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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掘進隊運料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2-17 13:21 來源:煤礦安全網

    掘進隊運料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運料工是確保滿足本單位現場所用一切物料運送的直接責任者,對本單位現場所需物料的安全、及時送達全面負責。運料工要熟悉巷道的坡度、道岔、拐彎、沿途設施及礦車至兩幫的安全間隙,并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裝卸和運送物料時,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的物料規格、品種、數量進行。檢查本崗位開工前、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源辨識、安全確認等現場落實情況。
       第2條   確認所裝物料的類別、外型尺寸、重量,做到運輸距離內不超高、不超寬、不超重,滿足本單位現場所用一切材料的運送。
       第3條   物料運輸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礦運輸物料管理規定。
       第4條   地面裝運大件物料時,應與行車、叉車司機叫應好,起吊重心合適,起吊要穩;小件物料裝箱、裝袋,井下手拉葫蘆起吊物料鉤頭固定牢固,注意觀察頂板。
       第5條   在架線巷道裝卸、運送物料時,必須注意人員或物料不要碰觸架空線,或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第6條   在平巷裝車時,必須先用木楔將礦車穩住。
       第7條   封車必須牢固。
       第8條   在斜巷裝卸物料時,不準摘繩;在斜巷卸料時,必須待車停穩后在料車下方安設防止物料下滑的設施,否則不準卸料。
       第9條   運料時,注意不要刮碰電器設備及管、線。
       第10條   在有運輸機的巷道內搬運材料時,要和司機聯系好。人行道安全間隙不符合要求或跨越運輸機時,必須停機搬運。
       第11條   推料車過風門時,必須開一關一,不得同時打開,也不準用車撞門。
       第12條   斜巷運料時,必須捆緊拴牢,行車時不準行人,下口設好警戒,嚴禁往下自溜物料。
       第13條   裝運超高、超寬、超長、超重物料時,必須使用專用車輛并制定專門措施
       第14條   兩人以上裝卸車時,必須相互叫應好,行動一致,做到輕起輕放,不準盲目亂扔,以防物料彈落傷人或砸壞設備。
       第15條   同車內的物料長短應一致,否則必須長料在下、短料在上。長短料穿插時應按運行方向前低后高,并必須用繩索或鐵絲捆綁牢固。
       第16條   卸料前先清理環境,防止卸料時砸壞電器設備及管、線,以及砸飛他物傷人。
       第17條   堆放物料時,要按品種、規格分類碼放整齊平穩,料堆要下寬上窄,并要保證行人行車寬度和通風斷面。
       第18條   使用小絞車運輸物料要嚴格執行提升信號制度,并在數量上符合規定要求。
       第19條   嚴格執行互保聯保、班前安全預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單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為等制度
       二、 責任追究
       第2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料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己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1條   運送超高、超寬、超重、超長、偏載嚴重物料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物料運輸過程中不執行礦運輸物料管理規定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在架線巷道裝卸、運送物料時,不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推料車過風門時,同時打開兩道風門,或用車撞門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運送物料時,造成車輛掉道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運料時,兩車間距不夠10米,或推車不走道心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運料時蹬車滑行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運料時放飛車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運料在接近拐彎、巷道口、風門口、硐室出口不發出警號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斜巷運送物料,造成跑車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未檢查本崗位開工前、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源辨識、安全確認和規程措施等現場落實等,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未嚴格執行互保聯保、班前安全預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單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為等制度,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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