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眼工作違規行為(11條)
打眼工作違規行為(11條)
1、打眼前沒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的;
(1)檢查工作面的支護情況,并對不合格支護進行整改。
(2)執行敲幫問頂制度。
(3)按照爆破圖表的要求畫輪廓線、點眼位。
(4)沒有清理到實底,不能檢查出落炮情況。
2、使用電煤鉆打眼時,對電煤鉆綜保沒有做檢漏試驗的;
3、使用電煤鉆打眼時,沒有檢查電煤鉆及電纜完好情況的;
4、使用電煤鉆打眼時,沒有將毛巾、衣、領、袖口等扣好,戴手套作業的;
5、使用風錘、風煤鉆打眼時,沒有檢查其與壓風管路的連接情況的;
6、使用風錘打眼時,沒有檢查風錘的完好情況的;
7、使用多部風錘打眼時,沒有執行定人、定機、定位的工作制度的;
8、風錘支設不穩固的;
9、有下列情況之一不進行處理仍然進行打眼的;
(1)在迎頭沒有按規定設置防片幫護網進行打眼的。
(2)空頂距離大于300毫米沒有使用臨時支護進行打眼的。
(3)架棚巷道的支架有淋肩、吊斜、前傾、后仰或支架嚴重變形等現象。
(4)錨桿支護巷道的錨桿角度、外露、間排距等不符合要求,錨桿的預緊力不夠。
(5)錨索的滯后距離超過規定。
10、機械設備運轉(耙矸機扒矸時)與打眼平行作業距離小于《作業規程》規定的間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