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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煤礦管理人員責任追究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1-05 20:06 來源:煤礦安全網

      某某煤礦管理人員責任追究制度

      1目的

      為建設勤政、高效、廉潔、務實的機關工作作風,改善行政決策、管理狀況,提高行政決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定義

      管理人員責任追究是針對公司全體管理人員,在工作中出現貫徹、落實行政決議不及時,決策失誤,管理不到位,而嚴重影響正常工作的開展或造成嚴重損失等情況,依照有關管理制度的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的內部監督制約制度

      3管理內容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和具體情況,分別對直接責任人、部室負責人及相關領導進行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經濟處罰、停職檢查等責任追究。

      3.1.1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本職工作和上級安排的工作不落實、不完成的。

      3.1.2不遵守公司和行業規章制度,擅自離崗、失職、瀆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工作損失的。

      3.1.3工作作風不實,工作不盡力,導致工作任務不能完成的。

      3.1.4工作方法簡單,作風粗暴,態度生硬,侵犯或損害員工合法權益的。

      3.1.5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風的。

      3.1.6有吃、拿、卡、要及其它不廉潔行為的。

      3.2責任的的追究

      3.2.1一般責任

      3.2.1.1 當月有一項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貫徹落實不到位,對責任部門負責人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進行通報批評。

      3.2.1.2當月有一項工作未完成,造成嚴重后果或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進行停職檢查,并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

      3.2.1.3同一項工作,兩次督促仍未落實的,對責任人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

      3.2.2重大責任

      3.2.2.1工作能力差,有不廉潔行為,對責任人停職檢查或調離崗位。

      3.2.2.2因嚴重工作失職,導致本部門發生員工集體上訪事件,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對其部門負責人作免職處理,對當事人作停職處理。

      3.2.2.3由于工作不認真,造成公共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上的,直接責任人按損失的30%賠償。

      3.2.2.4工作能力差,因不能勝任崗位而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降一崗工資執行一年。

      3.2.3特別重大責任

      3.2.3.1發生行賄受賄等經濟案件的,對其直接責任人免職或停職處理。

      3.2.3.2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對其直接責任人免職處理。

      3.2.3.3工作能力差,因不能勝任崗位而造成的特別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作調離崗位處理。

      3.3組織實施

      3.3.1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監督實施,并負責對責任進行確認和追究。

      3.3.2本制度與《工作質量綜合考核管理辦法》同步實施,同步考核追究。

      4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施行。

      5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解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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