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科設備、工具使用、保管、發放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1-16 16:26
來源:煤礦安全網
地測科設備、工具使用、保管、發放制度
一、個人使用的儀器由個人保管,無故丟失、損壞,應按原價予以賠償。
二、集體使用的儀器指派專人保管,建立設備儀器、工具臺帳或卡片,并按規程規定進行校檢,使設備始終保持完好狀態,保證生產需要。
三、儀器、設備、工具的發放、歸還要按規定進行登記并做好記錄。
四、任何人都要愛護其使用的儀器、設備、工具,用后按有關規定進行擦洗,并及時歸還。
五、設備、工具在使用過程中損壞或丟失,必須及時向領導書面匯報,并視情況按規定進行處理。
六、本制度由總工程師、地測防治水科長監督執行。
上一篇:地測工作質量、事故分析制度
下一篇:地質測量信息化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