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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煤礦礦井物探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11-25 16:40 來源:煤礦安全網

      某某煤礦礦井物探管理制度

      一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煤礦防治水規定》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關于采掘工作面應采用物探、鉆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之規定以及集團公司《關于重申加強受奧灰水(寒灰水)水患影響的采掘工作面物探查疑鉆探驗證工作的有關規定》的文件精神,為防止水害事故的發生,加強本礦對底板奧灰承壓水的控制,嚴格按照“有掘必探,物探先行,鉆探驗證”的原則進行物探鉆探工作,特編制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礦應根據采掘計劃,超前安排物探查疑、鉆探驗證及注漿加固工作,保證礦井生產正常接替。

      二 煤(巖)巷掘進工作面

      第三條 井下所有煤巖巷掘進工作面(沿空留巷及沿空送巷除外),必須采用兩種以上物探手段對該地點進行超前循環探測前方構造及底板的含水狀況,查清水文地質條件。

      1、掘進工程應在物探評價范圍內進行即超前探測100m,允許掘進距離70m,留足30m的超前距。

      2、凡是進行超前物探的煤巖巷掘進工作面,都必須采用鎖標管理,工作面設立允許進尺物探鎖標,用鐵鏈固定在巷幫支架或在錨桿上并上鎖;物探鎖標處設置掘進起止牌,并懸掛在指定位置。每次物探結束后,由物探操作員在該牌板上用醒目字體標明“由此向里允許掘進×m” 進行下次物探。施工區隊按照安全距離進行施工,嚴禁超掘。進行超前探測的巷道,掘進期間必須執行允許掘進通知單制度

      3、探煤鎖標及允許進尺排版由施工區隊負責管理,不得損毀或隨意挪動位置,并負責每天修改進尺。若丟失或損壞對區隊罰款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條 物探結束后,3天內提交物探報告并有總工程師審批意見,確保巷道前方無水害威脅,方可安全掘進。

      第五條 針對物探查出的相對低阻值異常區,必須編制探富水異常區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鉆探驗證,施工區隊嚴格按照措施執行,做好原始記錄。施工結束后及時提交驗證報告并經總工程師審批。在編制鉆探驗證富水異常區的安全措施中,必須明確規定安裝止水套管、注漿、養護、掃孔、耐壓試驗時間及數量,并且鉆孔孔口必須安裝高壓閘閥。經鉆探查證,有突水危險的開掘區段要對圍巖進行預注漿加固或修改設計進行處理,否則不得掘進;有突水危險的采煤工作面應留設防水煤柱或進行底板注漿加固處理。防水煤柱的留設應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進行底板注漿加固前,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注漿加固后必須再進行物探、鉆探復驗,同時提交注漿加固處理報告。

      第六條 應及時對已掘巷道進行底板物探,并根據探測結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底板水害隱患,防止發生底板滯后突水。

      第七條 準備進行物探的前一天,提前通知施工區隊將巷道內雜物清理干凈、積水疏干,工作面停產及影響物探的一切工作,機電運輸設備必須停電,施工區隊全力配合,保證物探工作順利完成。

      三 采煤工作面

      第八條 采煤工作面形成系統后,要采用至少兩種以上物探手段探查工作面煤層底板以下80m范圍內的含水狀況、工作面內部地質構造等,且物探均應當提交物探查異報告。

      第九條 需要進行物探時可委托集團公司地質研究所施工,我礦人員全力配合。物探結束后,3天內必須提交物探報告。

      第十條 不論哪種物探方法查出的富水異常區,必須進行鉆探驗證,若需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施工,則進行公開招標。中標單位必須按照施工工期要求進行施工,鉆孔設計、編制措施、提交竣工報告、圖紙均由施工單位負責。工程結束后,統一交至地測科保存。

      第十一條 若出現鉆孔涌水量較大時,需要進行水文地質試驗,確定是否需要底板注漿加固處理,并根據結果采取措施。

      第十二條 物探準備工作,提前一天通知施工區隊,施工區隊派3~4人配合物探工作。

      四 責任與獎罰

      第十三條 公司各施工單位要高度重視物探工作,由各單位主管負責此項工作,若發現故意拖延、阻撓物探工作,煤發現一次罰區隊2000元,主管隊長500元,跟班隊長200元。

      第十四條 在物探施工中,各相關區隊必須做好配合工作,因私自開動絞車或工作面機電設備造成物探儀器損壞的照價賠償,并視情節嚴重給予200-1000元罰款。

      第十五條 出現弄虛作假現象,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十六條 在煤巖巷工作面允許掘進范圍內施工,不準超掘,每超掘1m,對施工區隊處以2000元罰款,超掘距離為無效進尺。

      第十七條 若區隊不積極配合、阻撓地測科進行物探工作,對該隊處以2000元罰款,并對該隊隊長處以500元罰款。若因人為原因造成物探工作受破壞而中斷或造成探測數據不能正常使用對相關人員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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