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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哪些情形時認定為“自燃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11-07 21:44 來源:煤礦安全網

      有哪些情形時認定為“自燃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答: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的《煤礦重在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認定為“自然發為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開采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未按設計組織生產的。
      (2)高瓦斯礦井采用房頂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3)開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并建立監測系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氣體等措施的。
      (4)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繼續生產的。
      (5)開采易自燃煤層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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