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煤礦設備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安順煤礦設備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1、固定資產條件
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且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設備。原煤炭部規定的十一種低值易耗品或小型工具不在此列,均列入成本。
2、礦財務科應建立“設備固定資產臺帳”,并設專人負責。按國家規定如實登記設備的原值、凈值、重置價值、增值、殘值、凈殘值,及時辦理登記設備入賬、報廢、增減值手續。
3、固定資產的折舊標準,按行業規定,采用“分類折舊法”,服務年限和折舊率按國家規定執行。
4、設備資產的動態管理,包括閑置設備的封存與處理,設備移裝、調撥、借用、租賃、報廢等按“設備管理制度”中規定執行。
5、設備的庫存管理按“機電設備管理制度”中規定執行,對設備倉庫管理要求:
(1)存放設備要做到:按類分區,擺放整齊,橫向成線,豎看成行,道路暢通,無垃圾雜物,保持庫容清潔整齊。
(2)倉庫要做好十防工作:一防火種,二防雨水,三防潮濕,四防銹蝕,五防變形,六防變質,七防盜竊,八防破壞,九防人身事故,十防設備損壞。
(3)倉庫管理員要嚴格執行三不收不發制度,即設備質量有問題尚未經主管領導作出決定的暫不收不發,票據與實物型號、規格、數量不符未經查明處理的暫不收不發,設備出入庫手續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暫不收不發。嚴格做到帳卡實物相一致。
(4)保管人員按設備的防銹期或根據設備狀況向供應科提出防銹計劃,供應科應盡快安排人員清洗和涂防銹油脂。
(5)設備庫按月上報設備出庫月報,交供應科和機電科,作為注銷庫存設備臺帳的依據。
(6)設備出庫按“機電設備管理制度”中規定執行,由機電科統一開單出庫,使用單位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