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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煤廠事故責追究任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7-10 14:21 來源:煤礦安全網

    洗煤廠事故責追究任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中瑞洗煤廠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鳳翅山礦皮帶隊安全生產全過程。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第四條  事故分類
        (一)按事故性質分為:
        1、責任事故:由于人的失誤、失職及管理原因造成的事故。
        2、自然災害事故:人力不可抗拒的非人為因素造成的事故。
        3、破壞事故:有預謀的人為破壞事故、事件。
        (二)按事故內容分為:
        1、重大險情事故:發生事故的條件已經具備,或者雖然發生了事故,但因某種原因僥幸或者因處理及時得當而未造成財物損失和人員傷亡的事故。
        2、設備事故:機械、工藝、動力、運輸等設備、設施及儀器、儀表、工具的非正常性損壞,造成財產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3、人身傷亡事故: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人身傷亡事故。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五條  皮帶隊
    起草、修訂、報批相關管理制度及流程;
    組織本制度及有關流程的審核;
    監督本制度的落實執行。
    第六條  生產部
        嚴格按照本制度組織生產。
    區隊正職隊干
        負責本制度及相關流程的審批。
    第三章    管理辦法
    第八條  事故處理原則
        事故處理不論大小均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九條  事故緊急處理
        事故發生時,當事人和現場工作人員應認真做好報告、搶救和保護現場等事項。
        (1)一旦發生事故,當事人及現場工作人員要立即向事故發生部門、平禹鳳翅山礦安全管理部門或有關領導報告(發生火災,應先報火警);同時立即設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搶救傷員。
        (2)現場保護:事故發生后,要立即封鎖保護現場,除搶救需要外,禁止無關人員入內,防止人為或自然因素破壞現場。因搶險救急防止事故擴大,必須移動現場物品的,要做出標記,并寫出書面記錄或進行現場錄像拍照。未經安全管理部門或事故調查組現場勘查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擅自清理現場。
        (3)有關領導及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要立即組織搶救,重大事故要迅速組成臨時搶救領導小組,統一指揮。
    第十條  事故報告
        (1)當事人或現場人員應向事故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應向廠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2)一般事故應在發生事故后當日內報告到有關部門,重大事故應立即報告。
        (3)需要向地方政府部門報告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報告。
        (4)嚴禁謊報、瞞報事故。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
        (1)設備事故由生產部門負責調查,人員傷亡及其他事故由廠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
        (2)一般及較大事故由事故部門組織調查,安全管理部門可派人參加調查;重大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3)事故調查組及調查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權向事故發生部門、人員了解相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各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4)調查組職責:負責搜集有關資料,證明材料,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性質、原因、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分析事故責任,確定主要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編寫事故調查報告。
        (5)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事故經過,基本事實,原因分析,結論,處理意見,改進措施及其他相關附件。
        (6)調查報告須經全體調查組人員簽名,并提交事故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
        (一)下列情況造成的事故,首先追究直接領導者責任。
        (1)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操作規程,管理混亂。
        (2)未經崗前培訓上崗,因員工缺乏安全知識發生的事故。
        (3)設備有缺陷,不安規定檢修,帶病運行的。
        (4)作業環境不安全,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或不采取保護措施。信號、標識、用具及個體防護用品缺乏或有缺陷。
        (5)施工中違反設計規定,消減安全設施。
        (6)建設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擅自投產使用。
        (7)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按期實施,又不采取應急措施。
        (8)發生事故后未汲取教訓,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二)下列情況造成事故,追究當事者責任。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冒險作業
        (2)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制度、違反勞動紀律。
        (3)發現事故隱患、險情不立即報告、不采取有效措施。
        (4)不按規定配備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
        (5)擅自更改、拆卸、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6)其他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事故統計分析
        安全管理部門要建立專門事故記錄,事故登記要在接報當天進行。登記基本內容包括:事故部門、時間、地點、大致情況、報告人等。

    第十四條  事故檔案
         事故檔案包括:
        (1)事故登記表。
        (2)現場調查紀錄,圖紙照片,物證、人證及事故責任者自述材料。
        (3)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4)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
        (5)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6)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名單、職務、單位資料。
        (7)事故調查報告。
        (8)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事故通報、簡報及文件。

    第十五條  罰則
      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視情節給與罰款、辭退等處罰。

    2012年元月1日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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