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作違規行為(20條)
爆破工作違規行為(20條)
1、放炮器不完好仍然進行放炮作業。
2、放炮母線有損傷不進行處理。
3、放炮母線長度不夠,有明接頭。
4、放炮員將炮器鑰匙不能做到隨身攜帶。
5、以下工作沒有做到由放炮一人操作
(1)放炮母線連接腳線。
(2)檢查線路。
(3)通電工作。
6、沒有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
7、沒有按規定使用“三泥”。
8、裝藥后腳線沒有懸空。
9、做炮頭時用雷管代替竹(木)棒在藥卷上扎眼。
10、做炮頭時雷管不裝在藥卷頂端。
11、不按規定的方式聯線。
12、不按規定的起爆方式裝藥。
13、不按規定的要求處理瞎炮。
14、炮眼深度小于600毫米或淺眼爆破時沒有制定安全措施進行放炮。
15、同時使用2臺及以上的放炮器作業的。
16、放炮前不對支柱、各種管線設備采取保護措施。
17、放炮前不對單體支柱進行二次補液。
18、放炮后不檢查支架的完好情況,有支架歪斜時不進行不進行處理。
19、放炮后進入工作面不進行敲幫問頂,有活矸危巖時不進行處理。
20、放炮后對剩余的雷管、炸藥沒有按規定歸還炸藥庫,亂丟亂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