障車輛要填寫故障記錄、修理工要做好維修保養記錄,有日常維修記錄、定期保養記錄、包括(月度、季度、)沒有繳完好檢查卡各種記錄不填寫各處罰責任單位200元。出車前如實填寫出車時間和收車時間,不按要求填寫的查住一次處罰責任單位200元。材料車入井按定位儀時間計算。

    第二十條 跟班對長每班必須和工人同時升入井,跟班不到位處罰當班責任人500元。

    第二十一條 停車不熄火、不拔鑰匙的、不關車門、不掖車。不放警示三角架各處罰責任單位200元。責任人100元。

    第二十二條 拖車、裝載機鏟斗里站人作業不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十三條 沒有遵守行車規定、強行硬會、不給指揮車讓路發現一次罰200元。

    第二十四條 區隊固定用車、臨時用車由于車隊原因沒有派出影響生產,上報生產指揮中心的本班臺班不予計算并每少派一車處罰車隊500元。

    第二十五條 全礦業務科室查出的問題在規定時間內未及時整改處罰責任單位100--500元。

    第二十六條 車隊自身原因影響下料,給各區隊派出車30分鐘之內必須到達,沒有到達的區隊反應出來處罰車隊100--500元。

    第二十七條 給各區隊派固定用車需要加班的必須到調度室申請,否則不予計算臺班。

    第二十八條 每班上來取飯的只允許上來一臺車取飯,多上來一臺罰200元。

    第二十九條 所有入井車輛及駕駛員沒有定位儀各處罰車隊500元,責任人100元。

    第三十條 車隊人員不得在礦內發生打架斗毆事件,如發生按情節對責任單位處罰5000-20000元,責任人處罰1000--5000元,并移交公安局處理。

    第三十一條 車輛在井下碰壞水管、風門、纜線等設施,未造成影響生產的處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責任人100--500元。

    第三十二條 未經機電科驗收私自入井,每車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三十三條 井下所有的緊急避險設施必須保持完好,包括輪胎、限寬門拉大件打開,拉完必須關好,否則處罰車隊500元,跟班隊長200元,班長100元。

    第三十四條 每周要對所有運行車輛制動進行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運行,未檢驗每次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五條 班前會必須有隊干參加,一次不參加班前會處罰責任單位500元,隊干300元。

    第三十六條 未按規定制定本單位內部的無軌膠輪車車輛管理制度、檢修維護管理規定、交接班管理規定的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三十七條 使用軟連接裝置拖拉膠輪車,處罰責任單位每次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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