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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元煤礦礦用設備、器材使用與保養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5-20 13:59 來源:煤礦安全網

    大元煤礦礦用設備、器材使用與保養管理制度
       一、安全設備、儀器、器材類
       第一條、堅持執行煤礦每月一次的安全設備、器材的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安排專人限時整改。
       第三條、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室對安全設備、器材檢查和維修落實到專職人員,建立健全相應的崗位責任制,責任到人。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室是煤礦安全設備、儀器、器材的使用管理責任部門,對煤礦安全設備、儀器、器材的使用管理全部負責。
       第四條、安全設備、器材檢查和維修人員要經過專業培訓,具備安全設備、器材檢查、維修資格,持證上崗。
       第五條、安全設備、器材要按分類嚴格執行定期檢查和維修,其檢查和維修由使用單位按照完好標準和技術要求進行日常檢查、維護及停產檢修,確保性能良好,保護系統完善可靠。安全標志、管理牌板齊全,并作好記錄;嚴禁安全設備器材帶病運轉或使用。
       第六條、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室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對安全設備、器材的使用、維護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及時糾正和處理,確保完好、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七條、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室要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對安全設備、器材的性能進行試驗和檢測(不能試驗和檢測的,要按規定要求送交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試驗和檢測),及時更換不符合要求的器材、設備及其零部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八條、安全設備、器材的選型、配套設施及技術改造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要具備有煤礦安全標志等證件,有防爆要求的安全設備、器材要杜絕失爆。
       第九條、安全設備、器材進礦安裝前必須由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室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試驗,嚴把安全質量關。
       第十條、檢修好的安全設備、器材要由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室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需要試驗或檢測的,由有關單位進行試驗或檢測;檢修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第十二條、備用的安全設備、器材及其配件的型號、規格、數量、質量要求符合有關規程規定,其保存要符合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室監督使用單位建立健全安全設備、器材的管理臺帳,掌握安全設備、器材的使用、備用、損壞或消耗情況。做好事故記錄、調查分析和統計上報工作。
       第十四條、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室監督使用單位要根據安全設備、器材的使用和檢修狀況及時編制安全設備、器材的購置計劃,并參與安全設備、器材的選型、配套和技術改造工作。
       第十五條、因使用不當或起不到安全作用發生事故、造成損失的,按〈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室要及時掌握國家或行業公布的被淘汰的安全設備、器材目錄和其它資料,對淘汰無使用價值的設備、器材及時辦理報廢手續。
       第十七條、煤礦每半年對安全設備、器材進行一次檢查評比,對管理好、使用好的單位進行表揚,年終獎勵。
       第十八條、不按管理制度進行檢查、維修,將安全設備、器材帶病運轉的單位,因管理不到位,引發安全設備、器材事故的,按〈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二、設備、管理類
       第十九條、設備管理工作在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室主任領導下進行,機電運行設備負責人負責設備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設備負責人對全煤礦機電設備實行全過程管理,建立卡、賬、物、牌板管理辦法,負責設備的平衡調撥。
       第二十一條、設備負責人對設備檢查每月不得低于三次。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安排整改。
       第二十二條、機電設備完好率達到95%,大型固定設備要求臺臺完好。
       第二十三條、所有設備使用單位至少確定一名專(兼)職設備管理員,全面負責本單位的設備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設備領用、使用單位必須填寫設備領用申請單,履行完有關手續后統一調撥,并辦理有關手續進入臺賬。
       第二十五條、嚴禁私自將設備拆套使用,特殊情況需要拆套使用時必須經安全生產技術室批準,并在規定時間內恢復。
       第二十六條、嚴禁偷用、拆卸其它單位設備,不經安全生產技術室同意雙方不得私自調換使用。
       第二十七條、防爆設備必須達到防爆標準,不得有失爆現象發生。
       第二十八條、丟失設備,人為損壞設備,除賠償原設備價值外,另按原值1-5倍的額度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在用設備單位做到包機到人,做到設備標志牌、完好牌齊全,牌板填寫清楚與實際相符。
       第三十條、拆除后的設備應在三天內回收上井,上井后應及時保養檢修。保養檢修后的設備應放置到庫房或工房內。長期不使用的應交回到總庫,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井下電氣設備必須臺臺上架,不得安設在遭受水淋、受水侵蝕的地方。
       第三十二條、設備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設備的清潔衛生、維護保養及一般日常檢查工作,按規定進行維護和保養。
       第三十三條、設備發生故障造成設備損壞的,使用及管理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填寫事故報告報安全生產技術室。安全生產技術室按故障性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凡違犯上述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除賠償設備損失外,還應處以不低于設備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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