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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14運巷開啟密閉及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2-19 14:46 來源:煤礦安全網

      31114運巷開啟密閉及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

      因礦井生產需要,需對31114運巷密閉進行開啟并進行瓦斯排放,為了保證礦井安全,確保密閉開啟和排放瓦斯工作安全順利的進行,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特制定如下安全措施,請相關單位嚴格執行:

      一、時間:擬定于2011年7月6 日夜班19點30分至21點30分進行,如因生產所需,變動排放時間,由調度室另行通知。

      二、責任劃分:由通風副總工程師任總指揮,通風隊隊長現場指揮,安監處派人現場監督;機運科負責檢查排放地點的電器設備是否失爆,機電隊負責安裝排放瓦斯所使用的電器設備及負責局部通風機的搭火工作并落實專人負責停、送電;通風隊負責局部通風機的安裝、風筒的掛接以及測風、瓦斯檢測、控制風量等工作;機運科人員負責檢查礦燈防爆性,通防科人員負責檢查瓦檢儀的完好性,在確認瓦檢儀完好且礦燈無失爆的情況下方可入井;調度室負責保障通信聯絡,負責排放區域及排放影響區域人員撤出工作;密閉開啟及排放具體工作由救護隊實施。

      參加排放人員除救護隊人員佩戴呼吸自救器外,其他所有入井參加瓦斯排放的人員都必須佩帶化學氧自救器。

      三、瓦斯積存量檢測情況及瓦斯排放相關參數計算

      通過密閉觀察孔對該處密閉內瓦斯濃度檢查,該巷道內的瓦斯積存情況及瓦斯排放相關參數計算如下:

      1、實測密閉內瓦斯濃度

      CH4:2.1 % CO2:1.2%

      2、預計瓦斯積存總量:

      Q CH4 =瓦斯濃度×巷道斷面×巷道長度

      = 2.1%×8×570

      = 95.76m3

      Q CO2 =瓦斯濃度×巷道斷面×巷道長度

      = 1.2%×8×570

      =54.72m3

      3、局部通風機供風情況

      局部通風機功率:15KW

      出風口風量:110m3/min

      獨頭巷道回風與全風壓匯合處風量:250m3/min

      4、允許瓦斯排放量計算:

      CH4 = 1.5%× 110m3/min= 1.65m3/min

      CO2 = 1.5%×110 m3/min=1.65m3/min

      5、預計排放瓦斯時間計算

      ⑴、瓦斯排放時間計算:

      CH4排放時間=CH4積存總量÷允許CH4排放量

      =95.76m3÷ 1.65m3/min

      =58min

      CO2排放時間= CO2積存總量÷允許CO2排放量

      =54.72m3÷ 1.65m3/min

      =33min

      ⑵、空氣置換時間計算:

      巷道斷面×巷道長度÷出風口風量= 41min

      根據計算,及啟封密閉、排放時各工序的安排要求,預計排放時間為120min

      四、回風經過路線:31114運巷排放點——301采區3914工作面---3914回風巷---301采區458階段處--301采區525階段處---301采區回風---西翼總回風---總回風巷---地面;排放瓦斯前,3914工作面必須停止作業、切斷進回風巷內所有的電器設備的電源,所有人員必須撤離到瓦斯排放警戒線以外;31114回風維修點的當班人員在排放瓦斯時,也必須停止作業,并撤離到瓦斯排放警戒線以外,瓦斯排放路線所經過的其他臨時作業地點必須停止作業和警戒線以內的電器設備必須全部切斷電源,待所有人員撤離瓦斯排放警戒線以外后,方可進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完畢以后,待各點瓦斯恢復正常后,方可進行作業。

      五、排放瓦斯前必須對排放瓦斯回風風流所經過區域內的所有電器設備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情況隨即報告現場指揮和總指揮;排放區域及其回風風流影響區域的所有電器設備的電源,在排放指令下達前必須全部停止供電,并指定專人在該區域統一負責停、送電,并設警示牌,安排專人看守,并使用便攜儀連續監測瓦斯,發現異常立即報告現場指揮,聽候處理。

      六、通風隊安排專職瓦檢員、測風員現場檢測瓦斯、風量變化情況,并設置警戒,警戒點分別設在瓦斯排放區域以外,禁止與排放無關的其他人員進入排放瓦斯涉及區域。

      七、瓦斯排放必須使用φ600風筒和15KW局部通風機供風,局部通風機安裝于距該點回風10米以外,任何人不得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

      八、啟封密閉前,必須將局部通風機安裝好,風筒接至密閉處,保證正常供風。準備好啟開密閉的銅錘、銅釬等工具;嚴禁在啟開密閉過程中敲打鐵器,避免產生撞擊火花。

      九、井下密閉啟封和排放工作準備就緒后,現場排放負責人應電話向總指揮匯報。由總指揮下達排放指令。

      十、救護隊接到啟封密閉指令后,先用工具打開一個小洞,將瓦檢儀的長膠管套在瓦檢手杖上伸到密閉里面,檢查瓦斯情況,使用沼氧兩用儀,檢測密閉內氧含量。并確認無瓦斯大量涌出的情況下,方可逐漸打開密閉。密閉開啟后,必須按排放瓦斯措施進行瓦斯排放。

      十一、開啟密閉后,救護隊隊員佩戴好呼吸器進入巷道檢查瓦斯和有毒有害氣體與氧氣含量,若超過《規程》規定必須按措施進行排放。救護隊員進入密閉內進行排放作業時,必須以小隊為單位,佩戴好裝備,進入獨頭巷道,由外向里逐段進行瓦斯排放工作。同時,必須加強現場頂板、巷邦危巖懸石活矸檢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排放時救護隊戴上氧氣呼吸器在前面接風筒,在瓦斯排放期間嚴禁任何與排放工作無關人員進入排放現場。排放瓦斯過程中控制好瓦斯排放濃度,排放中嚴禁一風吹或間斷停開局部通風機,采用風袖控制風量進行排放。風筒必須吊掛平直,順序為由外向里逐節進行,每次排放距離為5米,瓦斯檢查員利用光學瓦檢儀和便攜式瓦斯儀在回風流與全風壓混合處隨時檢測瓦斯、二氧化碳濃度,當其濃度達到1.5%時,應指揮通風工調節風量,減少向該巷道內送入的風量,確保該點排出的瓦斯濃度在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得超限,只有經瓦檢員檢查排出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不得超過1.5%,方可聯接下一節風筒。

      十二、該點風筒在排放瓦斯結束時必須接攏至巷道端頭,風筒出風口距巷道端頭距離不得小于5 米,出口風量不少于110m3/min。

      十三、瓦斯排放結束后,經檢查證實,整個獨頭巷道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不超過1.5%,并且在獨頭巷道回風流與全風壓混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超過1.5%,而且穩定30分鐘后,瓦斯濃度沒有升高,才可恢復該點局部通風機的正常通風;恢復該點局部通風機的正常通風后嚴禁任意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

      十四、瓦斯排放結束后,保持向該點巷道內正常供風,并按有關規定管理好局部通風機。

      十五、該點巷道內恢復正常通風后,必須由機運科電工對回風風流流經區域中的電氣設備進行檢查,證實完好后,由瓦檢員檢查瓦斯,只有在電器設備和開關附近20米范圍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方可人工恢復供電。

      十六、對因排放該處巷道瓦斯受影響而停風的其他掘進工作面,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如果停風區內最高瓦斯濃度超過1%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必須按瓦斯分級管理要求,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進行瓦斯排放。

      十七、因突然停電、礦井停風使排放工作無法正常完成,必須切斷該巷道排放瓦斯所使用的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并在該巷道口設置柵欄和禁止牌,待礦井供風、供電正常后再按排放措施規定進行排放;如遇其它原因使瓦斯排放工作無法順利完成,要保障該巷道局部通風機的正常供風,且要等該巷道回風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不超過1.5%,及該巷道回風與全風壓風流匯合后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二氧化碳均不超過1%時,并在該巷道口設置柵欄和禁止牌后,排放人員方可離開,通風隊設置檢查點加強瓦斯檢查,待重新制定方案和措施后再進行排放工作。

      十八、瓦斯排放工作不論正常完成,還是無法正常完成,現場指揮人都要及時向總指揮匯報,由總指揮決定排放工作是否結束,參與瓦斯排放工作人員是否撤出;只有現場人員接到總指揮下達的瓦斯排放工作結束指令后。井下排放人員可以升井后,所有參與瓦斯排放工作的人員才可離開工作出位。

      十九、本措施由通防科組織貫徹,責任落實到人并簽字備查。未參加學習貫徹措施的人員不得進行瓦斯排放工作。

      二十、以上未提及,工作中涉及的,一律按2011年新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執行。

      附: 1、31114運巷開啟密閉及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警戒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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