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盛煤業地測防治水管理制度匯編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做好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絕重大水害事故,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程度評估辦法》、《礦井防治水安全監察實施細則》、《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要求,制定本體系。
第二條 嚴格執行“有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原則,以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為目的,抓好技術指導監督和現場管理兩大環節,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大我礦水害防治力度,落實責任,保證防治水工程的正常進行,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第三條 由防治水副總工程師為領導,通防科和各采掘修隊相關單位具體負責防治水實施工作,探放水隊長負責全礦防治水工作的統一協調指揮工作。
基本任務
第四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礦井防治水工作規程、規定、指令。
第五條 加強礦井防治水基礎工作,做好礦井水情、水害的觀察、分析和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生產安全需要。
第七條 抓好水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進行月度、季度、年度水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患制訂相應的防治措施,并分責任定期落實。
第八條 防治水副總工根據礦井年度生產接續情況,及時匯報煤業公司領導安排本礦井各類補勘工程和防治水工程計劃。
第九條 落實具體防治水工作任務的實施,監督檢查各類防治水工程施工質量和工作進展情況。
崗位職責
第十條 礦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全礦防治水工作負總責。
第十一條 總工程師是防治水技術管理責任體系的具體領導者,對全礦防治水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修改和實施防治水總體規劃,審批防治水施工措施。
第十二條 副總工對分管的防治水工作負責具體的防治水工程的組織和落實。
第十三條 安全科長和副工程師對全礦防治水工作負安全監督檢查責任。
第十四條 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做好防治水技術措施的審批和實施。
第十五條 地質測量科負責全礦防治水工作中水文地質分析、水情水患預測預報和探放水工程設計。
第十七條 機電科負責全礦防治水工作所需的機電設備配置、管理、使用、維護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八條 物資科負責全礦防治水工作的器材管理、供應和保障。
第十九條 調度室負責防治水工作信息處理和調度指揮。
第二十條 安全科負責防治水工作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采掘隊長對所在工作地點水害防治和承擔的礦井防治水工作任務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跟班技術人員對承擔各自職能范圍內的礦井防治水工作任務負直接技術責任。
第二十三條 礦井每一名員工有自保、互保和發現水患及時報告的責任。
部門職責
第二十四條 地質測量科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的責任部門,在分管副總工、總工程師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中的具體業務。
(1)加強礦井防治水基礎工作。收集和掌握井下和野外水文地質資料,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等要齊全、準確,圖紙資料要完善可靠、填繪及時。
(2)做好礦井水文地質分析、水情水害預測預報,為上級有關業務部門提供水文地質資料依據。
(3)加強對煤層底板含水層賦水情況的分析、探查和管理,嚴格制訂探放水工程設計,逐級審批,并嚴格監督執行,徹底消除礦井水害隱患。
(4)編制礦井年度防治水工程計劃和年度礦井水害預防計劃,并督促計劃的落實與實施。
(5)參與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審批、檢查和技術指導。
(6)排查礦井水害隱患,發現有危及安全生產的重大水害問題,及時向礦調度和礦領導匯報。
(7)推廣應用水文地質物探、涌水量預計、水患監測和突水預報等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提高防治水工作科技含量和技術水平。
第二十五條 總工和技術礦長根據井下采掘工程接續情況和有關水文地質條件,負責防排水系統工程和防水煤柱的設計,井下專門防治水措施和一般施工措施中防治水工作的審批、落實,并直接參與礦井水情水害處理的技術指導工作。
(1)井下采掘生產任務的安排,必須保證不會引起大的水患災害。
(2)對有發生礦井水害危險的區域設計專門防治水工程或防水隔離煤柱,并督促執行。
(3)審批處于富水區域的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先完善可靠的防排水設施,并檢查落實情況;無防水設施安排的作業規程不能審批。
(4)井下發生水情隱患,要及時安排人員到現場查看,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和領導共同制定針對性措施,避免對生產和安全造成影響。
第二十六條 機電礦長在礦井防治水工作中起著重要作用,井下各排水站、點的設備運轉都需要機電科長及時安排做出可靠保證。因此,機電礦長負有礦井防治水機電設備選型、保障供給、方案制訂、設備使用與維護等方面的直接管理責任。
(1)管理并檢查井下各排水站、點及采掘工作面排水設備,保證其正常運轉。
(2)審核采掘作業規程和專門防治水工程中防排水設備的選型、配備、供給等方面的工作,并從管理方面抓落實。
(3)與有關業務部門和領導一起制訂有關防排水方案,并具體落實井下采掘巷道排水管網的敷設工作。
(4)當采掘工作面涌水量較大,采掘隊無法正常處理時,由機電科長具體協助有關防排水責任單位進行處理,并進行現場排水工作的巡回檢查和技術指導。
(5)每年組織一次排水設備正確使用和故障排除的短期培訓,使區隊解決日常排水工作。
第二十七條 供應科是礦井防治水工作器材供應、儲備和保管的部門,負有器材保障的直接責任。
(1)嚴格管理礦井防治水器材的采購工作,保證器材的優質、可靠、完好。
(2)平時要儲備好礦井發生水災所必須的搶險材料,并設專庫、專帳管理。
(3)保證采掘隊正常排水設備的供給,特殊情況下,要想方設法保證礦井防排水器材及時、足額到位。
(4)夏季防洪物質要專人、專庫、專帳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條 調度室值班人員要掌握各采掘工作面及重點工程施工地點的出水情況,出現水害隱患要有序地調度處理。有涉及水害影響施工地點的班中匯報要記錄水害處理情況。
(1)對井下有水害隱患地點的水情信息進行詳細記錄,并及時調度處理。
(2)發生大的突水或其它水害險情時,要及時調度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并安排有關單位迅速、正確處理險情。
(3)各種防排水設備、材料,要及時安排調運,保證按時到位。
(4)參與有關防排水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5)在處理險情時,要安排專人查看現場,做到情況明了、指揮得力,必要時現場指揮調度。
(6)負責夏季三防的專項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條 安全科對全礦防治水管理的各項制度、措施及上級有關法令、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全面監察。在采掘生產過程中,對礦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實施全動態安全監督檢查。
(1)參加各類防治水技術措施和一般作業規程中防治水內容的審批,并對防治水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2)安排專職人員對采掘工作面或其它有水害隱患地點進行現場跟班,隨時檢查當班水情水患處理情況,認真填好記錄;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險情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3)對安全信息卡上有關水情信息及時處理,反饋到有關單位和領導處理,防止耽誤水患的處理而造成水害事故。
(4)負責對水害事故的組織、分析、處理工作。
第三十條 通防科和探水隊擔負著礦井防治水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編制措施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水工作負直接責任。
(1)通防科和生產科要及時溝通、協商配合根據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的安排,及時鉆進、疏通各類探放水和泄水鉆孔,并按規定安裝鋼管、套管或引水管等。
(2)凡采掘隊無法完成的探放水任務,由通防科負責施工,開工前要編制專門的施工措施,并報礦技術部門、安全科等單位負責人會審審批。
(3)對井下打鉆、疏通的各類探放水和泄水鉆孔的區域、地點;鉆孔孔徑、鉆進時間等有關參數做好詳細記錄,建帳入柜保管,以備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查看。
(4)協助相關區隊做好其它防治水工作。
第三十一條 機電科擔負著礦井防治水設備安裝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到現場施工,對設備安裝全過程負直接責任。
(1)負責各排水站、點的排水管路、水泵等設施的安裝。
(2)各類排水設施的安裝必須按要求及時到位,并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
(3)協助其他相關業務單位做好其它防治水工作。
(4)負責礦井主排水系統的使用和維護,經常檢查其運轉情況,確保其正常運行。
(5)每年雨季前,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進行一次主排水系統的聯合試運轉工作,并確保各井筒安全度汛。
第三十三條 各采掘隊擔負著礦井防治水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貫徹措施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水工作負直接責任。
(1)必須貫徹有關防治水工作內容,在作業規程、措施的學習、傳達、考試過程中必須將有關防治水工作同時進行。
(2)采掘隊主要負責人必須全面掌握作業地點及其附近的水情資料,并有防范水害的可靠辦法;在班前會等有關會議上向職工交待清楚水情水害和應采取的可靠措施。
(3)建議相關單位制訂防治水害措施和避災路線要切實可行,并嚴格按審批后的措施執行。
(4)在有水情隱患地點施工時,要加強對工作地點和附近區域的水情觀測,要現場交接班,并將水情交待清楚。發現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并報告礦調度室;情況危急時,要首先保證職工人身生命安全。
(5)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圓滿完成礦領導交給的各項防治水任務。
(6)做好施工地點的各項防排水日常工作。
責任追究與獎懲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遵照本規定,認真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防治水工作。
凡未按規定執行、影響生產危及安全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
凡違反本規定而造成事故者,按危害程度追究責任。
凡在防治水工作中表現突出,對煤礦安全生產做出貢獻的有關單位或人員,按其貢獻大小,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
透水事故處理計劃
1、采掘工作面發現有透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并報告礦調度室,如果情況緊急,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出人員。
2、一旦井下發生突水透水,井下職工應服從統一指揮,按照指定路線撤退,并用電話向調度室匯報情況,同時派人到上倉皮帶機尾硐室處通知人員撤退。
3、調度室接到匯報后應立即向礦領導、局調度室匯報,并通知地測負責人、水文地質人員、救護隊立即到調度室集合,并聽從指揮。通知機電隊啟動井下有關排水水泵,為抗災爭取時間。
4、礦救災指揮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由副總指揮帶領安檢人員下井到付井底維持秩序,組織人員迅速升井。
5、若災情嚴重,應組織所有人員撤退。
探放水工作要求
礦井必須認真做好探放水工作。
礦井每年必須編制探放水施工工程及年度水情水害預案。
探放水工程所需的設備,資金需納入礦年度計劃。
探放水應建立月、年度制度,每月、每年的前十天內將上月、年的探放水工程完成情況上報主管部門。
探放水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進”的原則。
生產安全受到水害威脅而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時,跟班技術員、安全員有權責令停止施工。
巷道掘進到達探放水位置前十五天,由探放水隊發放探放水通知單。
施工單位接到通知單后,應做好探放水準備工作。
探水操作規程
經常維護探水鉆,保證使用時安全無誤。
做好探放水的準備工作,備齊各種用料。探水前,必須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用木板、稍子將迎頭閉嚴閉牢,并將巷道雜物亂矸清理干凈,挖好排水溝渠,修理好探水區段的支架。
崩鉆機窩時,要嚴格執行“放炮工”的操作規程,確定鉆孔方位、鉆孔布置數目和鉆孔深度。
下套管前,必須認真檢查套管閘門是否完好,套管必須達到牢固、可靠、不跑水;不下管子,不準打眼。
打鉆時,要認真觀察鉆孔變化,并及時檢查瓦斯,如發現煤、巖松動、片邦、來壓或鉆孔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頂鉆等異狀時,必須立即停鉆,但不得將鉆桿拔出,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向領導報告,若遇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通知所有受威脅地區的人員撤出,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放水時,必須根據礦井的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閘門,做到有計劃地放水。
打鉆放水必須有詳細記錄,并認真做好交接班,把本班的詳細情況交給下班。
探放水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規定。
測量工作制度
煤礦測量是開發礦山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基礎技術工作,在設計、建設、生產各個階段直到礦井報廢,都要進行礦山測量工作。為了加強本礦測量工作,確保巷道給向準確,中腰線標定附合設計要求,巷道開門及貫通不出現誤差,進一步為煤礦安全生產服務,現制定測量工作制度。
一、建立專門的測繪機構(測繪科),配備專業隊伍,負責對本礦井上下進行測量和圖紙填繪。
二、配備專門的能滿足煤礦測量工作的測繪儀器,主要包括全站儀、經緯儀、水平儀、鋼尺、皮尺、塔尺、羅盤及繪圖工具。
三、利用國家三角測量標準控制點成果,建立本礦區內地面及井下測量控制系統。在井下主要巷道內建立閉(附)合導線,基本控制導線測量精度為正負15秒。
四、井下重要的掘進巷道開口時,要首先在巷道布置圖上設計開口位置及坐標,從上級導線控制點進行測量,開工前要向施工單位下達通知單。
五、掘進巷道中腰線標定要及時、準確,定期對中腰線方向進行儀器測量校對,做到無責任工程事故。
六、貫通測量要有設計、審批、總結、測量精度附合規定,貫通前巖巷20-30米,煤巷10-20米要向施工單位下達貫通通知單,并報有關科室、領導。
七、對井田內的基本控制導線測點要建立檔案,測量成果要詳細記錄在案。
八、測量觀察記錄原始資料要妥善保管,附必要的草圖,寫明測量地點、測量日期、觀測者、記錄者、復合者姓名、使用儀器等,對可能影響觀測資料精度、質量的各種因素和主要原因要備注說明清楚,供分析資料時參考。
九、原始資料的計算,必須由兩人對算、復核,發現問題及時核實或補測。
十、填寫各類臺帳和成果表時,必須使用鋼筆或碳素筆,要求字跡工整,圖文清晰,數據準確,影響觀測資料精度和因素的也應同時填寫在備注欄內。
十一、各種技術測量報告完成后需經礦技術負責人簽字。
防治水預案及事故分析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的年度防治水計劃,并組織實施。因此我礦特制定防治水預案及事故分析制度。
一、成立專門的防治水領導組:
組長由礦長礦長擔任;
副組長由總工程師、安全礦長擔任;
成員由通防科長(正、副職)及各科室科長及安全科長、現場跟班人員組成,井下防治水以通防科長為領導和其他人員組成;地面防治水由綜合辦主任帶領井上包工隊組成。
組長負責防治水方面的全面領導工作,副組長負責安全措施的落實及鉆探工具的準備工作,并要組織調查摸清本礦水文地質資料,掌握礦區內水患情況,全體成員要認真負責監督執行并積極協助配合,安全科要重點檢查,技術科負責防治方法的指導及詳細安排,防治水人員要依照安全措施要求,嚴格進行防治水工作。
二、雨季前要由地面防治水組對我礦采空區的地表裂縫情況進行調查,挖排洪溝并清理原有的防洪設施,備好充足的防洪物資,防止地表水灌入坑下。
三、由井下防治組在雨季對井下有水患威脅的地點加強水文觀察,疏通排水溝,加強排水設備、管路的檢查,要始終保持完好。
四、調度室值班人員在指揮安全生產時,要認真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必須保證不少于200米的探水距離。立足先安全后生產,對采煤工作面都要在作業規程中寫出水文地質情況,并提出防范措施意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掘進、回采工作,對于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須清楚工作面的斷層、陷落柱、老空等情況,并寫出水文地質情況報有關部門后執行。
五、探放水與采掘發生矛盾時,必須先探放水,消除水患后再生產,在探放水地區,必須明確定出探水警戒線,并準確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探放水過程中,嚴格掌握鉆孔超前距離,進鉆時發現煤質松軟,片幫、鉆孔中水位、水量突然增大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鉆探,不準拔出鉆桿,立即向礦調度室值班人員匯報并采取有效的防透水措施,如發現情況危急時,立即撤出受水災威脅地區人員,然后采取措施處理。
六、加強地面地質勘探工作,采用地面充填裂縫、塌陷、查堵搬縫的常規辦法,對采空區的裂縫、廣度進行調查,并在雨季前充填處理完畢,預防大氣降水危害礦井。
七、在礦井的邊界開采時,必須留設距礦界邊至少20米的保護煤柱,確保礦與礦之間40米隔水保護煤柱。
八、相鄰采區之間至少保證留設20米的保安煤柱
九、機電科保證副井底主水倉水泵經常保持完好,水泵工24小時值班,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進行處理,保證主、副水泵能夠同時正常運行,兩趟管路完好無損。對水倉淤泥的清理工作要定期進行,保護水倉正常容積。
十、在發生水害后要立即對水害發生的地點及原因進行認真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搶險救災方案。
十一、成立由礦長領導、安全副礦長和總工程師等組成的事故分析領導組,對水害進行分析。
十二、由井下防治水組迅速找到水源,撤出受水害威脅的地區的工作人員。
十三、根據不同地點,不同水源由探放水辦公室制定安全措施及排水方案。
十四、由井下、井上防治水小組及時實施,防止水患事故擴大。
十五、水患治理后,要立即寫出書面總結,指導礦井的安全生產。
煤礦地質及儲量管理工作制度
為了加強煤礦地質變化及合理開采有限資源,特制定煤礦地質及儲量管理工作制度:
1、技術科要及時掌握和了解本礦井范圍內地質、水文變化情況,做好地質預報工作,并根據不同的地質條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指導安全生產。
2、每個工作面在開采前要制定作業規程,明確本工作面的地質情況,編制本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并由礦總工程師主持、相關科室單位負責人參加會審。
3、每年年初,要對本礦本年度采掘工作面進行整體計劃,并做出本年度開采設計,報登封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批。
4、每個工作面在開采前要做出開采設計,明確本工作面的工作面走向、采高、采掘長度、開采范圍、回采率等內容,并要由礦總工審批,報上級資源管理部門批準。
5、每個工作面結束后,要及時做出總結,與設計不相符合時,要分析原因,報礦總工進行備案。
水文地質工作制度
為了查明并完善本礦水文地質資料,了解礦井井田內及周邊礦井水文情況,掌握本礦井下涌水情況,進一步為煤礦安全生產服務,現制定水文地質工作制度。
一、對本礦及周邊礦井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對本井田范圍內的地形地貌、地層構造、水文地質條件查閱圖紙、資料進行對比分析,為防治水工程提供依據。
二、加強本礦水文地質資料的收集,定期請資質部門對本礦水文地質圖及相關資料進行實地考察、編制、能夠指導安全生產。
三、了解并掌握礦井井田范圍內地面河流、水庫、水井、機井、泉點等水體分布情況,及時填繪水文地質圖,為井下采掘布置提供第一手可靠資料。
四、掌握本礦井田周邊煤礦開采情況,了解其采空區情況,對周邊關閉廢棄煤窯進行調查,對其開采范圍、開采深度、積水積氣情況進行詳細掌握。
五、定期對本礦采空區地面裂縫進行觀察,對裂縫位置、走向、范圍、周邊水體、是否容易充水等等情況要詳細記錄。
六、定期對井下進行水文觀察,特別是雨季來臨前后,要加強對井下出水地點:如井筒、本礦及相臨煤礦采空區、可疑地點等的出水口進行詳細觀察,對涌水量進行定期測定并詳細記錄在案。
七、定期對受水害危脅工作面進行探測,做好水情水害預報,制定加強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八、對水文地質觀察情況進行專門記錄,附必要的草圖,寫明觀測地點、日期、觀測者姓名、使用儀器等,對可能影響觀測資料精度、質量的各種因素和主要原因要備注說明清楚,供分析資料時參考。
九、原始資料記錄要妥善保存,要經技術負責人審核。
水害預測預報制度
一、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方針,為進一步應對水災防治,掌握礦井水害規律,研究解決礦井生產建設中防治水害的方法,對礦井水患進行科學管理,特制訂礦井水害預測預報制度。
二、地面氣象、降水量與河流水文資料,查明洪水泛濫對礦區、工業廣場的影響程度。
三、通過探水鉆孔及勘探資料,查明礦井水的來源。
四、觀測井下各涌水點涌水量的均衡性,并繪制圖表。
五、做好各分層的透水、含水性及斷層產狀的含水性地質工作。
六、對本礦含水層與隔水層、積水區數量、位置、厚度巖性,準備無誤及時填繪到圖紙上。
七、向下井作業人員如實告知井下作業場所存在的水害危險因素,組織作業人員學習相關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八、建立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掌握本礦井和相鄰礦井水害隱患并建立檔案。
九、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物探先行、鉆探驗證”的探放水原則,并制定相應的“探、放、堵、截、排”綜合防水措施
十、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專職技術負責人,配備專職水害防治人員。
十一、建立健全各級水害防治工作責任制,明確責任,抓好日常水害防治工作。
十二、預測、預報工作要依據掘進進度進行,準確掌握預警信息。
十三、當預測、預報信息提出后部門要高度重視,同心協力搞好探放水工作。
十四、預測、預報前后不能停止或減少鉆探的次數,不能替代探放水工作。
十五、每一次掘進探放水結束之后,要認真分析預測預報成果,總結經驗教育,并進一步完善預測預報技術技能。
十六、預測、預報工作要做好各種頂、底板水,斷層裂隙水、溶洞及老空水的防治工作,為礦井綜合防治水工作做好技術指導資料。
十七、每形成一個新采煤工作面,首先要運用物探儀探測工作面底板富水情況,并及時提出預警信息。
水文預測預報制度
一、必須派專人負責此項工作,三八制循環作業,每班檢測次數不少于3次。
二、要有專一的預測預報報表,表明檢測次數,檢測結果,預測建議,不得謊報、瞞報,堅持礦長、總工審報制度。
三、檢測人員每班必須將每次檢測情況及時準確地向當班跟班礦長、調度室或總工匯報,以便隨時掌握水文動態變化情況。
四、檢測員必須熟知巷道掘進的地質情況、位置,并結合透水預兆,進行水位、水壓、涌出量的預測預報。
五、安全科利用安全會、坑口會對職工進行培訓,增強職工的業務技術素質,使其參與預測預報工作。
六、檢測人員在檢測過程中發現有水位增高、水壓或涌水量增大和其它透水征兆時,有權停止當班的掘進作業,撤離人員,報告跟班礦長、調度室、總工,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水情水害預報制度
一、地測部門是礦井防治水業務保安部門,必須按照業務保安責任制度和有關規程規定有計劃地開展水文地質工作,為礦井防治水預防重大水患時事故提供翔實可靠的基礎成果資料,并提出預測預報,地測部門對預防重大水患事故負業務保安責任。
二、地測部門應根據本單位年、季、月采掘生產計劃,分析預測各采掘工作面及周圍受水害威脅情況,及時提供相關水文地質資料,下發年度、季度和月度水文地質預報,年報應于2月10日前簽發;季報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簽發;月報應于每月5日前提出報, 在采掘施工過程中,當井下水文地質條件發生變化、出現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區和可疑老空區時,地測部門必須及時發出臨時水文地質預報,提出處理措施,并且必須有文字和圖紙。
三、預報內容應包括地點、范圍、對生產的影響應采取的措施等,預報結果應保證煤礦正常安全生產,無因預報錯誤造成工程事故。
四、水情水害預報應包括周分析、月預報、季預報、年預報。年、季、月底總結,并按年裝訂成冊,水害預報,圖表相符,內容齊全,描述準確,定性,定量,措施有針對性,簽字齊全。
五、若當月生產計劃變更,存在水害隱患,要提前5-6天發水害通知單。
六、預報結果應保證煤礦正常生產,不會出現因預報錯誤而造成透水事故現象。
井田內及周邊煤礦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煤礦防治水管理,編制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因此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查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特制定周邊煤礦監控監管制度。
1、煤礦成立專職防治水工作管理隊伍,由礦總工程師領導,具體工作由防治水專業組組長安排。
2、針對主要含水層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報。
3、對含水層、以及在接近礦區邊界的開采中要加強探水工作,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方針。
4、定期與周邊煤礦交換圖紙,了解雙方開采情況,以及相鄰煤礦水文變化情況。
5、特殊情況下的開采,以及重大水患要與周邊煤礦建立情報暢通通道。及時制定措施防止水患。
6、加強對礦界防水煤柱尺寸的監管,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留設防水煤柱。
7、及時整理周邊煤礦的監測數據,并在井上下對照圖和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明確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8、每年在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地測防治水工作制度
為了查明并完善本礦水文地質資料,了解礦井井田內及周邊礦井水文情況,掌握本礦井下涌水情況,進一步為煤礦安全生產服務,現制定水文地質工作制度。
一、委托有資質單位對本礦及周邊礦井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編制水文地質圖,對本井田范圍內的地形地貌、地層構造、水文地質條件進行詳細說明,為防治水工程提供依據。
二、加強本礦水文地質資料的收集,定期請資質部門對本礦水文地質圖及相關資料進行實地考察、編制、能夠指導安全生產。
三、了解并掌握礦井井田范圍內地面河流、水庫、水井、機井、泉點等水體分布情況,及時測繪填寫水文地質圖,為井下采掘布置提供第一手可靠資料。
四、掌握本礦井田周邊煤礦開采情況,了解其采空區情況,對周邊關閉廢棄煤窯進行調查,對其開采范圍、開采深度、積水積氣情況進行詳細掌握。
五、定期對本礦采空區地面裂縫進行觀察,對裂縫位置、走向、范圍、周邊水體、是否容易充水等情況要詳細記錄。
六、定期對井下進行水文觀察,特別是雨季來臨前后,要加強對井下出水地點:如井筒、本礦及相臨煤礦采空區、可疑地點等的出水口進行詳細觀察,對涌水量進行定期測定并詳細記錄地案。
七、定期對受水害危脅工作面進行探測,做好水情水害預報,制定加強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八、對水文地質觀察情況進行專門記錄,附必要的草圖,寫明觀測地點、日期、觀測者姓名、使用儀器等,對可能影響觀測資料精度、質量的各種因素和主要原因要備注說明清楚,供分析資料時參考。
九、原始資料記錄要妥善保存,要經技術負責人審核。
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為更好地防止礦井安全生產中水災事故的發生,對礦井水患進行科學管理,建立健全我礦礦井防治水有關制度,保證我礦安全生產健康發展,掌握礦井水害規律,研究解決礦井生產建設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脅的地點都要制定相應的“探、放、堵、截、排”綜合防水措施。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二、受水害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有效的探放水設備。培訓探放水設備操作人員。
三、本轄區內有水災威脅地點,要合理設計各類防水煤柱。
四、礦井每年雨季前要組織一次防治水全面檢查工作。
五、礦井必須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設備、防洪搶險物資。
六、礦井必須收集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建立相關檔案。
七、礦井應組織水文地質調查工作。查明礦區內報廢小井充水情況與礦區開采關系,查明地表水體、含水層與隔水層、各類導水構造等對礦井影響情況,并制定措施。
八、礦井應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工作,建立觀測臺帳。
九、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水文情況不清的礦井,要進行補充水文地質勘探工作,并按地質規程要求報批工程設計。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頂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斷層水、沖積層水、鉆孔水等,每一礦井必須根據該礦井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探、放水措施,報有關部門批準。
十一、凡在煤層露頭風化帶,含水、導水、與富水層相接觸的斷層,礦井水淹區,受保護的地表水體、井田技術邊界等地段必須留設防水煤柱,各類防水煤柱必須經有資質單位進行設計、計算,確定尺寸大小和留設方法。報有關部門批準。
十二、礦井要建立水害預報上報制度。
十三、如本制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探放水管理制度
1.每一受水害威脅的地點都要制定相應的“探、放、堵、截、排”綜合防水措施,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2.受水害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有效的探放水設備。培訓探放水設備操作人員
3.本轄區內有水災威脅地點,要合理設計各類防水煤柱。
4.礦井每年雨季前要組織一次防治水全面檢查工作。
5.礦井必須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設備、防洪搶險物資。
6.礦井必須收集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建立相關檔案。
7.礦井應組織水文地質調查工作。查明礦區內報廢小井充水情況與礦區開采關系,查明地表水體、含水層與隔水層、小井老窖、各類導水構造等對礦井影響情況,并制定措施。
8.礦井應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工作,建立觀測臺帳。
9.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水文情況不清的礦井,要進行補充水文地質勘探工作,并按地質規程要求報批工程設計。
10.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頂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斷層水、沖積層水、鉆孔水等,每一礦井必須根據該礦井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探、放水措施,報有關部門批準。
11.凡在煤層露頭風化帶,含水、導水、與富水層相接觸的斷層,礦井水淹區,受保護的地表水體、井田技術邊界等地段必須留設防水煤柱,各類防水煤柱必須經有資質單位進行設計、計算,確定尺寸大小和留設方法。報有關部門批準。
12.礦井要建立水害預報上報制度。
13.如本制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探放水培訓制度
必須貫徹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進,不探不進”的原則。
探水工必須熟練掌握探放水設備的性能、結構、安全設施原理,做到會操作、會保養、會維修、會處理一般故障。
探水工上崗前,必須經上級主管行業部門專業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要配合地測部門定期對井下水情水害做出預測,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
要做好探放水前的準備工作,和結束后總結分析。
每月至少組織職工三次進行安全技能培訓和工作總結分析,培訓內容必須涉及水害防治基礎知識、防治重點、避災路線等內容,掌握本礦水害。
建立職工培訓檔案,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分配,統一指導。
探放水及注漿加固管理制度
1、根據各工作的具體情況,依照《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對于應當探放水或注漿加固的采掘工作面必須進行探放水或注漿加固工作。對于工作面未進行探放水、注漿加固或未達到預期效果擅自進行采掘活動的,責令該工作面立即停止作業。
2、探放水、注漿加固規程必須編制《探放水、注漿加固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人員會審后(內容包括封面、礦審批意見、設計、措施、示意圖等)報煤業公司審批(至少提前三日)。
3、《探放水、注漿加固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意見后下達后,必須立即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學習、貫徹、會簽,并認真按照“審批意見”全部落實,否則嚴禁進行探放水、注漿加固工程施工。
4、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在探放水、注漿加固工程施工前,必須對探放水、注漿加固準備條件進行初次驗收,確保施工地點支架安全,排水正常,供電可靠、通訊完善、避災線路暢通等,并填寫初次驗收表(參加人員簽字)。
5、如發現探放水、注漿加固施工現場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應立即停止施工,進行處理。
6、探放水、注漿加固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按要求下孔口管(套管),孔口管(套管)試壓良好,并上好安全閥門,方可正常開鉆。同時,探放水、注漿加固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做好打鉆記錄,打鉆中孔深、水量、見碴、空、木、水位置及下孔口管(套管)情況必須記清。
7、每一次探放水、注漿加固工程施工完畢后,礦總工程師應對施工相關技術資料分析總結,并依據分析情況提出恢復掘進意見,經礦“五職”礦長以上領導會審簽字后,下達恢復掘進通知書。
8、恢復掘進通知書中必須明確允許掘進的距離,下一次探放水的位置及在掘進施工中的安全措施。不能保證采掘安全的,礦總工程師嚴禁下發恢復掘進通知書。
9、《探放水、注漿加固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必須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執行。
10、探放水、注漿加固單項工程完工后,必須按要求及時對所有資料整理歸檔(內容包括設計、措施、審批意見、貫徹學習會簽記錄、施工原始記錄、技術總結、恢復掘進通知書等)。
11、礦井應對探放水、注漿加固工作中存在問題及時總結備案。
探放水工程設計的編制內容及審批制度
探放水地區的積水范圍、積水量和水壓,并規定探水線。
探放水地區的地質及水文地情況。
探水巷道的布置、斷面規程、支護形式、坡度和施工工序。
說明探水鉆的超前距。
說明探水鉆布置原則、個數、方向、傾角和孔徑。
提出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的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
后附必備圖紙,包括探放水工程平面圖、相應的地質或水文平面圖。
礦井探放水措施編制、審批制度
1.各采掘工作面遇到有可能出水的情況時,技術員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制訂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應有先探后采設計,掘進工作面應有有疑必探設計。
2.探水眼的布置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必須在探放水設計中具體規定。
3.探水眼的數量、角度、深度、位置應根據本工作地點的實際情況制定,編制在作業規程或措施中。
4.由生產、安全、調度、總工程師、探放水隊隊長負責人統一對探放水措施進行審批。
5.探放水措施一式六份,分別交生產、安全、調度、總工程師、探放水隊隊長、隊保存。
礦井探放水檢查制度
1.各采掘隊長、各班班長為探放水的第一責任人,并建立探放水班報、日報及探放水牌板。
2.各隊定期對探放班報、日報和探放水圖板進行抽查并保存好記錄。
3.安全員現場監督檢查探放水措施執行和記錄填寫情況。
4.調度室匯報審批班組,填寫日報。
5.生產科、調度室把領導審批后的日報建立臺帳。
探放水獎懲制度
1.對在探放水設計和安全措施通防科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人員罰款50元。
2.對在探放水過程中對險情的預測預報做出突出貢獻者獎勵100元。
3.在礦井組織的探放水檢查中,對不及時參加的人員罰款50元,包括技術員、安全員。
4.對探放水設計和安全措施不貫徹,不學習的單位罰款200元。
5.對在險情的處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獎勵300元。
6.對探放水圖板不及時填寫的個人、班報和日報不及時遞交的人員罰50元。
水患防治應急預案制度
一、當井下發生透水時,現場人員除了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外,若情況危急,水勢很猛,要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1、現場人員要盡量了解或判斷事故地點和災害程度,在保證人員安全的情況下,迅速組強現場搶救。
2、盡可能就地取材,設法堵住出水點,防止事故擴大。
3、無法搶救時,盡快沿避災路線撤離險區,到涌地點的上山巷道,不能進入出水點附近的獨頭巷道。
4、若獨頭下山的唯一出口淹沒時,則可在獨頭巷道躲避。
5、被堵在巷道內來不及撤離的人員,要保持鎮靜,避免體力過度消耗,靜等救援。
6、撤離到安全地點的人員要迅速通知并撤出災區和水害可能危及地區其它人員。
二、調度室接到水災報告后,要迅速通知有關領導,立即成立搶救指揮部,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1、了解突水地點、估計突水量及影響范圍,分析事故發生前人員分布情況,礦井中有生存條件的地點及進入該地點的通道,以便迅速組織搶救。
2、關閉受水害危及的有關采區和峒室的防水閘門明確專人負責。
3、開足井底主水倉水泵排水,井下水倉水泵要全部保持完好,對低于采區水倉的工作面透水時,應盡快增設水泵和排水管路,必須保證排水設施不被水淹。
4、針對水災情況進行地面及井下堵水。
5、加強排水與搶救時的通風工作,切斷災區電源,防止瓦斯及有害氣體積聚和涌出。對水淹區域,堵塞通風巷道時,應采取局部通風措施。
6、排水后偵察、搶救中,要防止冒頂和二次透水事故。
7、搬運遇險者,要防止突然改其已適應的環境,造成不應有的傷亡。
三、被淹井巷的恢復
1、井下局部被淹,水量不大時,可用水泵直接排干。
2、對于水量較大,有補給水時,應先堵后排。
3、恢復井巷時,要注意頂板變化,加強支護,加強對有害氣體的檢查。
4、井筒和井口附近嚴禁不明火,防止瓦斯突然大量涌出。
5、安裝水泵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帶和自救器。
地測工作質量事故分析制度
地測部門裝備地測部門常規的設備品種及數量且滿足工作需要。
中線標定及時、準確,無責任工程事故。
大型貫通測量應有設計、審批、總結,貫通測量精度符合規程規定或工程要求。
堅持對巷道開口、貫通、停頭、復工、停采及工程進度實行通知單制度。
及時填繪各種礦圖,要求數據準確,圖紙規范。
對大型貫通、停頭、停采要進行統計,對貫通質量要進行文字敘述,停頭、停采要記錄相應的數據。
地測防治水資料、技術報告審批制度
1、為工作面回采編制的地質說明書由礦總工程師審查后報分公司地測防治水服務站。
2、回采工作面掘進地質說明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3、礦井地質報告修改必須經分公司審批后報河南省煤炭工業局批準。
4、大型貫通設計方案由分公司地測防治水服務站進行審批。
5、礦井編制的探放水設計由分公司地測防治水服務站審批后,報集團公司審批。
6、儲量變動的審批權應按照《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程》第三章第42條辦理。
7、編制的各種礦圖,必須按標準圖簽規定的內容履行簽字手續。
8、地測防治水部門編制的有關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有關部門會審簽字,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資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資料要定期分析,對測定成果精度進行審定,以便為我礦采掘提供正確的資料。
按規定定期裝訂成冊,裝入柜子,相對集中,符合防火、防潮要求。
帳、卡相符,文字部分與基礎數據一致。
上級下達及本部門回復、上報的各種函件、審批文件報表等專用柜子和管理手段,信息傳遞和反饋及時。
資料儀器專人負責管理。儀器使用后及時擦拭,放儀器室集中保管。
大型貫通、探放水、排放瓦斯要提供相應的資料,提供應保證煤礦正常、安全生產。
地質資料技術報告整理、審批制度
使用專用的記錄本填寫水文地質觀測實驗記錄,并分頁編碼,附必要的草圖,寫明觀測地點、日期、觀測者姓名、使用儀器及編號。
同時記錄影響觀測資料精度、質量的各種因素和主要原因,供分析資料時參考。
每次測試所用記錄本要按時間順序進行編號,注明目錄索引后,存檔保存。
原始資料的計算,必須由兩人對算、復核,發現問題及時核實或補測。記總表要經技術負責人審核。
填寫各類臺帳和成果表時,必須使用鋼筆或碳素筆,要求字跡工整,圖文清晰,數據準確,影響觀測資料精度和因素的也應同時填寫在各注欄內。
礦井水文地質測試臺帳應按標準化規定的內容填寫。
每一種成果表或臺帳填寫后必須進行校對,并需經技術負責人簽字。
每種技術報告完成后需經礦技術負責人簽字。
地測防治水獎懲制度
1、根據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對地測、防治水專業小組或個人依據其工作成績或過失,應如實向礦上呈報,并申請適當的獎勵或處罰。
2、地質、水文地質做到年、季、月都有及時準確地預測、預報,并適時提出處理意見從而避免事故發生或者有顯著減輕災害程度的,應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3、工作中認真負責,有獨到見解的科研成果。技術革新或合理化建議,實施后良好效果或較好經濟效益的,應給予獎勵,有突出成績的,可向上級呈報獎勵。
4、重要巷道準確貫通,礦上應給予物質獎勵。
5、向上級報送的各類報表、圖紙,受到上級表揚的,礦上可酌情給予獎勵。
6、對工作不認真,提供的資料不準,把關不嚴而釀成事故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7、對于玩忽職守或另有圖謀,造成成果、資料、圖紙失密、泄密、損壞丟失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8、對不負責任,造成儀器、設備丟失、損壞的,應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除賠償外,還應給予行政處分。
與周邊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和圖紙交換制度
為切實加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力度,構建礦井水害防治工作體系,提升礦井水害防治水平,防止各類水害事故發生,保證我礦安全生產,特制度本制度:
一、圖紙比例統一為二千分之一以下。水文地質資料和圖紙交換時都必須加蓋公章。
二、交換水文地質資料和圖紙一式六份,周邊礦一礦一份,我礦存檔一份。
三、圖紙必須保證每十天進行一次填繪,交換圖紙必須與本礦實際情況相符。
四、水文地質資料必須定期更新,保證與本礦實際相符。
五、建立定期交換制度,每年至少交換一次相關資料和圖紙。
六、設立專門檔案,存放周邊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和圖紙,相關資料和圖紙必須保存一年以上。
雨季防汛防洪隱患排查制度
汛期即將來臨,為切實做好本礦企業的防汛工作,防范暴雨洪水引發煤礦事故,確保安全度汛,現就制定防汛防洪制度如下:
一、進一步健全防洪抗災制度,全面落實責任制
我礦要按照上級領導部門統一部署,全面做好防汛工作,要進一步健全防范暴雨引發事故災難的組織機構和機制,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水、防雷電)領導小組,加強對防汛工作的領導,編制雨季“三防”工作方案,明確“三防” 工作的重點、難點、責任人和防控措施,及時召開會議,研究、檢查防汛工作落實情況。
二、制定汛期礦井防治水措施,加大巡視檢查力度
制定完善礦井水患防治措施,堅持“先探后掘,有掘必探”的原則,明確專人負責對井上、下水文變化情況跟蹤調查分析,督促檢查探放水措施的落實情況。要及時掌握本礦及相鄰礦井的開采情況,特別是對鄰近關閉煤礦的采空區及積水情況進行詳細摸查,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和治理措施,及時排除隱患,堅決防止透水事故的發生。
三、加強防汛物資和防洪設施管理,做好應急搶險準備工作
定期對井上下供電設備、礦井排水設備、防雷電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加強對矸石山、煤倉排水設施的檢查、維修,確保礦井供電和排水設備、設施完好。要及時疏通防洪溝渠,修筑防洪堤壩,河溝沿岸及地勢低洼地區不得存煤,更不能建辦公和職工宿舍等建筑。每次降大到暴雨前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巖溶塌陷等情況,山區及易發生泥石流地區,雨天要密切監測山體滑坡、泥石流、洪水等可能發生的災害情況,防止發生傷亡事故。要備足防汛物資,一旦災害事故發生,確保物資和人員能及時調動和到位。
四、建立重大水害隱患及時撤人制度
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制度。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淹井時,必須立即撤人停產,在確認隱患已徹底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煤礦企業沒有制定防范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治理計劃和防范措施的,雨季不得進行井下生產作業。
五、加強對已關閉煤礦水文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
要加強對本地區已關閉煤礦和廢棄老窯水文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并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口位置、井田開采范圍、開采年限和地表水情況,準確掌握礦井受水患危險情況,并歸檔備查。
六、加強汛期安全調度和值班工作
煤礦各科室、各單位要實行汛期24小時值班制度,應有1名主要領導帶班,保證通訊、調度系統暢通,及時掌握本地區、本單位煤礦企業的防汛情況。出現重大險情要及時采取措施,并按有關要求立即上報。
防汛物資儲備制度
1、嚴格貫徹“安全第一,常備不懈,講究實效,定額儲備”的原則,對防汛物資進行管理。
2、了解防汛物資性能,注意防汛物資的日常化維護與保養,保證防汛物資完好無損。
3、掌握消防知識,注意防火、防盜,確保防汛物資安全管理。
4、防汛物資存放應分區分類、整齊劃一、合理堆放,確保調用方便。
5、建立防汛物資盤點制度,對防汛物資進行定期盤點,做到心中有數。
6、規范防汛物資出入庫登記手續,健全防汛物資臺帳和管理檔案,做到“實物、臺帳”相符。
7、防汛儲備物資屬國家專項儲備物資,必須“專物專用”,未經領導批準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現特制定我礦專項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認真落實水害防治責任
增強做好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將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水害防治工作職責。各相關科室、部門要針對安全生產專項行動中查出的煤礦水害隱患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分析情況,提出措施,對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險。
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要承擔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技術責任。要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配備水文地質技術人員,設立專門的煤礦防治水機構、建立健全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配備齊全的探放水設備和專業隊伍等,不斷促進礦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二、加強煤礦防治水基礎工作
礦井要按照“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認真開展防治水工作。采用適合本礦井的物探、鉆探、化探等先進適用技術,查明礦井或采區水文地質情況;定期收集、調查核對本礦及相鄰煤礦的廢棄老窯情況,編制《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等基礎圖紙和資料,準確掌握礦井水患危險的情況,對礦井生產區域的地質構造情況、水害類型等進行預測預報,提出預防和處理水害的針對性措施。
三、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
煤礦企業要認真排查治理礦井及其周邊受威脅的水害隱患,特別是安全生產專項行動中發現的重大水害隱患,要分類定級,建立檔案,按規定向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報告;同時要制定專門治理計劃,做到人員責任、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期限、應急預案五落實。嚴禁超層越界等違法非法開采,嚴禁采掘防隔水煤柱。凡存在嚴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四、認真落實防治水措施
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礦井開拓巷道過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地帶時,必須探水前進。礦井如受底板承壓水威脅時,要進行疏水降壓,保證安全開采;無法保證安全開采時,必須進行底板加固注漿。水體下采煤必須按設計進行試采,確保安全。
礦井受老空水威脅時,要分析查明老窯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確定探水警戒線,并準確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編制探放水措施,堅持先探后掘;探放水要由專業人員使用專用探放水鉆機進行施工,保證探放水鉆孔的超前距離,探放水鉆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并要監視放水全過程,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探放水時,要撤出探放水點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發現有突水預兆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脅區域的人員,并采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后方可繼續施工。
五、加強煤礦職工安全培訓和教育
礦井要結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強對職工水害防治知識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和綜合素質。制定并不斷完善《礦井水害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使職工掌握逃生的路線。特別是要讓職工牢記:當發現井下有突水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撤到安全地點,并及時報告調度室。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及相關崗位必須經培訓持證上崗。
六、建立完善水害應急救援預案
礦井相關科室、單位要制訂完善水害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區域搶險排水基地建設和運行機制,增置排水設備,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保證設備完好,以提高搶險救災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礦企業要儲備足夠的搶險物資和設備,確保搶險救災時能夠及時到位并發揮作用。
煤礦企業發生透水后,要立即啟動《礦井水害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救援工作。
七、進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監管監察力度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對煤礦水害的日常監管職責,加強對轄區內煤礦的監督檢查力度。礦井必須配備地質或水文地質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探放水設備和隊伍,制定落實防治水措施,開展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定礦井水害應急預案。對存在重大隱患的,對發生水害事故的礦井,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落實防范措施。
八、加強礦井水害預防的有關措施。
1、 加強礦井排水系統的管理,確保礦井排水系統暢通,排水設備運行可靠。必須杜絕由于排水系統故障造成采空區積水無法排出而導致礦井水災的情況。
2、 每年在洪水季節來臨前進行一次中央水泵房水泵并聯運行試驗,在礦井水量突然增大時具備較強的排放能力,以延緩礦井水災,為災變時人員安全撤離提供盡可能多的時間。
3、 加強對周邊小煤礦的監測,取得準確的資料,為礦井后期開采的礦井水防治提供依據。
4、 加強對礦井周邊及井田范圍內已經關閉的老窯采空區的提防。在接近時必須制訂專門的措施在掘進工作面提前進行探放水。情況不明時,嚴禁采掘作業。
5、在本礦井掘進巷道貫穿相鄰采空區時,必須制訂專門的探放水措施,或在貫穿措施內編制專門的探放水內容。
6、采掘工作面過鉆孔時,必須進行探放,在采掘工作面揭露出鉆孔后必須及時進行封堵。
7、 每年汛期前的地面“三防”檢查,對礦井五個井筒井口周圍地表的穩固情況、井口附近防洪溝渠的設置及其是否暢通等均要作系統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杜絕地表水形成的礦井災害。
8、 對井下職工進行礦井水災避災技術培訓,使每一個職工都知道本工作地點的避災路線,以及本區域或礦井受水災后自己的行動要求。
9、對掘進工進行探放水技術培訓,提高對老窯水危害的認識,在接近老窯采空區和本礦井采空區時提高警覺,遇到異常情況(煤、巖松軟、濕潤,或鉆孔內有水滲出)不能慌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將鉆桿固定在孔內,將人員撤退到大巷內,向調度站匯報并聽從調度站安排。如果水沿鉆孔潰出,無法控制,則立即啟動救災程序,按發生礦井水災處理。
10、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提高警惕,在預計可能出現礦井水害的區域,必須認真調查研究,及時制訂可靠的技術措施,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11、 礦井防治水領導組要定期牽頭組織有關科室、單位參加礦井防洪設施的檢查,檢查資料報礦有關領導和部門,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限期整改。
12、年雨季前對各水泵房水倉進行一次全面清掏,確保水倉有足夠的儲水容積。
13、水泵房的供電線路、供電設備要在雷雨季節前停電檢修一次。所有零、配件均應補充齊全,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14、加強水文地質勘探工作,掌握較為準確的水文地質資料,要按期對礦井涌水量進行測定,并將資料報生產技術部。
礦井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礦井地質規程》(試行)等要求,結合礦井防治水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二條 組織機構
1、成立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
領導組組長:礦 長
副 組 長:總工程師 其他副礦級領導
成 員:總工辦 生產科 機電科 安全科 通防科 財務科
綜合辦 物資科 采掘修等單位負責人。
2、領導組下設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調度樓一樓調度室。
主 任:總工程師
副 主 任:副總工程師
成 員:總工辦 生產科 機電科 安全科 通防科 財務科
綜合辦 物資科 采掘修等單位負責人。
第三條 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礦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等精神。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處理。
3、負責礦井重大水災事故的搶險、指揮、協調。
第四條 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職責
1、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貫徹落實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的決定、決議,制定并落實《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和《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考核工作。
3、負責礦井水災事故搶險時的技術工作。
第五條 總工辦職責
1、履行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職責,負責全礦的防治水技術業務管理、監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編制下發《年度礦井防治水工作計劃》,修編完善《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等有關防治水規章制度。
2、負責日常水文地質標準化工作,負責水文地質預報工作,提供礦井防治水相關技術資料。
3、編制《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參與《災害預防和事故處理計劃》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訂工作,礦井發生水災事故時協助制定搶險方案并進行相關技術指導。
4、負責編制探放水設計。1000m3以下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1000m3以上設計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并上報煤業公司審批后實施。嚴格按照探放水設計督促施工隊組施工,并根據隊組提供的鉆探資料進行分析總結。
5、負責編制掘進工作面超前鉆探設計,督促并落實掘進隊組編制措施實施超前鉆探。
6、負責編制綜采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參與防治水工程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
7、掌握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檢查、落實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
8、建立并完善水文地質觀測系統,并按規定進行觀測。
9、對探明的導水斷層、陷落柱等地質構造,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第265條的規定,設計防水煤柱或巖柱。
10、負責因受采動影響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調查和治理工作。
11、負責開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內容包括:(1)研究井田地質構造導水規律,探討、摸索、制定和落實礦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2)探討各類防治水措施實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實施效果;(3)研究總結礦井排水經驗,對排水系統及時了解情況,發現、解決問題,達到設計最合理、選型最配套,從而優化礦井防排水系統;(4)針對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查明導水地質構造及煤層頂底賦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5)探討帶壓開采區防治水科技攻關工作。
第六條 調度室職責
1、負責防治水相關工作的協調、指揮。
2、每年雨季前編制、下發雨季三防工作計劃,并牽頭落實。
3、負責在礦井發生突發性涌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時,統一組織協調搶險工作,保證搶險物資、人員等及時到位。根據礦搶險救災指揮指示啟動《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組織搶險救災。
4、根據地面防排水要求,協調落實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統工程,確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滲入井下。
5、負責組織水災事故搶險救災隊伍并進行搶險救災演習。
6、負責在發生水災事故時向集團公司礦山救護隊申請救助。
7、負責在水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的其他協調工作。
第七條 生產科職責
1、負責采掘開工作面、安裝或回收工作面、井底車場、大巷、盤區巷道等排水責任區的劃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
2、負責井下各盤區、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設計,并組織審批、實施和驗收工作。
3、負責督促各施工隊組制定本隊組防排水措施,監督檢查防排水情況及措施的執行情況,并納入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考核中。
4、負責安排施工隊組在雨季前完成對中央水倉、盤區水倉的清挖煤泥工作,負責安排施工隊組根據實際情況對井底車場水溝、盤區大巷水溝、綜采工作面臨時水倉定期進行煤泥清挖。
5、負責臨時、突發性的防治水工程設計、施工及驗收工作。
第八條 安全科職責
1、負責參與、監督水災事故搶救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組織和協調對事故的調查工作。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
3、負責監督檢查各施工單位防治水措施執行情況。
第九條 機電科職責
1、負責督促、協調和落實各施工隊組探放水、搶險救災排水設備的儲備和發放工作。
2、在每年雨季前牽頭組織對中央水泵、盤區水泵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運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根據盤區、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設計及預測涌水量進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選型、安裝協調、調試運行、工程驗收移交工作。
4、負責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統圖,并及時發放相關領導及單位。
5、負責排水設備的能力測試工作。
6、負責對機電隊所轄區域排水系統的監督、管理、考核工作。
7、配合調度室做好水害事故搶險工作。
第十條 通防科職責
1、負責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災事故搶險的通風管理工作。
2、負責按照盤區、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設計要求在橫川密閉時留設泄水孔和返水溝等泄水設施。
第十一條 物資供應科職責
負責探放水、排水物資和搶險救災物資的儲備、發放工作。
第十二條 井下機電帶班長職責
1、負責分管范圍排水系統、設備包括管路和電氣設施的日常檢修、維護和保養工作。
2、在水災事故發生后,負責排水系統安裝及排水工作。
3、負責中央水倉、盤區水倉、綜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并對中央水倉、盤區水倉排水系統每年進行一次聯合試運轉,驗證排水能力。
4、負責對分管范圍的供、排水管路的巡回檢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沒巷道。
5、負責水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的通信和監測工作。
第十三條 井下采掘修隊組職責
1、負責編制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實施探放水及資料收集工作,配合實施水文物探工作。
2、負責將本單位的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納入到作業規程,并報地質測量部備案。如因工作面變更或水文條件變化,應及時修改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3、負責按照作業規程要求及時掘挖水倉、安裝排水系統,保證工作面正常排水。
4、負責所轄范圍內排水系統的檢修、排水工作。
5、負責執行本隊施工巷道“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工作,并在工作面懸掛超前鉆探管理牌板,配合做好其它臨時鉆探工作
第三章 技術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防治水相關規定
1、各科室單位、井下采掘修隊指派專人負責防治水工作,并將負責人名單、聯系方式報防治水辦公室備案。如因工作需要發生人事變動,必須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防治水辦公室及有關領導。
2、生產、技術部門負責防治水工程設計,主要包括盤區永久水倉、綜采工作面水倉、掘進巷道臨時水倉、泄水巷、大巷水溝等。在盤區及綜采工作面設計時必須把防治水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考慮。
3、地測科按要求在設計前為生產技術部提供相關水文地質等地測資料。
4、工作面圈出后,由地測部采用坑透技術對工作面內構造及富水區域進行探查,并根據探查情況安排隊組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5、根據礦井銜接計劃開展地面三維勘探、瞬變電磁或電法勘探,查清開采區域內的構造及富水性,保證礦井安全開采。
6、機電科要根據提供的最大涌水量進行設備選型、管路的配套。合理科學地布置各接力排水點的排水系統,必須在考慮排水距離、揚程、排水效率等情況下配泵及管路。
第十六條 探放水規定
(一) 探放水范圍
1、在掘進過程中,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
2、采煤工作面或掘進巷道接近勘探鉆孔時必須超前鉆探,根據鉆探情況進一步采取措施。
3、掘進工作面在頂板富水區掘進時應鉆探疏放水后再掘進。
4、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不清時應超前探放水。
5、綜采工作面回采前,根據頂、底板賦水情況有針對性探放水。
6、掘進巷道接近采空區時必須超前探放水。
7、其它如老空區、積水巷道、強含水層、相鄰生產礦井開采區、導水構造、封閉不良鉆孔等需探水地點,接近上述地點必須進行探放水。
(二) 探放水要求
1、地質測量部負責確定鉆探設計,設計中明確孔數、孔深、角度(方位角、傾角)、終孔孔徑、超前探距及其它相關技術要求。
2、采掘隊組根據鉆探設計編制鉆探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必須明確規定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時的應急措施,并組織鉆探施工資料收集工作,每月月底將全部原始記錄報地質測量部。
3、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須安裝滿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系統。
4、必須按照要求嚴格控制距離,保證足夠的鉆探超前距離,現場懸掛鉆探施工牌板,嚴格管理,地質測量部要加強督促檢查。
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響生產需要探放水時,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過巷道內排水系統的排水能力。
6、對采空區、積水巷道、導水構造、強含水層、封閉不良鉆孔等需探放水的地點,地測部都必須準確地繪制在礦井充水性圖上,要求標明積水范圍、積水量積水外緣標高等,并外推60米用紅色圈出積水區的警戒線。
第十七條 防隔水煤柱留設規定
(一) 受水害威脅的下列區域之一,必須留設防水保安煤柱
1、受保護的通水鉆孔。
2、在地表水體、含水沖積層下和水淹臨近地帶。
3、與強含水層有水力聯系的斷層或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4、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老空區。
5、導水、充水的陷落柱、斷層等地質構造。
(二)留設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
1、地質測量部按照有關規程要求并結合生產實際進行防隔水煤(巖)柱的設計,并報集團公司審批。
2、各類防隔水煤柱內嚴禁布設巷道及工作面。
第四章 井下排水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井下排水管理
1、中央水泵房水泵必須保證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 h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2、中央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小時的礦井正常涌水量。盤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盤區正常涌水量。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總容量的50%。
3、井下所有各排水點必須安排專人開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轄巷道內無積水或水倉水位處于最低位。
4、各排水點必須懸掛水倉警示牌及排水設備管理牌,管理牌內容包括水倉編號、隊組名稱、水泵編號、型號、排水量。
5、中央水泵、盤區水泵及綜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統必須建立水泵運行日志,并要求存檔1年。
6、地質測量部必須加強對井下各采掘開生產頭面的排水管理,加大監督、考核力度。
第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各掘進隊組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在工作面安裝排水系統,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強排水設備、管路、供電的日常檢修、維護,確保排水系統正常運行,保持巷道內無積水或水倉水位處于最低位,定期安排人員對水倉或水溝進行清淤。排水系統隨工作面掘進必須向前延伸,距工作面不大于30米。
2、地質測量部對可能與采空區或密閉巷道貫通的掘進頭面必須提前50米下發貫通通知書,生產技術部根據預報通知書提前安排施工隊組制定專門的防治水措施,如巷道密閉拆開排水前,通風管理部要預先安排瓦斯排放工作。
3、在巷道工程移交時,由機電管理部牽頭,有關單位配合將排水系統做為一項主要工作進行移交,無排水系統或排水系統不完善無法正常排水的巷道嚴禁移交,必須限期整改完后方可移交。
4、各開掘隊組在巷道掘進期間,根據地質測量部提供的預測最大涌水量,必須安裝排水系統,包括配備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時在低洼處掘打標準水倉。標準水倉的規格設計和施工由生產部具體負責。
5、各掘進隊組根據水文地質預報,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則,杜絕冒險蠻干的行為。對過地質構造可能造成的涌水異常應超前備足水泵及管路,做到早準備、早預防。
6、掘進巷道頂板淋水、涌水影響人員通行和正常施工作業時,要采用雨布遮擋、接水器導流、挖溝引流等方式,加強水害治理,并嚴禁將淋、涌水引入皮帶或刮板輸送機,造成煤質水分超標或煤倉跑水煤等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條 回采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生產技術部做好防治水工程設計、組織實施及驗收工作,機電管理部做好水泵、管路選型及組織安裝和業務管理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綜采工作面防排水方案,完成分管范圍內防治水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嚴格履行移交驗收手續,相關業務部室及隊組要在移交單上簽字。綜采隊組要根據回采過程中工作面及順槽巷道實際底板起伏情況,再掘打臨時水倉并安泵接管進行動態排水,隨時將工作面及順槽低洼處積水排出。
2、采隊在回采過程中必須注意觀測老塘出水的變化,發現異常及時匯報調度室。
3、采工作面的開工驗收也必須將工作面的排水系統作為一項主要項目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必須限期整改后方可驗收移交。
4、采工作面回采開始后兩側順槽內排水工作歸綜采隊管理。包括巷道文明生產及排水點清挖煤泥工作。
5、地質測量部必須加強由于受采動影響發生綜采工作面順槽煤柱底鼓裂隙滲漏水治理工作。
第五章 地表水防治
第二十一條 地質測量部在每年5月底前調查礦區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情況,疏水能力等,掌握當地歷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資料,為完善礦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提供詳實的水文地質資料。
第二十二條 礦井改擴建的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筑物的標高,必須高出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對于低于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條 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時,有關部門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筑溝渠,排泄積水。修筑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縫和透水巖層。特別低洼地點不能修筑溝渠時,應填平壓實;如果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滲、灌入井下。
2、礦井受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筑堤壩和排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3、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倒滲井下。
4、漏水的溝渠或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記錄(包括充填量、充填時間)及圖紙資料。
5、在雨季,每次降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的地面有無裂縫和老窯陷落等現象,發現涌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方。
第二十五條 對使用中的鉆孔,必須加蓋封好。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通過鉆孔流、灌入井下。
第六章 煤層頂板水防治
第二十六條 地質測量部要查明二1煤層上部各砂巖裂隙含水層、第四系松散層含水層的賦存情況,富水性、邊界條件以及可能的補給水源、補給水量等,查清各個含水層之間的水力聯系;查清礦井范圍內地質構造及其含水特征,掘進開采前對頂板及上部含水層的最大水量提出預測或估算,對采(掘)工作面進行水情水害預測,以便指導生產。
第二十七條 地質測量部要研究煤層頂板充水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空間關系,巖性組合特征,采后冒落帶發育高度與充水含水層在空間上的變化等。
第二十八條 地質測量部積極利用物探手段探查煤層頂板富水性,有針對性對富水區進行探放水。對煤層上部含水量較大的含水層,采用向二1煤層頂板打探眼(或錨索孔等)疏放水方法,采取疏導、排放、配備合理排水設備等措施。
第七章 煤層底板水害防治
第二十九條 生產技術部依據礦井防治水規劃要求逐步實施各項防治水工程。
第三十條 地質測量部負責指導采掘隊組編制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地質測量部采用地面三維地震勘探手段,查明地質構造,并采用地面瞬變電磁等物探手段,查明地質構造的含水性及導水性。同時依據威脅程度,對查明的導水構造進行井下探放。
第三十二條 地質測量部應采用直流電法等井下物探方法,查明施工地點四周構造及其富水情況。按規程要求留足探放水超前距離。對于有突水危險的地段要制定詳細的探、放、防措施,確保人身安全,進行探放水作業時必須采用專用探放水設備。
第三十三條 地質測量部牽頭,積極開展礦井水文觀測,逐步建立、完善礦井水文長觀孔動態監測系統及井下水位、水壓自動觀測系統。
第三十四條 地質測量部在構造發育地段回采過程中要派人觀測,有出水征兆時及時匯報礦調度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構造滯后突水。
第八章 采空區積水防治
第三十五條 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積水區時,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 地質測量部要加強采掘過程中的老塘、廢巷、盲硐等容易積水空間的測量、調查、登記、填繪等工作,并要在礦井充水性圖上準確圈出積水線,同時繪出探水(警戒)線。采掘工程進入探水線時必須超前探水。
第三十七條 地質測量部牽頭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并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八條 地質測量部定期開展礦井防治水知識培訓,尤其是班組長以上干部,以及新上崗的工人,教訓后經過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第三十九條牽頭每月開展一次防治水會議及水患隱患排查活動,對所查問題進行“三定”處理,并限期落實整改情況。
第四十條 地質測量部牽頭每月進行1~2次防治水檢查,檢查內容見考核辦法。
第四十一條 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災害預防處理和計劃》準備好各種搶險物資,派專人管理,并能在緊急情況下及時供應。礦井發生重大水害事故時,執行《礦井井下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四十二條 考核與獎懲
1、防治水辦公室每季對各相關單位防治水工作進行一次檢查考評,對在礦井防治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2、檢查實行百分制,各小項不出現負分,低于85分不給予獎勵。
3、每季度一檢查一排名,排名按業務部室和井下區隊分開進行,根據考核結果,每季度對井下部室及區隊有關人員給予一定獎勵,具體見《礦井防治水管理考核辦法》。
4、地測防治水費用專款專用,各類罰款建立專門臺帳。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水害防治管理制度
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以及我公司的規章制度,為建立良好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和秩序,防止礦山生產建設中水災事故的發生,對礦井防治水工作進行科學管理,保證安全生產有序地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治水領導小組,加強對礦井防治水的組織和管理。
二、分管技術的礦領導要組織有關人員制定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計劃、年度防治水計劃以及礦井水災的防治與處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礦有關部門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周邊礦井、老窯以及本礦井的水文地質情況、積水情況,并在礦井水文地質圖上明確標出其位置、范圍和積水情況。
四、礦井必須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設備、防洪搶險等物資,主管經理負責對該項工作的執行和檢查。
五、建立井下水文觀測站,定期進行礦井水動態觀測,異常情況下要作出水害預報。
六、建立礦井水文地質及防治水有關臺帳,做好詳細記錄。圖紙、資料、數據要妥善保存,不經過領導批準,不得對外。
七、成立專業探放水隊伍,培訓探水設備操作人員,配備必要的探放水設備器材。
八、采掘工作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指導方針。
九、井下采掘工作面都要認真制定相應的“探、放、堵、截、排”綜合防水措施。尤其是靠近富水疑問區時,必須先探水。
十、抓好雨季“三防”工作,礦每年在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成立“三防”領導小組,作出“三防”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十一、物資科必須備有一定的防治水應急物資、設備、材料。動用后要及時補充。
十二、嚴禁采動礦井防水煤柱,如周邊已無水患,必須采動時,要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采掘。
業務保安聯系制度
1、每月要上、中下旬要堅持礦井涌水量觀測,填寫觀測臺帳。涌出量突然變化時和月底,要將觀測對比數據(預測預報)及時報礦技術負責人。
2、單項防治水規程完工,要將所有資料進行系統分析、整理、總結,并分門別類歸檔保存。
3、對于涌水量觀測成果,應及時分析提出預測預報,并組織礦相關領導及管理人員學習、會簽。
4、年底要根據當看資料,對基礎水文地質圖件進行補充或修改。
5、防治水資料必須高專柜存放,專人保管,有目錄,做到查找方便。
6、按照規定的時間,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水文地質說明書。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遇到或觀測可能出現的水文地質情況。
7、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所有資料的發放、借閱須有關領導批準,并履行登記、發放、回執手續。
水情水害排查制度和預報制度
1、隨著礦井開采深度的不斷加深,為適應煤礦水害日趨嚴峻的形勢,確保安全生產,特制訂本制度。
2、礦井必須根據次月采掘安排,進行水情水患排查和預測預報。
3、水情水患排查的內容應包括: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防排水設施、設備、供電、平地防洪、防治水材料供給、防治水技術管理等內榮。
4、月度水情水患排查工作由礦總經理負責,總工程師帶隊,安全、生產、機電及其他相關人員參加。檢查完畢,必須填寫排查記錄,所有參加人員簽字。
5、礦防治水管理部門必須根據水情水患排查、月度防治不臺帳匯總資料等數據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及時對水文地質情況提出預測預報報告。
雨季防汛防洪隱患排查制度
汛期即將來臨,為切實做好本煤礦企業的防汛工作,防范暴雨洪水引發煤礦事故,確保安全度汛,現就制定防汛防洪制度如下:
一、進一步健全防洪抗災制度,全面落實責任制
我礦要按照上級領導部門統一部署,全面做好防汛工作,要進一步健全防范暴雨引發事故災難的組織機構和機制,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水、防雷電)領導小組,加強對防汛工作的領導,編制雨季“三防”工作方案,明確“三防” 工作的重點、難點、責任人和防控措施,及時召開會議,研究、檢查防汛工作落實情況。
二、制定汛期礦井防治水措施,加大巡視檢查力度
制定完善礦井水患防治措施,堅持“先探后掘,有掘必探”的原則,明確專人負責對井上、下水文變化情況跟蹤調查分析,督促檢查探放水措施的落實情況。要及時掌握本礦及相鄰礦井的開采情況,特別是對鄰近關閉煤礦的采空區及積水情況進行詳細摸查,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和治理措施,及時排除隱患,堅決防止透水事故的發生。
三、加強防汛物資和防洪設施管理,做好應急搶險準備工作
定期對井上下供電設備、礦井排水設備、防雷電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加強對矸石山、煤倉排水設施的檢查、維修,確保礦井供電和排水設備、設施完好。要及時疏通防洪溝渠,修筑防洪堤壩,河溝沿岸及地勢低洼地區不得存煤,更不能建辦公和職工宿舍等建筑。每次降大到暴雨前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巖溶塌陷等情況,山區及易發生泥石流地區,雨天要密切監測山體滑坡、泥石流、洪水等可能發生的災害情況,防止發生傷亡事故。要備足防汛物資,一旦災害事故發生,確保物資和人員能及時調動和到位。
四、建立重大水害隱患及時撤人制度
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制度。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淹井時,必須立即撤人停產,在確認隱患已徹底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煤礦企業沒有制定防范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治理計劃和防范措施的,雨季不得進行井下生產作業。
五、加強對已關閉煤礦水文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
要加強對本地區已關閉煤礦和廢棄老窯水文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并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口位置、井田開采范圍、開采年限和地表水情況,準確掌握礦井受水患危險情況,并歸檔備查。
六、加強汛期安全調度和值班工作
煤礦各科室、各單位要實行汛期24小時值班制度,應有1名主要領導帶班,保證通訊、調度系統暢通,及時掌握本地區、本單位煤礦企業的防汛情況。出現重大險情要及時采取措施,并按有關要求立即上報。
第二章 地測防治水措施
防治水監控防治措施
為突出煤礦安全生產,促進防治水工作,防止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礦井和職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此防治水防治措施:
一、煤礦必須有負責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機構,明確責任,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主要負責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解決防治水所需的人、財、物等;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責防治水工作的技術管理。
二、煤礦必須配齊滿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水文地質類型簡單礦井配備不少于1名,中等及以上礦井不少于2名。所配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具備一定的專業素質。
三、煤礦必須加強礦井防治水基礎工作。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等齊全、準確;圖紙資料完善可靠、填繪及時;做好礦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生產安全需要。
四、煤礦必須抓好水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水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患必須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項目、資金、措施、時間、人員、責任六落實。
五、礦井必須具備完善的排水系統,排水能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突水危險的礦井和區域必須按規定設置防水閘門等防水隔離設施,實現分區隔離。隔離設施必須安排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防水閘門每年必須由分管負責人組織兩次關閉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六、煤礦必須加強對老空、采空區積水情況的探查和管理,加強對鄰礦老空及廢棄老窯情況的調查分析;礦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每年必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復查核實,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加強與鄰礦之間的關系協調,按安全互保協議要求搞好圖紙交換,建立完善的檔案資料。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制度。
七、必須嚴格執行防治水審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巖層水或地表水威脅的礦井,必須按照礦井設計和礦井地質報告的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未經省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嚴禁擅自提高開采上限。受承壓水威脅的礦井,開采前必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編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權限報批后組織實施。
八、必須按有關規定留足礦井邊界隔離煤柱,不得擅自采動破壞;變更邊界煤柱,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報省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危及相鄰礦井安全的泄水、貫通巷道等行為。
九、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本單位的“雨季三防”工作進行全面分析排查,對主要排水系統進行聯合試運轉。受雨季降水影響或威脅的礦井,必須制定專門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業廣場場地高程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必須有防、堵、疏、排措施。
十、煤礦企業必須加大對防治水工程的資金投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必須每年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防治水工程計劃,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計劃,并組織實施。
地表水監控防范措施
為了確保今后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在今后的開采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以下措施執行
1、加強采掘管理,對井上下開采位置經常性進行對照分析,一旦發現存在地表水下開采,必須立即上報礦安委會,聘請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分析研究。
2、做好井口防水工作,特別是雨季時的三防工作,嚴防井口灌水。
3、防止地面滲水,對井田范圍內的河流、溝渠等水體開采前盡可能的改道或移出礦區外。
4、如不能改道或移出礦區之外的,應修筑河堤壩,加固河床,以防井下漏水或汛期喝水出潮對礦井造成危害。
5、加強地面防治水工程檢查。雨季到來前,應對整個地面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承壓水開采安全技術措施
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方針。
礦井開拓掘進首先要地測部門探明礦區及周邊老空、老窯的分布情況,掌握預計儲水量,并依據礦井開拓而編制開采計劃。
承壓水開采要納入防治水計劃當中,當每次掘進開始前要利用有限空間,依靠物探儀器探測前方富水情況,并及時提出預警信息,設置防水煤(巖)柱,通知各部門做好探放水準備,列入探放水倒計的日程。
承壓水開采工作要依據掘進進度進行,準備掌握預警信息。
當承壓水開采各種信息提出后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同時協力搞好開采工作。
承壓水開采前后不能停止或減少鉆探的次數,不能替代探放水工作,必須堅持探放水原則,鉆探可以進一步驗證預測預報結果。
每一次掘進探放水結束之后,要認真分析預測預報成果,總結經驗教訓,并進一步完善預測預報技術技能。
預測、預報工作要做好各種頂、底板水、斷層裂隙水、溶洞水、老空水的防治工作,為礦井綜合防治水工作做好技術指導資料。
在有突水危險的地區設置防水閘門,防止巷道或采區突水時,阻擋水流,進行分區隔離,防止災情擴大,并要對防水閘門定期檢查和維修。
水閘墻采用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建造,筑墻地點應選擇在巖石堅硬、完整的地方,并經驗收合格。
礦井煤層頂板有含水層等積水體存在時,應觀測“三帶”發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區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超前探放水。
礦井煤層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并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面,在開采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和安全措施,待查明條件后,再確定是否開采。
巷道掘進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導水陷落柱及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必須采用鉆探、物探等手段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寫出水情分析報告,提出防范措施,經礦井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掘進工作。
礦井探水鉆孔內水壓大于2Mpa時,應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礦井開采受水威脅嚴重的煤層,嚴禁用巷道直接揭露導水構造或強含水層。巷道必須穿過時,應提前進行疏水降壓或預注漿處理。
礦井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于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水壓開采”,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礦井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厚度,能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采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允許的安全水頭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措施;
承壓含水層的補給邊界已經基本查清,可預先進行帷幕注漿,截斷水源,然后疏水降壓開采,但必須編制帷幕注漿設計;
承壓含水層的補給水源充沛,不具備疏水降壓和帷幕注漿條件時,可采用局部注漿加固底板隔水層或改造含水層為隔水層的方法,但必須編制專門的設計,在有可靠防范措施的條件下進行試采,制定專門的防止淹井措施。措施應包括防止突水、建筑防水閘門、留設防水安全煤(巖)柱、增加排水能力等內容;
采取降低底板破壞深度的采煤方法,如條帶開采或巷道穿采等。
礦井采用垮落法管理頂板、開采受底板承壓水威脅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長度一般不得超過100m,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間懸頂面積(走向×傾向)不得超過2×1.5m2;否則,必須實行人工強制放頂。不能實行人工強制放頂的采煤工作面,礦井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采煤作面長度。
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時,必須采取建筑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加抗災強排能力等能力等防水措施。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當開拓到設計水平,只有建成防、排水系統后,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煤層底部有強巖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并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
井底水倉能保持一定的儲水量,并合理安排循環清挖水倉。
掘進工作面必須有經過審批的單項作業規程,施工單位負責人必須認真貫徹,并有記錄,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進,不探不進”的探放水原則,防止透水事故的發生。
對采掘工程需揭露的斷層和陷落柱,利用瞬變電磁物探和鉆探手段,查明這些構造的富水性和導水性,提前為采掘工程過這些構造做準備,確保不發生大型突水事故。
堅持做好每月的地質、水文地質預報工作,為礦井安全生產打下堅實的基礎。
做好回采工作面的地質觀察工作,盡可能查明掌握工作面內部的地質構造發育情況,杜絕回采直接揭露不明地質構造,確保回采工作面的安全生產。
加強掘進巷道的超前探測工作,對出現煤層松軟、頂板破碎等異常現象及向斜軸部易發育陷落柱部位,利用地質超前探測儀或鉆探進行探測,堅決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避免采掘工程盲目揭露地質構造,以保證安全生產正常進行。
做好每月的水患排查和采掘工程的地質條件分析工作,提高預測預報準確率,真正實現地質工作的超前性、準確性,指導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
每月不定時的對全礦各個回采、掘進工作面進行水情觀測,為礦井水情水害預報及排水系統的改善提供了真實可靠的資料。
井田內有導水斷層、裂隙(帶)、導水陷落柱時,必須查出其確切的位置,按規定科學留設防水煤(巖)柱;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設防水煤柱。嚴禁開采各類防、隔水煤柱。
巷道過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薄弱地帶時,以及時預測有采空區積水時,必須落實探放水措施。
探水眼分布呈扇形,打一中心眼,四周眼于中心眼一定的夾角(10°~15°),一般情況下打探眼不少于5個,特殊情況可根據圖紙資料、地質變化情況等可增加打眼個數,否則必須停止掘進一切作業實施。
加強靠近探水工作面的支護,閉子打嚴,以防高壓水沖垮煤壁和支架。
檢查排水系統,根據預計出水量安裝足夠能力的排水設施,清理巷道浮煤、雜物、挖好排水溝。
水壓較大時,探水孔要設套管,以便安裝水壓表及控制水閥。
探放水地點或附近要安設電話或派專人聯絡,以便與調度室和主泵房聯系。
承壓水開采過程中,受水威脅地區的所有施工人員都必須掌握透水預兆,熟悉避災線路和自救常識。
做好突水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應急預案進行一次透水事故的演習,提高職工自我保護、自救的能力。
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全員對井下出水征兆的認識,了解突水特征,掌握防治水的措施,學會及時避險。
周邊煤礦及廢棄老空積水防治措施
為了加強煤礦防治水管理,編制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因此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查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特制定周邊煤礦及廢棄老空積水防治措施。
1、煤礦成立專職防治水工作管理隊伍,由礦總工程師領導,具體工作由防治水專業組組長安排。
2、針對主要含水層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報。
3、對含水層、以及在接近礦區邊界的開采中要加探水工作,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倔”的方針。
4、定期與周邊煤礦交換圖紙,了解雙方開采情況,以及相鄰煤礦水文變化情況。
5、特殊情況下的開采,以及重大水患要與周邊煤礦建立情報暢通通道。及時制定措施防止水患。
6、特別要加強對煤層底板高于我礦的左嶺煤礦的監控,要及時了解該礦每天的礦井涌水量。作為我礦防水患依據。
7、加強對礦界防水煤柱尺寸的監管,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留設防水煤柱。
8、及時對周邊煤礦的監測數據整理,并在井上下對照圖和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明確標出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9、每年在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防治老窯積水,七條措施
1、克服麻痹僥幸心理,避免疏忽大意。由于老窯積水的分布規律不易掌握,有帶有災害的特點,一旦警惕不高,很簡單的問題也會釀成慘痛的水害事故。因此,必須采取嚴肅慎重和一絲不茍的工作態度,堅持“全面分析、逐頭逐面排查,多找疑點,有掘必探”的基本原則。
2、認真分析老窯積水的調查資料,由于缺乏準確的測繪資料,是老窯積水防治難且易于發生水害的主要原因。因此對老窯積水調查資料的系統分析和正確使用,是防治這類水害事故的一個關鍵環節。對老窯積水資料的調查,一定要嚴肅認真、深入細致、確切的加以記錄,并且要反復分析核實,判斷可靠程度,指出疑點和問題。
3、制定合理有效的防止對策。分管安全的領導和技術負責人要千方百計的了解掌握本礦井周圍的老窯積水分布情況,各片積水與本礦井各采區之間的隔離情況,要組織有關人員編制有關圖件,全盤安排開拓部署和采掘工程。
4、嚴密組織探水掘進。老窯積水有分散、孤立和隱蔽的特點,水提的空間分布幾何形態非常復雜,往往很不確切。防治他們的唯一有效手段就是探水掘進。在有足夠的幫距、超前距和控制密度的鉆孔掩護下,掘進巷道逐步接近它,最后達到發現它的目的。
5、特別注意近探近放和貫通積水巷道或積水區。
6、重視自采自掘采空廢巷積水的探放,對原不積水的區域要分析重新積水的條件和可能,經常圈定積水區;分析測繪精度和誤差,注意可能少填、漏填的巷道等;不能過分自信,盲目近探近放。
7、加大“有掘必探、先探后倔”管理力度,現場和管理緊密結合,慎重對待。
井下涌水動態觀測措施
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精神,結合我礦的實際生產情況,為確保安全生產,有效預防水災的發生,加強防治水措施及觀測井下各地點涌水、采空區,采掘工作面地板的滲水情況,特制訂出我礦井下涌水動態觀測措施。
主泵房每天開泵時間及排水量,做好記錄。
觀測井下疏水孔涌水量及水壓變化情況。
觀測井下底板滲水的變化情況及開泵時間、排水量。
探放水領導負責井下開泵時間、排水量、涌水情況,制表上報主管領導,進行分析及時掌握涌水量變化情況,進行導疏措施。
疏放水安全措施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防治水管理工作,有效防止水害事故的發生,為確保安全生產,有效地扼制疏放水事故的發生,特制定疏放水安全措施:
放水前,首先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防止水亂流,且必須有足夠的水倉容量。
放水地點15米內必須對巷道加強支護,如打抬棚等。
放水地點正頭必須打密閉或砌防水墻,下部則必須砌攔水墻。
排水管道必須是一備一用。
排水泵必須是一備一用一檢修,并且能滿足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正常涌水量,水泵必須兩臺聯合試運行。
必須對放水地點的地質情況進行分析,預計容水量。
放水地點必須有專門的電話通向礦調度室。
必須對放水地點作出設計,并報上級批準后,方可疏放水。
放水人員必須熟悉避災路線,并在巷道內標明方向。
放水時,必須是專業人員進行放水。
放水時對構成威脅的下山等地點,人員必須撤離,不撤人不得放水。
放水人員必須懂得放水操作技術。
瓦斯檢查員隨時隨地檢查放水時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濃度。
放水時瓦斯濃度、二氧化碳超限時,必須停止放水或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并上報調度室。
放水時必須是小孔放水,不得大孔放水,控制好放水量。
地測人員時刻注意出水量、水壓變化,并做好記錄上報調度室。
地測人員要時刻注意出水的清濁和雜質情況,并做好記錄。
放水時必須對放水地點的水壓、放水量及煤層透氣性進行試驗。
放水時要批定可靠的放水順序和放水量,不得過大。
放水時,放水人員不得私自離開放水地點,任意地流水。
放水量小于水倉容量,放水速度要適當。
礦井老空積水防治措施
堅持“全面分析,逐頭逐面排查,多找疑點,有疑必探”的基本原則。
建立專業探放水隊伍,專人負責管理。
對礦井老空積水資料調查,系統分析核實,判別可靠程度,找出疑點和問題,本著“留有余地,以防萬一”的原則,在有關圖紙上圈定積水線,積水線外推50~150m 為探水線,探水線外推50~100m為警戒線。
對有測繪資料作依據的積水區,要標測繪日期,外推30~60m圈定探水線。
對確定的積水疑問區,通過逐級審定,然后作為老空積水防治的依據。
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標繪礦井出水點位置及涌水量,分析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積水范圍、標高和積水量。
接近有老空積水疑問區時,利用物探和鉆探探明、核實積水區的積水量及范圍,確定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的位置。
對需探放的老空積水分析、查明后,在確定的探水線位置布置鉆場和積水區下部布置輔助水倉等排水設施進行探放水前的準備。
加強鉆場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在放水巷道兩側堆積高度不低于0.5m的沙袋,防止沖倒支架。
在打鉆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測量和防探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鉆孔數目。
預計積水區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鉆進之前,必須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閘閥,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
鉆孔內水壓過大時,應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并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老空積水區高于探放水點位置時,只準打鉆孔探放水;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并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鉆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鉆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6056)。
探水工作面一切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必須良好。
加大探水工作面供風量,加強局扇、風筒的維護管理,防止漏風和發生循環風,并將風筒末端接到探水工作面迎頭,對著鉆孔及時吹散瓦斯,避免積聚。
加強探水地點的瓦斯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必要時還要設瓦斯自動監測報警斷電儀。
確認鉆孔內無回水,表明鉆孔已穿過老孔無水流時,可用黃泥、破布、木塞等將鉆孔臨時封閉。
地表水防范安全措施
地表水是礦井水害事故中充水因素之一,不僅對礦井的安全生產工作帶來影響,同時也危及井下工人人身安全,防止地表水的侵入而造成水害事故,確保礦井安全有序生產,特成立監控防范領導機構并制定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地表水文觀測網系統,并有專人負責。
每年雨季到來之前,組織有關人員疏通清挖工業廣場流水通道,做好季節性地表水防治措施。
派專人對礦區范圍內的地標進行定期巡查,對地表塌陷、搬縫及時標繪上圖,并填堵夯實。
定期觀測地表水文觀測網鉆孔變化情況,做好記錄、臺賬。
對因雨水匯流處修筑排洪渠將洪水引出礦區。
查明礦區地表水庫、池塘、河流位置、水位變化情況。
礦井水害綜合防治措施
水害是煤礦重大災害之一,在煤礦生產建設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水的威脅。水害輕者會增加煤礦企業負擔,影響經濟效益;重者會直接危害職工生命安全和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為切實搞好礦井水害防治工作,徹底杜絕水害事故,實現安全開采,確保安全生產順利進行,特制訂水害綜合防治措施如下:
(一)地面防治水
做好對地表塌陷裂縫的填埋處理和沉降土地的復墾工作。采礦引起的地表黃土塌陷及裂縫較為發育,并對當地的生產生活造成很大的影響,盡管通過計算普遍認為開采沉陷裂隙與地表下沉造成的黃土塌陷裂隙之間大部分不存在直接聯通關系,但目前尚不能完全證實部分塌陷裂隙未延續到基巖之下,因此防止地表水或大氣降水向下入滲,是防止礦井涌水增加的重要方面。在有條件的地方修筑地表的排水設施,及時匯集并排泄大氣降水。
大氣降水可以通過斷層、采礦裂隙等進入井下。礦井經過多年的開采,地表局部有塌陷和裂縫,構成了大氣降水涌入礦井的通道。因此應加強地表采動塌陷裂縫情況的調查,每年在雨季前組織力量回填,雨季中加強觀察,必要時進一步回填處理。
(二)井下采掘防治水
1、掘進工程防治水工作建議
當巷道下山過斷層、裂隙帶遇頂板水時,可采取以下治理方案:
①根據涌水量大小影響程度,在距掌子頭10m~20m處巷道下側拉水溝做水倉。
②對巷道頂板裂隙多、淋水較大的區段,改錨桿支護為架棚支護,一方面可減少打頂錨大量涌水問題,另一方面可保證安全施工,避免二次支護。
③對已形成的流水錨桿眼或裂隙淋滴水集中帶,用防雨布蓬頂或制作專門能安裝在錨桿中的盛水漏斗匯水,導入管中引流至水倉抽排。
當巷道上山施工時,主要采用水溝排水為主,個別地方輔之以水泵、管道排水。在掘進前,首先進行“超前探水鉆”,確定掘進距離方可掘進。
2、采掘工程防治水工作建議
隨著采區向深部延伸,水文地質條件將會有較大的變化,建議進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①對造成采區工作面涌水的主要含水層,在研究勘查資料的基礎上,建議能通過儀器進行探測,在掘進期間考慮打深孔進行水的釋放。
②工作面設計時應充分考慮水害的綜合治理。
一、建議施工采區及工作面泄水巷,從方案上保證防排水體系完整,有利于涌水的有效疏排;
二、在工作面設計時盡量采用偽斜仰采布置,使涌水流向采掘后方,經泄水巷或泄水鉆孔以及通過下順槽拉水溝、超前做水倉進行治理,以有效解決疏排問題;
三、在工作面設計時應先布置開采最低水平工作面,提前釋放頂板水,減輕水害影響;
四、工作面設計時盡量將運輸巷放在下巷,這樣水向下流,瓦斯上行,使瓦斯及水害治理的矛盾得以分解;涌水向下巷匯流,拉水溝做水倉或補巷甩斷層時設備使用方便,也較有利于設備管理;工作面積水形成煤泥后下巷易處理,同時又不影響行人運輸和通風;考慮在上部工作面回采前,可先將采區下部工作面的一條巷道做出來至切眼位置,將其與上部工作面的切眼拉通,利用下部巷道對積水水患進行提前釋放。一則可以避免工作面后期回采過程中排水困難的問題(需要專門鋪設管道排水),二則可以避免下部工作面回采時,必須對上部工作面積水區進行防治或釋放。
(三)導水裂隙帶防治水
1、當含水層與煤層頂板之間相對隔水巖層的厚度已大于安全厚度時,在正常情況下對煤層開采無甚影響,不過存在大型導水斷層及陷落柱時,會使煤層開采時含水層中的水能沿導水裂隙帶進入采區。此時可在煤層開采前從掘進前方打鉆孔,對導水裂隙帶進行注漿處理。導水裂隙帶注漿部位必須是在采區導水裂隙帶的頂部與含水層底板之間,高了不起止水作用,低了會被煤層開采后所產生的導水裂隙帶或冒落帶所破壞而失去其止水作用;如注漿堵水的對象是大型裂隙時,應首先大量注砂石或其他填料,然后注水泥漿膠結,以免漿液大量流失,達不到止水目的。
2、及時將一直陷落柱標于平面圖上,確定其平面位置,以便在采掘時,提早做好安全預防措施,避免采空積水區通過陷落柱進入采掘面,造成涌水或突水事故。
3、對于小型斷層裂隙導水,若涌水來自頂板,則采取拉水溝疏排或拉水溝做水倉,設泵及時抽排處理;若水來自底板煤系含水層,可采取加蓋封堵抽排,對巷道兩幫進行澆灌及向深部打鉆注漿封堵構造裂隙帶等方法進行綜合處理。
在采掘即將遇到封堵不良鉆孔和廢棄的井筒時應先探測,再施工,以防萬一。對僅導通上部含水層組的鉆孔可以自流疏干;而對于導通灰巖含水層的不良鉆孔,則需按有關規定采用地面和井下封堵相結合的辦法進行治理,有條件時可將其水接入供水。
(四)老窯防治水
本區煤炭開采歷史較長,經調查井田內小窯(古窯)多,分布較集中,盡管小窯于2006-2007年前均已關閉,但雨季前必須進行進一步小窯(古窯)調查,發現小窯(古窯)井口及時封堵,防止洪水通過小窯(古窯)灌井,發生潰水事故。
(五)工作回采面
對工作面布置探放水鉆,同時采用瞬變電、坑透儀,電法等多種方法對工作面綜合進行防止工作。
井下防治水措施
㈠查明水源
由于井田水文地質資料和勘探技術等因素限制,在開拓開采過程中除有專人收集井下各種水文地質資料同時,還要通過利用先進的物探技術,掌握古井,采空區的積水以及主要含水層、斷層充水裂隙的分布,從而定出礦井的開拓開采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對新形成的采煤工作面利用瞬變電磁物探儀對煤層底板進行探測,然后富水區域進行疏水降壓和煤層底板注漿加固技術改造。
㈡探放水
(1)探水
井下生產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凡遇到下面情況都必須停止掘進,進行探放水:
掘進工作面接近溶洞、含水層(流砂層、沖積層、各種承壓水的含水層、含水斷層或與地面大量積水區相通的斷層);
掘進工作面接近被淹井巷或有積水的水窯、老空;
上層積水,在下層進行采掘工作,兩層間垂直距離小于采煤工作面采高的40倍或小于掘進巷道高度的10倍;
在邊探邊掘區掘進時,掘進長度達不到允許掘進長度;
采掘工作面發現出水征兆;
當采掘工作面接近各類防水煤柱時;
接近可能同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漿區時;
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探水前應注意的事項:
加強靠近探水工作面的支護,以預防高壓水沖垮煤壁及支架;
檢查排水系統,應根據預計出水量確定是否加大排水能力,清理水溝、水倉使其暢通和緩沖作用;
水壓較大時,探水孔要設套管,以便安裝水閥控制放水量,特別危險的地區還要選擇堅固地點,砌筑水閘墻;
深水工作地點要安設電話,以便能及時與調度室和中央泵房聯系。
探水時注意事項:
探水地點要確保與相鄰地區的工作地點的聯系,一旦出水,要馬上通知水害威脅地區的工作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打鉆時,要時刻觀察鉆孔的情況,發現煤層疏松,鉆桿推進突然感到輕松或順著鉆桿流出來的水超過供水量時,都要特別注意,這些都是接近或鉆入積水地點的積兆。碰到這種情況,要立即停止鉆機,進行檢查。如果孔內水很大,噴射較遠,必須馬上固定鉆桿,背緊探水工作面,如加固煤壁及頂底板。
探水工作面要經常檢查瓦斯及其他有害氣體,當瓦斯含量達1%時,必須停止鉆孔;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使其降至1%以下,方可開動機器。
(2)放水
①疏放老空水,有下列幾種方法:
直接放水。當水壓不大,不致超過礦井排水能力時,可利用探水鉆孔直接放水。
先堵后放。當老空水與溶洞水或其他巨大水源有關系,動水儲量很大,一時排不完或不可能排完的情況下,應先堵住出水點,然后排放積水。
先放后堵。如老空水或被淹井雖有補給水源,但供給量不大或在一定季節補給時,應選擇時機先行排水,然后進行堵漏。
②疏放含水層水。它包括地面疏放水、用井下疏水巷道疏水等。前者適用于埋藏較淺、滲透性良好的含水層。后者適用于已摸清水源,并預算出涌出量的情況下。
③放水時的注意事項
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并要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數量及放水眼的流量。
要經常觀測鉆孔中水量變化情況,特別放老空積水時,當水量變小或無水時,應反復多次下鉆至原孔深度或超過原孔深度,以防鉆孔被堵塞,造成放干積水的假象,避免掘進時發生事故。
放水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孔內放出的瓦斯及其他有害氣體的含量,以便采取措施。
㈢留設防水煤柱
留設防水煤柱的目的是為了截止井上、下各種水源的通道。確定煤柱尺寸,必須考慮到被隔水源的壓力、流量、煤層的賦存狀況等各種因素。
防水隔離煤柱因作用不同,大致分為井田隔離煤柱、斷層防水煤柱、被淹井巷之間的煤柱及防止潛水及流砂等流入巷道而留設的煤柱。
㈣截水和堵水
截水。為了使井下局部地點的涌水不致波及其他地區,需要在涌水的巷道中設置水閘門或水閘墻。
堵水。注漿堵水是通過對煤層底板打鉆孔再將專門制備的漿液通過管道壓入地層裂隙或孔洞,經凝結、固化后達到隔絕水源的目的。
㈤其他水害綜合防治措施
(1)認真核查本井田內斷層煤柱、河流煤柱的設置情況和各種鉆孔的封閉情況。
(2)有生產科、地測科負責對我礦有關水文地質、礦井總用水量和井下各出水點涌水量設專人進行定期觀測,建立檔案,及時分析地下水動態變化。
(3)在生產過程中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進,先治后采”的綜合礦井防治水措施,及時排除隱患。每月由生產技術部門對井下各地點進行水文分析,提供水文地質預測預報報告,并下發到有關科室及采掘對,做到心中有數,在施工中,地測人員及時深入井下各采掘地點進行水文觀測記錄,加強水文地質分析,對可能發生突水的地區和地質疑問區應采取以下措施:采用直流電法物探和瞬變電磁物探,查出可疑點;對可疑點進行鉆探驗證;疑點排除等措施后方可恢復采掘工作。要求現場采掘工作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停止掘進,并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
㈥避災措施
工作面一旦發生突水預兆,必須立即停止采掘工作,并就近用電話迅速向礦調度室匯報,同時應采取措施把災害減到最小損失;若情況緊急,透水即將發生,應及時撤出受水威脅地區的所有人員;若透水事故已經發生,人員無法撤出,在場人員應盡量了解和判斷事故所迫及的范圍和程度,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迅速組織搶救,盡可能就地取材加固人員所在地點的巷道支護或設置隔水墻,設法堵住出水地點,防止事故繼續擴大;若無法搶險時,應清點人員,有組織的沿規定的避災路線迅速撤退到出水點上部安全地點。
第三章 地測防治水各級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探放水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認真執行“有疑必談,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按時完成探放水任務,確保安全生產
建立健全業務保安和崗位責任制,開展反“三違”活動。
必須按照探放水作業規程、探放水安全措施進行作業;認真做好探放水紀錄,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須加固打好密閉。
根據排水能力采取有計劃的排水,并做好水溝清理工作,保證安全放水。
在探、放水過程中,不斷了解掌握情況,發現異常,立即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向調度室匯報。
做好探放水設備的維護和保養,確保探放水設備都能正常運轉。
組織全隊職工學習專業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探放水人員的素質。
做好探放水工作的統計、分析、預測和預報工作,保證人員、工資、機構、領導四固定。
防治水副總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在技術方面負責繪制本礦煤炭技術圖紙和收集管理有關煤炭技術方面的。
二、負責搞清本礦井田地質構造、老窯分布及積水情況。為全礦煤炭安全生產提供第一手資料。
三、負責制定探放水制度和測量繪制必要的圖紙。
四、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搞好礦區的資源管理,及時解決生產中的技術難題。
五、會同機電科做好機電技術工作和各種機電和工程設計、對四大設備,要認真做好年鑒。
六、會同礦安全科,審定有關“三大規程”的執行情況和驗收工程質量。
七、負責審報有關改建、新建的科技項目,加強技術改造,改革開采方法,努力提高資源回收率和炭塊率。
八、參加有關設計的審查工作,參加與本業務有關的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防治水相關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也是防治水工作的責任主體,依據《煤礦安全規程》,建立健全各級水害防治工作責任制,明確責任,抓好日常水害防治工作,有效遏制水害事故。
煤礦主要負責人是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水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組織落實重大水害防治安全技術措施。
總工程師是礦井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工作的主要責任人,負責對水害防治相關技術工作的日常管理。
礦井要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專業技術負責人,配備專職水害防治人員。
深入井下了解和掌握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影響生產建設中的各種地質因素,提出了預測預報和防治措施。
搞好采掘工作面的水文探測工作,做好井上下對照測量,合理留設保安煤柱。
做好井下水文地質觀測工作,建立觀測臺帳。
建立健全相關礦井水文地質資料檔案。
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設備、防洪搶險物資,并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
在汛期,根據不同的涌水量和排水期間、地點,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杜絕事故的發生。
參與井下重大事故的處理與分析,提供可靠的數據、圖件。
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礦井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
第一條 總 則
為了明確我礦安全技術管理責任,切實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防治水工作的政策、法規和《煤礦防治水規定》、有效預防礦井建設中水害的發生,保證礦井施工安全,特成立新玉煤礦防治水領導小組,望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
第二條 指導思想
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
第三條 奮斗目標
一、杜絕因礦井水害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二、杜絕突水淹沒掘進和回采工作面及以上的水害事故。
三、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大礦井水害防治力度,落實責任,保證各項防治水工程的正常進行,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條 組織機構
新玉煤礦成立防治水領導小組
組長:礦長
副組長:副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總工程師、采掘修隊長
成員:各專業副總工程師以及采煤隊、掘進隊、維修隊、機電科、井口車間、通防科、瓦斯辦、安全科、總工辦、調度室、物資科、綜合辦、財務科等單位負責人。
第五條 基本任務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的防治水工作法律法規、規定、指令。
二、加強礦井防治水基礎工作,做好各種水情、水害的預測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
三、抓好水害水患的分析排查和治理工作,對排查出的水害水患,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并明確責任,定期落實。
四、根據礦井生產接替情況,做好各種水文補勘和防治水工程。
五、落實具體防治水工作任務的實施,監督檢查各類防治水工程施工質量和進度。
第六條 崗位職責
礦井防治水工作直接影響到職工人身和生產安全必須嚴抓共管。
一、組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總責。解決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物力和資金問題,保證防治水工作的正常進行。
二、副組長組織落實礦井防治水的相關問題和措施,定期檢查各有關部門防治水工作進展情況,對全礦防治水工作負技術責任,貫徹上級的有關規程、條例、等,負責防治水井巷工程及防治水系統設計,負責組織編制和修改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負責組織礦井水害隱患的排查,審批防治水施工措施。
三、小組成員協助副組長做好防治水技術措施的審批和實施。
四、安全科對全礦防治水工作負安全監督檢查責任。
五、地質防治水技術人員負責全礦防治水工作中水文地質分析、水情水患預測預報和探放水工程設計及防治水措施的技術業務管理。
六、機電科負責礦井主要排水系統的安裝、管理、維護工作和全礦防治水工作所需的機電設備配置、管理、維護和監督檢查工作。
七、調度室負責防治水工作信息處理和調度指揮。
八、通防科負責職責范圍內防治水工程的瓦斯檢查及隱患排查治理。
九、抽排區負責探、疏放水鉆探工程的具體施工及相關措施的編寫。
十、采、掘、開等一線生產單位對施工范圍內的防治水工作負責。
十一、礦井的每一名員工有自保互保和發現水患及時報告的責任。
第七條 防治水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任務
一、總工辦
總工辦(地質測量)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的責任部門,在組長和副組長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中的具體業務。
(1)必須嚴格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開展好各項水文地質工作。
(2)必須做好采區、工作面水文地質探查(補充勘探)工作,選用物探、鉆探、化探和水文地質試驗等手段,查明構造發育情況及其導水性,主要含水層厚度、巖性、水質、水壓、富水性以及隔水層巖性和厚度等。凡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或預計涌水量較大的采掘工作面,尤其是不能實現自流僅能依靠水泵排放涌水的工作面,應超前開展井下水文物探,進一步查明開采區的富水情況,并提出防治水措施。
(3)負責健全地下水動態觀測網,對所有的影響安全生產的充水含水層布設水文觀測孔,積極推廣先進的水位自動觀測技術,以獲得準確豐富的水位資料。
(4)開采淺部受水害威脅的煤層,必須有充分的水文地質資料和“三帶”觀測資料,負責編制專項報告,確定安全合理的開采上限,方可開采。
(5)加強礦井防治水基礎工作。
收集、掌握井下、野外水文地質資料,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等要齊全、準確,圖紙資料要完善可靠、填繪及時。做好礦井水害(情)分析預測預報工作,及時報送各采掘開一線生產單位及礦領導。
(6)參與審查每一作業地點的作業規程,查清工作地點的水文地質情況、水害因素,確定需要實施的防排水工程和探放水措施。
(7)負責編制探放水設計,并參與探放水施工的有關管理工作。
(8)受水威脅的回采工作面,回采前負責編制專門的《工作面采前防治水安全評價》,對各類水害因素依據補勘或探查資料作出明確的分析。
(9)負責編制年度礦井防治水計劃,并認真組織落實。負責做好礦井防治水儀器、儀表的檢測標定工作。
(10)負責及時處理達不到現行封閉質量標準要求的鉆孔。
(11)負責開展礦井水文地質及防治水研究,推廣應用水文地質物探、涌水量預計、水患監測和突水預報等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術水平。
(12)礦井發生水災事故時,協助公司領導制定處理措施。
(13)與調度所配合做好地面防治水工作,每年雨季前聯合機電科進行1次聯合排水實驗。
總工辦(技術)
(1)采掘工程設計時,從開拓布局、采區巷道布置上要有利于礦井防治水管理,盡量避免大量積水的產生,并確保排泄水系統安全、合理、可靠。
(2)采掘工作面設計中,必須有排泄水設計及礦井防治水措施。
(3)審查作業規程時,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完善可靠的放排水設施,并檢查落實情況,具備完善的礦井防治水安全措施及水害避災路線;負責落實礦井防治水工程中的井巷工程;負責組織審查探放水、疏放水措施并組織落實實施。
(4)負責組織落實分管范圍內與礦井防治水的相關問題和措施。
(5)井下采掘生產任務的安排,必須保證不會引起大的水患災害。
(6)對有發生礦井水害危險的區域設計專門防治水工程或防水隔離煤柱。
(7)負責安排對臨時水倉及井下水溝的淤泥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一次。
(8)檢查采掘工程質量的同時,負責檢查礦井防治水工程質量,并納入工程質量驗收考核。
二、調度室
(1)負責水情、水害情況的調度,及時落實處理采掘工作面等地點的異常出水情況,并落實人員、設備等,加強采掘工作面等異常涌水排泄的調度協調。
(2)負責發生水災事故時,立刻指揮現場人員安全撤離,并迅速指揮協調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救災工作。
(3)負責在礦井發生突發性涌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時,統一組織協調搶險工作,保證搶險物資、人員等及時到位。根據礦搶險救災指揮指示啟動《水災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災
(4)每年雨季前,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地面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編制排放水工程計劃,組織搶險隊伍,安排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5)根據地面防排水要求,協調落實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統工程,確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滲入井下。
三、安全科
(1)負責做好水害防治的監察工作,要把礦井防治水工作列為重要的安全監察內容,對相關部門所承擔的礦井防治水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破壞礦井防治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制止并進行處理。
(2)負責對防治水工程現場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立即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 通防科
(1)負責探、疏放水過程中的氣體監測工作,發現氣體超限時,立即匯報礦調度室并指揮現場作業人員采取措施并安全撤離。
(2)負責水災事故搶險的通風管理工作。
(3)負責封閉墻的施工及涌水口的檢查,發現出水口堵塞、積水時,及時疏通處理。
五、探放水隊
(1)負責編寫探、疏放水工程施工措施。
(2)負責探、疏放水工程中鉆探工程的具體施工及管理工作。
(3)負責鉆探工程現場施工人員的防治水知識及水災避災知識培訓工作。
六、機電科
(1)參與對采掘設計和作業規程的審查工作,對其中排放水設備等內容進行審查。負責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統圖,并及時發放相關領導及單位
(2)負責對礦井排放水設備的檢查、維護的管理工作,確保排放水設備正常運轉。
(3)負責對臨時水倉的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一次,并聯合生產技術部(地質測量)對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負責儲備足夠數量的防治水搶險設備。
七、采掘修一線生產單位
(1)對于正常施工的采掘工作面等作業地點,本著“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必須掌握作業地點的水文地質情況、水害因素,嚴格落實各項防治水措施,切實做好防治水工作。
(2)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3)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不消除水害隱患,不得從事采掘活動。對有水害威脅的工作地點,按探放水設計要求停掘、停采,并負責探、疏放水部分工程的現場施工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及設計進行施工,并詳細記錄施工情況、出水情況等,經有關部門審查確認消除水害隱患后,方可繼續施工。
(4)負責編制作業規程中的礦井防治水有關內容,確定避水災路線等,并認真貫徹到每個作業人員。
(5)負責施工地點排水管路、排水泵及配電設備的安裝、維護、回撤工作。
(6)杜絕生產用水的“長流水”和“跑、冒、滴、漏”現象。
(7)下山掘進巷道的供水管必須有應急控水閥門,以便管路出現開裂、斷裂時及時關閉。控水閥門的安設密度為大于15°下山巷道,每隔100m安裝一組,小于15°的下山巷道每隔100m安裝一組。
(8)預計最大涌水量大于20m3/h,長度大于200m 的下山必須安裝固定排水管路,固定排水管路距離迎頭的距離不得大于50m,固定管路至迎頭備有與固定管路管徑一致的軟管。工作面必須備有與工作水泵排水能力一致的備用水泵,排水系統的排水能力必須大于預計最大涌水量的1.2倍,排水設備掛牌管理,明確管理維護責任。
(9)長期淋水、涌水積水的低洼點必須水倉并按要求安裝排水設備,在水倉巷道內必須設置明顯警戒標志,防止行人墜入。巷道頂、幫淋水、涌水點必須采取一定的防水措施,將涌水倒入水溝。
(10)設計有排水溝的巷道,必須及時開挖臨時水溝,永久水溝必須嚴格按設計施工。新開工工程對排水系統可能造成影響的必須預先采取保護措施,造成破壞的必須在工程結束后恢復原樣。
(11)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
八、 輔助救護隊
負責礦井水災事故的救護工作。
九、井口車間
(1)配合安全科、保衛科做好井口安全工作;
(2)應立即把井上下通往井口及事故地點的車皮清除好;
(3)保證救災物資、人員的及時運送。
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對本單位下井人員進行礦井防治水知識和有關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的培訓學習,熟悉礦井防治水基本知識,掌握水害事故的基本處理方法和避災路線。
第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水文地質技術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水文地質工作。通過調查和平共處研究,查明影響礦井的各種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并掌握地下水的規律,編制防治水工程設計并監督執行。
2、編制每月、每季度及每年水害預測和預報工作,在采掘過程中,對預測預報工作要進行檢查、補充和修訂,發現險情,應及時發出水害通知單。
3、負責編寫探放水設計,協助有關部門監督執行。
4、負責編寫采區、工作面等說明書中的水文地質部分。
5、收集各種水文地質資料(如氣象、地表水體、井泉調查、老窯調查、小煤礦調查、地下塌陷杭等),并建立臺帳。
6、編制各種水文地質圖,提供有關水文地質資料。
7、掌握礦井水倉容量和防排水設施,如不符合要求,及時提出措施。
8、參與雨季三防工作。
探水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方針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熟記探放水作業規程和探放水措施。必須持證上崗,認真完成探放水任務。
二、必須按照探放水作業規程進行作業,認真做好探水記錄,探水前工作面必須加強支護。
三、根據排水能力,采取有計劃的放水,并做好清理雜物、清理水溝等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四、在探、放水工作過程中,不斷了解掌握情況,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并及時向領導匯報。
五、放水時,必須將所有下水區或受水威脅的區域內的人員全部撤離。
六、管理好探放水設備,各種配件不得無幫損壞丟失,加強探放水設備的維修的保養,確保探放水設備能正常運行。
七、保證探水方位和探眼深度符合規程規定。
八、認真學習專業技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
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負責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命令、決定、通知、通報。并結合本礦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對全礦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二、負責處理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監督安全規程的實施,組織落實職工技術培訓,特別是新工人的技術培訓計劃。
三、負責組織有關人員編制并匯審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組織制定并匯審全礦全部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作業規程,并認真貫徹實施,想辦法制止惡性事故發生。
四、每月召開一次安全職能人員等參加的付科以上干部工作會議,研究決定安全生產中的關鍵性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總結當月安全生產工作的經驗教訓,具體安排下月的安全生產工作,并保證落實。
五、堅持入坑制度實行現場辦公,調查了解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狠抓薄弱環節,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問題,杜絕三違現象發生,免其后患。
六、對安全責任事故要親自追查處理,堅決做到“四不放過”。
七、監督檢查安全職能人員堅守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督促檢查技術人員的技術管理情況,督促檢查機電人員的設備完好情況。
八、負責組織領導全礦每旬一次的安全質量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組織有關人員定時間、定措施,及時處理。
九、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親自指揮領導事故搶救,并做好事故追查、分析、處理工作。
十、對全礦的安全措施、安全規劃、煤層變化、地質情況、事故分析都要做到心中有數。
十一、保證安全生產的各項資金及時到位。
安全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在礦長領導下,在本職工作范圍內,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命令、通知、通報、搞好本礦安全生產,對礦長負責。
二、堅持安全第一,文明生產的方針,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對全磁盤井下的安全、生產、質量負全面責任,并對礦長負責,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
三、及時貫徹上級以及礦委關于安全生產的會議精神,并針對性地解決本礦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
四、經常親自主持召開生產、安全、通風、瓦斯、機電等有關安全職能人員會議,研究解決生產中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改進措施,組織實施并認真落實檢查執行情況。
五、負責組織編制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礦井一線預防災害計劃和安全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和實施。
六、堅持入坑制度,實行現場辦公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對安全生產的事故要親自追查處理,堅決做到“四不放過”。對三違現象要絕其根源、免其后患。
七、負責組織領導安委員會人員進行每旬三次的安全質量大檢查,對檢出的問題要組織有關人員采取措施及時落實處理。
八、及時掌握各工作面的瓦斯、通風、頂幫的情況,主局扇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九、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不斷提高煤炭開采的技術水平。
十、親臨現場,領導和搶救事故。
十一、當好礦長助手,協助礦長抓好工作和本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生產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命令、決定、通知、通報。
二、對全礦井的安全生產、質量負全面責任,并對礦長負責,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并對采掘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一通三防”問題和事故隱患的處理負責。
三、負責檢查所分管的機電科、通風科、技術科、建設隊、運輸隊、采煤隊、掘進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四、主持召集各科室、各隊組研究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薄弱環節,并制定改進措施,并保證實施,同時將實施情況向礦長報告。
五、負責組織、領導各科室、各隊組的安全質量檢查,參加全礦組織的安全質量大檢查。
六、參加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的事故的搶救和追查分析處理工作。
七、在礦長的領導下,負責安排全礦的年、季、月計劃和組織生產任務的完成。
八、經常深入坑下,及時地掌握各采煤隊和各采區的生產進展情況,合理使用勞動力,避免生產中的窩工浪費,提高勞動生產率。
九、加強經濟核算,負責生產材料計劃的制定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千方百計提高炭塊率,提高資源回收率,提高工效,降低消耗,降低成本。
十、加強對坑口的生產、安全、技術、機電、通風等科室的領導,協調一致,搞好全礦的安全生產。
十一、嚴格請假制度,堅守工作崗位,努力完成礦委分配的各項任務。
十二、認真做好全體職工的思想工作,教育職工認真學習三大規程,使每個職工對安全工作有高度的認識。
礦總工程師防治水責任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命令、決定、通知、通報等,正確行使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有關審批權限;對全礦的安全技術工作負全面責任。
二、直接領導礦井防治水工作,負責編制審批、實施、檢查礦井防治水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
三、負責組織、領導、制定和審查全礦的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礦井水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及有關安全技術方面的規程、制度,并保證實施。
四、負責審批礦井的各種防治水工程設計、施工方案、作業規程,并認真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五、領導全礦做好防治水安全技術教育工作。
六、領導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活動,保證科研、革新成果符合安全規程規定及有關安全規定。
七、負責組織每月至少一次礦井防治水有關技術人員,從技術上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解決生產建設中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預防水害事故的發生。
八、參加領導全礦安全質量大檢查。
九、參加領導重大災害事故的搶救和追查、分析、處理工作。
防治水副總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在技術方面負責繪制本礦煤炭技術圖紙和收集管理有關煤炭技術方面的資料檔案。
二、負責搞清本礦井田地質構造、老窯分布及積水情況。為全礦煤炭安全生產提供第一手資料。
三、負責制定探放水制度和測量繪制必要的圖紙。
四、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搞好礦區的資源管理,及時解決生產中的技術難題。
五、會同機電科做好機電技術工作和各種機電和工程設計、對四大設備,要認真做好年鑒。
六、會同礦安全科,審定有關“三大規程”的執行情況和驗收工程質量。
七、負責審報有關改建、新建的科技項目,加強技術改造,改革開采方法,努力提高資源回收率和炭塊率。
八、參加有關設計的審查工作,參加與本業務有關的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防治水工崗位責任制
1、按時編制本礦井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在開采特殊地段含水煤層時要及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每年在雨季來臨前對本礦井的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要立即解決,解決不了的向領導匯報,要及時處理水災隱患,不得延誤。
3、要及時了解本礦井水文地質情況及周邊煤礦開采范圍及老窯積水資料。
4、要及時封閉報廢的鉆孔,在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筑排水工程。
5、每年至少清理水倉沉淀淤泥兩次。
6、要及時編制探水作業規程,
第四章 地測防治水部門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1、地質測量與設計、施工、回采、通風等部門或人員相互協作,相互配合,相互監督。有關業務聯系必須通過委托書、通知單、會議等進行。
2、設計人員需地測組提供資料時,必須事先聯系,提交委托書,并由公司總工程師簽字,具體規定如下:
掘進各類巷道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地測組,地質測量資料在設計前十五天交付。
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在采面掘出來后五天內提交。
零星小型設計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事先聯系,商定提交期限。
重要井巷貫通工程,設計人員應提前12天向地測組提供設計圖,并在公司總工程師主持下通過業務會議共同確定貫通允許偏差,保證地測人員有足夠的制圖、測算時間。凡口頭聯系,地測人員有權拒絕。
3、與施工的業務聯系:
⑴地測組需向施工區隊提供掘進地質說明書,作為編寫作業規程和施工的地質依據。
⑵各類巷道開口,生產人員需提前三天填寫委托書,通知地測組準備資料,以便按要求放線,停頭或復工也應提前通知地測組。
⑶各施工區隊應建立班組長延線制。各類巷道的中腰線標志,施工單位必須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遇有損壞整形或懷疑時,應及時通知地測組。
⑷施工單位在測量給線、地質調查和超前鉆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測組應將隨時獲得的情況通知施工區隊。
第五章 水情、水害隱患排查、分析、預報、跟蹤管理、檢查制度
(一)水情、水害隱患排查制度
1、加強地質及水文地質基礎工作,堅持每周逐頭逐面進行水害排查,分析研究礦井、采區、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及措施。
3、每月定期召開礦井水害隱患排查會議,由礦總工主持,生產技術科及相關部門人員參加;對礦井水害隱患排查會議的內容、所查出的問題、以及其整改工作的具體情況,應由專人負責記錄、整理并存檔。
4、對老空積水、老巷積水、導水斷層、未封好的鉆孔等確定警戒線,并繪制在充水性圖上。
5、排查井下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是否按照探放水措施執行探放水。
6、排查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統是否健全;排查水倉、水溝的清理情況。
7、結合機電專業部門,排查礦井各排水地點的排水設備、排水系統、供電系統完好情況。
8、排查的水害隱患及時發放整改通知單,提出防治措施,要求施工單位限期進行整改。
(二)水情、水害分析制度
1、在存在水害威脅或接近積水區掘進時,在掘進前必須分析水文地質條件,打好超前探孔或探放水工作,防止水災事故的發生。
2、根據年度、月度生產計劃,分析礦井各種水害隱患因素,對采掘工作面影響和威脅程度,制定年度、月度防治水計劃。
3、根據月度生產計劃安排,分析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淹的老巷、采空區情況,工作面過斷層的導水情況,形成水害月度分析制度。
4、工作面過落差20m左右的斷層時,分析其導水情況,制定過斷層防治水措施。
(三)水情、水害預測、預報制度
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方針,為進一步應對水災防治,掌握礦井水害規律,研究解決礦井生產中防治水害的方法,對礦井水患進行科學管理,特制訂礦井水害預測預報制度。
1、水害預報的年預報、月預報,由地質技術負責人編制,生產技術科主管科長審核,礦總工程師審查后簽字,再上報或下發,由生產技術科下發各相關生產區隊,由各單位負責人簽收。
2、水害預測預報必須結合地質預報一起下發。
3、預報的內容應包括預報的地點、范圍、預測災害情況、對生產的影響,及應采取的措施等。
4、預報結果應保證礦井正常安全生產,無因誤報、錯報造成水害事故。必要時,應做出臨時預報,并且有文字和圖紙。
5、水害預測預報月報表,每月月底前由礦生產技術科組織作出。
6、重要水害預報,由礦總工程師審查后,上報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收到人簽收。
(四)水情、水害隱患跟蹤、檢查、治理制度
1、水文地質工作人員定期下井排查水災隱患并登記檢查臺帳。
2、對發現的水災隱患及時下發水情水害預報或臨時水情水害預報。
3、水文地質工作人員每月對全礦所有井下工作地點進行隱患排查、分析,及時預報。預報內容要做到地點、隱患內容、處理意見、附圖、附表等要詳細準確、及時可靠。
4、對每一次的隱患預報處理結果要及時做驗證總結并登記臺帳。
5、隱患治理要有專業技術措施,并經相關科室領導審批通過后才可下發相關施工單位處理,隱患處理完成后要經相關部門驗收,并填寫現場驗收記錄。
第六章 地測防治水資料、技術報告等的審批制度
1、地質、測量工作計劃、工程設計、報告、儲量變化等,必須按有關規程規定的審批制度進行。
2、地測組每年初應根據礦下達的生產計劃和生產實際編制該年度地測工作計劃,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3、礦井地質報告每8~10年修編一次,完成后并經省一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水平延伸地質報告在工程竣工半年內提交,并報總工程師審批。
4、地測組必須按設計部門提交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訴“委托書“要求的內容認真編寫地質說明書,完成后經總工程師批準交采掘區隊使用。
5、儲量的轉入、轉出、注銷、報損等,由地測組提供有關資料,經總工程師審查后,報礦及上級有關部門批準。
6、地測組在年初根據礦井實際情況負責編制該年度防治水工作計劃,經總工程師批準后組織實施。防治水計劃中已批準的防治水工程設計由技術科負責編制。
7、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與實施計劃、防治水工作總結、成果報告等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礦長審批后執行,并報上級備案。
8、除井田邊界煤柱以外的其它各類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設計由技術科編制,經科長簽字后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實施。
第七章 地測防治水工作質量、事故分析及考核制度
1、煤礦地質測量所有技術工作,都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政策的有關規程執行。凡不符合規程、規定要求的,都必須重做或補做。如發生地測事故,要從總結經驗、吸取教訓的態度出發,實事求事,認真追查落實。
2、地測組對向設計、施工、采回等部門提供的地質、測量資料的質量全面負責,如出現與實際情況有出入時,負責重解釋或重新調查。
3、每個掘進工作面,都要實際及時編錄、整理,如發現疑難問題,及時向公司總工程師匯報,共同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使生產正常進行。
4、經常分析研究周圍已采工作面工作資料,結合現工作面的地質情況,預報未開拓區的地質變化,每季度末對該季度內的地質預報的準確程度做一次全面總結,為下一季度地質預報提供借鑒。
5、每一工作面回采結束后,都要認真進行采后總結工作,對提供的掘進、回采地質說明書的準確程度做出評價。
6、送巷過程中,如發現所送巷道與地質變化不相適應,將要造成廢巷時,應及時向技術科和總工程師反映,及時糾正錯誤。
7、掌握工作面的地質變化規律,經常分析研究工作面有無影響回采的各種地質隱患,若有應及時提出補救措施。
8、根據巷道設計方案和工作面的地質情況,結合通風、運輸、排水采煤方法等,分析設計方案是否有利于提高煤炭資源回收率,并提出修改意見。
9、地質人員要從地質角度分析全部需要貫通的巷道在貫通范圍內有無構造等變化,防止貫通事故發生。
10、測量外業觀測、內業資料計算從起始數據、原始資料、成果計算到填、繪圖必須經過嚴格的校核或對算,未經校核的資料圖紙不準使用。 11、測量原始資料與成果計算,必須嚴格按《煤礦測量規程》的規定執行。
12、所有測量記錄薄和成果臺帳均應有校核簽字,取消或重算部分要加以說明,在備注欄繪出必要的草圖。
13、施工測量前,應熟悉設計圖紙,驗算與測量有關的數據,核對圖上的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幾何關系及設計與現場是否相否等。當對設計圖紙有疑問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聯系解決,同時對標定工作所需要的測點及其成果也進行檢查。
14、主要巷道開口后4~8米左右,應用經緯儀標定,測出開口給線的方位角,巷道每掘30~200米必須用經緯儀跟測,并計算出給線的偏差值,當偏差值超限時,應及時糾正。
15、單位工程結束后,實際標定值都應與設計資料比較,計算偏差是否在誤差充許范圍內,若誤差較大,要查找原因,總結經驗教訓,為以后工作提供借鑒。各單位工程完工后要提交書面總結。
16、因地質測量工作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要認真查找原因,提出補救措施。損失無法挽回時,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報礦處理。
17、對因人為原因造成的工程事故,對責任人進行300~500元罰款,并給予通報批評。
18、對于大型巷道的貫通測量,貫通精度符合要求的給予500~800元獎勵。
第八章 地測防治水資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礦井地測資料是采礦企業中最為重要的技術資料之一。地質人員及一切使用單位要愛護資料,并做好資料保密工作。隨著煤礦生產建設的發展和在生產中遇到的新情況,地質圖紙和資料要不斷的進行分析、修改、補充、完善。
2、采區地質圖紙,每十天填圖一次,每月修改著墨一次。遇到特殊情況應隨時填圖修改。
3、全礦性地質圖,正常情況下每年修改補充一次。如果遇到礦井統一申報重大資料及其它特殊需要時,以季為單位進行修改補充。
4、礦井地質報告每八到十年修改一次。
5、各種臺帳及表格,每收集一次著墨一次,每完成一頁著墨一次。
6、各種地測資料原則上不準外借,只許查閱。如果本礦單位借用,需做好“借出登記”。外單位借用須持證明信,經礦總工程師批準限期歸還。
提供地測資料,按《地測工作業務聯系制度》條款實行。
7、地測資料和圖紙,要與礦技術檔案量相配和,定期歸擋,暫不歸檔的,要進行統一編號登記,按有關資料管理規定,健全索引目錄,妥善保管。一切地測資料、圖紙,打印后,經領導簽字存檔。多余無用的資料的銷毀,應在主管技術人員審查后進行。
8、重要的有長期保存意義的資料,各類報告及上級批復文件,應向礦檔案室存檔并在本組資料目錄中立案。上級批復的重要文件等,應將原件存入礦擋案室、復印件存入本組并登入目錄卡中備用。
第九章 地測防治水設備、工具、使用、保管、發放及報廢制度
1、地質、測量所有儀器設備及工具必須建立技術檔案、資料、臺帳,包括儀器的規格、性能、附件、精度鑒定、操作記錄、修理記錄以及使用時所特別注意的事項。
2、對本組使用的儀器應編號。對發放使用日期進行記錄,分配到個人使用的儀器和工具,人員調出時,要歸還交礦。否則,不予出調出手續或作價賠款。
3、對于所使用、保管的儀器和工具,要經常保養和維修,使儀器處于完好狀態。充分發揮作業能力,并使其延長壽命,如不按操作規程作業造成損壞的,視損壞程度給予責任者處罰。
4、儀器設備的借用、專借、調撥與報廢等,應有一定的審批手續。儀器工具的借出必須經科長同意,總工批準,歸還時進行檢驗。如不經批準或損壞的,視其情況給予罰款。
5、新鋼尺在使用前,必須逐段檢查刻劃數字是否清晰和準確無誤。使用后應及時用棉紗擦拭,并擦拭機油。
6、經緯儀、水準儀在下井前要對各主要部件進行檢查,在井下行走時,應避免劇烈的擺和碰撞。使用后要用絨布輕輕地擦拭儀器上的灰塵、水氣、油污,遷站時,儀器和三角架必須分開搬運。夏季在太陽下使用儀器時,必須用傘遮住,防止日曬。
7、激光定向儀的現場管理和維護由施工單位負責,測量人員進行監管,光束調整和核驗由測量部門負責。
8、各種儀器、儀表、工具應存放在清潔、干燥室內架上或臺上,不準靠近暖氣和火爐。對使用的儀器要負責日常的保養和校正,精度達不到要求時,應及時送廠維修,以保證儀器的完好性。
9、對過期或淘汰的儀器或設備要向主管領導提出申請,及時更換,并推廣使用先進設備、新技術。
第十章 探放水管理制度
防治水安全確認移交制度
根據上級部門要求,為了切實抓好紅杏旺盛煤業有限公司井下地質構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執行好“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掘后采”的防治水原則,杜絕盲目揭露構造及水害事故的發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1、探水隊必須按設計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鉆孔。
2、探水隊負責人必須認真填寫探放水工程移交單。
3、探水隊必須根據探水結果在移交單上填寫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4、探水隊負責人和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進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點進行交接班或口頭交接班。
5、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如發現工作面現場未進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設計要求有權拒絕施工。
6、發現有水害情況,防治水負責人在交接單上未填寫安全技術措施的必須停止作業。
7、在交接單上負責人未進行簽字的不得進行作業。
防治水日常巡檢考核制度
一、防治水日常巡檢制度
防治水日常巡檢由地測科及防治水人員按巡視路線逐項檢查各作業地點是否正常,特殊情況下應增加檢查次數。
礦各分管領導防治水隱患排查每月下旬進行,根據礦井當期防治水重點工作進行分工安排排查項目和重點環節。
3、防治水隱患排查時,根據《煤礦安全規程》、《防治水規定》和《防治水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檢查完后及時將現場檢查原始表報地測科,由地測科科長負責進行歸類匯總,并提出處理意見,經批復后,以書面形式下發有關單位進行限期整改,由地測科安排專人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在礦井雨季來臨之前20天內,地測科完成礦井雨季“三防”預案,并要不間斷巡查,發生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5、在雨季來臨前10天內,礦井取得與防汛、防洪、氣象單位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聯系。
6、檢查礦井所有避雷器材,損害、不合格的立即更換。
7、設備組準備足夠的防洪袋、鐵鍬、水管、雨衣、鐵絲、沙土等材料。
8、在雨季來臨之前對井下排水泵進行排水實驗。
9、雨季來臨之前做好礦井周邊廢棄礦井、河道、積水地區水位測量工作。
10、建立礦井緊急情況撤離組織和緊急情況支援隊。
11、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防治水工作,要嚴格按照防治水專項整治的設施方案要求做好日常隱患排查工作,確保排水系統暢通,排水設施完好。
12、要做好水患的預測預報工作,對井下各出水點要定期進行水量觀測,及時分析水患危害程度,對影響生產的區域要制定可靠方案,及時處理,確保防治水工作安全。
13、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重點防治水區域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及年度防治水計劃。對查出的隱患要嚴格按照防治水隱患排查要求,限期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落實的,給予相關負責人相應的經濟處罰。
14、檢查人員要認真對待防治水隱患排查工作,確保我礦井防治水工作安全、有效,無水害事故發生。
考核制度
探放水工作是煤礦安全工作重要內容之一,所以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獎罰制度。安全獎罰與安全目標相結合,作為煤礦安全制約、激勵機制的重要手段。
(一)安全獎罰制度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定明確,獎罰分明,利用經濟、體現重獎重罰。
(二)安全獎罰的對象為單位和職工,獎勵按執行相關規定情況考核,不搞平均。處罰依據探放水相關標準和制度等。
(三)職工有下列成績之一的,按貢獻大小,給予表彰獎勵。
1、模范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探放水制度和各項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礦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時報告,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從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獎勵10000元。
3、對于全年每班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則的職工獎勵5000元。
4、在防治水技術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獎勵500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有關領導和當事人處罰。
1、沒有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則的單位處罰5000元罰款,相關領導給予撤職,個人開除的處分。
2、防止水措施執行不到位,探水眼沒有按照相關設計施工的,單位罰款5000元,個人罰款500元,留礦查看,如有下次給予開除。
3、探放水記錄不全,設備管理不到位,現場拍板管理混亂的相關責任罰款200元。
4、沒有組織工人學習探放水措施單位相關負責人罰款1000元。
5、探防水措施與現場情況不符合的,相關責任人罰款1000元。
6、對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對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監察檢查人員進行謾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人員開除處分。
7、編寫探放水措施不及時的,相關負責人罰款500元。
8、現場情況有變的沒有及時匯報的人員,罰款200元。
9、安監部負責安全獎罰的考核工作,財務部負責獎金的審批發放和罰款的收繳工作。
探放水作業質量驗收制度(含單孔和循環孔)
探放水作業質量驗收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方針,確保我礦探放水工作的有效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1、探放水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探放水設計》、《探水作業規程》實施。
2、探放水孔由地測科、安全科、鉆探隊、分管探放水礦領導、跟班礦長、駐礦安監員、安全指揮中心主任、采掘隊隊長等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時按照《探放水設計》和質量標準嚴格進行,驗收合格后驗收人要簽署驗收意見并簽字同意。未按規定驗收,或在驗收過程中弄虛造假的,考核責任人1000元。
3、對不符合設計標準的探放水孔應重新鉆探直到合格為止。
4、探放水鉆孔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隨意更改設計。施工中,若遇地質條件變化或出現其它特殊情況,需要對鉆孔設計位置、數量、深度或角度進行調整時,鉆探隊技術負責人必須與地測科聯系。經地測科現場確認,確實需要調整和改變鉆孔參數時,由地測科對設計參數進行變更,鉆探隊按設計變更后的參數進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調整鉆孔參數或不按設計要求施工的,此鉆孔不予驗收,并對當班負責人罰款500元。
5、探放水鉆孔施工過程中,必須按要求填寫現場交接班記錄,并將當班詳細情況向下班匯報。當班負責人必須做好每個鉆孔的施工詳細情況、鉆孔進尺情況,并按要求填寫《探放水安全確認移交簽字表》、《探放水管理牌板》、《鉆孔標識牌》,未完成鉆孔施工記錄和未填寫各類牌板的,考核現場鉆探負責人200元。
6、探放水鉆孔施工中,如果出現抱鉆、塌孔等現象,無法繼續鉆進,鉆探隊現場負責人必須通知地測科,由地測科現場確認。確認后如果確實無法繼續鉆進的,驗收時對鉆孔進尺小于70m,不計入驗收考核進尺,并要求重新補打,補打完畢后按要求進行驗收。
7、探放水鉆孔驗收時,必須對其鉆孔長度進行驗收。驗收時鉆孔孔長度應不小于《探放水安全確認移交簽字表》中填寫的鉆孔長度。驗收時如果發現沒有按設計要求進行鉆孔,且鉆孔長度小于《探放水安全確認移交簽字表》中鉆孔長度,考核鉆探隊現場負責人罰款1000元,考核鉆探隊長1000元。
8、探放水鉆孔驗收,其鉆孔傾角充許范圍為±1,鉆孔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驗收。
井下探放水工作驗收規定
為了杜絕水災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做好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嚴格落實“物探先行 鉆探跟進 探掘分離 不探不掘”的探放水原則,確保探放水工作到位,根據我礦的實際情況,為便于保證井下探放水現場管理規范,提高探放水工作的可靠性和連續性,進一步落實井下探放水責任制。特對井下探放水工作驗收規定如下:
一、探放水設計必須合理、規范,在《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未經各部門領導審批之前,嚴禁擅自進行探放水作業。
二、在《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經各部門領導審批后,嚴格按照設計的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每次鉆探后要由礦主管領導組織安排探放水的驗收工作,參加部門應由礦地測、安監、調度、基建、機電、通風六部組成。
三、探放水質量檢查驗收領導組要嚴格根據探放孔設計認真檢查核對并在探放水驗收表上簽字,提出合理化意見,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當場不能解決的問題限期整改,并負責復查,誰簽字、誰落實、誰負責。
四、礦有關業務部門、室、地測、安監、調度、基建、機電、通風對探放水地點將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未按探放水設計及措施探水加重處罰。
五、驗收內容以所批復的作業地點《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為準。未盡事宜可參照有關《煤礦安全規程》中第六章防治水的一般規定和第三節井下防治水第259條—277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防治水作業優先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夯實防治水管理基礎,結合我礦生產管理現狀和重并重組整合后生產礦井水害防治工作出現的情況、問題、變化,進一步強化我礦防治水工作,對防治水工作優先進行作業,特制定本制度。
1、以礦長為防治水第一負責人,總工程師負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協助礦長負責本公司防治水工作決策、指揮和組織落實工作。
2、以總工程師為組長,地測副總為常務副組長,地測科長為副組長對防治水設計編制、實施和業務保安工作,同時制定本礦區域防治水工作規劃和本年度防治水計劃,對相應水害型制定的規劃和措施。
3、積極編制礦井地質報告、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建立臺賬檔案,采取地面調查、核查礦井資料,對重組整合的小煤礦采掘情況,進行走訪老工人及當地群眾、井上下物探、地面鉆探驗證方法,確實查清原有小煤礦開采情況,真實掌握礦區水害地點標高、采空區范圍和積水量、巷道布置等情況,特別是可能越層越界開采的范圍,做到采掘前水害預防措施到位。
4、加強我礦防治水工作培訓工作。所有參與煤礦防治水工作的管理部門監管人員、后勤管理人員和探放水工作人員都必須加強培訓,未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
5、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各類人員防治水安全責任制、防治水管理運行制度、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6、嚴格執行井下探放水規定。建立滿足生產銜接需要的專業化探放水隊伍,配齊配足探放水設備。
7、對受水害威脅的區域,要及時按規定編制探放水設計,嚴格按設計進行探放水。必須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8、要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和《防治水規定》有關要求留設防隔水煤柱,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柱中進行采掘活動。
9、井下探放水必須使用專業探放水鉆機,嚴禁使用煤電鉆探放水。
10、在防治水工作中要科學分析水壓大小,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嚴格落實“有疑必停、有險必撤” 緊急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11、所有采掘活動必須在已經完成探放水工作并確認安全的情況下進行。
12、采掘隊進入之前必須履行探放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手續。
13、在開拓、掘進、回采封閉等設計編制及實施中,要有防治水機構的審查意見,以達到優先介入、優先施工的目的。
探放水作業現場圖牌板管理制度
為了切實做好探放水工作,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探放水作業現場圖牌板管理制度。
一、探放水牌板實施流程
1、探放水工作人員對掘進工作面前方進行超前鉆探,并根據鉆探結果填寫現場鉆探圖牌板;
2、鉆探施工人員填寫探放水施工記錄單并報地測防治水中心;
3、地測防治水中心根據探放水施工記錄單的鉆探情況編制允許掘進通知單并審簽后下發到相關單位;
4、施工隊組根據允許掘進通知單每班施工作業結束后要填寫允許掘進圖牌板,真實反映允許掘進的剩余距離,以指導工作面生產作業人員正常作業;
按照以上探掘循環作業,保證掘進工作面在超前距的范圍內生產,確保安全。
二、探放水牌板管理要求
1、凡地測防治水中心指定要求進行探掘循環作業的工作面必須執行探放水牌板掛牌管理。
2、掘進工作面探放水牌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該巷道施工的隊組進行管理,隊長、班長為圖牌板管理的主要負責人。
3、地測防治水中心根據上級要求編制探放水牌板填寫說明,并對負責日常管理探放水牌板的隊組技術員或驗收員進行培訓和監督。
4、施工超前探測鉆孔的負責人必須及時填制探放水施工記錄單并每日上午10點以前匯報地測防治水中心(不準隔日匯報)。
5、地測防治水中心自收到探放水施工記錄單后兩小時內編制完成允許掘進通知單,并經地測防治水中心和各有關科室負責人及總工程師審簽后一小時之內下發到施工隊組。
6、施工隊組收到允許掘進通知單后,由技術員或驗收員嚴格按照通知單的要求填寫牌板。
7、探放水牌板必須懸掛在上幫側距離工作面迎頭30米的范圍內。
8、施工隊組的隊長、班長對圖牌板進行日常性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圖牌板吊掛的位置、填寫項目是否齊全以及填寫內容是否正確,發現問題,立即整改。
9、地測防治水中心全面負責開掘工作面水文地質安全分析評價,結合探放水施工記錄單做出正確判斷,決定探放水孔的設計和下發寫允許掘進通知單。
10、安檢科負責按照有關會議、文件、規程、規定的要求對進行的探放水及牌板管理進行全面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罰。
三、考核
1、損壞或丟失探放水圖牌板一次,處罰損壞人500元,無責任人者,處罰隊長、班長各200元。
2、掘進區域水文地質安全分析評價有誤、允許掘進通知單填寫不能指導生產或導致事故發生,處罰責任人200—300元、科長500—1000元、總工程師500—1000元,情節嚴重另作行政處理。
3、探放水牌板填寫不完整,每有一處處罰相關責任人100元;填寫錯誤,每有一處罰相關責任人50元,隊長、班長各100元。
4、探放水牌板管理考核每月月底由總工程師組織進行總結、考核,同時對組織或參加探放水工作考核的有關人員予以適當的獎勵。
四、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試行,按照本礦制度管理辦法及考核規定并嚴格落實執行。
第十一章 暴雨洪水威脅井下安全時撤人制度
為有效預防因暴雨洪水引發煤礦事故災難,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的要求,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特制訂以下制度:
一、建立預防引發煤礦事故災難的機制和制度
1、暴雨洪水一旦威脅礦井,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地面,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排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
2. 撤人命令必須在3分鐘內通知到井下屬于專業人員,只有在確認暴雨洪水隱患徹底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3.建立健全防范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的組織機構和機制。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電)領導小組。編制雨季“三防”工作計劃,明確“三防”任務和責任,及時召開會議,研究和檢查相關工作落實。加強雨季期間調度和值班工作。做到領導到位,隱患治理計劃到位,信息接收與值班工作到位。
4.主動與氣象、水利、防汛等部門聯系,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及時收聽收看天氣預報,掌握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生產的暴雨洪水災害信息,密切關注災害性天氣的預報預警信息,掌握汛情水情,及時主動采取措施。并與周邊相鄰礦井溝通信息,當礦井出現異常情況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
5.建立雨季巡視制度。煤礦企業在雨季要安排專人負責對本井田范圍及可能波及的周邊廢棄老窯、地面塌陷坑、采動裂隙,以及可能影響礦井安全的水庫、湖泊、河流、涵閘、堤防工程等重點部位進行巡視檢查,特別是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后,要實施24小時不間斷巡視。礦區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業人員及時觀測礦井涌水量變化情況。
6.建立重大水害隱患及時撤人制度。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制度,明確啟動的標準、撤人的指揮部門和人員以及撤人的程序等,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淹井時,必須立即撤人,只有在確認隱患已徹底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煤礦企業沒有全部落實防范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的治理計劃和防范措施、存在重大隱患的,雨季必須采取停工撤人的措施,不得進行井下生產作業。
7.建立水害隱患排查治理檢查制度。煤礦企業在雨季前要全面檢查防范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責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二、預防暴雨洪水引發煤礦事故災難的基礎工作
8.必須查清礦區及附近地面水系的匯水和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情況。熟悉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極端天氣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存在隱患的應當采取積極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9.在雨季來臨之前,要組織力量對井下水倉、水溝及地面水溝徹底清挖疏通一遍,保證有足夠的蓄水能力和水路的暢通。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庫等附近的礦井,對井口、工業廣場要采取修筑堤壩、開挖溝渠等截流措施,有效防止地表洪水倒灌礦井。
10.要定期對井上下供電設備、礦井排水設備、防雷電裝置進行維護檢修。雨季到來之前,要組織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驗,確保雨季時各種排水設施正常運轉并發揮作用。
11.必須按設計規定留設各類防水煤(巖)柱,相鄰礦井之間必須留設防水煤柱。已經被破壞的防隔水煤柱,必須注漿加固并建立隔水閘墻等設施,保障隔水安全。
12.要準確、及時地將礦井的采、掘工程繪制到采掘工程平面圖等圖紙上,定期收集相鄰煤礦和關閉廢棄的老窯情況,并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口位置、井田開采范圍、開采年限和地表水情況,準確掌握礦井受水患危險的情況。
13.對因采動形成的地表裂縫要及時充填加固、塌陷坑要及時進行徹底治理;對關閉廢棄的煤礦井筒要充實填死;煤系地層露頭部位有漏水時,要及時注漿加固處理。
14.安裝和完善井下通訊、壓風、防塵系統。保障通訊系統暢通、使用可靠,保障壓風自救系統、防塵系統可靠有效,提高礦井防、抗災能力。
15.調度室要嚴格按照要求,及時調度雨季巡視制度和暴雨、洪水威脅礦井安全時撤人制度執行情況。
16.及時了解天氣變化情況,密切關注天氣預報預警信息,掌握礦區汛情和水情。
第十二章 防治水管理運行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礦井地質規程》(試行)、《紅杏能源集團公司防治水管理辦法》等要求,結合紅杏旺盛煤業有限公司防治水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二條 組織機構
組 長:總工程師
副 組 長:其他副礦級領導
成 員:地質測量科、生產技術科、調度室、機電管理科、安全監察科、通風科、物資供應科等單位正職。
第三條 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礦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等精神。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處理。
3、負責礦井重大水災事故的搶險、指揮、協調。
第四條 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職責
1、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貫徹落實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的決定、決議,制定并落實《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和《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考核工作。
3、負責礦井水災事故搶險時的技術工作。
第五條 地質測量科職責
1、履行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職責,負責全礦的防治水技術業務管理、監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編制下發《年度礦井防治水工作計劃》,修編完善《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等有關防治水規章制度。
2、負責日常水文地質標準化工作,負責水文地質預報工作,提供礦井防治水相關技術資料。
3、編制《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參與《災害預防和事故處理計劃》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訂工作,礦井發生水災事故時協助制定搶險方案并進行相關技術指導。
4、負責編制探放水設計。30000m³以下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30000 m³以上設計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并上報集團公司總工辦審批后實施。嚴格按照探放水設計督促施工隊組施工,并根據隊組提供的鉆探資料進行分析總結。
5、負責編制掘進工作面超前鉆探設計,督促并落實探放隊編制措施實施超前鉆探。
6、負責編制綜采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參與防治水工程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等審批工作。
7、掌握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檢查、落實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
8、建立并完善水文地質觀測系統,并按規定進行觀測。
9、對探明的導水斷層、陷落柱等地質構造,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第265條的規定,設計防水煤柱或巖柱。
10、負責地表裂隙、塌陷調查和治理工作。
11、負責開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內容包括:(1)研究井田地質構造導水規律,探討、摸索、制定和落實礦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2)探討各類防治水措施實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實施效果;(3)研究總結礦井排水經驗,對排水系統及時了解情況,發現、解決問題,達到設計最合理、選型最配套,從而優化礦井防排水系統;(4)針對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查明導水地質構造及煤層頂底賦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5)探討帶壓開采區防治水科技攻關工作。
第六條 調度室職責
1、負責防治水相關工作的協調、指揮。
2、每年雨季前編制、下發雨季三防工作計劃,并牽頭落實。
3、負責在礦井發生突發性涌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時,統一組織協調搶險工作,保證搶險物資、人員等及時到位。根據礦搶險救災指揮指示啟動《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組織搶險救災。
4、根據地面防排水要求,協調落實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統工程,確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滲入井下。
5、負責組織水災事故搶險救災隊伍并進行搶險救災演習。
6、負責在發生水災事故時向集團公司礦山救護隊申請救助。
7、負責在水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的其他協調工作。
第七條 生產技術科職責
1、負責采掘開工作面、安裝或回收工作面、井底車場、大巷、盤區巷道等排水責任區的劃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
2、負責井下各盤區、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設計,并組織審批、實施和驗收工作。
3、負責督促各施工隊組制定本隊組防排水措施,監督檢查防排水情況及措施的執行情況,并納入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考核中。
4、負責安排施工隊組在雨季前必須完成對中央水倉、盤區水倉清挖煤泥,負責安排施工隊組根據實際情況對井底車場水溝、盤區大巷水溝、綜采工作面臨時水倉定期進行煤泥清挖。
5、負責臨時、突發性的防治水工程設計、施工及驗收工作。
第八條 安全監察科職責
1、負責參與、監督水災事故搶救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組織和協調對事故的調查工作。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
3、負責監督檢查各施工單位防治水措施執行情況。
第九條 機電管理科職責
1、負責督促、協調和落實各施工隊組搶險救災排水設備的儲備。
2、在每年雨季前牽頭組織對中央水泵、盤區水泵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運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根據盤區、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設計及預測涌水量進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選型、安裝協調、調試運行、工程驗收移交工作。
4、負責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統圖,并及時發放相關領導及單位。
5、負責排水設備的能力測試工作。
6、負責對機電隊所轄區域排水系統的監督、管理、考核工作。
7、配合調度室做好水害事故搶險工作。
第十條 通風科職責
1、負責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災事故搶險的通風管理工作。
2、負責按照盤區、采掘工作防治水工程設計要求在橫川密閉時留設泄水孔和返水溝等泄水設施。
第十一條 物資供應科職責
負責排水物資和救災物資的儲備、發放工作。
第十二條 機電隊職責
1、負責分管范圍排水系統、設備包括管路和電氣設施的日常檢修、維護和保養工作。
2、在水災事故發生后,負責排水系統安裝及排水工作。
3、負責中央水倉、盤區水倉主要排水系統,并對中央水倉、盤區水倉排水系統每年進行一次聯合試運轉,驗證排水能力。
4、負責對分管范圍的供、排水管路的巡回檢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沒巷道。
5、負責水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的通信和監測工作。
第十三條 探放隊職責
1、嚴格執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規定,對承壓區采掘工作面實施物探、鉆探和放水等工作。
2、根據《煤礦防治水規定》和探放水設計要求,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實施井下探放水工作。
3、負責對井下采掘工作面實施坑透、直流電法、音頻電透等物探工程,對采掘工作面構造及地層的賦、導水性進行探測。
4、根據地面三維地震、電法勘探及井下采掘工作面坑透、直流電法、音頻電透等物探結果,對地質異常區、富水區進行鉆探驗證,并實施探放水工作。
5、負責分析判斷鉆探結果,按程序和標準化要求提供鉆探原始資料和分析報告。
6、負責現場監督、落實各基層隊組嚴格執行“先探后采、先探后掘”的探放水規定。
7、負責物探儀器、鉆探機具和材料等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維護工作。
8、負責井下探放水方面的技術創新和工藝改進工作。
第十四條 采掘隊組職責
1、負責按照作業規程要求及時掘挖水倉(窩),安裝排水系統,保證工作面正常排水。
2、負責所轄范圍內排水系統的檢修、排水工作。
第三章 技術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防治水相關規定
1、各業務部室、井下各隊組指派專人負責防治水工作,并將負責人名單、聯系方式在文件下發之后5日內報地質測量部備案。如因工作需要發生人事變動,必須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地質測量部。
2、生產技術部負責防治水工程設計,主要包括盤區永久水倉、綜采工作面水倉、掘進巷道臨時水倉、泄水巷、大巷水溝等。在盤區及綜采工作面設計時必須把防治水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考慮。
3、地質測量部按要求在設計前為生產技術部提供相關水文地質等地測資料。
4、工作面圈出后,需采用坑透技術對工作面內構造及富水區域進行探查,并根據探查情況,隊組制定相應安全措施。
5、根據礦井銜接計劃開展地面三維勘探或電法勘探,保證礦井安全開采。
6、機電管理部要根據提供的最大涌水量進行設備選型、管路的配套,并保證雙回路供電。合理科學地布置各接力排水點的排水系統,必須在考慮排水距離、揚程、排水效率等情況下配泵及管路。
第十六條 探放水規定
(一) 探放水范圍
1、在掘進過程中,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
2、采煤工作面或掘進巷道接近勘探鉆孔時必須超前鉆探,根據鉆探情況進一步采取措施。
3、掘進工作面在頂板富水區掘進時應鉆探疏放水后再掘進。
4、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不清時應超前探放水。
5、綜采工作面回采前,根據頂、底板賦水情況有針對性探放水。
6、掘進巷道接近采空區時必須超前探放水。
7、其它如老空區、積水巷道、強含水層、相鄰生產礦井開采區、導水構造、封閉不良鉆孔等需探水地點,接近上述地點必須進行探放水。
(二) 探放水要求
1、地質測量部負責編制鉆探設計,設計中明確孔數、孔深、角度(方位角、傾角)、終孔孔徑、超前探距及其它相關技術要求、并由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2、探放隊根據鉆探設計編制鉆探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必須明確規定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時的應急措施,并組織鉆探施工資料收集工作。
3、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須安裝滿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系統。
4、必須按照要求嚴格控制距離,保證足夠的鉆探超前距離,現場懸掛鉆探施工牌板,嚴格管理,地質測量部要加強督促檢查。
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響生產需要探放水時,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過巷道內排水系統的排水能力。
6、對采空區、積水巷道、導水構造、強含水層、封閉不良鉆孔等需探放水的地點,都必須準確地繪制在充水性圖上,要求標明積水范圍、積水量積水外緣標高等,并外推60米用紅色圈出積水區的警戒線。
第十七條 防隔水煤柱留設規定
(一) 受水害威脅的下列區域之一,必須留設防水保安煤柱
1、受保護的通水鉆孔。
2、在地表水體、含水沖積層下和水淹臨近地帶。
3、與強含水層有水力聯系的斷層或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4、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老空區。
5、導水、充水的陷落柱、斷層等地質構造。
(二)留設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
1、地質測量部按照有關規程要求并結合生產實際進行防隔水煤(巖)柱的設計,并報集團公司審批或備案。
2、各類防隔水煤柱內嚴禁布設巷道及工作面。
第四章 井下排水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井下排水管理
1、中央水泵房水泵必須保證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 h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中央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小時的礦井正常涌水量。盤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盤區正常涌水量。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總容量的50%。
2、井下所有各排水點必須安排專人開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轄巷道內無積水或水倉水位處于最低位。
3、各排水點必須懸掛水倉警示牌及排水設備管理牌,管理牌內容包括水倉編號、隊組名稱、水泵編號、型號、排水量,水泵司機實行掛牌上崗。
4、中央水泵、盤區水泵及綜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統必須建立水泵運行日志,并要求存檔1年。
5、地質測量部必須加強對井下各采掘開生產頭面的排水管理,加大監督、考核力度。
第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各掘進隊組在工作面安裝排水系統,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強排水設備、管路、供電的日常檢修、維護,確保排水系統正常運行,保持巷道內無積水或水倉水位處于最低位,定期安排人員對水倉或水溝進行清淤。排水系統隨工作面掘進必須向前延伸,距工作面不大于30米。
2地質測量部對可能與采空區或密閉巷道貫通的掘進頭面必須提前60米下發預報通知書,生產技術部根據預報通知書提前安排施工隊組制定專門的防治水措施,如巷道密閉拆開排水前,通風管理部要預先安排瓦斯排放工作。
3、在巷道工程移交時,由機電管理部牽頭,對排水系統進行移交,無排水系統或排水系統不完善無法正常排水的巷道嚴禁移交,必須限期整改完后方可移交。
4、各開掘隊組在巷道掘進期間,根據地質測量部提供的預測最大涌水量,必須安裝排水系統,包括配備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時在低洼處掘打標準水倉。水泵均實現雙回路供電、雙管路排水。
5、各掘進隊組根據水文地質預報,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則,杜絕冒險蠻干的行為。對過地質構造可能造成的涌水異常應超前備足水泵及管路,做到早準備、早預防。
6、掘進巷道頂板淋水、涌水影響人員通行和正常施工作業時,要采用雨布遮擋、接水器導流、挖溝引流等方式,加強水害治理,并嚴禁將淋、涌水引入皮帶或刮板輸送機,造成煤質水分超標或煤倉跑水煤等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條 回采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 生產技術部做好防治水工程設計、組織實施及驗收工作,機電管理部做好水泵、管路選型及組織安裝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綜采工作面防排水方案,完成分管范圍內防治水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嚴格履行移交驗收手續,相關業務部室及隊組要在移交單上簽字。綜采隊組要根據回采過程中工作面及順槽巷道實際底板起伏情況,再掘打臨時水倉并安泵接管進行動態排水,隨時將工作面及順槽低洼處積水排出。
2、綜采隊在回采過程中必須注意觀測老塘出水的變化,發現異常及時匯報調度臺。
3、綜采工作面的開工驗收也必須將工作面的排水系統作為一項主要項目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必須限期整改后方可驗收移交。
4、綜采工作面回采開始后兩側順槽內排水工作歸綜采隊管理。包括排水點前后20米范圍文明生產及排水點清挖煤泥工作。
5、地質測量部必須加強由于受采動影響發生綜采工作面順槽煤柱底鼓裂隙滲漏水治理工作。
第五章 地表水防治
第二十一條 地質測量部在每年5月底前調查礦區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情況,疏水能力等,掌握當地歷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資料,為完善礦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提供詳實的水文地質資料。
第二十二條 礦井改擴建的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筑物的標高,必須高出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對于低于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條 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時,有關部門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筑溝渠,排泄積水。修筑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縫和透水巖層。特別低洼地點不能修筑溝渠時,應填平壓實;如果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滲、灌入井下。
2、礦井受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筑堤壩和排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3、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倒滲井下。
4、漏水的溝渠或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記錄(包括充填量、充填時間)及圖紙資料。
5、在雨季,每次降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的地面有無裂縫和老窯陷落等現象,發現涌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方。
第二十五條 對使用中的鉆孔,必須加蓋封好。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通過鉆孔流灌入井下。
第六章 煤層頂板水防治
第二十六條 地質測量部要查明3#煤層上部各砂巖裂隙含水層、第四系松散層含水層的賦存情況,富水性、邊界條件以及可能的補給水源、補給水量等,查清各個含水層之間的水力聯系;查清礦井范圍內地質構造及其含水特征,掘進開采前對頂板及上部含水層的最大水量提出預測或估算,對采(掘)工作面進行水情水害預測,以便指導生產。
第二十七條 地質測量部要研究煤層頂板充水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空間關系,巖性組合特征,采后冒落帶發育高度與充水含水層在空間上的變化等。
第二十八條 對煤層上部含水量較大的含水層,采用向3#煤層頂板打探眼(或錨索孔等)疏放水方法,采取疏導、排放、配備合理排水設備等措施。積極利用物探手段探查煤層頂板富水性,有針對性對富水區進行探放水。
第七章 煤層底板水害防治
第二十九條 生產技術部依據礦井防治水規劃要求逐步實施各項防治水工程。
第三十條 地質測量部負責編制工作面帶壓開采安全技術措施并上報集團公司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地質測量部采用地面三維地震勘探手段,查明地質構造,并采用地面瞬變電磁等物探手段,查明地質構造的含水性及導水性。同時依據威脅程度,對查明的導水構造進行井下探放。
第三十二條 地質測量部應采用直流電法等井下物探方法,查明施工地點四周構造及其富水情況。按規程要求留足探放水超前距離。對于有突水危險的地段要制定詳細的探、放、防措施,確保人身安全,在進行探放水作業時必須使用防突鉆機。
第三十三條 地質測量部牽頭,積極開展礦井水文觀測,逐步建立、完善地面水文長觀孔動態監測系統及井下水位、水壓自動觀測系統。
第三十四條 地質測量部牽頭在構造發育地段回采過程中要派人觀測,有出水征兆時及時匯報礦調度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構造滯后突水。
第八章 采空區積水防治
第三十五條 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積水區時,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 地質測量部要加強采掘過程中的老塘、廢巷、盲硐等容易積水空間的測量、調查、登記、填繪等工作,并要在礦井充水性圖上準確圈出積水線,同時繪出探水(警戒)線。采掘工程進入探水線時必須超前探水。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七條 每月開展1—2次防治水會議及水患隱患排查活動,對所查問題進行“三定”處理,并限期落實整改情況。
第三十八條 每月進行1—2次防治水檢查,檢查內容見考核辦法。
第三十九條 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災害預防處理和計劃》準備好各種搶險物資,派專人管理,并能在緊急情況下及時供應。礦井發生重大水害事故時,執行《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考核與獎懲
1、防治水辦公室每季對各相關單位防治水工作進行一次檢查考評,對在礦井防治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2、檢查實行百分制,各小項不出現負分,低于85分不給予獎勵。
3、每季度一檢查一排名,排名按業務部室和井下區隊分開進行,根據考核結果,每季度對井下部室及區隊有關人員給予一定獎勵。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十三章 防治水工作績效考核制度
為做好礦井防治水工作,杜絕重大水害事故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結合《井防治水管理運行制度》、《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制度》,和我礦的實際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礦井防治水工作績效考核領導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地質測量部部長
成 員:地質測量部全體人員、探放隊全體人員
設立考評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地質測量部,負責礦井防治水日常工作開展、管理、考核。
二、考評辦法及要求
1、參評單位:井下生產部室及井下各生產單位
2、考評時間:井下現場每月檢查1—2次,每季度進行一次綜合考評。
3、參評資格:考核期內發生工作面淹泵、淹巷等水害事故,取消該單位評比資格。
三、考評標準(100分)
考評標準見附錄1:井下業務部室考核標準及評分辦法。
附錄2:井下隊組作業現場考核標準及評分辦法。
四、獎勵辦法:
1、凡在礦井防治水工作面中做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及個員,應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來源于礦地質防治水管理獎。
附錄1: 井下業務部室考核標準及評分辦法
項目
考核內容
考核標準
扣分原因
標準分
實得分
組織機構管理
1、必須設立部門防治水負責人。
2、按時將防治水負責及聯系方式報防治水辦公室備案。
3、負責人發生變動時要變更備案。
4、按時參加防治水會議或防治水檢查。
1、井下各有關業務部室未設防治水負責人5分。
2、未按時報防治水負責人及聯系方式扣3分。
3、未及時變更防治水負責人及聯系方式造成影響工作扣2分
4、參加防治水檢查遲到一次扣2分;無故不參加者,每次扣5分。
20
技術管理
1、落實礦井防治水方向在規章制度。
2、按要求編制和落實水文地質預報、防排水方案、鉆探設計,探放水措施。
1、防治水規章制度有一項未落實扣3分。
2、未編制或落實水文地質預報、防排水方案、鉆探設計、鉆探措施的每一項扣10分。
30
現場管理
1、按鉆探設計、防排水方案要求,安排施工防排水、地質鉆探等工程。
3、根據礦井水文地質實際情況,加強探放水管理工作。
4、對分管范圍內業務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考核。
1、安排不及時、未按規定時間完成,每一次扣10分;工程質量不合格每一項扣10分。
3、未安排“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工作扣20分,拒不執行扣30分。
4、對分管范圍內業務監督、管理、考核不到位扣20分。
50
注:各項扣分扣完為止,不出現負分。
附錄2 地測防治水
井下隊組作業現場考核標準及評分辦法
一、檢查范圍:
1、井底車場;井底水倉;東軌、東膠和東回大巷;各采掘工作面。
2、各施工單位按《井下質量標準化文明生產區域劃分明細表》負責本區域內的地測防治水標準化工作。
二、檢查標準
1、出現以下情況者,扣10分,罰責任單位或責任者2000—5000元:
(1)私自改動、延伸中(腰)線點
采掘工作面未嚴格執行中(腰)線規格造成巷道偏差;
采掘工作面導線(腰線)點被破壞;
采掘工作面通過地質構造未制定安全措施;
采掘工作面通過地質構造未嚴格按安全措施執行;
采掘工作面超安全距離掘進;
采掘工作面擅自采掘安全隔離煤柱;
采掘工作面無防治水措施;
采掘工作面未嚴格按防治水措施執行;
采掘工作面無排水系統;
采掘工作面發生淹巷、淹工作面事故;
(12)采掘工作面未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
(13)未嚴格執行地測防治水專業管理制度,造成事故。
2、出現以下情況者,扣5分,罰責任單位或責任者500—2000元:
未明確地測防治水負責人;
采掘工作面激光指向儀設置不牢固,或和中線不一致;
采掘工作面激光指向儀未及時調焦光點不清楚;
采掘工作面中、腰線發生不一致未及時通知地測部門;
采掘工作面導線點下吊掛風筒或電纜影響導線觀測;
采掘工作面導線點下堆放材料和設備;
采掘工作面隨意移動破壞測量標志牌;
采掘工作面過地質構造未采取有效支護;
采掘工作面防治水措施編制不規范;
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統排水能力未滿足排水要求;
排水系統有漏水、直徑不統一、失爆等隱患;
排水系統出現故障時未及時處理;
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施工水倉或水溝;
水倉未設置防護攔等安全設施;
掘進工作面施工探放水鉆孔未達數量的;
掘進施工探放水鉆孔參數不符合設計要求;
掘進超過探水線位置,仍未進行探放水的;
掘進探放水前工作面未形成規定能力的排水系統的;
探放水工作未落到實處,弄虛作假;
采掘工作面無探放水管理牌板;
探放水管理牌板填寫錯誤;
采掘工作面無探放水設備(鉆機、鉆桿、送水器等);
采掘工作面無堵水材料(木楔、棉紗等);
坑透前,未按規定斷電放電纜和停送電;
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探煤厚;
未積極配合鉆探、物探、放線工作;
地測防治水工程存在隱患或防治水工程不合格;
采掘工作面無探放水記錄本;
防治水管理制度、措施和水文地質預報落實不到位。
3、出現以下情況者,扣1-5分,罰責任單位或責任者50—200元:
地測防治水負責人變動后未及時報送聯系方式;
采掘工作面積水(長度超10m,或深度超0.2m);
采掘工作面頂板水未采取引水器或彩條布擋水措施,造成水煤上皮帶或溜子;
礦井、盤區排水系統(包括中央水泵房、盤區水泵房)水泵運行日志填寫不規范;
重點防治水工作面未安排專人排水;
礦井、盤區和重要采掘面排水系統崗位人員未認真覆行崗位職責;
盤區大巷水溝有煤泥雜物,巷道水溝蓋板不完好;
礦井、盤區、采掘工作面水倉未及時清淤,有效容積不足2/3;
水倉未懸掛水倉警示牌版及排水設備管理牌;
采掘工作面未備用水泵、水管等排水設備和材料;
采掘工作面水倉未及時排水;
重點防治水工作面排水系統未實現雙回路供電、雙管路排水;
掘進工作面排水管路跟工作面迎頭超過30m;
未按規定儲備防治水搶險物資,或管理不到位;
工作面任意割頂、底板矸的(范圍大于15m或厚度大于0.5 m);
回采工作面頂板巷過渡底板架數超過20架的;
工作面嚴重丟煤的(范圍大于15m或厚度大于0.5 m);
采掘工作面揭露地質構造、涌水異常時信息反饋不符合要求;
探放水、探煤厚等地測資料報送不及時;
坑透作業期間,洗巷洗掉坑透點;
采掘工作面中線未垂掛;
未執行其它地測專業管理制度。
三、檢查方法和考核辦法
1、由地測部牽頭,其它部室配合,每月組織1—2次現場小分隊活動,活動時間和地點安排另行通知。
2、現場小分隊活動檢查問題以三定表形式參加人員簽字后反饋至地測部。
3、地測部將按本標準要求對施工隊組進行評分和考核。
4、考核結果經礦領導批準后報計財部門執行。
第十四章 地測防治水技術規程實施細則
第一條 地測防治水工作是煤礦安全生產過程中的一項基礎工作,也是礦井質量標準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進一步提高曲堤煤業有限公司地測防治水工作質量和管理水平,適應當前質量標準化建設要求,更好地為礦井安全生產服務,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技術管理
1、設立地測防治水機構,由總工程師具體負責地測防治水工作。
2、建立健全各項地測防治水規章制度、各級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并認真組織落實。
3、每年1月10日前上報上一年度地測防治水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由公司組織專業人員對本年度地測防治水工作計劃進行審查批復。
4、每月28日召開地測防治水專題會議,總結本月工作并對下月工作做安排。會議上對各時期的工作要有目標、任務、措施,并落實到人。由專人做好會議記錄,整理出會議紀要。
5、地測防治水資料要分門類保管,有索引、有目錄,裝訂成冊,帳、卡相符,文字部分與基礎數據要一致。上級下達文、批復及本公司上報文件、材料等要有管理手續。
6、每年對地測防治水方面的知識進行專業培訓,制定培訓計劃,做好培訓記錄。
7、地測防治水質量標準化按月考核,在考核期內發生突水事故、重大井巷工程貫通事故及透巷傷亡事故,取消評級資格。
第三條 礦山測量基礎工作
1、井上、下控制測量系統健全、完整,施測方法、成果精度必須符合國家行業規程規定的要求,密度能夠滿足礦井生產實際需要。其中井下控制網必須按規程規定敷設相應等級導線并及時進行檢查測量和導線延伸。
2、井下各等級導線延伸前的檢查測量必須符合規程規定的要求后方可繼續向前延伸。
3、巷道中、腰線標定及時、準確,無責任工程事故。
4、堅持巷道開口、貫通、停頭、復工、停采及工程進度等通知單制度。其中貫通通知單要求巖巷必須提前20—30m、煤巷必須提前30—40m、突出煤層必須提前60m、機掘提前2天發送到相關施工單位,礦分管領導及技術、調度、安全、通風等礦屬職能部門。工程設計施工距離本身就小的巷道(巖巷≤20m,煤巷≤30m),開口放線或施工前必須首先發送貫通通知單。
5、巷道貫通后,重要方向的誤差(中、腰線閉合差)必須符合規程規定的要求并能滿足工程設計的有關規定。
6、大型貫通測量工程(貫通距離3000m以上)必須進行貫通測量設計(含貫通測量誤差預計),并將設計(含誤差預計)報沁和能源公司地測部審批。貫通后必須進行技術總結。經過審批的貫通測量設計(含誤差預計)和技術總結必須進行歸檔。
7、煤礦八大基本礦圖:井田區域地形圖、工業廣場平面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主要保安煤柱圖、井筒斷面圖、井底車場平面圖、主要巷道平面圖,內容必須齊全,填圖必須及時。礦圖的比例、內容、精度必須按《煤礦測量規程》第六篇第二章第230條—第238條的要求進行繪制和注記。
8、基本礦圖的填圖必須每月進行一次,其中采掘工程平面圖必須在每月5日前對公司生產技術部、縣煤炭局行管股進行交換。
9、必須具備以下計算成果資料或臺帳
①地面等級控制網、近井點、井筒和絞車十字中線坐標計算成果及臺帳
②井上、下水準測量計算成果及臺帳
③井上、下導線測量計算成果及臺帳
④聯系測量成果資料及臺帳
⑤全站儀定向計算成果臺帳
⑥貫通測量導線計算成果臺帳
⑦中、腰線標定及其他工程標定計算臺帳
10、測量日常用圖(4種):生產施工進度圖、重要巷道施工放樣圖以及地面控制網和近井點平面圖、井下控制導線網圖,必須及時填繪。
11、必須使用正規的、專業的地面、井下外業記錄本,具體包括如下:
①經緯儀導線測量記錄本
②水準測量記錄本
③聯系測量記錄本
④井巷施工標定記錄本(普通巷道標定放線可與合用,但必須詳細抄錄標定數據并記錄標定結果;地面重要工程標定工作,必須使用專門的標定記錄本)
⑤全站儀定向記錄本
⑥光電測距儀導線測量記錄本
⑦其它專項記錄本
12、測量資料的管理必須符合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必須符合防火、防水、防盜、保密等要求。各種等級的坐標結果、高程結果,各種比例尺的地形圖(含井田區域地形圖、井上下對照圖等)均應嚴格保密,嚴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借。
13、測量資料的管理必須建立具有礦分管領導簽字批準的發放登記、借閱登記等完善的資料管理制度。
14、所有測量資料(含圖紙)必須有編號、有目錄、有索引,查找方便、快捷,并且內容完整、不缺頁、外觀整潔。
15、所有計算臺帳(含標定計算臺帳、坐標計算臺帳、高程計算臺帳等)本身除有編號、目錄外,還必須具有起算數據來源、原始記錄來源(或計算數據來源),測量(或標定)地點、測量日期、計算者簽名、計算日期、校對者簽名、校對日期、示意圖等內容。
16、所有結果臺帳本身,除有編號、目錄外,還必須具有成果來源、地點、測量日期、整理者簽名、整理日期、校對者簽名、校對日期、示意圖等內容。
17、所有原始記錄本本身除有編號、目錄外,還必須具有測量(或標定)地點、測量人員簽名、記錄者簽名、記錄本檢查人員簽名、測量日期、使用的儀器、工具型號(或編號)、示意圖等內容。
18、具有內容齊全的儀器檢校臺帳或卡片,卡片必須詳實記錄儀器目前的狀態、各種精度指標、維修、送檢或常規項目自檢自校后的結果。
第四條 礦山地質基礎工作
1、必須具備建井地質報告、礦井地質報告、礦井水文地質報告及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并且每5年必須修編一次,并上報山西省煤炭工業局審批。
2、采區地質說明書、工作面掘進地質說明書和工作面回采地質說明書必須按《煤礦地質測量工作暫行規定》要求,由生產設計部門提交并經總工程師簽字批準的“委托書”要求的時間完成編制工作。
3、工作面回采結束后要在一個月內完成采后總結,并報總工程師審批后歸檔。采區結束后要在6個月內進行采區結束總結。
4、地質基本礦圖(5種):礦井地質地形圖或基巖地質圖、礦井開采煤層底板等高線圖及儲量估算圖、礦井煤系地層綜合柱狀圖、礦井地質剖面圖、礦井煤巖層對比圖等要求每3個月更新一次。
5、采區日常工作圖(2種):采區地質剖面圖和采區分煤層地板等高線圖。每月5日前必須對相關圖件根據井下實際收集到的地質資料,及時填到圖紙上。
6、要求地質技術成果資料不準缺項,內容齊全,圖文數字一致。
7、原始記錄要有專用記錄本,有目錄、索引、頁碼,記錄內容齊全,字跡、草圖清楚,數字無涂改。
8、地質預報要有年報和月報,必要時應做臨時性預報,有文字和附圖,附圖應清晰直觀。并以年為單位裝訂成冊,歸檔保存。年報、月報必須經總工程師審批后,發至安全生產有關部門。水情水害預報通知書下發及時,內容全面、準確,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
第五條 水文地質基礎工作
1、必須具備以下水文地質圖紙
①礦井瓦斯地質圖
②綜合水文地質圖
③礦井實際充水性圖
④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⑤礦井涌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⑥井田區域地形地質圖
各種圖紙必須圖面清潔、層次分明、線條均勻、色澤準確適度,符號、注記等要求符合《煤礦地質測量圖例》要求,圖紙內容必須符合《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的要求》。
2、水文地質工作必須具備以下臺賬
①礦井涌水量觀測成果臺賬
②氣象資料臺賬
③地表水文觀測成果臺賬及地表水體滲漏臺賬
④鉆孔水位、井泉動態觀測成果及河流滲漏臺賬
⑤抽水試驗成果臺賬
⑥礦井突水點臺賬
⑦井田地質鉆孔綜合成果臺賬
⑧井上下水文地質鉆孔臺賬
⑨水質分析成果臺賬
⑩水源水質受污染觀測資料臺賬
(11)水源井(孔)資料臺賬
(12)封閉不良鉆孔資料臺賬
(13)礦井和周邊煤礦采空區相關資料臺賬
(14)防水閘門(墻)觀測資料臺賬
(15)礦井、采區、工作面排水系統臺賬(水倉容積、水泵能力、管路規格)
(16)井下超前探測(鉆探、物探等)基礎臺賬
臺賬要有專人管理,內容要齊全并與原始記錄相對照,觀測成果要及時填寫。
3、井上、下和不同觀測內容原始記錄要有專用記錄本,有目錄、索引、頁碼,記錄內容齊全,字跡、草圖清楚,數字無涂改。
4、建立水文觀測系統,定時觀測。水情水害預報必須有文字和圖紙,預報要評價突水危險性,提出水害處理意見。應做到年有年報,季有季報、月有月報,及時下達。并按年裝訂成冊,遇到情況發生變化,預計有突水危險時,要及時進行臨時性預報并送達有關單位。年報、季報、月報必須經總工程師審批后,發至安全生產有關部門。水文地質預報通知書(臨時性預報)下發及時,內容全面、準確,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
第六條 資源回收及儲量管理
1、儲量計算圖紙(5種):采區儲量計算圖、礦井儲量計算圖、工作面損失量計算圖、分煤層“損失量”計算圖、工作面探煤厚計算圖。繪制內容應符合《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定》的要求。礦井儲量計算圖要求每年更新一次。采區損失量計算圖和工作面損失量計算圖要求每月5日前更新一次。
2、煤礦應具備的臺賬:分月分工作面損失量分析及回采率計算基礎臺賬、分月分采區分煤層損失量分析及回采率計算基礎臺賬、全礦井分煤層損失量分析及回采率計算基礎臺賬、礦井期末保有儲量計算基礎臺賬、礦井“三下”壓煤臺賬、礦井永久煤柱及損失量攤銷臺賬、礦井儲量增減、變動審批情況臺賬、礦井儲量動態數字臺賬、“三量”計算成果臺賬;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臺賬、報損煤量臺賬、探煤厚臺賬,具備的臺賬必須全部有電子文檔,按要求及時填報,內容齊全不矛盾。
3、分工作面須有正規的儲量外業專用記錄本,并且要有目錄、索引。原始記錄應包括收尺、丟煤、探煤厚度等記錄內容,要求內容齊全,按時間保存,便于查找。
4、回采面放頂煤回采率不得低于80%,采區回采率不得低于70%。礦井儲量損失情況清楚,日期、數量、構成原因等都必須真確無誤。
5、管理人員當發現工作面丟煤或即將丟煤時,應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并及時填寫“預防丟煤通知書”,報總工程師簽署意見,迅速采區措施。“預防丟煤通知書”要歸檔保存。
6、每個工作面或采區結束后,一個月內要寫出采后總結,重新核實處理、采出量、損失量。分別計算出工作面回采率和采區回采率。每季度進行一次全礦井回采率分析,找出存在問題,并寫出回采率分析總結報告。
第七條 防治水工作
1、建立地下水水文動態觀測系統,按規定時間堅持觀測和分析水情變化。
2、礦井防、排水系統健全、設施完善。
3、每年雨季前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運轉,并有聯合排水試運轉報告。
4、要有適合本礦井的防、堵、疏、排、截等綜合防治水措施。
5、礦井必須有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由總工程師審核后上報上級單位批復。
6、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應當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編制。
7、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化驗分析系統,并組建專職的探放水隊伍,探放水隊伍必須持證上崗。
8、防治水工程有方案設計、施工設計,并按規定程序審批,工作結束后有總結報告。
9、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和“探掘分離”管理規定,堅持“物探先行、鉆探驗證、化探驗證”的綜合探測手段,并有相關探測資料和記錄。實行牌板管理制度。凡不清楚或有懷疑的地段,都必須安排探放水,并有探放水工程設計及技術措施。
10、警戒線以外的區域,掘進工作面鉆孔驗證時,掘進中心水平上不得少于3個孔,回采工作面在物探資料可疑點已進行鉆探驗證基礎上,延順槽方向每50米應保證1個鉆探驗證孔。
11、探放水工程設計有單孔設計,設計必須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并將探放鉆孔參數及時如實填繪在相關圖紙上。
12、對礦井內的采空區及其周邊相鄰礦井采空區積水范圍、積水量、積水標高、積水線、探水線、警戒線,應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和充水性圖上標明,對相鄰生產礦井舊巷道積水區和開采范圍必須清楚,存在問題及時上報煤礦主管部門。
13、對采掘工作面上覆采空區和相鄰同層采空區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在采、掘之前進行探放,及時下達停止采、掘通知書和允許采掘通知書。
14、礦井每月進行一次防治水隱患排查,并有書面排查記錄,并對查出的隱患問題必須制定整改措施。
15、礦井應當根據本單位的主要水害類型和可能發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每年對應急預案修訂完善并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和總結評價。
16、工業廣場防洪排澇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54、255、256條規定,必須防灌井措施。
17、水害應急預案和防排水設備的儲備必須設專用倉庫,并由專人負責。
18、每半年對井田范圍內井上下的所有水文鉆孔進行一次全面排查,并作詳細記錄,建立井上下水文鉆孔巡查管理臺賬。
19、防隔水煤(巖)柱留設必須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并按規定程序審批。
20、及時治理地面塌陷及裂縫,并制定安全措施。
21、井上下防治(探)水工程、防水閘門、防水閘墻、探放水鉆孔等工程質量必須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
22、定期對地表塌陷、裂隙等進行觀測記錄,雨季“三防”前集中采取防范措施。
第八條 關閉廢棄煤礦調查
建立關閉廢棄煤礦調查分析臺賬,對關閉廢棄煤礦進行調查、分析,記錄在案。對其分布、開采范圍、對生產礦井的危害程度等情況,必須掌握清楚,資料圖紙齊全。
本細則從2012年8月1日起執行。
第十五章 防治水專項例會制度
為加強防治水技術管理,搞好防治水工作,特制定防治水專項例會制度:
會議由礦總工程師主持,每月定期召開一次,參加例會的人員有分管副礦長、各專業副總、生產科、地測科、機電科、通風科、調度室、地測科工程技術人員,探放水隊隊長、技術員,采、掘隊隊長、技術員。
會議程序
1、學習上級及礦有關文件、通知、制度等,學習新技術及好的做法、經驗。
2、地測科科長匯報本月防治水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及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3、礦總工程師總結上月地測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下月地測防治水工作進行安排。
三、管理規定
1、要求參會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因特殊情況必須請假。
2、會議期間必須認真做好筆記,保持會場紀律。
3、地測科必須作好會議記錄,會議結束后,整理會議紀要,存檔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