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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認定后,仍然進行生產的有哪些相關處罰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12-30 21:43 來源:煤礦安全網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認定后,仍然進行生產的有哪些相關處罰規定?
      答:對于存在“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煤礦,仍然進行生產的,應當責令立即停產整頓,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由有關部門、機構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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