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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井階段的地質工作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11-01 22:14 來源:煤礦安全網

      建井階段的地質工作

      第44條 建井階段的地質工作(以下簡稱“建井地質”),是指從建井準備開始直到礦井建成投產整個過程中的地質工作。其主要任務是:系統編錄所揭露的一切地質資料,及時預報并研究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質問題,編制建井地質報告和移交生產的全部地質資料。

      第一節 開工前的地質工作

      第45條 開工前必須進行以下地質工作:

      一、 熟悉提交設計井田的最終地質報告,掌握井田地質特征及其與區域地質的關系;

      二、 調查、核實勘探地質資料的可靠程度;

      三、 了解礦井設計分析與之有關的其它技術資料,參與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四、 編制主要井巷工程預想地質資料;

      五、 復查井筒檢查孔資料;

      第46條 調查、核實勘探地質資料的內容應包括:

      一、 鉆孔位置和封孔質量;

      二、 煤層露頭、老窯、生產小井情況及其地面塌陷范圍等;

      三、 地表水體;

      四、 鄰近礦井有關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資料等;

      五、 火區、高溫區、陷落柱、構造破碎帶、老窯積水區等的情況。

      第47條 應編制的主要井巷工程預想地質資料,包括:

      一、井筒,井底車場,主要石門,運輸大巷,總回風巷,首采區上(下)山、運輸巷、回風巷、切眼等的平面圖和剖面圖及其文字說明;

      二、 總運輸水平、總回風水平的水平地質切面圖;

      三、 通過首采區的勘探線剖面圖;

      四、 供設計開拓方案的煤層底板等高線圖。

      第二節 施工中的地質工作

      第48條 井巷掘進時,必須按本規程的有關要求及時進行觀測、編錄和綜合分析,并根據分析的結果,隨時補充、修改原有的地質資料。

      第49條 建井時期取得的各種原始觀測資料、標本及以編錄整理的臺賬、卡片等,都必須妥善保管,作為編寫建井地質報告的基礎資料。

      第50條 施工井筒時,要注意驗證井筒檢查孔所取得的各種地質資料,當發現影響施工的不利地質因素時,應及時提供補充地質資料,對采用凍結法施工的井筒,還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井溫、水位、井下涌(漏)水量變化情況的觀測。

      第51條 采用預注漿方法施工的井巷工程應進行以下工作:

      一、做好注漿孔巖芯編錄,特別要注重對巖芯裂隙率、破碎帶的描述和簡易水文記錄,提出注漿前后的抽(壓)水資料;

      二、詳細觀測、記錄注漿材料充填裂隙及空洞等的情況。

      第52條 在井巷施工中,應注意影響施工的膨脹性粘土、流砂、基巖風化帶、軟巖、不穩定巖體及巖漿巖巖體等的分布情況,及時觀測分析,提出資料,必要時應采樣試驗。對井巷揭露的缺少可靠化驗資料的各可采煤層,應進行必要的采樣化驗。

      第53條 基建礦井中的水文地質工作,應按《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

      第54條 出現影響礦井設計實施的重大地質情況均應及時進行礦井地質勘探,予以查明。

      第三節 建井地質資料及其移交

      第55條 基建礦井必須具備以下圖紙資料:

      一、 圖紙

      1、 井田地形地質圖,1:2000-1:5000;

      2、 通過首采區的勘探線剖面圖: 1:500-1:1000;

      3、 主要井巷地質素描圖: 1:200-1:500;

      4、 設計開拓煤層底板等高線及含量計算圖(急傾斜煤層要相應繪制立面投影圖),1:2000-1:5000;

      5、 礦井實際充水性圖,1:2000-1:5000;

      6、 回風及運輸水平地質切面圖,1:2000-1:2000;

      7、 建井期施工鉆孔地層柱狀圖,1:200-1:500。

      二、 卡片、臺賬:

      1、 構造素描卡片或照片;

      2、 煤厚實測(探)卡片;

      3、 礦井日排水量、井巷探放水、涌水量和井上下長期水文動態觀測臺賬;

      4、 煤質、水質、瓦斯及有益礦產化驗成果臺賬;

      5、 地溫、水溫、煤層自燃發火記錄臺賬;

      6、 預注漿、探放瓦斯、煤(巖)層突出觀測記錄臺賬。

      三、 各種觀測記錄。

      第56條 建井施工單位和接收單位在新井移交前半年,應組成專門小組,著手進行《建井地質報告》的編制工作。編制《建井地質報告》的區域范圍,主要是建井階段實際開拓的區域。

      第57條 建井移交生產的地質資料應有:

      1、 本章第55條規定的圖紙及資料;

      2、 原有井田最終地質勘探報告及各類補充地質勘探報告;

      3、 井筒檢查孔資料及建井期間的資料;

      4、 《建井地質報告》以及各種煤(巖)層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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