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金礦業調度匯報制度
照金礦業調度匯報制度
一、班匯報:每班向上一級調度室匯報當班領導值班、下井帶班和安全生產情況。遇有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問題或緊急情況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和上一級調度室。
二、日匯報:每日按規定時間向上一級調度匯報當日安全生產情況,煤礦負責人值班帶班情況表,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問題、采取的措施及處理情況。
三、生產、設備事故匯報:
1、影響采掘工作面生產超過1小時的非人身傷亡生產、設備事故,須在1小時內向上一級調度室報告。
2、影響全礦井生產超過30分鐘非人身傷亡生產、設備事故,30分鐘內向上一級調度室報告。
3、發生影響生產安全的突發性事件,要在事件發生一小時內向礦井負責人和上一級調度室匯報
四、人身傷亡事故匯報:
1、重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應立即報告煤礦負責人,組織搶險救援。
2、發生死亡事故,要按規定報地方政府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3、發生較大(死亡3-9人)及以上事故,要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并在30分鐘內報告上一級調度室。
五、重大事故匯報
1、重大事故的匯報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事實的原則。
2、重大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重大事故匯報程序
(1)礦屬各隊組在井上下任何地點發生人身或非人身重大事故時,帶班隊長、班組長或現場有關人員都要以最快速度報告礦調度室。匯報力求準確、迅速、簡單明了,能夠全面反映或基本反映事故現場的真實情況。
(2)礦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類別、性質應逐級匯報礦有關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并由礦調度室及時上報公司總調度和有關部門領導。
(3)生產部門負責人、礦領導接到事故匯報后,應視事故性質、類別及時制定安全措施,并立即深入事故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4、重大事故匯報形式分口頭匯報和書面匯報兩種形式。事故匯報的內容是:發生事故的單位 、時間、地點、人員姓名、傷害部位、傷害程度、事故類別、初步原因、初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急救措施等。
5、重大事故發生后,礦值班領導和分管領導 、安全監察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組成重大事故調查組,協助配合政府執法部門 ,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和收集證據工作。
6、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 ,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及時請示上級或配合執法部門人員做出標志 ,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 ,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7、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重大事故調查組可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已發生的重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2)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4)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重大事故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8、事故發生涉及各單位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索賄受賄、包庇事故責任者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3)不積極協助、配合國家執法部門調查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