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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聯鎖保護系統維護管理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1-29 16:06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聯鎖保護系統維護管理規定

    1.總則
    1.1本篇規定了化工廠中聯鎖保護系統的維護、檢修規定。
    1.2本篇適用于化工廠中,為確保生產裝置安全運行、減少事故、避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和設備損壞事故而設置的聯鎖保護系統。
    1.3編寫依據:
    《石油化工設備維護檢修規程》(SHS07001~07009-2004)
    化工設計標準《信號報警、聯鎖系統設計規定》(CD50A17-84)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設備維護檢修規程》(HG25352~25681-91)
    1.4聯鎖保護系統供電應符合:
    HG/T20509-2000《儀表供電設計規定》
    HG/T20513-2000《儀表系統接地設計規定》
    SH 3082-1997《石油化工儀表供電設計規范》
    1.5聯鎖保護系統供氣應符合:
    SH 3020-2001《石油化工儀表供氣設計規定》
    HG/T20510-2000《儀表供氣設計規定》
    2.聯鎖保護系統的要求與功能概述
    2.1聯鎖保護系統是按裝置的工藝過程要求和設備要求,使相應的執行機構動作,或自動啟動備用系統,或實現安全停車。
    2.1.1聯鎖保護系統既能保護裝置和設備的正常開、停、運轉,又能在工藝過程出現異常情況時,按規定的程序保證安全生產,實現緊急操作(切斷或排放)、安全停車、緊急停車或自動投入備用系統。
    2.1.2緊急停車及安全聯鎖系統裝置通常由電氣、電子設備組成。以下簡稱聯鎖保護裝置。
    2.1.3對于非儀表專業的執行器(機構),聯鎖保護系統則以改變接點狀態提供電信號,或改變電磁閥狀態提供氣、液信號或改變電磁鐵狀態提供位移或機械力。
    2.2聯鎖保護裝置原則上獨立設置,檢測元件、執行機構、邏輯運算器原則上也獨立設置。
    2.3關鍵工藝參數的檢測元件常按“三取二”聯鎖方案配置。
    2.4聯鎖保護系統設置有手動復位開關,當聯鎖動作后,必須進行手動復位才能重新投運,有時復位開關還設置在現場或執行器上。
    2.4.1重要的執行機構具有安全設施,一旦能源中斷,使執行機構趨向并進入的最終(或所處)位置能確保工藝過程和設備處于安全狀態。
    2.4.2緊急停車的聯鎖保護系統具有手動停車功能,以確保在出現操作事故、設備事故、聯鎖失靈的異常狀態時實現緊急停車。此手動緊急停車開關(按鈕)是配有護罩的。
    2.5聯鎖保護系統動作時,同時伴有聲光報警。
    2.5.1重要的工藝參數,在聯鎖設定值前常設有報警點,以預告工藝引起重視。
    2.5.2聯鎖報警常與其他工藝變量共用信號報警系統,因此也能進行消聲、確認和試驗。
    2.6部分聯鎖保護系統沒有投入/解除開關(或鑰匙型轉換開關)。解除位置時,聯鎖保護系統則失去保護功能,并設有明顯標志顯示其狀態,系統應有相應記錄;聯鎖保護系統中部分重要聯鎖參數通常還設有旁路開關,并設有明顯標志顯示其狀態,系統也應有相應記錄。
    2.7為生產裝置或設備正常開、停、運轉的聯鎖保護系統還以運行狀態顯示來表明投運步驟。
    2.8聯鎖保護系統還具有延時、緩沖、記憶、保持、選擇、觸發及第一原因識別等功能。在聯鎖保護裝置中還有信息存貯、事故打印等功能。
    2.9在爆炸危險場所的聯鎖保護系統,按防爆要求采取合法的正壓防爆、隔離防爆或本安防爆等措施,與非危險區電信號(或供電)連接,還設有合法的隔離設施。檢測元件及執行器在室外安裝時,一般具有全天候的外殼和敷線保護。
    2.10聯鎖保護系統常與同一區域的儀表共用電源系統,但與信號報警系統、信號燈的供電是分別設置過流保護的,并允許其有較大的過流。聯鎖保護系統的供氣也常與同一區域的儀表共用供氣系統,但重要用氣處可設有壓力報警。對于各檢測元件、執行器回路的供電、供氣,在最大負載時應仍能滿足其正常運行(動作)對電(氣)壓及耗電(氣)的容量要求。
    3.聯鎖保護系統的管理與操作
    3.1聯鎖保護系統的管理
    3.1.1聯鎖保護系統必須做到資料、圖紙齊全準確。資料包括施工原始資料、日常管理資料、產品說明書和指導書、變更資料、組態資料等。
    3.1.2聯鎖保護系統的任何變更,必須經單位有關部門會簽后,由分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或按技改技措立項審批后方可實施,應做好變更實施記錄,并及時在各級資料、圖紙中準確反映出來,做好存檔工作。
    3.1.3新增聯鎖保護系統,必須有圖紙、資料以及審批手續。
    3.1.4臨時解除聯鎖保護,必須由生產車間負責人同意,辦理聯鎖變更申請單(工作票的內容應包括:操作原因、起止時間、處理方案、工作內容、審批、處理經過、處理后的情況及操作、監護和審批人員的簽字等),待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如遇到緊急情況臨時解除聯鎖保護,必須補辦聯鎖變更申請單。臨時解除聯鎖保護系統,必須限期恢復,應向單位主管部門備案。
    3.1.5長期停運或摘除聯鎖保護,必須經單位有關部門會簽后經分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簽字,才能執行。
    3.1.6儀表工處理聯鎖保護系統中的問題時,必須確定聯鎖解除的方案,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對于聯鎖程序進行修改、增刪,還必須保證不影響當前的聯鎖保護裝置正常運行。對在處理問題過程中所涉及的儀表、開關、繼電器、聯鎖程序、執行器及其附件等,必須有兩人核實確認,然后按聯鎖保護系統的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要謹慎,要有人監護,以防止誤動作。處理后,必須在聯鎖工作票上詳細記載并簽字保存。
    3.1.7儀表工在處理聯鎖保護系統中的問題時,如涉及到屬于操作工操作的盤前按鈕、開關、現場復位等,則必須事先和工藝班長聯系好,由操作工操作按鈕、開關等,使其處于(進入)需要的位置(狀態),以配合問題的處理。儀表工處理完畢后,必須及時通知操作工,由操作工確認工藝狀況,將開關、按鈕等復位。所有聯系工作均應有聯鎖工作票,雙方人員簽字。
    3.1.8生產裝置正在運行,聯鎖保護系統投入使用的情況下,不準調整聯鎖系統動作設定值。如生產確實需要,應辦理聯鎖變更申請單,待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后執行。調整后應在聯鎖設定值一覽表和其他資料上作相應更正。
    3.1.9聯鎖保護系統所用器件、儀表、設備,應隨裝置停車檢修、校驗、標定。需更換的元件、儀表、設備必須經過校驗、標定之后方可裝入系統。檢修后必須進行系統聯校,聯校時一定要有工藝車間、儀表專業及有關專業的主管人員共同參加檢查、確認、簽字。
    3.1.10新裝置正式投運前或設備大修后投入運行之前,對所有重要聯鎖保護系統,都必須會同有關人員對每個回路逐項確認簽字后,方可投入使用;對于長時間摘除、停運需恢復使用的聯鎖保護系統在投運前也應逐項確認,同時應辦理聯鎖變更申請單。
    3.1.11凡與聯鎖保護系統有關的儀表、設備與附件等,一定要保持有明顯標記;凡是緊急停車按鈕、開關,一定要設有適當護罩。
    3.1.12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機柜間。
    3.1.13檢修、校驗、標定的各種記錄、資料和聯鎖工作票,妥善保管以備查用。
    3.1.14根據儲備標準和備品備件管理規定,應具有足夠的備用狀態下的備品備件。聯鎖保護系統的器件、儀表、設備應按規定的使用周期定期更新。
    3.2聯鎖保護系統的操作
    3.2.1聯鎖保護系統在摘除和投入前,必須按聯鎖保護系統的管理規定,辦好聯鎖工作(操作)票。
    3.2.2摘除聯鎖前,必須跟工藝值班長取得聯系。調節回路必須由工藝人員切到硬手動位置,并經儀表人員兩人以上確認,同時檢查旁路燈狀態,然后摘除聯鎖。摘除后應確認旁路燈是否顯示,若無顯示,必須查清原因;如旁路燈在切除該聯鎖前,因其他聯鎖已摘除而處于顯示狀態,則需進一步檢查旁路開關,確認該聯鎖已摘除后,方可進行下一步工作。
    3.2.3核對摘除聯鎖的旁路開關與所需要摘除的聯鎖回路相符合,有兩人對照圖紙確認無誤。方可進行該回路的所屬儀表的處理工作。
    3.2.4對于需要以短路方式摘除聯鎖,但又無旁路開關的回路,可采用短路線夾。短路夾引線必須焊接可靠經導通檢查正常,方可使用。
    3.2.5對短路線夾所要連接的,應有兩人對照圖紙確認無誤,在有人監護下進行線夾的操作,夾好后應輕輕拔動不脫落,并對實際所夾的位置,由兩人再次確認無誤后,方可對該回路儀表進行處理。
    3.2.6儀表處理完畢,投入使用,但在投入聯鎖前(工藝要求投運聯鎖),必須有兩人核實確認聯鎖接點輸出正常;對于有保持記憶功能的回路,必須進行復位,使聯鎖接點輸出符合當前狀況,恢復正常;對于帶順序控制的聯鎖或特殊聯鎖回路,必須嚴格按該回路的聯鎖原理對照圖紙,進行必要的檢查,經班長或技術員確認后,方可進行下一步工作。
    3.2.7投入聯鎖,需與工藝值班長取得聯系,經同意后,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將該回路的聯鎖投入(如將旁路開關恢復原位或拆除短路線夾),并及時通知操作人員確認,以及填寫好聯鎖工作票的有關內容。
    4.聯鎖保護系統的維護和檢修
    4.1聯鎖保護系統的維護
    4.1.1定期檢查試驗及消聲(確認)按鈕、信號燈、聲響是否正常;檢查聯鎖系統各部件的狀態有無異常;檢查聯鎖保護系統的器件、開關、端子、電纜線、信號燈、儀表等處標記是否清晰;檢查保護聯鎖裝置內的聯鎖程序的運行狀態,以及事故打印的工作情況是否正常;檢查執行器及其附件、檢測元件以及取樣連接、接線盒、穿線管的完好情況;檢測檢測元件及引壓管線的伴熱保溫、受潮等情況是否正常。
    4.1.2通過對報警信號燈,聯鎖保護裝置的報警總貌顯示,預報警信號的查看,對照當時工藝過程變化情況加以分析,了解聯鎖保護系統是否響應及時合理,運行是否正常可靠。
    4.1.3對重要聯鎖回路定期進行巡檢,由示值及其趨勢是否與工藝過程相符,來了解檢測元件的運行有無異常。
    4.1.4對聯鎖保護系統的聯鎖功能器件(主機)的機柜(或箱)的濾塵、排熱設施,每月檢查、清掃一次。
    4.1.5做好聯鎖保護系統的維護檢查記錄,作為趨勢分析計劃、檢修的依據,并存檔妥善保管。
    4.2聯鎖保護系統的檢修
    4.2.1對于正在運行的裝置中個別聯鎖回路需檢修時,必須核實其檢修過程不會對其他檢測、控制回路造成不應有的影響。
    4.2.2檢測元件回路校驗時,必須確認工程值與信號的對應關系,確認導線絕緣、回路連接線路電壓降、負載阻抗、工作電壓在允許范圍內,確認回路間互不影響,不出現不應有的動作,確認屏蔽線僅單點接點、信號傳遞的抗干擾能力滿足要求,確認校準聯鎖動作值的回差、重復性和對輸入信號的響應時間、靈敏度保證在規定限內。對于報警值也應這樣。
    4.2.3對于有安全措施的聯鎖保護系統,還應檢查供電,供風中斷時,執行器能否最終趨向或保持在確保工藝過程安全所要求的位置上。檢驗現場保壓小氣罐的氣容量是否足夠使執行器運行到位、氣動保持器的保持能力以及快開(或快閉)閥的響應時間、動作速度是否滿足要求。
    4.2.4按裝置投產或設備投運的過程檢查信號燈所顯示的運行狀態與投運步驟是否吻合。
    4.2.5按聯鎖原理圖和工藝過程對聯鎖的要求,檢查聯鎖信號對各故障信號響應的邏輯關系;對同一參數故障“三取二”檢測的高可靠聯鎖方案的實際效應驗證;檢查聯鎖保護系統的延時、緩沖時間、記憶、保持能力、選擇、觸發效果以及第一原因識別能力是否符合要求。還應對投入/解除開關及其他各類開關、按鈕的作用進行檢查,對聯鎖保護裝置的操作、事故信息存儲及事故打印等功能進行檢查。
    4.2.6對于非儀表專業的執行器的聯鎖保護系統,除了檢查輸出給執行器的接點狀態、電信號、氣信號、液壓信號、電磁鐵狀態是否合理外,還應協助有關單位對執行器進行聯鎖動作聯校。
    4.2.7聯鎖繼電器的絕緣、吸合電流電壓、吸合釋放速度,接點表面電弧痕跡、動作響應頻率等應做全面的檢查,必要時應做接點過載能力的檢查,不合格者及超過使用壽命的必須更新。
    4.2.8聯鎖保護系統的檢修情況和結果都應有詳細記錄,為計劃檢修提供依據,并存檔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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