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試題庫填空題部分
一、填空題
1、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煤礦安全規程。
2、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4、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5、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6、煤礦企業所說的“三大規程”指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7、煤礦超登記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對礦長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3個月內發現2次以上超登記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的,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礦長資格證,提請地方人民政府實施關閉。
8、煤礦生產能力發生重大變化而未及時組織核定并申請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完成核定工作,對礦長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9、違反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責任追究的種類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
10、煤礦安全中常見的刑事犯罪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玩忽職守罪、非法采礦罪。
11、“四不放過”原則是指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無防范措施不放過。
12、煤礦企業搞好安全生產,必須堅持的三并重的原則是 管理、裝備、和培訓。
13、“三違”的內容是違章指揮、__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14、“三不生產”原則是 不安全不生產、 事故隱患不排除不生產 、 規程措施不落實不生產 。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6、煤礦在有可能發生突水危險的地區從事采掘作業,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7、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因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18、煤礦建設工程竣工后或者投產前,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
19、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20、特別重大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國務院負責組織。
21、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22、煤炭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23、煤炭生產應當依法在批準的開采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批準的開采范圍越界、越層開采。
24、違反煤炭法規定,開采煤炭資源未達到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規定的煤炭資源回收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的回采率的,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25、違反煤炭法規定,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由煤炭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6、《煤炭生產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27、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28、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29、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30、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31、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32、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33、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事實就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