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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中煤能源礦井采空區探測及管理辦法(試行)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1-17 14:06 來源:煤礦安全網

      中國中煤能源礦井采空區探測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公司所屬煤炭生產及建設企業(以下簡稱煤礦企業)礦井采空區探測及管理,防止采空區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礦生產技術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所屬煤礦企業。

      第三條 礦井采空區,包括各類采礦活動在井田范圍內形成的采空區域、采空巷道及周邊煤礦老空等。

      第四條 煤礦企業及礦井必須建立相應采空區探測及管理機構,建立健全采空區探測、治理的措施制度,充實專業人員和隊伍。

      第五條 煤礦企業及礦井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采空區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是采空區探測及技術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相應工作負責。

      第六條 礦井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優先在地面進行采空區探查與治理,注重井下探測與治理工程,通過井上下物探、化探與鉆探等立體綜合探查,根治采空區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七條 礦井井田范圍內及周邊區域采空區情況不明的,在未查明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第八條 礦井必須對職工進行突水征兆、老空水害防治、 “一通三防”等知識的安全培訓和預案演練,不斷提高職工災害應急處理能力。

      第九條 礦井編制的災害防治預案必須包括誤透采空區的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條 臨近采空區采掘過程中遇透水、有害氣體濃度增加、井下溫度增高等異常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威脅區域內采掘作業,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復作業。

      第十一條 礦井應加強采空區探測治理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裝備,提高采空區管理水平。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必須建立水情水害監測系統,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救災設備。

      第十二條 礦井應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測數據庫和高精度三維地質模型,實現信息化、精細化和模型化管理。

      第二章 采空區探測

      第十三條 礦井必須對井田內及周邊的生產礦井和廢棄老窯情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建立礦井資料交換制度,及時填寫采空區、老窯調查情況臺帳及相關圖紙

      ㈠ 礦地測部門要積極與地方主管部門協調溝通,建立與相鄰礦井資料交換制度,定期交換與礦界相關的采掘生產進度信息。

      ㈡ 地測部門應及時將采掘工程資料填繪在相關圖紙上,并及時調查、核實、分析本礦井區域內采空區的積水情況,查明老空水的補給來源。對于實施注漿防滅火的采空區,應建立臺帳,掌握采空區注漿水滯留量。

      ㈢ 調查老窯、采空區應包括:井筒位置、井田范圍、水文地質、開采層位、開采范圍、開采方式、開采年限、涌水、積水、積氣、排水及老窯停采原因等情況,并察看井田內地形地貌,圈出采空區,估算積水量。調查時間間隔最大不得超過6個月。

      ㈣ 礦井應建立老窯、采空區調查臺帳。臺帳內容包括老窯(或采空區)名稱、建井時間、開采層位、停采時間、積水范圍、積水深度、積水量、資料來源、開采期間水文地質情況、被調查人員、調查人員、調查時間等。

      第十四條 對收集和取得的地勘成果等資料進行分析研究,判定其時限性,圈定采空區的范圍,繪制在相關圖件上。

      ㈠ 研究分析工作要充分考慮收集資料的編制時間與采掘活動的時間的先后關系。

      ㈡ 要結合地方礦井布置規劃,各種批復材料,綜合分析研究資料的準確程度,確定其可靠性。

      ㈢ 要結合本礦井的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程度、原礦井的技術開采水平、老窯生產時生產技術管理人員的詢問資料,推斷其可能的采掘活動。

      ㈣ 在《采掘工程平面圖》、《礦井充水性圖》、《礦井井上下對照圖》相關圖件上圈定采空積水區及老窯分布范圍。對于已經準確判定的采空區,用實線標注;對于資料不清、分析預測判定的采空區,用虛線標注;將廢棄的巷道、硐室、鉆孔,冒落區、火區等在圖上標注清楚,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對于能夠準確判定空間形態、積水范圍、積水量等資料清楚的采空區,在該區域掘進時,必須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則進行作業;對于無法準確判定的,在該區域掘進時,必須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則進行鉆探驗證。采空區探測有關要求:

      ㈠ 礦井采區設計前必須在地面進行三維地震勘探或其他物探方法,勘探必須保證設計范圍全覆蓋。對解釋的可疑采空區、無煤區、煤層賦存異常區要與已有地質資料對比、分析、研究,進一步確定采空區范圍。

      ㈡ 對解釋可疑采空區在地面利用瑞利波、瞬變電磁法、直流電法等物探手段,進一步確定采空區特征及其富水情況。

      ㈢ 物探方法圈出的采空區或采空積水區要用鉆探方法驗證,進一步控制采空區形態、積水深度、估算積水量。

      ㈣ 對于采空區的火區探測,可采用地面瞬變電磁法、活性炭測氡法等物探方法和鉆孔測溫傳感器測溫法,圈定出火區邊界。

      ㈤ 地面探測結束后結合物探資料及時編制探測總結報告,由二級公司組織有關專家驗收、評審,報集團公司備案。

      ㈥ 根據探測結果及時對原有資料進行修正,并及時將井田內和周邊小窯分布、采空區積水情況編繪到相關圖件上。

      第十六條 根據采空區地面探測結果,對存在采空區大面積積水、積氣和自燃的,必須制定井上下采空區綜合治理方案。同時應明確井上下積水、積氣和自燃治理的重點工程,按計劃分階段組織實施。

      第三章 老空水防治

      第十七條 老空水害一般防范要求:

      ㈠ 礦井、采區設計中必須分析采空區分布及其地質、水文地質條件,以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㈡ 煤礦企業及礦井必須認真編制礦井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及年度防治水計劃

      ㈢ 探放老空水設計方案由礦地測部門提出,內容必須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及《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探放水設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執行,報二級公司備案。

      ㈣ 嚴禁在采空區積水區域下開采急傾斜煤層。

      ㈤ 相鄰礦井分界處必須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相鄰礦井邊界煤柱尺寸不符合規定、或已破壞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防水承壓的隔離設施。有大量積水的采空區應當留設防隔水煤巖柱。

      ㈥ 礦井建設和延深中,當開拓到設計水平時,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并采取防突水措施后,方可開始向有老空水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㈦ 礦井嚴格執行正常巡查制度,應當有專業人員分工觀測井上積水情況、洪水情況、井下涌水量等有關水文變化情況,以及礦區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巖溶塌陷等現象,及時向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報告,并將上述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礦井必須建立井上下觀測系統,做好老空水害隱患排查、水情水害監測及預測預報工作,每周進行水害分析,每月進行一次隱患排查,并建檔管理。要編制年、季、月報,并上報上級公司業務部門。

      第十九條 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須提交回采、掘進地質說明書。存在老空水害時要進行水害分析評估,制定水害防治方案、設計及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 礦井要嚴格組織實施采空區探測方案,在未探明采空區的情況下不得強行組織生產。

      第二十一條 工作面掘進、回采時既要預防、探測同層采空區的老空水及有害氣體,又要預防臨近煤層采空區的老空水及有害氣體。

      第二十二條 對存在采空區積水情況不明的,必須堅持“有掘必探”,采用物探和鉆探相結合的方法查明采空區空間特征及積水情況。在工作面回采前,必須堅持“先治后采”,待工作面附近采空區水害、有害氣體等隱患排除后方可進行回采。

      第二十三條 在疑似采空區域掘進時,必須進行超前物探工作,采用瞬變電磁、超前直流電法、瑞利波技術或其他綜合超前探測技術對掘進前方的地質異常體及其富水性進行探測;工作面回采巷道形成后,應進行穿透性物探,進一步核查工作面內及工作面上下方的采空區分布及積水情況。對每一個探測異常點進行研究、分析,進行鉆探驗證,不能用物探方法替代鉆探進行探水。

      第二十四條 探放水必須有專項設計、使用專用探放水鉆機,由專職隊伍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 探放水設計包括下列內容:

      ㈠ 采空區資料的可靠程度、水文地質條件、采空區分布特征、探放水巷道施工情況、預計積水范圍、積水水壓、積水水量等;

      ㈡ 超前距離,鉆孔組數、個數,各鉆孔方位、角度、深度,套管長度,鉆孔施工技術要求等;

      ㈢ 探放水施工的安全規定或安全措施;

      ㈣ 排水系統設計要求;

      ㈤ 避災路線及水情、避災聯系匯報方式;

      ㈥ 探放水過程中預防有害氣體涌出的防治措施;

      ㈦ 探放水位置平面圖、鉆孔剖面圖;

      ㈧ 其它應在探放水設計中明確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布置探放水鉆孔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㈠ 探放老空水時,探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鉆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m;

      ㈡探放老空水超前距離應根據水壓大小、煤(巖)層厚度、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

      ㈢ 鉆孔內水壓力大于1.5Mpa時,應當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噴出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小斷面巷道上山探水時,一般進行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和匯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m掘1個聯絡巷,并設擋水墻。

      第二十八條 探放老空水前必須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統。

      ㈠ 必須按設計最大的探放能力進行區域排水系統鋪設。

      ㈡ 布置排水管、安裝水泵、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

      ㈢ 排水設備必須與預計探放水量相適應,并有備用水泵。

      第二十九條 鉆孔應當鉆入老空水體,并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和水壓等,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為預防有害氣體涌出,要及時封堵探放水鉆孔,探放水結束后,必須由專業人員驗收,并提交探放水總結報告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 礦井探放水時,必須撤出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無關人員,有突水預兆時,必須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

      第三十一條 探放老空水過程中,應由專職瓦斯檢查員隨時檢查分析采空區內瓦斯、氧氣、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氣體成分和出水溫度。出現異常時,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停止作業,及時報告礦調度室,并發出警報。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

      第四章 有害氣體防范

      第三十三條 臨近采空區回采和掘進,必須查明和收集以下相關資料,以便進行預測。

      ㈠ 斷層位置及煤層厚度變化相關情況。

      ㈡ 相鄰采空區的位置、范圍、積水和積氣情況。

      ㈢ 相鄰采空區回采期間的瓦斯涌出情況。

      ㈣ 相鄰采空區采面回采期間丟煤、冒落區的情況。

      ㈤ 相鄰采空區及硐室、巷道分布情況和防火處理情況。

      ㈥ 相鄰采空區開采、封閉時間和開切眼、停采線位置。

      ㈦ 采掘工作面巷道布置及支護方式。

      ㈧ 采掘工作面設計通風方式及風量。

      ㈨ 采煤工作面設計推進速度。

      第三十四條 根據上述資料預測鄰近采空區有害氣體和自然發火危險區域,要及時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重點監測。

      第三十五條 臨近采空區掘進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㈠ 合理安排采掘接續,避免尾隨采煤工作面沿空掘進,以防采、準間漏風,造成有害氣體泄露和煤炭自燃。

      ㈡ 沿空掘進的沿空側凈煤柱應根據巷道斷面大小、煤層厚度、煤體強度、地質構造和采煤工藝等條件確定,盡量避免采空區漏風。

      ㈢ 加強巷道頂幫支護管理,對巷道沿采空區側、相鄰采空區空洞和冒頂區及時充填或噴漿處理。

      ㈣ 臨時停風恢復通風檢查瓦斯時,應同時檢查氧氣濃度和一氧化碳濃度。

      ㈤ 對于沿空留巷開采時,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優化通風系統,有效控制采空區漏風,防止瓦斯和煤層自燃事故

      第三十六條 臨近采空區回采和掘進,要加強采空區瓦斯、一氧化碳及溫度等參數的監測,掌握變化情況,出現異常時,及時分析氣體來源,并采取措施處理。

      第三十七條 臨近采空區的采掘工作面必須采用獨立通風。其回風不得串入其它用風地點,同時要加強沿途通風設施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臨近采空區的掘進工作面的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且壓入式局部通風機能夠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功能,嚴禁隨意停電停風。

      第三十九條 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上下山在臨近采空區掘進的,必須加強支護并對巷道進行噴漿堵漏處理。

      第四十條 掘進工作面揭露老巷100米前,地測部門下通知單,施工單位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㈠ 揭露前,必須邊探邊掘,檢查被貫通區域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氣的濃度和溫度,嚴禁直接貫通。

      ㈡ 被揭露區域氣體超限的,編制專項措施進行探險排放,探險排放后的掘進工作面采取隔離采空區(老巷)措施。

      ㈢ 被揭露區域證實存在煤炭自燃隱患的,采用注漿、注氮或其它阻化材料等綜合措施,消除自燃隱患。當被貫通區域證實為未熄滅火區的,必須停止掘進工作面作業,封閉隔離采空區(老巷),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滅火。待火區熄滅,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火區啟封有關規定啟封后,方可繼續采掘活動。

      第四十一條 礦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必須編制誤透老巷或采空區的應急措施。誤透老巷或采空區的掘進工作面,應停電撤人,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二條 臨近采空區的采煤工作面通風系統設計時,要合理選擇進回風順槽位置,提高回風順槽內的風流壓力,避免相鄰采空區的瓦斯涌入采煤工作面。

      第四十三條 臨近采空區的采煤工作面回采時,必須制定防止相鄰采空區和初次放頂期間頂板大面積垮落,造成有害氣體大量涌出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 當采用加大工作面風量不能有效解決臨近采空區涌入到回風隅角的瓦斯時,應編制瓦斯排放專項設計和措施,使用瓦斯抽排風機或瓦斯臨時抽放系統抽放回風隅角瓦斯,或抽放采空區內瓦斯。

      第四十五條 正常回采時,每旬至少測定一次進回風巷道風量,發現風量變化較大時,分析查找漏風通道,封堵采空區漏風。

      第四十六條 礦井應根據通風風量、風壓增減變化,使用SF6示蹤氣體等手段,調查采空漏風及通道。因采動影響造成采空區與地表導通漏風的,應采取地表回填壓實、井下減少漏風和防止采空區浮煤自燃的措施。

      第四十七條 采空區周圍相連巷道必須永久封閉,封閉區域周圍的通風設施穩定可靠,杜絕漏風采空區進回側間壓差,防止因系統風壓變化使相鄰采空區出現“呼吸”現象。

      第四十八條 老采區保留的巷道作下水平回風巷時,必須進行噴漿支護,經常維護。

      第五章 密閉、封閉

      第四十九條 采空區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及時進行密閉,建立設計、施工、驗收制度。

      第五十條 采空區密閉的原則:

      ㈠ 密閉墻體應具有足夠的承壓強度、密封性和使用壽命。具有礦震現象的礦井采空區密閉必須具備抗沖擊性能。

      ㈡ 凡存在大面積老空區隱患的煤礦,必須將現生產或技改區域與原老窯采空區通過防爆密閉進行徹底隔離。

      ㈢ 需泄水的密閉應在確保不漏風的前提下,保證其泄水能力。

      第五十一條 采空區密閉的一般規定:

      ㈠ 密閉位置應選擇在動壓影響小、圍巖穩定、巷道規整的巷段內,密閉后留有盲巷的,在盲巷口進行總封。巷幫破裂的巷道封閉后,應對密閉周邊巷道進行注漿加固處理。

      ㈡ 永久密閉墻體必須掏槽,與巷壁緊密結合,連成一體。

      ㈢ 密閉應設置柵欄、警標、檢查箱(或檢查牌板)和管理牌板,配齊觀察孔、措施管(孔)、“U”型壓差計等輔助設施。

      ㈣ 密閉實行建檔管理,密閉臺帳內容包括:密閉材料、墻體厚度、施工時間、封閉長度、封閉區基本狀況等。

      ㈤ 與采空區連通的泄水孔實行建檔、掛牌管理,及時進行封堵。

      ㈥ 所有密閉施工必須做到“一工程,一措施”,需要注漿的地點必須制定完善的防潰漿措施,保障注漿安全。

      ㈦ 報廢巷道封閉時,在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水閘墻應當留泄水孔,每月定期進行觀測,雨季加密觀測。

      第五十二條 礦井應建立完善的觀測制度,掌握采空區內的氣體情況,采空區密閉內氣體濃度每周至少進行一次氣體檢測,并檢查密閉墻的完好狀態、壓差變化和漏風情況。

      凡存在大面積空頂隱患的煤礦,必須采取釋放礦壓的措施,加強對采空區礦壓變化的監測。同時必須派專人對采空區進行日常管理,如發現采空區有異常,要立即撤出受影響區域內的作業人員,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五十三條 井下采空區區域火災不能直接滅火時,必須封閉火區。

      ㈠ 封閉火區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縮小封閉火區的范圍。

      ㈡ 必須由礦山救護隊員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以及其它有害氣體的變化情況。

      ㈢ 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條 每一封閉火區必須按規定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建立火區管理卡片。記載火災發生的時間、發展過程、防滅火措施及火災處理過程等,并對所有火區密閉墻進行編號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煤礦企業(負安全主體責任的礦建單位)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方案,促進采空區探測及管理工作不斷提高。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與政府有關規定、要求不相符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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