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流電法探水管理制度
礦井在巷道掘進過程中,必須遵照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防治水等管理規定,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治結合”的防治水方針,在礦井巷道開拓、掘進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使用直流電法儀物探技術手段。為此,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直流電法超前物探范圍規定
1、主要掘進煤巷在掘進期間必須使用直流電法儀物探技術手段進行超前探測。
2、水平及采區大巷,必須對超前的一條巷道進行超前探測。
3、在預測巷道前方存在構造異常或富水異常的情況下,必須進行超前物探。
二、物探前對掘進巷道工作面的要求
1、開掘巷道工作面后140米范圍內嚴禁有積水浮煤,物探通知單下發隊組后必須把積水浮煤清理干凈。
2、開掘巷道工作面后500米范圍材料必須擺放整齊,以利于物探布線。
3、物探前,巷道迎頭必須達到成巷標準要求,嚴禁有空頂現象。
4、開始物探時,嚴禁工作面綜掘機、皮帶等電器設備運行,應停止掘進,隊干按排干臨時性的任務。
5、施工單位作業人員要注意保護物探布樁、線,嚴禁拿、碰、踩、壓所布線、樁。否則,造成物探布樁、線及儀器丟失、損壞隊組照價賠償。
6、在物探時,隊組隊干必須有一人緊盯現場積極配合物探人員物探作業。
三、允許掘進距離的規定
1、進行超前探測的巷道,掘進期間必須執行允許掘進通知單制度。
2、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結合礦井實際留設防防水煤柱:煤巷留設30 米,巖巷留設20米。
3、對進行物探的巷道,嚴格以導線點控制允許掘進距離,并要求生產隊組到位置后及時通知技術科再次進行超前探測。
四、直流電法物探技術管理規定
1、根據礦井生產計劃安排地測科必須及時編制季、月物探作業計劃,確定全月物探工作任務。
2、地測科必須每季末編寫本季度、本月物探工作總結,經科逐級審查后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3、地測科物探后必須及時向有關領導及相關科室下發物探成果通知單。物探成果通知單經科長審核報礦總工審批后簽發。
4、巷道物探后,經物探成果分析前方有異常區需進行鉆機防探水時,地測科必須向有關領導及單位下發停掘通知單、防探水技術設計書,施工隊組技術員編制防探水安全技術措施。
5、當隊組掘進對巷道物探段揭露后,地測科派專人及時到現場觀測分析物探情況,并填寫驗證結果報礦總工。
6、技術科物探資料必須建立專門臺帳,并有目錄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