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的安全規定
簡述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的安全規定:
①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的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②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煤及半煤(巖)巷道不小于0.25m/s,全巖巷道不小于0.15m/s;
③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不得超過10m,高瓦斯區、瓦斯異常區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不得超過5m;
④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或與采煤供電分開;
⑤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保證停風后切斷停風區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使用2臺局部通風機供風的,2臺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⑥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當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