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煤礦火工用品的領發及清退制度
大元煤礦火工用品的領發及清退制度
為加強火工品的管理,保證安全生產,防止火工品的丟失,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警衛和庫管分別持有庫房外門和內門的鑰匙、發放火工材料時,警衛將庫房外門打開后在門外警戒,由持有內門鑰匙的庫管按領取數量發放材料,放炮員、安全工在大門外等候。
2、火工材料應按其出廠時間和失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和使用。變質的和性能不詳的火工材料,不得發放。
3、發放雷管時要進行導通實驗工作。試驗電雷管的工作必須設在爆破材料儲存硐室外設有安全措施的專用房間或硐室內進行。
4、發放火工材料時不夠整箱的材料必須拿到發放硐分取,嚴禁在庫房內分區火工材料。
5、放炮員領取火工品時必須持火工材料申請表,經當班值班干部批準的數量到火工庫領取,申請表必須具有值班干部、放炮員、安全員簽字。領取時必須由安全工進行監督。
6、火工庫保管員必須嚴格按當班值班干部批準的火工材料數量發放,經放炮員確認簽字后進行認真登記。其中雷管的編碼不得少于5位數。所有書寫均不得涂改。一經放炮員簽字確認后的涂改行為由庫管員負責;
7、火工庫保管員如果發現申請表中字跡不清或有涂改跡象,不得發放火工材料。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保管員負責。
8、每班保管員將火工材料庫存、發放數量、退庫數量、領取人員、審核人員等火工材料領取數據等輸入電腦,電腦數據和人工填寫表格數據必須一致,做到帳、卡、物相符。
9、放炮員領取雷管后必須立即入箱上鎖,雷管箱由放炮員隨身攜帶,炸藥由安全工負責攜帶,嚴禁將炸藥、雷管隨處存放。
10、當班放炮員如果因申請火工材料數量不夠,需二次領取火工材料時,必須填寫火工材料申請單經當班值班干部批準后執行領取程序。
11、清退火工材料時,必須由當班放炮員、安全工、值班保管員聯合執行。放炮員必須出示當班申請表并核對清退數量認真填寫記錄,安全工確認簽字,然后保管員核對登記入庫。
12、如果當班安全工因故沒有上班,由當班值班干部行駛安全工職責在清退表上簽字確認并承擔責任。放炮員、安全工、保管員、值班干部等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上述規定。發現一次未按程序操作如:簽字不全、數量不符、涂改、造假等行為,每發現一處考核當事人200元,考核責任單位一把手及分管領導100元。
13、放炮員雷管箱必須存放到雷管庫中,嚴禁放于其它任何地方。庫管人員發現有雷管箱沒有交庫,必須立即匯報當班值班干部查明原因。
14庫管員每班必須依據發放和退庫數據檢查炸藥、雷管的發放,交還情況,以免造成火工品的遺失.
15、由礦安全副礦長負責組織人員在每月25日對火工品庫房進行一次盤點,盤點結果以書面形式及時向礦長匯報。
16、庫管人員負責每10天核對一炮三檢表、三人連鎖放炮表和發放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匯報礦安全生產副礦長進行處理。
17、如未按照上述制度執行,發生雷管、炸藥丟失,一律按火工品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情節嚴重移交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