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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1-22 20:10 來源:煤礦安全網

    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文號 冀政(2005)37號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50510
    施行日期 20050510

    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關于建立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的有關規定,為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風險準備機制,保障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是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危險程度預先交納,用于本單位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后專項支付相關費用的資金。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民爆器材企業和建筑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各設區市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交納風險抵押金作出規定。
        第三條  風險抵押金的交納標準
        (一)煤礦:按年生產能力交納。企業年生產能力低于3萬噸的,交納200萬元。企業年生產能力3萬噸(含3萬噸)以上的,按每萬噸100萬元交納,最高交納限額1000萬元。
        (二)非煤礦山:按企業從事開采作業的人數交納。地下礦山企業按每人5至10萬元交納,最高交納限額500萬元。露天礦山企業按每人2至5萬元交納,最高交納限額200萬元。
        非金屬礦山企業的交納標準由各設區市政府依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按企業從事生產作業人員人數交納,每人5000至1萬元,最高交納限額300萬元。
        (四)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按企業從業人員人數交納。每人2至5萬元,最高交納限額300萬元。
        (五)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單位:生產企業按實際生產能力交納,工業炸藥按每1000噸交納3萬元;工業雷管按每1000萬發交納3萬元。最高交納限額100萬元。經營企業按實際經營量交納,工業炸藥每1000噸交納3萬元,最高交納限額50萬元。
        (六)建筑施工單位:按照企業資質,結合企業事故發生率等情況交納,最高交納限額60萬元。具體交納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七)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危險源以及危險、危害程度確定。具體標準由各設區市政府確定。
        (八)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抵押金標準每兩年核定一次。
        本條前六項之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公司(子公司、車間)屬于本條前六項所列生產經營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交納風險抵押金。
        第四條  風險抵押金的交納
        (一)風險抵押金的交納原則上以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為計算單位,由法人或法人單位按規定交納。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
        生產經營單位不按規定交納風險抵押金的,由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交納;拒不交納的,按未保證安全生產投入依法予以處理。
        (二)風險抵押金交納標準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一次交清;超過30萬元的可以分三年交清,首次交納不得少于同行業最低交納標準的50%。
        (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核定的具體數額,在規定期限內將當年應交納的風險抵押金匯入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的賬戶。
        (四)風險抵押金在生產經營單位財務“其他應收款”科目中反映。
        第五條  風險抵押金可以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指揮、搶險、救災等費用;
        (二)事故調查、技術鑒定、勘察以及保障事故調查所必須的安全投入等費用;
        (三)依照有關規定用于支付事故賠償費用。其中用于遇難者家屬的賠付金與其他賠付之和不應低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最低賠償標準;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依法繳納和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  風險抵押金的管理實行分行業分級負責
        (一)省民爆器材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爆器材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二)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市屬以上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抵押金的管理。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市屬以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三)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單位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四)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抵押金的管理由設區市政府規定。
        第七條  省直有關部門負責對所監管行業的風險抵押金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負責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八條  風險抵押金的使用由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使用范圍根據實際需要研究決定。
        風險抵押金經批準使用后,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有關資金使用憑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收到補交通知當日起30日內按規定標準足額補交。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標準足額補交的不得恢復生產。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因清算、關閉、破產等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應當提出返還風險抵押金申請。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的20日內核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將全部或結余的風險抵押金返還生產經營單位。逾期未返還的,由其上級部門責令立即返還。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重大或一次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將該單位風險抵押金標準提高50%至100%。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權向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了解本單位風險抵押金的使用和結存情況;對擅自變更資金用途、截留挪用、不提供資金使用憑證等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有權要求其予以糾正,并向其同級財政、審計或其上級機關舉報。
        第十二條  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貪污風險抵押金,或因玩忽職守造成風險抵押金流失的,將依法、依紀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政府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對已經出臺的相關規定進行修訂完善。國家對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另有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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