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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掘進隊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2-17 13:19 來源:煤礦安全網

    掘進隊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掘進隊技術員是掘進隊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掘進工作面的技術管理工作。掘進隊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掘進隊技術員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隊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本隊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規程措施及施工圖表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并負責本單位的“一通三防”及文明施工。
       第3條   編制的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措施要內容齊全,符合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并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4條   定期復查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第5條   負責掘進隊的崗前培訓,從業人員考試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崗操作。
       第6條   要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范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7條    加強對掘進工作面探放水的技術指導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8條   地質條件發生變化(遇斷層,陷落柱,破碎帶,老巷等)時,掘進隊技術員應及時編制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批后進行傳達,貫徹。
       第9條   班前會監督本區隊執行互保聯保、班前安全預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現場菜單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為等制度。定期對掘進隊生產系統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
       第10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并提出具體建議。
       第11條   組織好本隊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組織落實好職業安全健康工作。
       第12條   分析研究掘進工作面施工條件變化的規律性,認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規循環作業,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續準備工作。
       第13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隊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14條   負責搜集本隊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及時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15條   監督檢查本區隊施工現場開工前、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源辨識、安全確認和規程措施等現場落實情況。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6條   保證掘進工作面供風、供水、通訊設施等六大系統齊全完好。
       第17條   加強防災避災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防范重大災害事故的意識和避災的能力。
       第18條   發生事故后,保持冷靜,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匯報礦調度室和安全監察處,全力以赴參加事故搶險工作,當事故無法控制時,要組織職工迅速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二、責任追究
       第1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隊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隊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照,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1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掘進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處分。
       第22條   掘進隊技術員對掘進隊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在掘進隊組織施工的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掘進隊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編制的掘進隊有關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掘進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有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掘進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正規操作不能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掘進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對掘進工作面探放水技術指導不力,現場檢查不及時,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的,掘進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每項工程開工前規程、措施及施工圖表不齊全,未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本單位的“一通三防”工作未能落實好,掘進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班前會不能有效的監督本區隊執行互保聯保、班前安全預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現場菜單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為等制度,掘進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未組織好本隊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不能嚴格組織落實好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掘進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未監督檢查本單位施工現場開工前、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源辨識、安全確認和規程措施等現場落實情況,掘進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掘進工作面供風、供水、通訊設施等六大系統未保證齊全完好,掘進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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