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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煤礦有限公司地測防治水管理制度匯編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1-16 16:22 來源:煤礦安全網

      XX煤礦有限公司地測防治水管理制度匯編

      編制單位:☆☆☆☆

      批 準:☆☆☆☆

      編制日期:☆☆☆☆

      目 錄

      一、地測防治水科工作管理制度 2

      二、地測防治水科業務保安制度 3

      三、地測科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4

      四、地測科資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5

      五、地測資料、報告等的審批制度 6

      六、地測工作質量、事故分析制度 6

      七、地測科設備、工具使用、保管、發放制度 7

      八、地質測量信息化管理制度 8

      九、地測科考勤及工作落實制度 9

      十、井下測量工作制度 10

      十一、巷道貫通管理制度 12

      十二、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 13

      (一) 職責劃分 13

      (二) 技術管理 14

      (三) 現場管理 15

      (四) 獎懲 17

      十三、探放水管理制度 18

      十四、鉆探、注漿管理辦法 24

      十五、地測防治水科科長崗位責任制 30

      十六、地質及水文地質技術員崗位責任制 31

      十七、測量技術員崗位責任制 32

      十八、科技成果(論文)獎勵制度 33

      十九、水害預測預報管理制度 34

      二十、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35

      二十一、特大暴雨洪水危及礦井安全時及時撤人制度 36

      二十二、礦井雨季巡視制度 37

      一、地測防治水科工作管理制度

      (一)嚴格遵守礦制定的作息時間規定,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夏季:上午7:30~12:00,下午3:00~6:3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不能按時上下班的要向主管領導說明原因,否則按遲到、早退處理,并對其罰款20元/次。

      (二)嚴格服從科長的領導,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完不成任務不得找任何借口和理由進行搪塞,對待工作要積極熱情,對于不服從管理的對其處罰30元/次。

      (三)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技術員、技術工人有事向科長請假,兩天及以上假期必須本人寫出請假條,寫明事由、起止時間、請假人,經批準后按批準的起止時間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科長、科長離礦必須向總工程師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并對其處以20元/次的罰款。

      (四)嚴格執行值班、跟班制度,值班、跟班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了解當天地測防治水情況,處理一切相關事務,否則對其罰款20元/次。

      (五)嚴格執行衛生管理制度,做到辦公室窗明幾凈,有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否則對其罰款20元/次。

      (六)嚴格執行學習制度,每周二、四為政治和業務學習時間,學習要做記錄,每個人要記學習筆記,定期對學習記錄進行檢查,對于敷衍了事的對其罰款20元/次。

      (七)嚴格執行日志填寫制度,每天都要將所做工作詳細記錄,否則對其罰款20元/次。

      二、地測防治水科業務保安制度

      一、根據其他部門委托,經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及時向委托部門提供準確可靠的地質、水文地質和測量資料。

      二、凡采掘工作面,要按規定進行水害防治評價,并結合礦井年、季、月采掘計劃做出相應的地質、水文地質預報下發至各業務部門。在采掘過程中,對預測圖、表要及時進行修改、補充、完善,發現險情應及時下發通知單,要求相關部門及時制訂專項防治措施

      三、對查明和預測有可能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地質、水文地質情況,要書面向有關領導匯報并通知有關部門,必須堅決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四、對于有可能積水的老硐、老巷和廢棄井巷、采空區、本礦外小煤窯越界采空區等,應在采掘圖上標明積水最低位置標高和積水區邊緣線,并外推60~100米用紅色圈出積水老空區的警戒線。掘進面進入積水警戒線后必須探放水,掘進超前距不得小于20米,在確保積水已被放凈后,方可繼續掘進。

      五、對于貫通巷道,在兩工作面間距離為:巖巷不小于20米,煤巷不小于50米時,測量負責人應書面向總工程師匯報并下發貫通通知書,要求施工單位制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六、對于開采可能引起的地表沉陷,當涉及民房或其它建筑設施時,在地測資料中,要加以說明。

      七、所有地質、水文地質、儲量、測量資料及圖紙,必須嚴格執行保密規定,妥善保管,未經總工程師同意,任何人不得對外借閱、發放。發現失密、泄密、損壞、丟失按礦管理制度進行處罰。

      八、本制度由總工程師、地測防治水科長監督執行。

      三、地測科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一、地測科和生產、安檢等生產部門應互相協調、互相配合、互相監督。有關業務聯系時必須通過書面形式(委托書)或會議形式進行。通過會議進行的業務聯系,應有詳實的紀要。

      二、其它部門需要向地測科提供地測資料時,必須提交經總工程師簽字的委托書,地測科按以下規定時間提交:

      1、礦井工作面設計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排水設備安裝滿足礦井所需的標準,應在設計前三至五周通知地測防治水科,地質測量資料應在設計兩周交付。

      2、采區設計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在設計前通知地測科,地質測量資料在正式設計前一個月交付。

      3、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在回采面貫通后五天內提交。

      4、掘進各類巷道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地測科,地質測量資料在設計前十五天交付。

      5、小型設計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事先聯系,商定提交期限。

      6、重要井巷貫通工程,根據設計圖紙,在總工程師的主持,通過業務會議共同確定貫通允許偏差,保證地測人員有足夠的測算時間。

      三、地測防治水科與施工單位業務聯系

      1、地測科向施工區隊提供掘進地質說明書,作為編寫作業規程和施工的地質依據。

      2、各類巷道開口,需提前三天填寫委托書,通知地測防治水科準備資料,以便按要求放線,停頭或復工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地測防治水科,地測防治水科應及時準確地測定停頭位置,并填繪在圖紙上。

      3、施工單位必須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巷道的中腰線,如果跑線,應及時通知地測防治水科進行檢校。

      4、在測量給線,地質調查和超前鉆探探煤厚時,施工單位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測防治水科應隨時把掌握的資料通知有關部門。

      5、當掘進巷道將要貫通或進入危險區前,地測防治水科必須按規定的安全距離,以通知單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單位及有關部門。

      (1)貫通工程工作面間的距離剩余不少于20米

      (2)距積水實際邊界30米,必須超前探放水。

      (3)石門掘進距煤層垂距10米。

      四、地測防治水科要做好業務保安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礦井安全規程》中關于地質、儲量管理、測量方面的安全、生產規定。

      五、本制度由總工程師、地測防治水科長監督執行。

      四、地測科資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一、每完成一項工程,地質和測量人員都要將獲得的資料進行一次系統的分析、整理和總結, 并分門別類歸檔。

      二、每月初末要對本月地質測量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對下月全礦各采掘工作面地質、水文、測量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預測,并提出預測預報。

      三、每年底要根據當年獲得的地測資料,對規程規定的礦井必備圖件進行一次補充和修改,礦井地質報告每8~10年修改一次。

      四、地測資料要有專用資料室,要專柜存放,專人保管,做到有目錄、有索引、查找方便。

      五、按規程規定的時間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各種地質說明書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生產中遇到或預測可能出現的地質情況。

      六、嚴格執行制度,所有地測資料的發放、借閱,須經有關領導同意,并履行登記、發放、回收手續。

      七、本制度由總工程師、地測防治水科長監督執行。

      五、地測資料、報告等的審批制度

      一、采區地質說明書由礦總工師審批后報集團公司批準。

      二、回采和掘進地質說明書報礦總工程師審批(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工作面需報集團公司批準)。

      三、礦井地質報告修編請有資質的單位修編后按程序報批。

      四、大型貫通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

      六、儲量的變化應按照《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程》第三章第四節第42條辦理。

      七、編制的各種礦圖,必須按標準圖例的規定內容履行簽字手續。

      八、編制的各種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有關部門會審簽字,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下發實施。

      九、本制度由總工程師、地測防治水科長監督執行。

      六、地測工作質量、事故分析制度

      一、地測防治水科按照三大規程和《生產礦井地質測量標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開展工作。違犯規程或工作疏忽造成的質量事故,必須立即檢查分析,明確責任,以便接受教訓。

      二、地測人員必須熟悉本專業規程要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工作,各項成果應有審核測量成果必須對算。發現成果精度超限或錯誤時,必須立即檢查分析,找出原因并及時改正。

      三、當發現地測資料和圖紙存在質量問題,地測科應召集專業技術人員和當事人及有關人員開會分析、查找原因,寫出書面材料。對存在問題的資料、卡片、成果臺帳和應及時修改,并在備注欄內說明原因,對已下發的成果、圖紙應追回或書面通知接受方及時更正。

      四、地測工作疏忽造成工程方向、坡度或層位錯誤,一經發現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并立即通知施工單位,以盡量減少損失,同時要分析原因,寫出書面總結,對當事人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因地測人員瀆職釀成技術責任事故,地測科必須立即如實地向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組織全科人員參加分析會,實事求是地介紹情況,參與、接受教訓。責任人要虛心接受集團公司或礦上的處理意見。

      六、堅持定期召開地測質量業務保安工作例會。回顧檢查當月工作質量和保安情況,分析、研究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防范措施,堅決杜絕工作質量問題和地測責任事故的發生。

      七、本制度由總工程師、地測防治水科長監督執行。

      七、地測科設備、工具使用、保管、發放制度

      一、個人使用的儀器由個人保管,無故丟失、損壞,應按原價予以賠償。

      二、集體使用的儀器指派專人保管,建立設備儀器、工具臺帳或卡片,并按規程規定進行校檢,使設備始終保持完好狀態,保證生產需要。

      三、儀器、設備、工具的發放、歸還要按規定進行登記并做好記錄。

      四、任何人都要愛護其使用的儀器、設備、工具,用后按有關規定進行擦洗,并及時歸還。

      五、設備、工具在使用過程中損壞或丟失,必須及時向領導書面匯報,并視情況按規定進行處理。

      六、本制度由總工程師、地測防治水科長監督執行。

      八、地質測量信息化管理制度

      1、為了搞好地質、儲量、測量信息化管理工作,確保地測成果及時整理保存及各種礦圖的成圖質量,設專機專人進行地測質量信息化管理。

      2、地測信息化專用微機不得考貝與地測信息無關的程序和軟件。

      3、非操作人員不得動用專用微機。

      4、每次對地測資料或圖紙進行補充、修改、完善后要及時備份。

      5、電子版礦圖繪制必須按《煤礦地質測量圖例》、《鄭煤集團公司電子基本礦圖、交換圖繪制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繪制,注記和圖示無矛盾。

      6、采掘工程平面圖每月填繪一次,井上、下對照圖至少兩個月填繪一次。水文圖紙每季填繪一次,其它礦圖根據情況隨時填繪,以能夠及時反映井下生產采掘情況為目的。儲量圖紙按規定進行填繪。

      7、電子交換圖每月3日前送鄭新三公司地測防治水科,延期按礦管理制度進行處罰。

      8、填繪電子礦圖應在地質測量數據庫的基礎上完成,做到地測數據庫成果資料與礦圖無矛盾。

      9、電子礦圖及其地質測量數據庫,在每次填繪后,應及時備份。每季度用光盤拷貝一次并妥善保存,否則缺少一次罰款100元。

      10、各種地質、儲量、測量圖必須內容齊全,表達準確,精度合格,層次分明,并隨時進行檢查和修改,杜絕錯漏現象發生。

      11、各種圖紙,數據未經科長批準,不得隨意打印或提交他人,避免地測資料丟失或泄密。

      12、定期對計算機進行維護保養,保持設備整潔和計算機硬件、軟件運行正常,不得隨意對數據和軟件進行修改和刪除,確保地測數據和軟件的安全,滿足地質測量和儲量管理工作的需要。

      13、凡因微機管理不負責任,造成地測信息數據庫未及時補充,或未及時對圖紙、資料進行補充、修改、完善,影響正常使用或造成生產安全隱患時,每次罰款20元;造成事故時,按礦有關制度進行處罰。

      14、本制度由總工程師、地測防治水科長監督執行。

      九、地測科考勤及工作落實制度

      為規范地測科日常工作,強化勞動紀律,提高工作效率及工作責任心,特制定本制度。望本科群體人員共同監督執行。

      1、上班執行科內訂工考勤,每人月出勤不得少于26班,缺1班罰款20元。

      2、每天由值日人員負責定工考勤,當日遲到、早退情況,遲到、早退每次罰款20元。

      3、嚴格按礦制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發現一次罰款20元。

      4、有事向科長或主管科長請假,凡不請假的按曠工處理,每次處罰20元。

      5、礦統一組織的會議、活動要按時參加。因遲到或未參加而到礦點名通報或罰款的,每次罰款20元。

      6、礦會議布置的各項工作,科長要及時把有關內容落實到相關人員,因科長未傳達、布置的對科長罰款20元/次,造成工作損失的加倍處罰。

      7、系統領導或科長布置的各項工作要及時完成,不能按時完成的要及時向科長說明情況,否則對其罰款30元/次,超一天加罰30元/天。

      8、科內各崗位人員,要相互團結協作,工作要積極主動,凡出現推諉扯皮及不履行崗位職責的,對責任人每次罰款30元。

      9、辦公室衛生要按值日表,每天打掃,當日未打掃衛生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 次。

      10、服從領導安排,無正當理由又不服從安排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次。

      十、井下測量工作制度

      為搞好井下測量工作,避免無效進尺和巷道誤透,特制定本制度。

      1、正常情況下,各類巷道開口變向,生產科應提前三天,重要貫通工程應提前五天向地測防治水科提供開口通知單或設計圖紙,以便測量人員有足夠的測算時間。巷道停頭及復工,有關單位應提前一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地測防治水科,以便及時填圖和標定中腰線。若生產設計部門不能按規定時間提供通知書及設計圖紙,每推遲一天對責任人罰50元。

      2、巷道開口標定前,測量人員應對設計圖紙進行檢查驗算,無誤后再進行標定,并向施工單位技術人員提供準確的開口位置及巷道設計方位。測量人員違犯上述規定的,對責任人罰款30元。

      3、測量人員應及時下井標定中腰線,并在巷道施工至5-10m時對中腰線校檢一次。測量人員因違犯上述規定造成巷道不能按設計開口施工的,罰責任人30元。

      4、每個貫通工程原則上都要復測,根據貫通誤差,確定合理的測設精度。因測量不準,造成巷道誤透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5、在測量給線過程中,施工單位應有技術人員現場密切配合,提供方便,不得阻止測量人員的工作。違犯該項規定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6、施工單位領導應教育現場工人愛護測量儀器,嚴禁擅自搬運和玩弄測量儀器,損壞和偷盜測量儀器的由責任人照原價予以賠償,并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7、測量人員標定測點(中、腰線點)后,施工單位應妥善保管。如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對施工單位罰款200元:

      1)、測點(中、腰線點)不得懸掛雜物,如電纜、便攜等。

      2)、測點(中、腰線點)旁不得私自釘其它水泥釘、道釘等物。

      3)、在施工隊施工范圍內,測點(中、腰線點)丟失或損壞的。

      4)、施工單位私自移動的。

      8、直線巷道施工過程中,測量人員負責每30米延設一組中腰線點(每組三個點),隊技術員負責30米以內中腰線的管理及使用。若因中腰線使用不當造成巷道不能按設計施工罰施工隊200元。

      9、特殊情況施工隊要求測量放線時,必須提前通知測量人員且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必須在現場配合。若施工單位技術員在現場而找不到點或用錯點,由施工隊自己負責,并罰單位負責人50元。

      10、如因中、腰線使用不當,造成工程貫通事故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1)、巷道沒有中、腰線的屬地測防治水科責任,罰地測科責任人50元。

      2)、巷道有中、腰線,而施工單位沒有按中、腰線施工的。罰施工單位200元,單位負責人50元。

      十一、巷道貫通管理制度

      為加強技術管理,提高貫通精度,減少工程失誤。特制定本制度。

      1、貫通測量必須復測、復算,且對算結果必須滿足測量規程規定,否則對科長罰款50元。

      2、貫通前,測量人員必須及時放線,測點距迎頭距離不大于50米,中線點距離迎頭不大于30米,確保施工單位按線施工,否則對科長罰款50元。

      3、貫通前,測量人員要把握好貫通距離提前20米,要及時下達貫通通知單,否則對責任人罰款30元。

      4、施工單位要根據貫通通知單及時制定貫通措施,確保安全施工,否則對施工單位責任人罰款50元。

      5、貫通通知單下發后,測量人員要準確控制距離,每天掌握施工進程,并報調度室備案,并在早調度會上通報,少通報一次罰地測科30元。

      6、調度室成立專調,適時掌握井下動態,否則罰款50元。

      7、測量人員在貫通剩余15米時要重新復測一次,確保貫通萬無一失,否則對地測防治水科罰款50元。

      8、貫通后,測量人員要及時測閉合,調整閉合參數,確定礦井測量參數,否則對科長罰款50元。

      9、據相對閉合差參數計算公式規定:500米巷道允許偏差為:中腰線允許偏差0.1米;1000米巷道允許偏差為:中腰線允許偏差0.15。

      10、對貫通誤差不超過規定的,對相關單位的責任人給予獎勵,對貫通誤差超過規定,造成工程失誤的對責任單位的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

      11、貫通距離在500米以下的對組織貫通有功單位及個人獎勵2000元,否則罰款2000元。貫通距離在500米以上的對組織貫通有功單位及個人獎勵5000元,否則罰款5000元。

      12、因測量人員操作失誤或不負責任,沒有進行復測復算、施工單位不按中腰線施工者,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并給于相應經濟處罰。

      十二、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

      (一) 職責劃分

      第一條 礦長是水害防治的第一責任者,對全礦的防治水工作負領導責任;總工程師是防治水工作的技術負責人,地測防治水科長對所管轄防治水具體工作負責。

      地測防治水科是地測防治水工作的主管部門,配備一名水文地質人員分管礦井防治水工作。

      探水隊具體負責礦井防治水工程的實施,主要包括采掘工作面探放水、物探異常區鉆探驗證和底板預注漿加固、煤層控制鉆探、構造探查等。

      第二條 地測防治水科負責組織編制《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工作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機電科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礦井主排水系統及各采區排水系統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第四條 防治水工程及措施落實責任如下:地測防治水科對探放水設計的正確性負責并負責組織實施;生產科對掘進(回采)工作面防治水工程的巷道聯鎖加固、支護、鋪底、擋水蓖子、擋水墻、水槽鋪設、水溝管理、避災路線負責;通防科、通防隊對防治水工程的通風、通訊、瓦斯和有害氣體監測負責;機電科對防治水工作的排水設備(供電、水泵、管路)負責;調度室對防治水工程的水倉、調度組織管理負責;安監科負責防治水相關措施的監督、落實。

      (二) 技術管理

      第五條 礦井所有防治水工程由地測防治水科編制施工設計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完成審批后,地測防治水科負責在施工前提前二十個工作日報分公司會審后報鄭新公司審批。凡因工作失誤影響按計劃正常施工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六條 地測防治水科根據年度、月份生產接替計劃,編制年、月水情水害預報(若遇特殊情況應作臨時預報)和進行水害評價

      第七條 地測科要嚴格按《地質測量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的要求,及時收集整理礦井水文地質資料,逐步完善防治水信息數據庫。

      第八條 地測防治水科負責按要求編制下列圖紙:

      1、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1:5000)

      2、礦井充水性圖 (1:5000)

      3、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 (1:2000)

      4、礦井涌水量與各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5、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1:500)

      6、采掘工程平面圖 (1:2000)

      7、井上下對照圖 (1:2000)

      第九條 地測防治水科要定期限對地下水水位進行觀測,并建立觀測記錄和臺帳。

      第十條 地測防治水科要定期搜集和調查礦井周邊300米范圍內小煤礦的分布及生產情況,盡可能了解其開采范圍、采掘動態、空區積水量等。

      第十一條 邊界煤柱及井田內落差較大的斷層煤柱嚴禁開采。

      第十二條 采掘工程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放水:臨近老空、老巷、老窯或相鄰小煤礦、含(導)水斷層、封閉不良鉆孔,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區域或有出水征兆的水害可疑區等。

      (三) 現場管理

      第十三條 鉆探及注漿前的準備工作

      1、鉆場施工:由地測防治水科負責和生產科聯系,由生產科平衡力量,安排施工隊按設計要求施工鉆場。鉆場施工完成后由地測科、通防科、生產科、機電科、調度室、安監科及施工單位共同驗收,鉆場驗收不合格由生產科安排施工隊及時整改,直至達到探放水施工要求報分公司驗收;分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按批復的設計,鉆場前后5米的文明生產、水溝由鉆探單位管理,其余部分仍由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2、實施鉆探及注漿工程時,有關部門必須積極配合,確保按計劃開工,否則對部門負責人罰款50元。

      第十四條 鉆探及注漿要求

      1、鉆探單位在接到探放水設計及措施后,要積極組織學習,籌備探放水所需物資、材料。否則對探放水每影響一班罰施工單位100元。

      2、施工單位按地測防治水科派工單要求施工鉆場,鉆場完工后,施工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由地測防治水科組織生產科、通防科、機電科、安監科、調度室對鉆場、沿途水溝、有關排水設備進行驗收。合格報分公司驗收,分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進鉆作業。否則對鉆場施工隊罰款100元。

      3、根據鄭新批復的探放水設計地測防治水科技術人員現場標定各鉆孔方位、孔口位置,鉆探單位負責鉆孔傾角的標定。

      4、探水隊按鉆探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穩好鉆,孔口管下好后,由地測防治水防治水科根據需要組織調度室、生產科、機電科、通防科、安監科等部門按措施進行探水前的驗收。驗收合格各部門簽字認可后報分公司驗收,分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工,以后每個孔孔口管下好后由當班安檢員對照施工措施進行驗收并簽字。探水隊不經驗收擅自開工,每次罰款100元,凡因驗收不合格影響施工工期,每推后一班,罰責任單位100元,罰單位負責人30元。

      5、孔口管試壓達不到設計要求而開鉆鉆進的,每次對施工單位罰款200元,對當班班長(負責人)罰款50元。

      6、鉆探記錄要按要求填寫認真、及時,否則每次對當班責任人罰款20元;凡發現記錄不實或編造記錄的,每次對隊長和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1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關制度進行處理。

      7、當鉆探出水后,地測科應及時組織人員觀測水量,按排水能力有控制地進行放水。若鉆孔堵塞,要及時捅孔。瓦斯檢查員應現場檢查有毒有害氣體情況。

      8、根據鉆探及放水情況,經地測防治水科分析報分公司,由分公司同意結束探放水工程。

      9、因違反注漿工藝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造成鉆孔報廢時需要重新補孔時,對鉆探單位罰款100元;影響工期時每延誤一班罰責任單位100元。

      10、鉆探注漿記錄不符合《鉆探設計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每次對責任單位技術員罰款20元;凡發現記錄不實或編造記錄的,每次對隊長和技術員分別罰款50元、1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關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鉆探及注漿管理

      1、地測防治水科負責對施工全過程實施技術指導,對施工工序進行監督,對鉆探施工的勞動組織和進度進行管理;

      2、根據施工情況,報請總工程師同意后,地測防治水科可以對設計進行優化調整;

      第十六條 每項防治水工程結束后,地測防治水科將書面總結報分公司,經分公司地測防治水科分析審核分析后,按規定向礦井下達允許掘進(回采)通知書,礦井地測防治水科根據分公司下發允許掘進距離制訂允許掘進通知單,并有發放記錄。

      (四) 獎懲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50至100元獎勵:

      1、水害預報及評價準確,防治水措施得力,避免重大水害事故發生的。

      2、在礦井防治水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省費用的。

      3、敢于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作斗爭,堅持原則避免水害事故發生的。

      4、在搶險救災中,情況判斷準確,措施得力,效果顯著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制度進行處罰:

      1、因監督落實不力或施工不負責任,采取措施后仍發生水害責任事故的。

      2、違反防治水管理規定,造成水害事故隱患或事故的。

      第十九條 由地測防治水科負責,不定期對抽探隊施工人員進行鉆探和注漿培訓;礦按有關規定三年內至少組織防治水技術人員外出培訓或參加學術交流一次,以提高防治水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理論素質。

      十三、探放水管理制度

      探放水工作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的重要內容,是進行水害治理、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手段之一,為認真貫徹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杜絕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證我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方針,結合金金煤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探放水管理制度。

      一、職責劃分

      1、地測防治水科及總工程師負責礦井探放水工程的管理工作。

      2、生產科及生產礦長負責探放水工程所在巷道的加固、支護、鋪底、水溝等的管理工作。

      3、機電科及機電礦長負責探放水設備及排水設備(包括供電、水泵、管路)的管理,確保排水系統滿足探放水要求。

      4、安監科及安全礦長負責探放水地點的有毒有害氣體的監測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探放水措施的監督落實執行工作。

      5、通風科及總工程師負責探水地點的通風及配套設施管理工作。

      6、調度室負責探放水工程的通訊、調度組織管理工作。

      二、技術管理

      1、采掘工程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放水:臨近老空、老巷、老窯或相鄰小煤礦、含(導)水斷層、封閉不良鉆孔,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區域或有出水征兆的水害可疑區等《煤礦防治水規定》中的九項情況。

      2、地測防治水科要定期對周邊小窯、老空、老巷、導水斷層、封孔不良的鉆孔進行調查和上圖,標明積水范圍、積水量和探水線。

      3、地測防治水科根據生產計劃,負責按規程及時編制探放水設計及措施并上報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批復后要及時下發至各相關部門。因探放水設計編制不及時而影響正常生產的,對地測科罰款50元。

      4、采掘工作面到達探水線時必須根據停止掘進通知書要求,停止掘進(回采),進行探放水。否則對施工隊罰款500元。

      5、探放水結束后,地測防治水科根據探放水情況,經總工程師簽字分公司認可,按照分公司允許掘進距離發放允許掘進通知書。未經允許進行掘進施工的,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相關區隊罰款500元。

      6、探放水工程結束后,一天內要寫出探放水總結。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元。

      三、探放水工程設計

      1、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由地測防治水科編制,經有關部門共同會審簽字,報分公司會審經鄭新公司審批后方可實施,未經審批不準施工,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

      2、第一回次探放水地測防治水科必須提前一周或掘進巷道距探水點10m時下發探放水通知,提前2天下發探放水設計并組織貫徹學習,以后每回次必須提前2天下發探放水通知書與設計和貫徹學習,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3、探放水設計內容要求具備文字說明和附圖,經礦總工程師審核簽字后上報。文字說明包括對水害威脅情況的詳細分析、探水方案、探水孔布置、探水時注意事項和技術要求,附圖必須有鉆孔平面布置圖、剖面圖以及單孔設計圖等。已回采的老空區,上、下付巷采掘過程中的鉆場、水洞和水倉等臨時性工程,設計圖紙上要詳細標出。

      4、探放水鉆孔開孔間距一般不小于500mm(中~中)。

      5、第一回次探放水工程施工前二十個工作日由地測防治水科編寫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后報分公司經鄭新公司審批。以后每回次由地測防治水科編制,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必須提前2天下發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包括防瓦斯、防高壓水傷人、防探放出水流量失控、探放水地點附近巷道加固及避災路線等內容。

      6、探放水前必須做好防排水的一切準備工作,排水能力和排水系統必須符合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要求。

      7、根據本礦實際情況,所有探放水鉆孔必須下入足夠長度的套管,孔口管外側要安裝控水閥門和測壓表,深孔鉆進前必須做耐壓試驗或拉力測試,抗壓強度不低于4.5Mpa,耐壓時間為30min,壓差必須小于1Mpa,確保排水能力不足時能控制放水。

      四、探放水準備措施

      根據設計要求,掘進、回采至探放水位置后,探水隊應根據鄭新公司批復的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探放水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1、探水隊根據探測要求將鉆探設備運至探水位置,并準備足夠的配套設施,第一回次探放水時抽探隊必須提前一天把鉆機運至探水處,驗收前必須穩好鉆機,并調試好待用,此后每回次探放水驗收前一班把鉆機運至巷頭并穩好。

      2、機電運輸科負責打鉆期間的供電,不得因供電問題影響打鉆,并每天進行機電設備的失爆檢查。

      3、調度室必須負責把電話接到探水位置,保證通訊線路和話機完好,由探水隊派專人值守,以保證出現緊急情況及時向調度室、安檢部門匯報。

      5、施工地點及受水害威脅區域的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透水避災撤退路線。

      五、探放水驗收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及鄭煤集團《探放水閉環管理規定》的規定,為加強探放水前現場驗收管理,特制定探放水驗收制度。

      1、《探放水設計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鄭新公司批復后,根據批復意見進行修改,每次探放水前由調度室組織安排探放水準備工作,準備工作完成后,由探水隊向調度室提出驗收申請,調度室通知驗收,地測科組織調度室、安檢科、生產技術科、機電運輸科、通風科等部門參加驗收,驗收人員具備科室技術主管以上資格,未經驗收不得私自開孔進行探放水,否則對施工單位罰款200元。

      2、驗收內容以總工程師簽發的作業地點本回次《探放水設計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為準。

      3、具體驗收細則如下:

      ⑴探放水鉆場規格、支護材料。

      ⑵探放水鉆場迎頭蓖子情況(煤巷,巖巷除外)。

      ⑶探放水鉆場附近擋水墻、聯鎖加固、丟煤段鋪底,供水管路連接、水溝鋪設(排水系統完好性)等情況。

      ⑷鉆探設備的運行及配套設施的配置情況。

      ⑸探放水供電、機電設備防爆性能檢查及通訊設備、照明設施位置的安裝及完好情況。

      ⑹水倉容量、排水管路、泵流量是否按設計要求配備,滿足涌水的正常排出。

      ⑺探放水位置附近是否懸掛鉆孔設計圖,打鉆操作規程等。

      ⑻通風措施和瓦斯有害氣體檢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要求。

      4、驗收情況要由各部門參加驗收人員在探放水驗收表上簽字,提出驗收意見,實行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

      5、施工單位應根據各部門參加驗收人員現場提出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工作完成,經驗收人員檢查合格后,統一簽字,并向分公司匯報,分公司組織驗收合格后,再開鉆施工。驗收現場如有未提到其他情況以《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及集團公司、鄭新公司《探放水閉環管理規定》和《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要求為準。

      六、探放水鉆孔施工

      1、探放水時,除探放水施工人員、安檢員、地質測量科跟班人員、救護隊員(檢查有害氣體時)以外的受水害威脅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人員不準作業。

      2、跟班人員和班長必須攜帶瓦斯便攜儀,并掛在鉆機附近回風側,連續監測鉆機附近瓦斯濃度。

      3、地質測量科要按設計要求進行號孔,并派人跟班記錄探水情況,每個鉆孔都要有可靠的資料,認真觀測水量、水壓等情況,核對水量,并及時向調度室匯報情況。

      4、探放水隊要按照地質測量科人員所號的鉆孔鉆進,探放水前先擴孔,然后按設計要求采用擊打法下足套管,注漿加固好套管,接好閘閥,做耐壓試驗。

      5、探放水隊打鉆時要進行鉆機性能檢查,鉆機壓力控制,轉速控制是否靈敏可靠,鉆孔振動、送水、排水情況是否正常,接鉆桿時檢查鉆桿質量是否合格,并按正確順序接退鉆桿。

      6、鉆進過程中若發現煤層松軟,鉆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頂鉆、卡鉆等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并立即向調度室匯報情況,調度室通知地測防治水科、總工程師等研究、分析并拿出相應方案。

      7、在打鉆過程中,若發現煤層瓦斯噴出等異常現象,要立即停止施工,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及時向調度室、安檢科、通風科匯報。

      8、探水處瓦斯濃度達到0.8%時,必須停止打鉆,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瓦斯濃度達到1.5%時,切斷電源,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向礦調度室、安檢科、通風科匯報,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只有在瓦期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恢復施工。

      9、安檢科要對探放水處配備專職安檢員,對探水處進行瓦斯、二氧化碳和溫度等安全檢查,并對有關部門執行措施情況進行監督落實。

      10、現場操作人員的安全要求

      ⑴打鉆時操作人員要站在鉆機兩側,以防鉆桿受壓沖出傷人。

      ⑵操作人員要把工作服的袖頭、褲腿扎好,束緊腰帶,以防造成事故。

      ⑶鉆機正常鉆進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臺。

      ⑷操作人員、跟班人員要密閉注意出水、出煤(巖)粉情況,出水量一旦突然增大要立即停鉆,不得退出鉆桿,并及時向調度室及總工程師匯報。

      ⑸鉆進期間,跟班隊長要隨時檢查孔口管及鉆桿的牢固性、穩定性、不安全不施工,及時向調度室、通風調度和抽探隊匯報。

      11、未盡事宜嚴格按《煤礦防治水規定》和有關措施執行。

      七、恢復掘進安全技術措施

      1、探放水結束后,地測防治水科根據鉆探情況,編制探放水總結報分公司,分公司經分析確認已解除水害威脅,下發允許掘進通知單,礦井接到分公司允許掘進通知單根據允許掘進距離下發礦井允許掘進通知單,施工隊接到允許掘進通知單后方可繼續采掘生產。

      2、采掘過程中應密切注意觀測探水鉆孔出水情況,若發現涌水異常等情況,立即停止施工,向調度室報告。同時施工過程中必須密切注意迎頭地質、水文地質變化情況,發現煤層潮濕、掛紅、掛汗、迎頭空氣變冷、出現霧氣、頂板不正常淋水等突水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掘進,撤離至安全地帶后,第一時間向調度室報告。

      3、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地質測量科下達的允許掘進距離進行施工,掘進至超前安全距離時應立即停止施工,進行下回次探放水前的準備工作。

      十四、鉆探、注漿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原則,落實“探、防、堵、截、排”綜合防治措施,進一步加強水害防治技術管理,確保防治水工程施工質量,提高施工隊伍職工素質,規范職工操作,結合我礦實際,特編制《鉆探、注漿管理辦法》。

      第一條、探放水及底板注漿加固設計由礦地測防治水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編制,由總工程師組織各部門進行會審,經分公司審核報鄭新公司批復后,方可進行施工,未編制設計或鄭新五公司未進行批復不得擅自施工,否則對施工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處罰200元。

      第二條、探放水及底板注漿加固設計要根據生產接替及時編制,每次探放水底板注漿加固在停掘前10米由地測防治水部門下發停掘探水通知單,在停掘前1天下發探放水底板注漿加固設計通知,否則對防治水科主要負責人罰款50元。

      第三條、每次探放水及底板注漿加固鉆孔設計應分組布置,在平面圖上呈扇形布置,按設計對底板巖溶裂隙水進行探放水控制超前距離和下入套管

      第四條、接到停掘探水通知單后,施工單位要積極配合探水工作,嚴格控制停掘位置,不得超掘,否則對施工單位處罰500元。到達停掘位置后,工程施工單位要將打鉆地點雜物清理干凈,保證巷底的平整,巷幫及巷頂使用錨網噴進行聯合支護,保證安全施工,否則對施工單位罰款100元,施工單位應將風筒接自迎頭10米范圍內,風水管路接自迎頭30米范圍內,否則對施工單位每項罰款100元,對于影響探放水工程施工日程的,每影響一班對施工單位罰款50元。

      第五條、各探放水底板注漿加固鉆孔要現場驗收,每次探放水結束后,防治水科應在1日內提出探查總結報告報分公司,根據分公司允許回采(掘進)距離編制允許回采(掘進)通知書,經總工程師簽字,向施工單位下發后,方可采掘,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元/次。

      第六條、接到探放水底板注漿加固設計通知后,地測科應及時下井在鉆探地點使用儀器精確給線,方位線誤差不得超過±1°,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第七條、探放水隊接到設計通知后,應立即組織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工,不得推諉扯皮,不得故意推延施工日程,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元。

      第八條、探放水隊應根據測量人員給定的鉆孔方位線進行穩鉆施工,鉆孔坡度由施工單位現場施工技術人員使用坡度規標定,誤差不得超過±0.5°,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九條、鉆機安裝時先將底部用道木墊實,然后固定鉆架,固定要牢固可靠。固定好鉆機后,應仔細檢查鉆機各部件安裝是否正確,并用手轉動其各有關部件是否靈活,如果有問題應及時解決,否則對當班責任人罰款50元。

      第十條、打鉆地點10米范圍內要安裝一部專用電話,要保證通訊線路及話機的完好,專用電話必須要有專人值守,鉆場內必須準備2臺滅火器,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元。

      第十一條、鉆場內應按規定懸掛鉆機操作規程、鉆探設計通知、設計平、剖面圖,瓦斯檢查牌板,否則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各罰款50元。

      第十二條、開鉆前必須按規定在打鉆地點懸掛瓦斯探頭和便攜儀,否則對注漿隊當班班組長罰款50元。

      第十三條、探放水注漿加固前注漿隊必須準備足夠的套管和閘閥,備足固定套管的輔助物件放在打鉆地點附近,不得因為物料準備不到位耽誤進度,否則對探放水隊責任人罰款50元/次。

      第十四條、探放水鉆孔開孔使用Φ65mm鉆頭,鉆進至要求下入套管深度后改用Φ133mm鉆頭及配套導向器進行擴孔,擴孔到達位置后,下入Φ108mm護孔套管,套管一定要下足數量,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對探放水隊罰款200元。

      第十五條、套管使用水泥砂漿注漿固定,固定好套管后凝固時間不得少于12h,凝固好套管后要注水打壓做耐壓試驗,耐壓試驗時間不得少于30min,抗壓強度不得低于4.5Mpa,壓差不得大于1Mpa,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元/項,對探放水隊罰款100元/項。

      第十六條、探水前必須對所有準備工作進行驗收,由防治水部牽頭,調度室組織生產技術科、地測科、通風科、機電科、注漿隊進行聯合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在驗收單上簽字后報分公司組織驗收,分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孔,未經驗收擅自開孔的對探放水隊罰款100元。

      第十七條、深孔鉆進達到設計深度時,防治水人員現場驗收,對鉆具長度進行丈量,符合設計要求方可終孔,否則不得終孔,未經過主管部門同意私自終孔的對注漿隊罰款2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元。

      第十八條、經過主管部門驗收鉆孔達到終孔標準后要進行注漿封孔,注漿必須達到終壓標準,終壓標準為注漿泵1檔孔口壓力達到8Mpa,持續30min以上,未達到終壓標準不得私自停止注漿,否則對探放水隊罰款2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十九條、凡發現以下情況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對鉆機操作不熟練,造成鉆機配件損壞的;

      2、入井前喝酒的;

      3、未佩戴安全帽、礦燈、自救器、膠鞋的;

      4、攜帶易燃、易爆品入井的;

      5、穿化纖衣物入井的;

      6、連續工作超過8小時的;

      7、井下睡覺或是打瞌睡的;

      8、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9、違反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行為的;

      10、小班記錄不詳細的,數據出現錯誤的;

      11、沒有現場交接班的;

      12、設備維修帶電作業的;

      13、發現異常情況不及時進行匯報的;

      14、水溝不及時清挖,排水不及時。

      第二十條、深孔鉆進時必須按規定接好閘閥,否則對探放水隊罰款100元,對當班班組長罰款50元。

      第二十一條、鉆進過程中要密切注意孔內返水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停鉆并及時向調度室匯報,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后方可繼續鉆進,嚴禁玩忽職守,否則對鉆手罰款50元。

      第二十二條、認真做好小班記錄,嚴禁弄虛作假,否則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并通報批評,第二次開除礦籍。

      第二十三條、探煤鉆孔見煤層頂底板后要立即向主管部門匯報見煤深度,煤頂板深度,并在小班記錄表上作詳細記錄,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二十四條、打鉆時操作人員要站在鉆機兩側,以防鉆桿受壓沖出傷人,正常鉆進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臺,要密切注意出水情況,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元/次。

      第二十五條、進過程中若發現鉆孔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頂鉆等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關閉孔口閘閥,但不得拔出鉆桿,并立即向調度室匯報,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元/次。

      第二十六條、注漿前要對整個注漿系統完備情況進行檢查,孔口閥門要上緊,整個注漿管道應固定牢,所有接頭必須使用標準的U型銷,注漿泵的安全閥必須必須靈敏,注漿泵安裝壓力表并顯示正常,孔口安裝壓力表,注漿泵的配件必須齊全,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元/項。

      第二十七條、漿液的制備要使用新鮮水泥,放漿口處要設置過濾網,防止結塊水泥等雜物進入吸漿管,制漿和注漿工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眼睛和口罩,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二十八條、初次使用注漿泵注漿時,需由低檔逐漸至高檔試車,待吸排漿順利后,再確定檔位進行注漿工作,運轉中嚴禁換檔,使用中,吸漿籠頭一定要全部埋入漿液面下,并經常提動,防止水泥漿封死進口,并經常清洗,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項。

      第二十九條、注漿必須要嚴守操作規程,施工人員應密切注意注漿泵的運行狀況及排漿狀況,確保注漿泵的完好,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三十條、注漿期間,注漿人員身體要避開注漿管口正面,開啟高壓球閥要在側向操作,如需處理泵和管路時,需停機卸壓后再做處理,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項。

      第三十一條、注漿期間,嚴格按注漿壓力施工,要確保壓力表的完好,嚴禁無壓力表監測控制注漿,否則對探放水隊罰款1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三十二條、注漿壓力超過設計時,要及時停機,停機的順序為:先關閉注漿泵,再關閉注漿管路端頭處的截止球閥,然后打開壓力表下側的卸壓閥進行卸壓,方可卸去U型銷,取下注漿管路,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三十三條、注漿時,每孔注漿必須連續注入,如因為故障確需暫時停止注漿時,可向孔內注壓一定量的清水,以保持注漿通道的暢通,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三十四條、在鉆探過程中要做到逢漏既注,見水既注,否則對注漿隊罰款100元/次,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元/次。

      第三十五條、注漿過程中若出現跑漿現象,應采用間歇注漿法,采用間歇注漿時每次注漿結束后未達到終壓而必須停注時,必須先壓入5~10分鐘清水,保留孔口裂縫作為下次注漿通道,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次,每一出水鉆孔鉆探結束后先行注漿,待注漿完成后再施工下一個鉆孔,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三十六條、注漿必須達到終壓標準方可停止注漿,終壓標準后有主管部門進行驗收,發現孔口超過0.5m沒有水泥封實的對探水隊罰款2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十五、地測防治水科科長崗位責任制

      1、協助礦長和總工程師做好礦地測防治水工作。對礦井地測防治水技術工作負全部責任。

      2、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技術政策規定,做好地質及水文地質工作。

      3、負責編制礦井地測防治水規劃和探放水注漿設計的審查工作。

      4、負責礦井地質、水文地質和測量圖紙的審查工作。對水文地質方面的圖紙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負全面責任。

      5、根據《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程》和原煤炭部《關于合理開采煤炭資源提高回收率的若干規定》的要求,負責礦井儲量、三量、損失量、回采率等的技術等管理工作。

      6、負責建立健全三量管理圖紙,并及時填繪,準確計算,按時上報三量報表,建立儲量臺帳。

      7、嚴格執行儲管的轉入、注銷、報損、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的審批制度。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十六、地質及水文地質技術員崗位責任制

      1、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技術政策規定,做好地質及水文地質工作。

      2、經常深入進下認真收集礦井地質資料,繪制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建立鉆孔、地質構造等地質水文地質臺帳,對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的可靠性負全面責任。

      3、研究礦井煤系地層、地質構造的變化規律,掌握影響礦井生產的各種地質因素。編制礦井補充勘探計劃和設計。

      4、發現地質變化,要及時填繪在有關的生產用圖上,根據設計和施工的需要提供地質資料,下發地質、水文地質預報和揭煤通知書,提供采區、采掘工作面地質說明書。遇到對生產和采掘布置有影響的地質條件時,要詳細分析,并及時向領導匯報。

      5、經常深入井下和野外調查,研究和預測各種水文地質現象,如井下出水點礦井涌水量、地表水體水位、長觀孔水位觀測等,查明影響礦井的各種充水因素;同時負責編制礦井地質及水文地質圖等圖紙資料,建立各種水文地質臺帳。對水文地質方面的圖紙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負全面責任。

      6、支持分析和研究礦井水文地質情況,摸清規律,積極收集井巷地質測量方面的資料,標明采空區、老巷、水井、鉆孔和含水層、小煤礦采空區、本礦采空區等影響生產的因素,及時準確上圖,按照有關規程規定,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則。編制科學嚴密的防治水工程和探放水設計、措施,并按規定報批后下發各相關區隊,監督執行。

      7、在采掘過程中發現條件變化可能出現水害威脅時,應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及時下發水情水害通知,防止惡性突水及水害事故的發生。

      8、根據《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程》和原煤炭部《關于合理開采煤炭資源提高回收率的若干規定》的要求,負責礦井儲量、三量、損失量、回采率等的技術等管理工作。

      9、建立健全三量管理圖紙,并及時填繪,準確計算,按時上報三量報表,建立儲量臺帳。

      10、嚴格執行儲管的轉入、注銷、報損、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的審批制度。

      11、積極學習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技術水平。

      十七、測量技術員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質量、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等技術政策規定,做好煤礦測量工作。

      2、依據設計要求,對采掘工程實施測量放線工作,并對采掘工程是否按要求施工進行檢查和監督。

      3、根據規程要求及時下發貫通通知書、過巷通知書、變坡(向)通知書、停(復)工通知書。每月初向分公司上報采掘工程交換圖。

      4、對井下各采掘工程的測繪資料要及時對算、上圖,填繪各種測量臺帳,并對資料的正確性負責。

      5、對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等測量圖紙要及時填繪。

      6、負責對測量儀器的保管、養護和使用。

      7、完成領導交給的其它任務。

      十八、科技成果(論文)獎勵制度

      1、發表學術論文的,每篇獎勵100元,發表其他類論文的,每篇獎勵50元;

      2、發表1000字以內文章的,每篇獎勵50元;

      3、在省級刊物發表學術論文的,每篇獎勵200元,發表其他類論文的,每篇獎勵100元;

      4、在國家級刊物發表學術論文的,每篇獎勵300元,發表其他類論文的,每篇獎勵200元;

      5、所有通訊稿件經發表的,每篇獎勵50元;

      6、所有學術論文一經發表,由單位報銷其發表版權費用;

      7、學術論文獲獎的,按以下標準獎勵:

      獲得鄭煤集團獎項的:一等獎獎勵500元,二等獎獎勵300元,三等獎獎勵200元,鼓勵獎、優秀獎獎勵100元;

      獲得省市級獎項的:一等獎獎勵1000元,二等獎獎勵800元,三等獎獎勵500元,鼓勵獎、優秀獎獎勵300元;

      獲得國家級獎項的:一等獎獎勵2000元,二等獎獎勵1500元,三等獎獎勵1000元,鼓勵獎、優秀獎獎勵500元;

      8、發表的學術論文由國外期刊收錄的,每篇獎勵2000元;

      9、發表學術論文獲得國際獎項的,每次獎勵5000元。

      十九、水害預測預報管理制度

      1、在采掘活動中,地測防治水科技術員要經常深入井下工作面,對新揭露地質情況(煤巖層變化、煤巖情況、構造情況)作詳細觀察、記錄,情況有異立即與地測防治水科聯系,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地測防治水科對反饋上來的情況必須及時分析或下井詳查,并有記錄,否則對地測防治水科長罰款30元/次。

      2、地測防治水科要經常有人到掘進面觀察巖層及巖性、頂底板淋水情況,準確預測出煤巖關系、前方地質構造及賦水情況,以指導巷道掘進,并有記錄可查,如有變化和需要采取的特殊措施要及時通知施工單位,否則罰款50元/次。

      3、地測防治水科要經常有人到煤巷掘進面了解煤層、煤性、地質構造情況,并根據已有鉆孔資料和巖巷掘進收集的資料,對前方地質情況、賦水情況做出正確預測,如有變化和需要采取的特殊措施要及時通知施工單位,以指導煤巷掘進,并有記錄可查,否則罰款50元/次。

      4、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地測防治水(地質)部門必須對采面地質情況做出全面預測,否則罰款50元/次。

      5、地測防治水科必須及時修改水文地質圖并將地質變化情況、地質預測情況、水害預測情況及時送到主管領導、通風安全科或其他有關單位和領導處,用以及時修改瓦斯地質圖,指導安全生產。否則對地測防治水科罰款50元/次。

      二十、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 建立地測防治水安全隱患管理及重點安全隱患排查監控制度,通風安全科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填寫“安全隱患整改意見通知書”或“安全指令”,通知書或指令經礦領導簽字后一式三份,一份留被檢查部門,一份交生產調度室,一份留有。“通知書”必須有施工單位填寫的整改措施和責任人。

      2、 堅持“誰檢查、誰跟蹤落實”的原則,檢查和處理防治水安全隱患。通風安全科每天對檢查出的隱患篩選、分類指定各部門跟蹤落實。

      3、 各科對被指定跟蹤落實的隱患建立閉環管理臺帳,以電話詢問、現場落實的方式對隱患進行管理,隱患消號后必須及時到安全部消號,安全部負責在早上調度會上對前一天消號問題進行通報。否則罰款20元。

      4、 建立重大隱患監控治理平衡會制度,每周一下午三點三十分由安全部組織并做好記錄,礦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總工程師、部門負責人參加。例會由總經理主持,總經理因公不能參加時由安全副總主持,原則上不準請假,確有特殊情況需請假時,公司領導副職必須向總經理請假,部門負責人必須向主持會議的公司領導請假,方可由部門副職或其他人員代替;曠會的領導一次罰款50元,部門沒按規定參加會議,一次罰款20元;各部門必須以書面表格形式在會上報告本部門篩選評價出的上一周發生的重大隱患,然后與會人員逐條進行辨識評價討論,最終確定出各類重大隱患及“五定原則”處理方案,由通風安全科匯總后于每周二下午五點前報分公司。

      5、 凡評價出的重點安全隱患由包隊領導和系統領導負責監控跟蹤落實整改。通風安全科負責在本部門牌板上上牌公示,并印發至各位領導、各個部門。對于消號的重點隱患,由安全礦長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到現場驗收,并有陪檢人員在驗收記錄上簽字,交通風安全科存檔備案。

      6、 各類安全隱患監控責任人每周至少親臨現場一次,落實隱患整改進度情況,填寫檢查筆錄,交通風安全科備案。

      二十一、特大暴雨洪水危及礦井安全時及時撤人制度

      1、遇特大暴雨或洪水可能引發淹井或其它危及礦井安全時必須及時撤出井下作業人員。

      2、地面生產調度部門,必須詳細了解天氣變化情況,雨季時必須每天公布一次近期氣候變化及當日氣象預報,以提醒各部門做好準備工作。

      3、遇到暴雨時,地測防治水科必須指定專人對降水量進行估算,并根據降水量和雨季三防排查情況組織相關部門綜合分析,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聯絡員為值班調度員。

      4、礦井停產撤人標準:

      (1)井口進水且排堵比較困難時;

      (2)暴雨引起通訊設施損壞不能短時恢復時;

      (3)暴雨引起供電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又短時不能恢復時;

      (4)暴雨引起礦區有地質變化現象時;

      (5)與特大暴雨且雨季三防搶險物資不到位時。

      5、遇特大暴雨或洪水可能引發淹井或其它危及礦井安全時必須及時撤人時,地面生產調度作為調度中心要統一指揮,有序進行。

      6、遇特大暴雨或洪水可能引發淹井或其它危及礦井安全時通知撤人時,必須聽從調度室的統一指揮,嚴格執行撤人程序,撤人程序是:電話通知井下安全員及值班領導排查各施工地點→電話通知生產一線工作人員→運輸隊→機電隊→確定各個施工地點人員撤出后中央變電所值班電工、泵房司泵工、井底信號工及安全員值班領導方可撤出。

      二十二、礦井雨季巡視制度

      為確保礦井安全度過雨季,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礦井雨季巡視檢查制度。

      一、巡視檢查辦法及巡查范圍

      1. 檢查范圍

      在雨季來臨之前由雨季三防辦公室組織,地測防治水科、安全科 、機電科共同參加,對本井田范圍及可能波及的周邊廢棄老窯、地面塌陷坑、采動裂隙, 等重點部位進行巡視檢查,特別是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后,要實施24小時不間斷巡視。礦區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業人員及時觀測礦井涌水量變化情況。

      2.檢查辦法

      (1)由雨季三防辦公室組織,安全科、地測防治水科、機電科共同參加,每月檢查不少于一次。

      (2)檢查范圍:礦區各工業廣場、井口、礦區范圍內塌陷區、礦井排水設備、排水溝、水倉 。

      (3)雨季三防辦公室建立專門記錄臺帳,每次檢查情況詳細記錄,對檢查出問題落實責任人,限期整改。

      (4)對檢查出問題處必須進行復查,對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責任人做出相應處罰,最少每次100元。

      (5)參加檢查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檢查,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并由專業人員代替檢查,否則每缺席一次罰款50元。

      (6)檢查人員對檢查不認真或記錄不準確,每次罰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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