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塔煤礦煤礦防治水工作實施細則
煤礦防治水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基礎管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力度,防止重大水害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防治水規定》(2009版),結合新能礦業有限公司王家塔水害實際情況,特制定新能礦業有限公司《礦井防治水工作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是公司防治水工作的依據。
第二條 公司、礦要成立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設置專門防治水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和管理所屬各煤礦的防治水工作,貫徹落實公司制訂的礦井防治水三項制度和相關部門的防治水職責;煤礦要設置防治水機構,配備1-3名防治水技術人員,負責日常的礦井防治水工作和各項防治水制度、措施和方案的落實執行,檢查防治水工程進度,以及解決防治水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礦總工程師負責全礦井防治水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司、礦、要建立防治水專用賬戶,設立防治水專用資金;防治水專用資金主要用于防治水設備的購置、維護,防治水工程,探放水施工,防治水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的引進,以及對防治水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等;礦井防治水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當年未使用的部分,自動轉入下一年度。
第四條 煤礦防治水機構必須依據《煤礦防治水規定》(2009版)的要求,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進行礦區(井)水文地質補充調查、勘探和觀測工作。查明礦井的各種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動態變化規律,確定礦井的水文地質類型,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術依據。要結合礦區(井)水文地質特征,組織編制防治水規劃、總體設計和單項工程設計。根據生產計劃的安排,提供水情資料和各種水害預報。
第五條 各礦應根據不同水害類型,配備有關規定要求的防治水設備和設施,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以滿足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第六條 復雜、極復雜類型礦井的水文地質工作:
(一)建立井上下水文動態監測系統,健全觀測制度,定期觀測水位、水壓、水溫、水質和礦井涌水量。觀測成果資料每月月初報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門備案。
(二)結合礦井生產安排,每月底對下月采掘開頭面要進行一次水患分析排查,并與當月水患排查工作總結一并報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門審查。
(三)結合礦井生產安排,有計劃地開展以井下為主的物探、鉆探和化探等工作,探明充水因素。
(四)對老塘、老巷積水和封閉不良鉆孔進行調查分析,及時提出水患預報和探放水方案。
(五)編制及修改必備的礦井水文地質圖紙資料。
(六)結合礦井水文地質條件,開展防治水技術研究,為探索防治水新途徑積累資料和經驗。
第七條 中等及簡單類型礦井的水文地質工作:
(一)建立健全井上下水文動態觀測系統和觀測制度,正常情況下,鉆孔水位每月觀測1次(每月30日左右),礦井涌水量每月觀測3次(每月10、20、30日左右)。特殊情況加密,觀測資料每月初報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門備案。
(二)結合礦井生產安排,每季度底對下季度采掘開頭面進行一次水患分析排查,并與本季度水患排查工作總結一并報公司審查。
(三)根據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結合生產安排,做好水文地質觀測預報工作,分析研究開采煤層頂底板砂巖裂隙水的富(賦)水規律。
(四)對老空積水及存在封閉不良鉆孔進行調查分析,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及礦井充水性圖上標明,及時提出水患預報和探查探放水措施。
(五)按規定編制必備的下列防治水圖件資料:
1、礦井充水性圖;
2、礦井涌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3、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4、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5、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
注:其他有關防治水圖件根據礦井防治水工作實際進行編繪。
第八條 相鄰開采的礦井,每季度應交換一次圖紙,每年應調查、收集和核對鄰礦開采資料,并在本礦礦圖上標出,對存在威脅礦井安全的水患問題必須提出處理意見,并上報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門。
第九條 公司、礦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加強礦井防治水工程的監督檢查。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地測防治水工作檢查,每年度召開一次防治水工作專題會議,特別要加強雨季“三防”前的監督檢查工作;公司每年組織1~2次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第十條 礦井防治水工作在公司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防治水工作要有五~十年中長期規劃、年度防治水計劃、防治水專項設計和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總結報告,做到有計劃、有設計、有措施、有成效,要積極推廣和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手段、新經驗和新儀器。
第二章 地面防治水
第十一條 各礦要查清礦區范圍內地面塌陷范圍、積水面積和深度,掌握歷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必要時設站觀測水位變化。每年雨季前必須對礦區范圍內地表水系、工業廣場排水系統、高低壓供電線路、礦區通訊系統等進行一次檢查,保證疏排水、供電及通訊系統暢通。
第十二條 各礦要掌握礦井井口和工業廣場標高。掌握礦井綜合疏水能力、防洪防汛材料的儲備品種數量、防汛搶險隊伍的組織落實情況。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門在每年汛期到來之前對各礦進行一次防汛全面檢查。
第十三條 工業廣場內或塌陷區內的積水在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倒滲井下。
第十四條 使用中的觀測孔孔口必須加蓋封存,報廢鉆孔必須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水沿鉆孔灌入井下。觀測孔、注漿孔、電纜孔,與井下或者含水層相通的鉆孔,其孔口管應當高出當地最高洪水位。
第三章 井下防治水
第一節 松散層孔隙裂隙水防治
第十五條 當可采煤層露頭被松散層特別是被厚松散層覆蓋時,對影響開采范圍內的松散層厚度、結構、含隔水層特征、水位、水量和水質以及基巖面起伏變化等情況都要查清,否則應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十六條 松散層防水煤柱合理留設的規定
(一)當松散層底部為穩定的粘性土隔水層,且厚度大于采厚的5倍以上時,可留設防塌煤(巖)柱進行開采,即允許冒落帶頂點接近該層底界面。
(二)當松散層底部為弱含水層、可疏干的含水層,或有穩定粘性隔水層,且厚度為采厚的3-5倍時,可留設防砂煤(巖)柱進行開采,即允許導水裂隙帶頂點波及松散層,但不允許冒落帶接近該層底部。設計時應考慮基巖風化帶的含水、隔水及導水性。
(三)當松散層底部無穩定的粘土隔水層,且松散層為中等以上富水性的含水層或無疏降條件的各類含水層時,應留設防水煤(巖)柱進行開采,即不允許導水裂隙帶頂界波及水體。設計時應將基巖風化帶的含水、隔水及導水性一并考慮進去。
(四)水體下采煤的安全煤(巖)柱留設及計算依據應按《建筑、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簡稱“三下開采規程”)附錄六的規定留設。
(五)在松散層下開采且需進一步確定防水煤(巖)柱合理留設的礦井,安全煤(巖)柱留設必須進行試驗研究,經公司審查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批的松散層安全煤(巖)柱,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準前仍按原設計安全煤(巖)柱的留設執行。
第十七條 臨近防水煤(巖)柱開采所進行的采掘工作,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一)回采前,必須查明在采區范圍內有無高角度斷層,以防止斷層導水或沿斷層帶抽冒;必須查明開采范圍頂板巖性結構及基巖風化帶風化程度、深度、富水性、隔水性等。采煤方法必須有效控制采高和防止抽冒的措施,以防止“兩帶”值增大,造成基巖風化帶導水。
(二)開采緩傾斜煤層時,上下分層同一位置的回采間隔時間不得少于4-6個月,堅硬巖性頂板則間隔時間應適應延長。
(三)堅持做好井上、井下的水文地質觀測,隨時核查防水煤柱的實際尺寸,發現問題應立即匯報,以便采取有效措施。
(四)關于松散層下開采的技術和安全措施除按本《細則》執行外,未盡事宜應按有關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 煤系地層砂巖裂隙水防治
第十八條 凡具有煤層頂底板砂巖(巖漿巖)裂隙水害的礦井,都要認真開展水害防治工作。采區或工作面采掘前應分析裂隙含水層的巖性特征、斷層及裂隙發育規律、富水性及水質情況,預測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收集和分析相鄰礦井或采、掘、開工作面砂巖裂隙水賦水特征及突水資料,指導采掘開生產。
第十九條 凡開采有頂、底板砂巖裂隙水害的煤層,在采區設計時應考慮布設軌道巷,聯絡眼應布設在機巷低洼處。未布置軌道巷的工作面,應完善排水系統。對井田范圍內可能積水的老空區、報廢巷道和小煤窯及邊界防水煤柱被破壞的相鄰礦井每月進行逐一的排査,分析積水范圍并估算積水量。同時將積水區范圍和積水量、探水警戒線繪制到采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以便指導探放水工作。
采掘開工作面在接近探水警戒線時必須探放老空水。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2009版)進行鉆孔設計,制訂相應的探放水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審核批準后執行。探放水工程結束后,應及時提交探放水總結報告。
第二十條 巷道掘進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則,對預計落差大于5m的斷層要提前繪出超前探測線,采取物探、鉆探等手段探明斷層破碎帶的富水性和導水性,并依據探測結果采取相應的防治水措施。所有上部煤層的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須進行物探工作,探測工作面底板含水層的富水性。因接替緊張而采取巷道邊掘進邊注漿改造措施的工作面,必須分段進行物探工作。當回采工作面頂板上30~40米或底板下15米范圍內分布有砂巖含水層,采前必須采取超前探查或疏放措施。工作面注漿改造工程結束后要再次利用物探手段探測工作面底板含水層的富水性,與改造前的物探結果進行對比分析,對不可靠區域進行打孔檢驗。經檢驗達到標準后,必須按要求提交底板含水層注漿改造竣工總結并上報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門,經審核批復后方可開采。
第三節 奧灰巖溶水防治
第二十一條 開采底板灰巖水煤層的礦井,必須做好底板灰巖水害的防治工作。對已有勘探、生產的水文地質資料進行全面綜合分析,研究灰巖水層含水特征,建立健全灰巖水井上、下監測系統,定期觀測地下水動態,掌握動態變化規律、水化學特征等。
第二十二條 編制煤層底板隔水層等厚線圖,奧灰等水位(壓)線圖及突水系數等值線圖,圈定出可能突水危險區,評價底板隔水層的穩定性,預計奧灰突水最大突水量。
第二十三條 積極開展對煤層底板隔水層及奧灰含水層的水文地質條件探查工作,進行奧灰水原始導高、采動對底板破壞深度、礦壓、放水試驗等試驗研究,綜合分析斷層、底板薄弱帶、巖溶陷落柱等存在的突水因素,提出綜合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有突水歷史或帶壓開采的礦井,應分水平或分采區實行隔離開采。在分區之前,要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并建立防水閘門,以便在發生突水時,能夠控制水勢、減少災情。礦井各類防隔水煤(巖)柱的尺寸,應根據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物理力學性質、開采方法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參照《煤礦防治水規定》(2009版)留設,具體由地測部門編制專門設計,煤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各類防隔水煤(巖)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巖)柱中進行采掘活動。 開采水淹區下的廢棄防隔水煤(巖)柱時,必須徹底疏放上部積水,嚴禁頂水作業。
二十五條 受奧灰水威脅的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須采用物探或鉆探等方法,查明工作面水文地質條件和水患異常區范圍,針對性的編制防治措施。要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2009版)有關規定,根據隔水巖柱的實際厚度、水柱壓力計算突水系數(Ts):
Ts=P/M
式中:Ts——突水系數,(MPa/m)
p——底板隔水層承受的水頭壓力(MPa),
M——底板隔水層厚度,m
正常地段突水系數<0.06,為安全開采區,0.06—0.1需采取一定的防探水措施,報公司審批方可設計開采,>0.1必須編制疏水降壓或含水層改造專門防治水工程設計,經實施治理工程、鉆探(物探)驗證及安全評價后方可開采。
構造破碎帶突水系數<0.05為安全開采區,0.05—0.06需采取一定的防探水措施,>0.06必須編制疏水降壓或含水層改造專門防治水工程設計,經實施治理工程、鉆探(物探)驗證及安全評價后方可開采。
第二十六條 進行疏水降壓含水層改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專門的施工設計,其設計由集團公司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局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準;
(二)預計最大涌水量;
(三)建立能保證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統;
(四)做好鉆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壓工作;
(五)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壓、涌水量的觀測工作;
(六)取芯孔兩個鉆場不少于一個鉆孔;
(七)效果驗證孔不少于總數的10%。
第二十七條 對具有奧灰水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必須采取探水措施:
(一)巷道掘進時必須采用物探鉆探等超前探測,做到邊探邊掘。
(二)底板探水孔的布置應結合地質構造、隔水層厚度、物探等成果資料,盡可能布置在奧灰強徑流帶上,探水工程結束后必須編制總結報告,需要進行底板注漿和加固等治理工程的,應編制專項工程設計和施工措施,報公司審批后方可施工。回采工作面采前必須采用物探探測、鉆探驗證,當確認無突水危險后,方可進行開采。
(三)采掘開工作面一旦出現突水征兆時,應加強水情觀測,有安全威脅時,立即停止作業,并立即向礦調度所匯報。當工作面涌水量大于60m3/h,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向公司調度室匯報;煤礦要有大中型煤礦發生100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礦發生60m3/h以上的突水的應急措施和管理辦法,因突水造成采掘區域和礦井被淹的,要嚴肅追究礦長、礦總工程師和防治水機構負責人的責任,并由公司向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匯報。
第四節 一般井下防治水
第二十八條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防水煤柱。礦井以斷層分界時,必須在斷層兩側留有防水煤柱。已經互相連通的礦井,必須在連通的地方構筑足夠強度的防水墻。在水淹區或在積水區下掘進時,巷道與水體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防水煤巖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導水裂隙帶的最大高度與保護層厚度之和,一般應大于30倍采厚。
第二十九條 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水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 煤礦井下存在各種積水區時,必須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標出積水范圍、外緣標高和積水量,同時標出探水線位置,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探水線應根據積水區的位置、范圍、水文地質條件及其資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區、巷道受礦山壓力的破壞情況等因素確定。
(二)對本礦開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窩等積水區,其邊界位置準確,水壓不超過1MPa,探水線至積水區的最小距離:在煤層中不得少于30m,在巖層中不得少于20m。
(三)對本礦井的積水區,雖有圖紙資料,但不能確定積水區邊界位置時,探水線至推斷的積水區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60m。
(四)對有圖紙資料可查的老窯,探水線至老窯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60m;對沒有圖紙資料可查的老窯,可根據本礦井已了解到的小窯開采最低水平,作為預測的可疑區,必要時可先進行物探控制可疑區,再由可疑區向外推100m作為探水線。
(五)對已知的斷層、陷落柱的探水線,由斷層、陷落柱所留設的防水煤柱線至少向外推20m作為探水線。
(六)石門揭露含水層的探水線,探水線至含水層的水平最小距離不得小于20m。垂直距離應根據水壓和隔水層的巖性等資料綜合分析確定其最小距離。
第三十一條 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高程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時,必須有防、疏、排水措施。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修筑堤壩、溝渠或采取其它相應措施。
第三十二條 各煤礦在每年雨季前必須對本礦的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分析、檢查。對雨季受降水影響或威脅的礦井,每年雨季前應制定防治水專項措施。
第三十三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在其它有突水危險的地區,只有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后,方可掘進。防水閘門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已失去建水閘門條件的礦井,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并有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主要排水泵房必須有2個安全出口。礦井主要水倉必須有主水倉和副水倉。
第三十五條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老窯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或通過含水層、導水斷層、含水裂隙密集帶、溶洞和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或裂隙發育帶時。
(五)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鉆孔時。
(六)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漿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