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集團礦井供電管理辦法(試行)
焦煤集團礦井供電管理辦法(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2
第二章 礦井高壓供電管理 3
第三章 礦井低壓供電管理 7
第四章 停送電管理 9
第五章 防爆電氣設備管理 12
第六章 三大保護管理 14
第七章 電纜管理 17
第八章 電氣試驗管理 29
第九章 小型電器管理 33
第十章 電工教育培訓管理 34
第十一章 其它 37
焦煤集團礦井供電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各級供電管理部門及人員的職能:
機電處是公司礦井供電業務技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供電業務技術管理工作,組織對各礦的供電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供電事故組織調查、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積極推廣節能降耗和安全供電新技術。
各子公司(礦)董事長、總經理(礦長)是本單位供電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機電礦長具體負責供電安全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礦)機電部(科)是子公司(礦)供電業務技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子公司(礦井)供電業務技術的管理工作。
第二條 礦井機電科必須配備專職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礦井供電及電氣安全技術管理,必須建立、健全防爆檢查組、電氣技術管理組、小型電器管理組和電纜管理組。各采掘區隊要配備專(兼)職電氣管理網員,形成專管和群管相結合的電氣安全管理網絡。
(一) 防爆檢查組:由防爆檢查員組成,對井下供電系統、防爆設備(包括小型電器)、三大保護、局部通風機風電、瓦斯電閉鎖、電纜、安全保護設施等實行監督檢查,對防爆設備事故隱患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停止使用。防爆設備不經防爆檢查員檢查、發放“防爆設備合格證”,不準入井使用。防爆檢查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發給“防爆設備檢查工”證。防爆檢查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二)電氣技術管理組:負責供電設計,繪制井上、下供電系統圖,三大保護的計算、整定、測試、檢查、負荷增減、停(送)電審批等技術工作。
(三)小型電器管理組:對全礦小型電器實行計算機統一集中管理。做到每個小型電器有編號,數量清、狀態明、使用合理。
(四)電纜管理組:對全礦4mm2及以上高、低壓電纜實行計算機統一集中管理,做到每條電纜均要有編號(2m以下短節電纜除外) ,做到數量清、狀態明、使用合理。
第二章 礦井高壓供電管理
第三條 礦井的雙回路主供電電源線路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四十一條要求。礦井高壓電網,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五十七條至第四百五十九條要求。
第四條 礦井井下高壓供電不宜超過三級(中央變電所為第一級)。
第五條 礦井高壓線路和設備技術管理由機電科負責。機電科要有一名技術人員專管,機電隊具體負責高壓供電系統的檢查、維護、調整和試驗等工作。
第六條 地面高壓架空線路、井上下高壓電纜線路、高壓配電裝置都要統一編號登記、建賬,要注明供電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電流及電纜(包括架空線)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面和長度等數據。機電科要有以下圖紙及資料,并及時更新:
(一) 井上下供電系統圖。《焦煤集團礦井供電系統圖規范(試行)》見附件一。
(二)井上下高壓供電網絡圖。樣本見附件三。
(三)地面高壓輸電線路和位置示意圖。
(四)井上、下高壓電纜和高壓設備布置示意圖。
(五)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六)高壓供電設備臺帳。
(七)高壓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資料、檢修記錄。
上述(一)至(五)圖紙,必須分別在機電科值班室、調度室、機電隊值班室存放,并能隨時調取查看。
第七條 井上下變配電站(所)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并按規定及時更新。
第八條 井下中央、采區變電所應有兩回及以上回路電纜供電,并應引自上級變電所的不同主變壓器(母線段)。正常情況下,必須分列運行,不準隨意用聯絡開關送電。特殊情況下,需要合聯絡開關送電時,必須由用電單位申請,經機電科、機電礦長批準,方可操作。電纜截面的選擇,應保證在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仍可擔負全部負荷。中央、采區變電所的高、低壓母線宜采用單母線分段。高壓母線分段數應與供電電纜回路數相協調。
第九條 新建 礦井應推廣10kV下井供電。電纜選擇應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六十六至四百七十二條要求的有關規定執行。中央變電所應設置進線斷路器;雙電源進線的采區變電所、單電源進線但高壓負荷超過兩個的采區變電所,也應設置進線斷路器。主變電所、采區變電所的高壓饋出線,應設置帶真空斷路器的專用開關柜或高壓防爆開關。變電所內直接向高壓電動機配電的回路,應采用高壓真空接觸器。
第十條 井下每個開采水平應設置一個中央變電所。中央變電所應留有高、低壓配電裝置的備用位置,其數量不應少于各自安裝總數的10%。當礦井井下采區負荷較大,經技術經濟比較,可由地面變電所直接向采區供電,必要時可以通過鉆孔向井下采區供電。
第十一條 高壓供電線路、設備,要定期進行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接線螺栓緊固情況、設備灰塵情況、瓷瓶清潔、觸頭接觸、保護整定核對等,并做好記錄。地面高壓開關柜、變壓器由管理單位每季度組織檢查一次,內容包括接線有無松動、刀閘接觸是否良好、儀器儀表和保護裝置是否完好、是否正確使用、柜內有無積塵、油位是否符合要求等。每年雨季前檢查一次斷路器觸頭的同期性,并進行一次電動或手動跳閘試驗,做好記錄。對達不到要求的應及時處理,對本單位處理不了的問題及時上報機電科。
高壓供電線路、設備按規定檢修周期和電氣設備的檢修標準進行檢修。檢修高壓供電線路、設備,必須編制檢修安全技術措施,經審批后實施。檢修后,要進行驗收,做好檢修記錄并存檔。
井下高壓開關殼體內必須放置干燥劑,堅持每月檢查一次,發現失效應及時更換。
第十二條 架空線路每年至少要在雨季前進行1次蹬桿檢查,主要檢查絕緣子有無裂紋、污閃損壞,螺絲是否松動、缺失,金具生銹程度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巡視,重點巡視拉線有無缺少、損壞,桿塔有無裂紋、缺件,樹木和導線安全距離是否滿足要求,并對存在問題及時處理。每年雨季前要進行一次全面檢修,遇有大風暴雨和嚴重結冰等惡劣天氣情況要及時檢查。
第十三條 井上下高壓電纜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在電纜設施處進行施工時,施工單位要制訂措施,按程序審批,由機電科現場核準、落實后,方可進行施工。
第十四條 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要進行定期試驗。對試驗不合格者,要及時處理和更換。
第十五條 井上下高壓線路和設備的安裝必須有合理的設計,并經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 防、避雷保護設施要按照《過電壓保護規程》進行安裝,根據《煤礦電氣設備試驗規定》定期進行試驗和測定。
第十七條 地面變電所出線上要裝設過流和選擇性的檢漏保護裝置,井下中央變電所及采區變電所的高壓配電裝置,要裝設過流及具有延時的欠電壓保護裝置,欠電壓保護裝置延時時間為2.5s。上述保護設施要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五十三條至第四百五十九條規定進行裝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整定、校驗和調整。遇有越級跳閘、保護失靈和儀表不準等要立即進行檢修或更換。保護整定值不經主管人員批準,不準任意變動。
第十八條 井上、下變電所都要按消防規程配備足夠數量合格的滅火器、消防砂、砂袋、消防掀、消防桶等工具,實行掛牌管理。上述消防器材應設置在機房和硐室的入口明顯處和進風側,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公司、礦(子公司)必須制定詳細完整的《大面積停電應急救援預案》,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模擬演練,為保證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及可操作性,應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修訂,補充內容,并認真貫徹。
第三章 礦井低壓供電管理
第二十條 機電科要設有專(兼)職井下低壓供電技術負責人員,具體負責低壓供電系統、電氣設備的管理維護檢修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采區低壓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有設計,設計中要包括供電系統圖,設備、電纜的選型和校驗,設備的型號和主要技術參數,電纜的規格型號、長度,以及過流保護整定值和二相短路電流值等技術數據。在投入運行前要檢查過流、漏電、接地三大保護裝置是否與設計和《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相符。
為便于電工停送電作業,井下低壓供電距離大于500米,或垂深超過50米時,要加裝低壓饋電開關,以減少停、送電距離。
第二十二條 井下裝設零星電氣設備,安裝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用電申請,經專管電氣技術負責人員批準,在指定的地點和部位接線。
第二十三條 對于井上下低壓供電系統,機電科資料室都要有相應的低壓供電系統圖。供電系統圖按規范要求進行繪制,標明必要的技術數據,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井下低壓防爆開關的過流保護,要根據設計和低壓供電系統圖中標定的整定值進行過流整定和裝設保險,不經主管人員批準,不得任意改動。各種保護由井下各區隊專職電工負責,每周檢查核對一次。
第二十五條 所有高、突地區的局部通風機供電電源必須分列運行到地面變電站,有條件的可設風機高壓專用回路。
第二十六條 礦井每月進行一次井上下高低壓供電檢查,重點檢查設備完好情況、電纜吊掛情況、電氣防爆情況、保護裝置完好情況等。要求防爆電氣防爆率達到100%,設備完好率不低于95%,低壓電纜完好率不低于95%,小型電器合格率不低于90%。
第二十七條 井下低壓供電,嚴格執行“十不準”:1.不準帶電檢修、搬遷、移動電氣設備和電纜。2.不準甩掉欠電壓、過電流保護裝置。3.不準甩掉漏電繼電器、信號照明綜合保護和局部通風機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4.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放炮。5.不準用銅、鋁、鐵絲等代替保險絲。6.停風、停電的采掘工作面,未經檢查瓦斯,不準送電。7.有故障的供電線路,不準強行送電。8.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失靈后,不準送電。9.失爆電氣,不準使用。10.不準在井下拆卸礦燈。
第四章 停送電管理
第二十八條 高壓停(送)電必須嚴格按《焦煤集團礦井供電工作票及操作票實施細則》(附件四)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有計劃停(送)電,責任單位必須提前一天寫出停(送)電聯系票,內容包括:申請單位、申請時間、停(送)電原因、停電范圍、影響區域和單位等,報請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審批,經影響單位同意、調度室批準后方可進行停(送)電作業。
停(送)電審批:機電科負責停(送)電安全技術責任和影響范圍的確定,調度室根據停電申請及具體生產情況安排具體作業時間。審批后的停(送)電聯系票一式四份,交機電科、調度室、有關被影響單位和有關礦領導各一份。
第三十條 用電單位在井下臨時需要到變電所內停、送電時,必須到變電所填寫停送(送)電聯系票,詳細填寫停(送)電原因、影響范圍等。否則,變電所值班電工有權拒絕停(送)電,并向機電隊、機電科匯報。
第三十一條 停電單位根據聯系票填寫工作票,一式兩份,機電科存檔一份,另一份交給停電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 變電所值班電工應根據工作票內容,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填寫操作票(高壓)或停送電操作記錄(低壓),填寫完畢后并采用電話向隊長或值班隊長口述操作票相關內容,待隊長確認無誤下達操作許可命令后,方可進行相關操作。
第三十三條 執行停電作業的配電工或電工,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進行操作。停電檢修必須嚴格按照檢查瓦斯濃度、停電、閉鎖加機械鎖并掛警示牌、驗電、放電、打短路接地線操作程序進行操作,在確認無電后要向檢修人員指明不帶電部位和帶電部位,帶電部位應用柵欄或警示牌標識,然后協助停電申請單位完成檢修或安裝任務。
第三十四條 在無人值守的變配電點進行停電作業時,停電時應安排專人在現場看護,不準離開現場。停電后將開關進行機械閉鎖、加鎖后掛上“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能取下此牌并送電。
第三十五條 停(送)電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專人專職聯系和誰停電、誰送電的原則進行,嚴禁預約停送電或電話聯系停送電。
第三十六條 停電檢修時應對開關閉鎖并加機械鎖,具體要求如下:
(一)高、低壓電氣設備停送電操作、檢修,由專職電工負責,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要將停電開關的把手閉鎖,對電氣設備停送電機構進行“加鎖”,同時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警示牌,并專人看管。嚴格執行“檢修必須停電,誰檢修誰停電,誰停電誰加鎖,鑰匙隨身攜帶,誰加鎖誰開鎖,誰開鎖誰送電”的停送電管理制度。
(二) 每個值班檢修電鉗工要隨身攜帶機械鎖,設備停電后要掛牌上鎖,真正做到誰停電、誰上鎖,保證人身安全。同時各礦井要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職責。
(三)當同一線路有幾處工作時,每處檢修人員均要在開關上掛牌加鎖,嚴禁線路停電時,趁時間無計劃檢修電氣設備;停同一臺開關時,每個電工均要加裝各自的鎖。
(四)檢修結束后,檢修人員要對各自檢修設備、線路進行詳細檢查,確保無誤后拆除自己的保險鎖,然后方可聯系送電(只要有任何一把鎖沒有拆除,嚴禁聯系送電)。
(五)焦煤集團所屬各礦井高、低壓開關加機械鎖改造,在2013年3月1日之前要全部完成。
第三十七條 在停送電操作時必須做到:安全技術措施不完善不停送電,作業情況不明不送電,安全隱患不排除不送電,不是專人專職聯系不送電。
在交接班期間需要停(送)電操作時,必須由交班人辦理相關手續并進行操作,接班人監護。停(送)電操作完畢,經檢查無誤后,方可進行交接班工作。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需在自己供電范圍內(不影響其它單位供用電的)停電檢修,不需要到變電所停(送)電的,其機電負責人(或檢修負責人)必須在檢修前向各用電地點人員說明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當停電檢修影響其它單位時,必須辦理停(送)電聯系票,經被影響的單位負責人同意,并做好停(送)電措施后,向調度室匯報,征得調度室值班主任同意后,施工單位檢修人員方可進行停(送)電操作。
第三十九條 緊急情況或事故處理:出現停電事故時,調度員應及時通知值班礦領導、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和機電科、機電隊及事故影響單位值班人員到調度室,情況落實清楚后,由機電科或機電隊值班人員負責指揮停(送)電工作。各變電所值班人員要聽從指揮,按下達的停(送)電指令進行操作。
第四十條 嚴格執行檢修“二級停電”制度,即工作點以上必須有兩級分斷點(兩級斷路器或一級斷路器和一級隔離開關)。
第五章 防爆電氣設備管理
第四十一條 礦井成立防爆檢查組,機電科指定一名副科長負責井下電氣設備的防爆管理工作。防爆檢查人員的待遇應不低于安檢員。
第四十二條 采購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有“生產許可證”、“防爆合格證”、“產品合格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防爆電氣設備入庫時,防爆檢查員應按照防爆標準進行檢查,符合要求的,發防爆合格證,并做好記錄。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嚴禁入庫。
第四十三條 防爆電氣設備在出庫前,防爆檢查員必須再次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和防爆性能,并做好記錄。符合防爆要求的,發入井許可證,才可入井使用。
第四十四條 井下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檢查周期:
使用單位分片負責電工每天進行一次外觀檢查。
專職防爆檢查員對高瓦斯礦井或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防爆電氣每周至少檢查二次,對低瓦斯礦井的防爆電氣每周至少檢查一次。
機電隊分管隊長每年、其它區隊機電副隊長每季度,對分管區域內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至少檢查一遍。
機電科管理人員每季度對防爆電氣設備防爆性能的抽查不少于10%,要覆蓋到所有區隊。
第四十五條 在用設備防爆性能檢查實行設備內部粘貼防爆檢查卡制度。防爆檢查卡粘貼在電氣設備接線腔(蓋)內合適位置(小型電器因腔內空間有限無法粘貼的,可不執行,但應在防爆接合面處粘貼防爆檢查條)。檢查人員每次對設備整體防爆性能檢查后,將檢查日期填寫在防爆檢查卡上,并簽字。
第四十六條 區隊應建立管轄范圍內的電氣設備防爆檢查臺賬,防爆檢查組應建立全礦井下電氣設備防爆檢查臺賬,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情況、整改日期,應及時在臺賬中登記并對責任人按規定進行處罰。對經檢查完好的設備也要在臺賬中登記,保證按規定周期對井下所有電氣設備進行檢查。井下電氣設備發生變化時,防爆檢查臺賬要及時更新。
第四十七條 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及檢查嚴格按照《河南省煤礦防爆電氣性能檢查細則》執行。
第六章 三大保護管理
第四十八條 “三大”保護是指:煤礦供電系統中的接地保護、過流保護和漏電保護。礦井必須保證供電系統各種保護裝置靈敏可靠,供電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第四十九條 機電科負責全礦“三大”保護日常技術管理工作,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加強“三大”保護使用狀況的指導和檢查,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工作。
第五十條 使用單位應按規程規定的檢查、試驗周期對“三大”保護進行檢查和試驗,檢查和試驗結果報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對存在的問題及不安全隱患要制定整改措施進行整改,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限期進行復查。
第五十一條 新增的電氣設備,應按照規程規定裝設完善“三大”保護,整定值隨安裝供電系統圖或施工圖紙一同下發,并由分管供電的副科長、機電科長、機電副總工審核簽字。各項安全保護裝置經機電科電氣管理組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第五十二條 過流保護使用管理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井下低壓電網中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按《煤礦低壓電網短路保護裝置整定細則》進行。
(二)各單位管理的開關要按機電科下達的整定值進行整定,不得隨意調整、擅自改變電氣繼電保護整定值。
(三)各種開關甩掉或短接過流保護的、過載保護超過電機額定電流的、短路保護超過額定電流8倍以上的或整定不合理的,按重大隱患處理。
(四)各種保險用熔體必須按原配置更換使用,不得替代。
(五)入井使用的饋電開關必須做過流試驗,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供配電系統繼電保護裝置每6個月至少檢查整定一次。
(六) 運行中的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由負責維護的電工負責定期檢查,如發現動作有誤或整定值有差錯時,應及時向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匯報,由機電科電氣管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調整。
第五十三條 接地保護使用管理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護接地裝置必須嚴格按照 《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八十二條到第四百八十七條及《煤礦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相關要求進行安裝、運行、檢查。
(二)礦井中嚴禁使用無接地芯線(或無其它可供接地的護套,如鉛皮、銅皮套等)的電纜。
(三)有值班人員和專職司機的機電硐室,保護接地每天必須進行一次表面檢查,其它地方的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由維修人員每月不少于一次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的問題,記入到記錄本內。
(四)新安裝的接地裝置必須經機電科電氣管理組測試接地電阻,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接地裝置測試記錄要存檔備查。
(五)各變電所、機電硐室、副井底水倉內的保護接地極和接地線,每季度檢查和對接地電阻值進行1次測定,并將檢查結果和測定結果上報機電科。
第五十四條 漏電保護使用管理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變電所(臨時配電點)變壓器低壓側出線的總饋電開關和分饋電開關都必須安裝檢漏保護裝置,并做到主接地和輔助接地合格、使用正常。
(二)變電所低壓供電系統、移動變電站低壓總饋電和支路饋電開關每天必須由各責任單位的專職電工對漏電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并認真記錄。
(三)低壓開關的漏電保護試驗不合格時,必須立即處理,漏電保護不可靠的開關嚴禁投入使用。任何人嚴禁違犯規定,明知有漏電情況,強行指揮、操作送電。
(四)每月由機電科牽頭組織,瓦檢人員配合,各使用單位具體負責對裝有檢漏繼電器的開關進行一次遠方漏電試驗。
(五)地面變電所和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動作于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選擇性檢漏保護裝置必須配套使用(即總開關和所有分支開關必須都裝設),帶延時的總檢漏保護裝置不準單獨使用。
(六)運行中的檢漏保護裝置性能必須可靠,嚴禁停用或拆除,任何人在任何時間無權停止運行線路的檢漏保護裝置。當系統出現漏電故障時,嚴禁采用甩掉檢漏保護裝置強行送電查找故障的方式。
(七)礦井提升運輸系統的信號、照明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綜合保護裝置必須有專人管理,負責安裝、調試、試驗、維護。
(八)井下低壓供電系統分饋電開關漏電保護嚴禁設置延時。
第七章 電纜管理
第五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所述電纜管理主要指煤礦使用的4mm2及以上動力、照明、通信、監控、信號等各種各類電纜的使用管理。
第五十六條 機電科對全礦電纜選型、使用、維護等進行管理。
(一)機電科對全礦電纜進行具體業務技術管理,對現場管理進行服務、指導、監督,負責供電設計、電纜選型、供電系統優化技術改造、電纜預防性試驗等供電系統業務管理。對事故隱患單位出具整改通知單及處理意見(或標準)。有權對違反電纜管理規定以及其他安全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出具停止作業命令。同時負責電纜管理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等工作。
(二)機電科供電設計人員負責全礦供電系統的設計計算,確定所需電纜的截面和長度,并根據實際生產過程中供電負荷的增減及時調整供電電纜,編制調整方案及電纜計劃,由電纜管理人員現場落實、督促整改。
(四)電纜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各種電纜的性能、用途及維護使用注意事項,配合供電設計人員搞好電纜選型計算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礦電纜(4mm2以上)的領取、發放、回收試驗等工作過程的監督檢查,以及電纜的審批、調撥、檢測試驗、回收驗收等管理工作。電纜管理組應建立電纜管理檔案,內容包括:電纜編號、型號規格、耐壓或阻燃性質、制造廠家、電纜長度(原長)、使用單位、使用地點、變更情況,修補次數、修補人,損耗長度,損耗原因,建檔日期等直至報廢。做到數量清,狀態明,合理使用(可實行計算機輔助管理),每月要有電纜使用情況報表(或電子版)報主管領導,并有分析材料。根據電纜庫存和生產使用情況及時編制電纜計劃。
(五)機電科定期通報電纜的使用狀況,分析電纜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當月電纜管理情況。并針對各種電纜故障(反映較集中的故障類型)組織有關人員參加追查、分析,并出具分析報告,上報主管礦領導以便采取相應措施。
(六)重大電纜事故由機電礦長組織,機電科長(或分管業務科長)參與分析追查,一般電纜事故由分管電纜業務的科長組織分析追查,寫出報告,歸檔管理。
第五十七條 供應科負責礦用電纜的供應和庫存電纜的管理。
(一)供應科要有電纜專用倉庫和專職電纜管理員。電纜管理專職人員在業務上服從機電科管理,是全礦電纜到貨落實、檢驗入庫、發放、回收以及建立庫存、發放、回收檔案等庫房管理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二)供應科庫存電纜要擺放整齊,資料齊全。倉庫要具備各種抗災能力,并做好電纜的防潮、防曬工作。
(三)電纜管理專職人員定期將電纜庫存情況和管理臺帳向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通報,同時盤點校核電纜庫存量,協助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搞好電纜計劃編制和本月電纜應用情況分析工作。
(四)依據機電科編制的電纜購置計劃,組織電纜購置工作。新購置電纜必須具有生產廠家合格證、出廠試驗報告單、廠家資質證明材料及煤安標志等相關資料。電纜到貨后,要組織有關人員對其進行驗收。對有疑點的電纜進行試驗,合格后方可入庫,辦理交接使用手續和入庫證明,否則倉庫管理人員拒收電纜入庫。
第五十八條 電纜修理單位職責:
(一)電纜修理人員應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電纜修理技術水平,熟悉各種電纜性能、結構和基本技術參數,必須具備一定的電纜測試能力,能夠對電纜進行檢修試驗,具有相應資質,持證上崗。
(二)電纜修理人員負責全礦電纜的修補(熱補或冷補)、壓號、封頭及移交入庫等工作,并配合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完成回收電纜的檢測、驗收檢查等工作。電纜修理人員是全礦電纜修理安全、質量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在業務上服從機電科監督和管理。
(三)電纜修理人員要嚴格執行各種電纜檢修制度、操作規程和試驗標準。
第五十九條 電纜使用單位職責:
(一)電纜使用單位的機電負責人(或供電管理負責人)是本單位電纜現場使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電纜管理、使用、維護和完好狀態負責。
(二)電纜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管轄范圍內電纜的現場管理,并有一名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電纜的領用、敷設、現場維護、回收及移交管理工作。
(三)對電纜管理部門或上級管理人員提出的各種隱患,必須按要求進行整改處理,對電纜在使用過程中存在的不安全隱患或發現有質量問題的及時向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進行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第六十條 4mm2以下各種型號電纜按小型電器或小型周轉材料進行管理。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應建立電纜的審批、領用及移交管理辦法。
(一)機電科供電設計人員要掌握全礦井供電系統的負荷增減情況,依據生產計劃對新增采、掘工作面供電系統進行設計計算,經過機電副總審批后,列出電纜計劃交于電纜管理人員,由電纜管理人員到庫房落實待發電纜數量。
(二)各區隊用電負荷增加或減少時,必須提前3天寫出書面用電申請單交至機電科電氣管理人員,由機電科電氣管理人員審批。同時供電設計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列出每一條電纜的規格和長度,指出所接負荷的開關地點、名稱和各級開關的保護整定值,經分管領導審批后,將此材料計劃交給電纜管理人員。
(三)電纜管理人員接到通知核實無誤后,根據電纜的規格、長度,給使用單位出具電纜調撥單。調撥單內容包括:使用單位名稱、使用地點、電纜規格型號、長度及編號(長度盡可能與設計相符)。
(四)使用單位持電纜調撥單(機電科審批后的單據)到庫房辦理領用手續后領取電纜。電纜領出前要對其外觀、絕緣檢測檢查,合格后領出,否則可以拒領,要求電纜管理人員進行調整。
(五)發放4mm2及以上的橡套電纜必須有測試合格證,兩端必須有電纜編號(短節除外),否則不得發放和領用。
(六)應急搶險救災急需電纜調撥和領用時,可以依據搶險救災指揮部命令發放、調撥,但必須在庫房電纜管理人員處辦理出庫登記,并注明批準機構或領導,事后電纜領用單位的電纜管理人員必須到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處補辦相關手續。
(七)使用單位在使用電纜過程中,因電纜發生故障而需更換時,可重新領取電纜,但事后必須由電纜管理人員組織對其進行分析查明故障原因和找出責任者,并對使用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按損壞性質和損壞程度進行相應處罰。
(八)因工作面轉移或施工單位變更需轉移的電纜,均要由機電科管理人員組織使用單位和接收單位電纜管理人員現場進行驗收、移交。驗收移交時,要仔細檢查每條電纜的兩端號碼是否存在,電纜護套是否完整,有無斷線和損壞,若電纜完好,辦理移交手續,并及時更改電纜檔案,交、接雙方簽字認可。在驗收過程中,存在故障和損壞現象的電纜原則上督促原使用單位上井檢修,并追查原因。不經機電科同意,私自轉交電纜,對雙方單位均追究責任。私自盜用其它單位電纜,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十二條 礦井要制定全礦所有地點電纜敷設、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明確職責,實現規范化、統一化和精細化管理。
(一)井下大巷、采區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電纜敷設應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施工、統一管理的原則。電纜掛鉤的設計布置應充分考慮滿足各類電纜的需要。電纜敷設施工必須前后兼顧,避免出現先施工不管后施工,后施工不管前施工,電纜敷設混亂的局面。
(二)各使用單位負責所使用電纜的敷設及日常維護;高壓電纜(固定)的敷設由機電安裝單位負責施工,日常維護由各使用單位自己負責維護管理。
(三)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井下,檢查電纜敷設、使用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要求使用單位立即整改。及時督促各生產單位回收閑置電纜升井入庫檢修,以降低損耗,提高電纜周轉率。對隱患整改進度遲緩和閑置電纜無故不按要求時間升井者要按規定處罰。
(四)電纜敷設安裝前,使用單位機電負責人和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要充分結合,選擇設計出最佳敷設路線,遵循電纜長度最短、使用統一電纜掛鉤吊掛敷設、敷設回收施工便利、維護檢修方便的原則進行。
(五)使用單位要對所領用的電纜要進行外觀檢查、絕緣性能測試,檢驗合格后必須對電纜的端頭重新進行封閉,防止運輸、敷設過程中潮氣的進入,降低絕緣性能。使用單位因搬運、存放不當致使電纜進水受潮絕緣性能降低,要追究責任。
(六)電纜在裝車運輸過程中,要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確保電纜的彎曲半徑不超限,嚴禁打結、扭勁等現象。敷設過程中嚴禁采用機械牽引、拽拉電纜。電纜在裝車運輸時,嚴禁超寬、超長以免擠傷電纜,裝車不符合要求,運輸隊不予運輸,并通知裝車單位重裝。
(七)電纜敷設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立即把電纜懸掛在電纜鉤上,不得將電纜埋、壓或泡在水中。電纜懸掛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焦煤集團采掘機電運輸規范化統一化標準的相關規定執行。
(八)施工單位送電前必須對整條線路進行測試,測試合格后方可送電運行。在變電所進行送電操作時,施工單位電纜測試人員應在變配電值班員的監護下進行測試,并將測試數據真實的填寫在變電所停送電記錄上,經過值班員核實無誤后方可送電運行,否則不予送電。
(九)電纜的連接必須使用接線盒或熱縮式、冷縮式中間接頭,其電壓等級、電流容量必須與供電等級相符,嚴格接線工藝,杜絕電氣失爆。每個接線盒上均要有標志牌,內容包括:編號、型號、電壓等級、使用單位、責任人等。高壓電纜連接器或接線盒均要有合格的接地裝置(熱縮式中間接頭或冷縮式中間接頭除外)。不同型號規格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進行連接。低壓電纜不得在井下進行冷補。
(十)各礦井應按照下列要求管理好各自管轄范圍內電纜的使用、維護,確保電纜的安全運行:
1、機電科負責對礦井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每年在雨季前做1次耐壓試驗。發現電纜隱患或缺陷,責令管理單位及時修復,做好記錄,填寫電纜試驗報告和檢修檔案。
2、固定敷設電纜由管理單位每季度做1次絕緣和外部檢查,每旬應由專責電工對其外部和懸掛情況做1次巡回檢查。巡查內容包括:線路狀態、接線盒、輔助接地極、線路溫度等,發現隱患及時申請停電處理,并做好記錄,同時將巡檢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機電科備案。
3、立井井筒內電纜(包括動力、通訊、監測、信號電纜)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由井筒管理單位負責。每次檢查至少有兩個人進行,每季度檢查一次,發現固定電纜的卡子松動或損壞應及時處理,并填好記錄報到機電科,機電科要監督其檢查執行情況。
4、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每班由當班司機或專責電工對其外皮破損情況、懸掛敷設情況等進行1次檢查,并做好巡檢記錄;每月由專責電工對電纜做1次絕緣檢查,并記錄存檔。對有頂板冒落或巷道片幫等危險地區,使用單位應及時安排人員對電纜采取保護措施。嚴禁電纜超負荷運行,發現隱患應立即停電檢查處理。在采煤工作面或掘進工作面附近的電纜要采取防護措施,嚴防炮崩、砸壓和受外力拉壞等。
(十一)高、低壓供電系統中的接線裝置應有維護責任人每月進行一次檢查,特別是接線端子的連接情況,有無松動、過熱現象,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因使用電纜不當造成電纜發熱,使電纜芯線氧化、絕緣老化報廢的,使用單位承擔電纜全部費用。
(十二)巷修、開拓施工等單位在施工作業時,要對作業區間內的電纜采取防護措施,巷道整修完畢后,應有專人及時將電纜懸掛復位。由于電纜防護措施不到位,造成電纜砸傷、放炮崩壞電纜或造成事故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三)任何電纜使用管理單位和個人嚴禁對帶電、備用電纜采用水沖的方式清理電纜上的浮灰和污垢,一經發現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十三條 電纜的回收修補及入庫驗收:
(一)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要及時了解全礦井下的生產進度狀況,掌握每根電纜的使用情況。當開拓、掘進、采煤工作面生產結束時,要求使用單位或負責回收設備的單位及時將設備隨同電纜一起回收升井。
(二)電纜回收單位應如數將電纜回收升井入庫,必須安排人員進行現場交接驗收,按照驗收人員要求做好回收電纜的檢查測試工作。同時對電纜存在的故障和不完好狀況進行確認,嚴禁出現電纜兩端鋸割齊頭或截斷線鼻現象。
(三)機電科、電纜修理組和回收單位電纜管理人員共同對電纜進行外觀檢查和性能測試。檢查每條電纜兩端號碼是否存在,電纜外觀是否有損壞或缺陷,檢查有無斷線或絕緣損壞,各種電氣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如果電纜狀態完好,可直接由回收單位交于電纜庫房保存,由庫房電纜管理人員給交回單位填寫收到條,并在移動卡片上注銷,記載收到日期,說明該條電纜停用回庫,并做好庫存擺放和防潮防曬工作,完善各種標志。如果電纜不完好,由機電科、回收單位為電纜組辦理修理委托單,三方人員簽字認可,注明電纜修理內容以及修理工程量。送交單位可依據此單到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處消帳。
(四)交回的電纜遭到嚴重損壞或無故割斷者,必須追查故障原因并落實責任進行處罰,寫出追查分析報告,并存入電纜管理檔案。
(五)電纜維修人員必須嚴格按照電纜修理操作工藝進行修理,機電科負責電纜修理新工藝的推廣應用。電纜修理完畢后,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同維修人員一起對電纜進行試驗驗收,試驗內容包括:絕緣測試,直流耐壓(泄漏)試驗,浸水耐壓試驗,填寫電力電纜試驗報告單,建立技術檔案。
(六)電纜試驗合格后,機電科和電纜維修人員共同簽發電纜合格證,并由修理人員將合格證粘貼在電纜端頭,同時對電纜的兩端頭采用防水膠帶進行密封,移交存放于倉庫內,保持完好狀態,以備生產需要。
(七)對井下長期運行的電纜,升井后測試絕緣情況,對其進行干燥處理,存放時要求庫房內的濕度、溫度符合規定,電纜頭進行封閉以防電纜性能的降低。
(八)對出現下列情況時,機電科應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并建立事故隱患檔案。
1、因擠壓、碰撞等使電纜外皮破損露出芯線,造成失爆現象。
2、對入井安裝、井下備用和回收升井的電纜兩端頭不進行封堵者。
3、對于不嚴格按照電纜接線工藝進行施工,造成電纜不能使用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者。
4、未經電纜管理人員同意,電纜使用單位擅自截斷電纜者。
(九)為加強電纜調配使用和周轉,各區隊不得私自庫存電纜;使用單位丟失電纜,按原價進行罰款。發現偷剝電纜者按電纜原價的10倍進行罰款,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或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四條 電纜報廢管理
(一)庫房電纜管理人員要安排電纜修理人員定期對倉庫所存電纜進行檢查檢驗。對破損嚴重、電氣性能差、短節(沒有修復價值)等不具備修復價值的電纜進行統計,由機電科提出報廢申請,經相關機構審批同意后,按報廢處理。
(二)庫房電纜管理人員要建立電纜報廢臺帳,內容包括:電纜型號、長度、報廢原因、報廢日期等。
第六十五條 固定敷設電纜,每周應由專責電工檢查一次外部和懸掛情況,每季度進行一次絕緣檢查。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每班由當班司機或專責電工檢查一次外皮有無破損,每月進行一次絕緣檢查。高壓電纜的定期預防性試驗,按照《煤礦電氣設備試驗規程》中規定的試驗項目、周期和標準執行。
(一)高壓電纜的泄漏和耐壓試驗由機電科主管電氣管理的工程師組織實施,機電科編制試驗項目計劃、試驗方法、技術措施等相關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制定的試驗工作計劃包括:試驗的時間,需要停電影響的范圍和主要設備,參加試驗人員名單,電纜試驗記錄和試驗電纜一旦擊穿的補救措施等。
(三)試驗記錄內容包括:試驗現場記錄、歷年試驗結果的比較,以及對該條電纜的鑒定和評價。
(四)試驗中發現不合格電纜時,不應投入運行。機電科電氣試驗人員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同時應組織維修人員對其進行搶修或更換,以確保供電系統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章 電氣試驗管理
第六十六條 礦井要加強煤礦電氣設備試驗工作,正確判斷設備能否投入運行,預防設備故障,保障煤礦電氣設備安全運行。
第六十七條 礦井變電所(站)及主要電氣設備的絕緣、特性試驗和電工儀表、繼電保護裝置檢驗,按照規程、規范、制度要求進行。試驗、檢驗所要求的工作范圍,由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科研究確定。
第六十八條 機電科是礦井供電設備保護試驗的主管單位,負責各種電氣保護試驗的組織協調、技術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六十九條 各單位是各自轄區內電氣設備管理和保護試驗的責任單位,負責電氣設備及保護的維護、管理和試驗工作。
第七十條 各單位跟班隊長(班長)及專職電工(試驗人員)是各自試驗、配合的負責人及責任人。
第七十一條 局部通風機自動倒臺及風電閉鎖裝置每天試驗一次。低壓饋電開關及照明綜保的檢漏保護裝置每天試驗一次。低壓檢漏保護裝置每月進行一次遠方漏電試驗(新安裝檢漏保護裝置投運前必須進行一次遠方漏電試驗)。
第七十二條 每年要對高壓開關進行交流耐壓試驗一次。
第七十三條 長期停運的電氣設備(井下超過3個月,井上超過6個月),或移動后的設備投入運行前,必須按設備的使用電壓進行絕緣性能測試,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并做好試驗記錄。
第七十四條 每年要對變壓器絕緣油進行一次耐壓試驗,大修的變壓器必須經過耐壓試驗后方可投入運行。
第七十五條 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避雷裝置及設施進行一次測試。
第七十六條 運行中的變壓器每年要進行一次絕緣電阻的吸收比的測定。
第七十七條 新裝和大修后變壓器要嚴格按照《電氣試驗規程》規定進行性能測試,測試項目包含:直流電阻性能測試、變壓比測定、空載試驗、絕緣吸收比等,合格后方可投運,并要求出具試驗報告存檔。
第七十八條 高壓電纜的泄漏和耐壓試驗每年一次,主要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測試每6個月不少于一次,移動式電氣設備、橡套電纜的絕緣測試每月一次。
第七十九條 接地電網的接地電阻值每季度測定一次。新安裝的電氣設備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值在投入運行前必須測定。在鉆孔中敷設的電纜不能與主接地極連接時或淺井供電(變壓所在井下)應單獨形成分區接地網,其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
第八十條 絕緣手套、絕緣膠靴、絕緣臺、高壓驗電筆、放電棒等各種保安用具每6個月試驗一次,絕緣桿、絕緣夾每年試驗一次,用具上要有試驗合格證。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第八十一條 大修后和投運前的電動機按試驗規程要求進行性能測試。
第八十二條 高、低壓繼電保護的各種保護功能(短路、漏電、過載、斷相等)每年在試驗臺上測試調整一次。新到貨或檢修好后的低壓繼電保護和照明綜合保護必須在試驗臺上進行各種保護功能(短路、漏電、過載、斷相等)的測試。
第八十三條 變電所高壓真空配電裝置正常工作后,每年應對壓敏電阻進行一次預防性試驗。
第八十四條 電氣設備的各種試驗應按試驗制度和煤礦電氣試驗規程執行,并做好各種試驗記錄。
第八十五條 高壓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記錄統一按照供電處下發的試驗表格填寫,記錄填寫應準確、規范。
第八十六條 礦井應按規定對電氣設備和電纜進行檢查、調整、試驗,認真填寫試驗報告或記錄,并存檔備查。
電氣設備和電纜的檢查、調整、試驗規定
檢查、調整、試驗項目周期備 注
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檢查低瓦斯每周1次,高瓦斯每周2次每日應由分片負責電工檢查1次外部
配電系統繼電保護裝置檢查整定每6個月1次負荷變化時應及時整定
高壓電纜的泄漏和耐壓試驗每年1次
電氣設備絕緣電阻的檢查每6個月不少于1次
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每季1次每周應由專責電工檢查1次外部和懸掛情況
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絕緣檢查每月1次每班由當班司機或專責電工檢查1次外皮有無破損
接地電網接地電阻值測定每季1次
新安裝的電氣設備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的測定投入運行以前
局部通風機自動倒臺及風電閉鎖裝置每天試驗一次
低壓饋電開關及照明綜保的檢漏保護裝置。每天試驗一次
低壓檢漏保護裝置遠方漏電試驗每月進行一次新安裝檢漏保護裝置投運前必須進行一次遠方漏電試驗
高壓開關交流耐壓試驗每年一次
長期停運的電氣設備或移動后的設備(井下超過3個月,井上超過6個月)投入運行前必須按設備的使用電壓進行絕緣性能測試
變壓器絕緣油耐壓試驗每年一次大修的變壓器必須經過耐壓試驗后方可投入運行
避雷裝置及設施測試每年雨季前一次
運行中變壓器絕緣電阻的吸收比測定每年一次
絕緣手套、絕緣膠靴、絕緣臺、高壓驗電筆、放電棒絕緣試驗每6個月一次
絕緣桿、絕緣夾試驗每年一次
大修后和投運前的電動機按試驗規程要求進行性能測試
高、低壓繼電保護的各種保護功能(短路、漏電、過載、斷相等)測試調整每年在試驗臺上一次新到貨或檢修好后的低壓繼電保護和照明綜合保護必須在試驗臺上進行各種保護功能(短路、漏電、過載、斷相等)的測試。
變電所高壓真空配電裝置壓敏電阻的預防性試驗每年一次
第九章 小型電器管理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七條 小型電器由機電科小型電器管理組統一管理,統一計劃和分配。小型電器要統一編號,統一保管,統一建帳,做到數量清,狀態明。
第八十八條 小型電器由機電科編制計劃,供應部門統一采購,嚴禁使用單位自行采購。
第八十九條 小型電器應有專職防爆修理工修理,并經防爆檢查員驗收簽發防爆合格證、入井許可證后,方可入井使用。
第九十條 小型電器發放時,必須有使用單位申請,由機電班長或兼職管理員辦理手續,并登記建帳,手續不全不得發放。
第九十一條 小型電器備用數量由小型電器組根據情況確定,使用單位不得任意存放,回收小件必須及時上交小型電器組。
第九十二條 小型電器領取時,必須做好記錄并簽字。
第九十三條 小件的選型、安裝、使用、維護,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及其它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四條 井下在用的所有小型防爆電器(防爆接線盒、防爆照明燈具除外)必須上板管理,距離較近的應集中上板。小型電器不得淋水。
第九十五條 煤礦井下,嚴禁帶電檢修小型電器。
第九十六條 在用的小型電器應專責到人,并掛牌管理。發現失爆或不合格的,追究專責人的責任。
第九十七條 小型電器管理組每月與使用單位共同核對一次,凡發現丟失、無故損壞或私自轉帳者,按規定進行罰款。
第十章 電工教育培訓管理
第九十八條 電工教育培訓必須貫徹“強制培訓,崗位培訓,經常教育,全員學習”的原則,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正規培訓與經常教育相結合,脫產培訓與崗位培訓相結合的要求及“專業化、小型化、常態化”的要求。
第九十九條 電工教育培訓工作由機電礦長負責,機電科和區隊負責人抓好本單位的技術培訓工作。建立起由機電礦長和機電副總培訓科隊長、科隊長培訓班組長、班組長培訓員工的級培訓管理網絡。
第一百條 電工教育培訓的對象:全礦所有電工,包括:正副區隊長、班組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井下電鉗工、高低壓安裝、維修電工、機電維護員、配電工、絞車司機、電車司機、人車司機、小絞車司機、信號工、充電工、水泵工、電氣焊工、燈房值班工等)。
第一百○一條 按照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各類人員必須達到以下基本標準:
(一)了解國家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掌握熟悉國務院頒發的《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
(二)掌握防止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
(三)熟悉職責范圍內的災害預防計劃、措施,并會搶救,會自救。
(四)特殊工種及班組長必須熟悉本工種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熟悉掌握本單位本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掌握職責范圍內的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原理、構造,會熟練地使用和操作,會排除故障。
第一百○二條 新入礦的井下電工接受培訓時間不少于2個月(包括井下參觀、現場學習),在有經驗的工人帶領下實習4個月(包括井下參觀、現場學習),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工作。
第一百○三條 電工屬特殊作業人員,轉崗必須經機電礦長批準,并經轉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一百○四條 從事電工工作實行《安全資格證書》制度,干部和工人必須持證上崗,否則干部不能擔任領導職務,工人不能上崗。職務工種變動時必須重新培訓,考試取得新職務,新工種的“證書”后方準上崗。
第一百○五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安監部門給予吊銷證書:
(一)重傷以上(包括重傷)和重大生產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二)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水平不能勝任工作者。
(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
被吊銷“證書”的電工,要停止工作進行補學、補考。補學期間只發生活費,考試合格后返還“證書”,本人拒絕接受再培訓時,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六條 安全教育培訓考試不合格者,必須重新培訓,重新培訓期間停發工資,再培訓考試不及格者,除停發工資外,培訓期間必須每天交培訓費。
第一百○七條 礦井對電工培訓工作實行考核,對培訓成績突出、安全生產較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一百○八條 電工教育,安全技術培訓經費必須按規定提取,并且專款專用。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一百○九條 焦煤集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向外轉供電。確需外轉供電的,必須按焦煤集團外轉供電的有關規定,辦理外轉供電申請和審批。申請及批準文件必須歸檔保存。
第一百一十條 礦井必須建立生活用電及生產用電計量考核辦法。用電計量考核辦法應包括:計量考核范圍、計量方式及管理、用電定額、考核程序、獎懲等內容。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辦法與國家、上級有關制度、規定不一致的,以后者為準,焦煤集團原有關制度、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一百一十二條 各單位要根據《焦煤集團礦井供電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單位管理制度或細則,并做好落實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焦煤集團。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