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金礦業地測防治水資料、技術報告等審批制度
照金礦業地測防治水資料、技術報告等審批制度
一、礦井生產地質報告、礦井防治水技術措施由地測副總審核、總工程師審批。
二、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伸等設計,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由地測副總審核、總工程師審批,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三、采區地質說明書,由地測副總審核、總工程師審批。
四、工作面掘進地質說明書,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批準。
五、薄煤層回采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批準;綜放回采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報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批準。
六、地質、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及啟封孔和長觀孔計劃,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批準。
七、一般探放水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批準。
八、礦井年度、季度、月度地質預報及“三量”年度儲量報表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批準。
九、測量貫通通知單由測量組按規定提出,經科長審核,報礦安監科、技術科、通防科、調度室、掘進隊等會簽后,由礦分管礦長和分管掘進的副總批準,分發有關單位。
十、測量貫通設計,地表巖移觀測設計、“三下”采煤方案、地面控制網測量方案必須經地測科長審核,報地測副總審核,總工程師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