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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放水資料收集、分析、審核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2-21 22:19 來源:煤礦安全網

    探放水資料收集、分析、審核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綜合治理”的生產方針,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提升防治水管理水平,增強礦井防治水的防災、抗災能力, 有效遏制水害事故的發生,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打造本質安全型礦井。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是保證煤礦安全正常生產建設的一項重要技術基礎工作。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防止重大水患事故的發生,必須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要求。
       2、成立防治水領導小組,并配備專職防治水技術人員。明確專職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責。礦長對所在礦井防治水工作負領導責任,實行全面領導,定期分析研究防治水工作中的問題,檢查各項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在人力、物力、資金等方面給予保證。
       3、技術副礦長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技術責任,直接領導礦井防治水工作,為防治水患提供技術保證;技術部門是礦井防治水業務保安部門,必須按照保安責任制度,按有關規定有計劃地開展水文地質工作,為礦井防治水預防重大水患事故提供翔實可靠的基礎成果資料,并提出預測預報,技術部門對預防重大水患事故負業務技術責任;總工程師要將防治水工作列入設計內容;各采掘區(隊)長對本區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實負第一責任,安全部門對防治水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進行監督檢查。技術部門應根據本單位年、季、月采掘生產計劃,制訂本礦井防治水年度規劃和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并對已有的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3、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礎。為此,必須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礦區(井)水文地質調查、勘探和觀測工作,查明礦井的各種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規律,為礦井防治水工作提供技術依據,根據生產計劃安排的需要,不斷地提供水情資料和年、季、月水情水害預報,井巷接近危險地段或水情發生變化要根據有關的規定提供臨時水害通知單。各種水情資料、水患預報要翔實、具體,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針對性,可操作性要強,經所在礦井技術副礦長審查批準后,發至設計、施工、安全科等單位和有關領導。
       4、設計部門必須認真分析研究水患預測預報資料和有關的水文資料,在編制采掘工程設計時充分考慮水害因素,從工程設計開始,為防止重大水患和探放水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并將探放水工程納入采掘工程設計和工作面接續計劃。
       5、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則。在受水害威脅地區進行采掘施工時,必須首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技術部門寫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意見,并提出防范措施。防范措施經所在礦井技術礦長批準后實施,采掘工程待確認水患排除后方可施工。
       6、探查水壓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設計,經所在礦井技術副礦長審查后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探放水設計經批準后,屬于鉆探施工部分,由鉆探部門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屬于井巷工程施工部分有施工單位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措施由技術礦長審批,并取得開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7、在存在老空區積水威脅的地區施工探放水工程前,都必須確定探水線,并準確的將積水區范圍、積水標高、積水深度、積水量、補給水量及探水線填繪在專業礦井充水性圖上。
       8、各類井巷工程貫通前,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情況不清時,必須在距貫通點30米(煤巷)或20米(巖巷)前,發放水害通知單,查清條件,待排除積水或淤泥后方可貫通。
       9、由于受巖溶陷落柱影響,所造成的高水位異常區和巖溶陷落柱懷疑區,必須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綜合勘探,查清巖溶陷落柱區區域范圍的分布位置,含、導水性及高水位異常原因、范圍,探查原則為“物探先行,鉆探驗證”,探查結束后提出成果報告及防范措施。不進行專門勘探,水文地質條件不清,在上述區域不得設置采掘工作面,更不得施工。對于經探查確定的巖溶陷落柱懷疑區無論是否導水,均要按規定留設煤柱。
       10、礦井之間的隔離煤柱必須按有關要求留設。所有防水煤柱內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以保證煤柱的完整性及隔水的可靠性。如因工程需要不得不開掘巷道時必須提出專門報告和相應的有效措施,經上級部門審查審批,不經正式批準不得施工。
       11、堅持水害隱患定期排查制度,各生產礦井由技術礦長組織,每月進行一次,由技術部門部門負責人組織每周一次,對重點水害問題組織排查,每次排查要有正規記錄,內容要齊全、規范。各級水害隱患(分 A、B、C三級)排查結果及防治措施分別填寫水害隱患統計表,發至主管領導及安全監察部門。并報集團公司備存。經排查確認的B級水害隱患及防治措施經所在礦井的技術副礦長批準后,發主管領導及安全監察等部門,并抄報總公司備案。對B級水害要重點監測,并執行技術管理人員現場盯崗制度,直至水害排除。
       12、當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現水文地質異常情況時,要求主管領導和有關技術人員立即趕到現場,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并對井上下鉆孔水位及涌水量、水質進行監測,對收集到的數據及時進行分析、整理,拿出結論性意見。
       13、堅持質量標準化與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杜絕防治水工作中的隨意性和僥幸思想,規范礦井防治水安全技術工作,以高質量的礦井防治水工作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
       14、為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預防重大水患事故的發生,嚴格執行防治水管理十不準:
       (1)各類防隔水煤柱內不準隨意布置巷道。
       (2)當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現突水征兆時,不準施工。
       (3)探放水鉆孔正式探水鉆進時,未安好孔口裝置時,不準繼續鉆進。
       (4)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不明時,不準貫通。
       (5)所有下山掘進巷道無特殊原因未到位不準停止掘進。
       (6)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積水威脅或情況不明時不準施工。
       (7)在高水位異常區和陷落柱懷疑區的工作面上未經探查,不準回采。
       (8)回采工作面波及范圍內的水位孔或封閉不良鉆孔,未經處理前,不準施工。
       (9)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未經總工程師批準,不準施工。
       (10)受底板奧灰高壓水威脅的礦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準布置在灰巖及以下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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