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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元煤礦礦燈領用發放考勤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5-20 14:04 來源:煤礦安全網

    大元煤礦礦燈領用發放考勤制度
       一、實行“三固定”、“二對號”。
       三固定:
       1、用礦燈人員固定,礦燈統一編號,分為固定燈和機動燈兩種。固定燈是固定人員專人專用,凡在井下工作的人員以及經常下井的工程技術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都發給燈牌,領取固定礦燈。而臨時下井人員和上級主管檢查人員臨時借用機動燈。
       2、礦燈和發燈窗口固定,每個窗口設有明顯的窗口號,便于領燈和交燈,避免領、交礦燈時擁擠,影響下井時間。
       3、維修人員固定,收發、充電、維修人員都按窗口號分燈號固定下來,分工明確,可加強礦燈房人員的責任心,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二對號:
       1、發放礦燈時對礦燈和充電架進行對號。
       2、燈牌與礦燈對號,燈牌與礦燈編為統一號碼,以保證專人專燈。
       二、發放礦燈時對礦燈進行檢查,所有發放礦燈必須完好,保證正常使用,有缺陷均不得發放。
       三、收燈時也必須對礦燈進行檢查,有問題礦燈不允許上充電架,及時進行維修。
       四、使用礦燈的注意事項
       1、礦職工應按時到固定窗口領取礦燈和按時交回。
       2、職工在領取礦燈時應仔細檢查礦燈是否完好,發現有缺陷,可要求燈房修理或更換。
       3、礦燈領取后要愛護礦燈,不得敲打亂摔,不準私自打開礦燈蓋和燈頭,尤其禁止在井下打開或修理礦燈,以免引起井下瓦斯或煤塵爆炸。
       4、提燈時應用手抓住礦燈蓋上的護線套管,不得用手握住燈線,以免燈線損壞。
       5、升井后必須立即將礦燈交回充電房,如有工作需要連班時必須換燈。
       6、交回的礦燈要保證完整無缺,沒有損壞。
       7、使用中如發生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充電房人員說明情況。
       8、礦燈不得互換或借用,禁止用礦燈蓄電池代替放炮器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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