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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煤礦二季度考試試題庫(210題)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0-29 14:44 來源:煤礦安全網

      XX煤礦二季度考試試題

      一、填空:

      1、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2、 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4、 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5、煤礦企業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

      6、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7、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8、 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9、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

      10、 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m。

      11、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

      12、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或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于(0.3)m或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

      13、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備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3)m。

      14、躲避硐寬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15、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16、采用鉆爆法掘進的巖石巷道,必須采用(光面爆破)。

      17、打錨桿眼前,必須首先(敲幫問頂),將活矸處理掉,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方可作業。

      18、使用錨固劑固定錨桿時,應將孔壁(沖洗干凈),砂漿錨桿必須(灌滿填實)。

      19、軟巖使用錨桿支護時,必須(全長)錨固。

      20、采用人工上料噴射機噴射混凝土、砂漿時,必須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塵機對上料口、余氣口除塵。噴射前,必須(沖洗巖幫)。噴射后應有(養護)措施。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21、錨桿必須按規定做(拉力)試驗。煤巷還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并用(記錄牌板)顯示。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22、錨桿必須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確保錨桿的托板(緊貼巷壁)。

      23、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槍口的(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其他人員。

      24、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25、 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

      26、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回采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27、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的,該采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回采工作面和(4)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28、嚴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圍內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時作業。

      29、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

      30、嚴禁破壞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31、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32、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于(60)kN。

      33、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傾角大于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于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34、當采高超過3m或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有(護幫板),防止片幫傷人。

      35、采煤機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36、采煤機更換截齒和滾筒上下3m以內有人工作時,必須(護幫護頂),切斷電源,打開采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并對工作面輸送機施行(閉鎖)。

      37、 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38、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39、擴大和維修井巷連續撤換支架時,必須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能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并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里。

      40、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確保工作地點的安全。

      41、維修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42、 修復舊井巷,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只有在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才能作業。

      43、報廢的斜井應(填實)或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筑(1)座磚、石或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墻)。

      44、報廢的平硐,必須從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實至少(20)m,再砌封墻。

      45、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46、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

      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47、礦井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于(4)m3。

      48、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49、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50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51、巷道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52、高瓦斯礦井、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

      53、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54、 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風。

      55、 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墻),全部封閉采區。

      56、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應設置(風窗)。

      57、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58、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并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制(分層)通風系統圖。

      59、礦井應繪制(礦井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

      60、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

      61、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62、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

      63、正常工作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失電停止運轉后,當電源恢復時,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必須(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64、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甲烷風電閉鎖試驗,每天應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65、恢復通風前,必須由(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

      66、必須保證爆炸材料庫每小時能有其總容積(4)倍的風量。

      67、 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應引入回風巷。

      68、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

      69、井下個別機電設備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并具備甲烷(超限斷電)功能。

      70、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71、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72、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73、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74、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7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7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77、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78、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79、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80、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符合開啟局部通風機的條件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

      81、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

      82、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訂(安全排瓦斯)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83、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系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

      84、地面瓦斯泵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須有(防雷電)裝置。其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柵欄或圍墻保護。

      85、地面瓦斯泵房和泵房周圍(20)m范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86、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房頂(3)m。

      87、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88、高瓦斯礦井中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每班至少(3)次。

      89、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濃度超過本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90、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

      91、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擋風墻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

      92、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1)臺備用。

      93、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94、 配制甲烷校準氣樣的裝置和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相對誤差必須小于(5)%。制備所用的原料氣應選用濃度不低于(99.9)%的高純度甲烷氣體。

      95、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96、若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能控制其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則必須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

      97、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防突措施)、(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驗證)。

      98、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

      99、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

      100、突出礦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101、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并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102、礦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

      (三)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103、煤礦發生瓦斯動力現象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該煤層即為突出煤層,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

      104、突出煤層鑒定應當首先根據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進行。

      105、當動力現象特征不明顯或者沒有動力現象時,應當根據實際測定的煤層(最大瓦斯壓力P)、(軟分層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堅固性系數f)等指標進行鑒定。全部指標均達到或者超過臨界值的,確定為突出煤層。

      106、突出礦井的巷道布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則:

      (一)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風巷、采區上山和下山(盤區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巖層或非突出煤層中;

      (二)減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

      (四)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其他卸壓區域。

      107、突出礦井地質測量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相對瓦斯涌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據;

      (二)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面距離未保護區邊緣50m前,編制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并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后交有關采掘區(隊);

      (三)突出煤層頂、底板巖巷掘進時,地質測量部門提前進行地質預測,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及時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并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

      108、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50m或開拓新采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109、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臺階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規采煤法;

      (二)急傾斜煤層適合采用偽傾斜正臺階、掩護支架采煤法;

      (三)急傾斜煤層掘進上山時,采用雙上山或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并加強支護;

      (四)掘進工作面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面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于60m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并保持正常通風,且在放炮時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盡可能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采煤機采煤;

      (六)煤、半煤巖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二氧化碳突出煤層除外)。

      110、突出煤層的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面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111、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112、所有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鉆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于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于20m時),必須邊探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小于5m。

      113、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面應力集中范圍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進行回采或者掘進。具體范圍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得小于30m。

      114、突出礦井的通風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系統;

      (二)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采區、突出煤層工作面都有獨立的回風系統。采區回風巷是專用回風巷;

      (三)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四)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安設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五)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易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面確需設置調節設施的,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六)嚴禁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

      (七)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的通風方式采用壓入式。

      115、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116、清理突出的煤炭時,應當制定防煤塵、防片幫、防冒頂、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術措施。

      117、突出孔洞應當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當恢復采掘作業時,應當在其附近30m范圍內加強支護。

      118、突出礦井應當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區域預測)。經區域預測后,突出煤層劃分為突出危險區和無突出危險區。

      119、突出危險區的煤層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并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120、開采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采保護層時,同時抽采被保護層的瓦斯;

      (二)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采取措施防止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面或誤穿突出煤層;

      (三)正在開采的保護層工作面超前于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其超前距離不得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層間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四)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巖)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巖)柱時,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并作好記錄,將煤(巖)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應當標出煤(巖)柱的影響范圍,在這個范圍內進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

      當保護層留有不規則煤柱時,按照其最外緣的輪廊劃出平直輪廓線,并根據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層間距變化,確定煤柱影響范圍。在被保護層進行采掘工作時,還應當根據采掘瓦斯動態及時修改。

      121、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區段內的整個開采塊段、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要求鉆孔控制回采巷道外側的范圍是: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至少10m;其他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

      122、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該范圍與本條第(一)項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123、順層鉆孔或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個開采塊段的煤層。

      124、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適當加大距離)。鉆孔的最小控制范圍是: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下幫6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制范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于5m,且當鉆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層全厚時,應當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125、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控制的條帶長度不小于60m。

      126、當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面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范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于20m。

      127、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鉆孔應控制開采的分層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為法向距離,且僅限于煤層部分)。

      128、鉆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鉆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于5m,順層鉆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于8m。

      129、抽采負壓不得小于13kPa。預抽瓦斯濃度低于30%時,應當采取改進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質量。

      130、若檢驗期間在煤層中進行鉆孔等作業時發現了噴孔、頂鉆及其他明顯突出預兆時,發生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周圍半徑100m內的預抽區域判定為措施無效,所在區域煤層仍屬突出危險區。

      131、當采用煤層殘余瓦斯壓力或殘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測定值進行檢驗時,若任何一個檢驗測試點的指標測定值達到或超過了有突出危險的臨界值而判定為預抽防突效果無效時,則此檢驗測試點周圍半徑100m內的預抽區域均判定為預抽防突效果無效,即為突出危險區。

      132、采用直接測定煤層殘余瓦斯壓力或殘余瓦斯含量等參數進行預抽煤層瓦斯區域措施效果檢驗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若區段寬度(兩側回采巷道間距加回采巷道外側控制范圍)未超過120m,以及對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若回采工作面長度未超過120m,則沿回采工作面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若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區段寬度或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長度大于120m時,則在回采工作面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個檢驗測試點。

      當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的鉆孔在回采區域和煤巷條帶的布置方式或參數不同時,按照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和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檢驗要求分別進行檢驗;

      (二)對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

      (三)對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至少布置4個檢驗測試點,分別位于要求預抽區域內的上部、中部和兩側,并且至少有1個檢驗測試點位于要求預抽區域內距邊緣不大于2m的范圍;

      (四)對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20~3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且每個檢驗區域不得少于3個檢驗測試點;

      (五)各檢驗測試點應布置于所在部位鉆孔密度較小、孔間距較大、預抽時間較短的位置,并盡可能遠離測試點周圍的各預抽鉆孔或盡可能與周圍預抽鉆孔保持等距離,且避開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圍和工作面的預抽超前距。在地質構造復雜區域適當增加檢驗測試點。

      133、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工作面預測)是預測工作面煤體的突出危險性,包括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等。工作面預測應當在工作面推進過程中進行。

      134、采掘工作面經工作面預測后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未進行工作面預測的采掘工作面,應當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135、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經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即判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當措施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并再次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直到措施有效。

      136、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

      137、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應保留的最小預測超前距均為2m。

      138、工作面應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為:煤巷掘進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應適當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進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139、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應當繪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圖。

      140、在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m之前,應當至少打兩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鉆孔,并詳細記錄巖芯資料。當需要測定瓦斯壓力時,前探鉆孔可用作測定鉆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時,則測定鉆孔應布置在該區域各鉆孔見煤點間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20m之前必須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鉆孔,以保證能確切掌握煤層厚度、傾角變化、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

      141、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面從距突出煤層底(頂)板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到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2m(最小法向距離)的過程均屬于揭煤作業。揭煤作業前應編制揭煤的專項防突設計,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142、揭煤作業應當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專業隊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業程序進行: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層的相對位置;

      (二)在與煤層保持適當距離的位置進行工作面預測(或區域驗證);

      (三)工作面預測(或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時,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四)實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

      (五)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進行最后驗證;

      (六)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用遠距離爆破揭開或穿過煤層;

      (七)在巖石巷道與煤層連接處加強支護。

      143、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在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5m(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應適當加大法向距離)前進行。

      144、在經工作面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可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預測的方法進行最后驗證。若經驗證仍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則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采用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否則,必須采取或補充工作面防突措施。

      145、當工作面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采取或補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經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146、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面從掘進至距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必須采用物探或鉆探手段邊探邊掘,保證工作面到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不小于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前要求的最小距離。

      147、采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時,要求石門、斜井揭煤工作面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是:急傾斜煤層2m,其他煤層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是:急傾斜煤層1.5m,其他煤層2m。如果巖石松軟、破碎,還應適當增加法向距離。148、在揭煤工作面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層頂(底)板,則仍應當按照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直至完成揭煤作業全過程。

      149、在實施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進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預測指標為無突出危險,則只有當上一循環的預測指標也是無突出危險時,方可確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留足夠的預測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否則,仍要執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檢驗。

      150、可采用下列方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

      (一)鉆屑指標法;

      (二)復合指標法;

      (三)R值指標法;

      (四)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

      151、采用鉆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在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工作面應向前方煤體至少施工3個、在傾斜或急傾斜煤層至少施工2個直徑42mm、孔深8~10m的鉆孔,測定鉆屑瓦斯解吸指標和鉆屑量。

      鉆孔應盡可能布置在軟分層中,一個鉆孔位于掘進巷道斷面中部,并平行于掘進方向,其他鉆孔的終孔點應位于巷道斷面兩側輪廓線外2~4m處。

      鉆孔每鉆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鉆屑量S,每鉆進2m至少測定一次鉆屑瓦斯解吸指標K1或△h2值。

      152、采用復合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在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工作面應當向前方煤體至少施工3個、在傾斜或急傾斜煤層至少施工2個直徑42mm、孔深8~10m的鉆孔,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鉆屑量指標。

      鉆孔應當盡量布置在軟分層中,一個鉆孔位于掘進巷道斷面中部,并平行于掘進方向,其他鉆孔開孔口靠近巷道兩幫0.5m處,終孔點應位于巷道斷面兩側輪廓線外2~4m處。

      鉆孔每鉆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鉆屑量S,并在暫停鉆進后2min內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時,測量室的長度為1.0m。

      153、采用R值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在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工作面應向前方煤體至少施工3個、在傾斜或急傾斜煤層至少施工2個直徑42mm、孔深8~10m的鉆孔,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鉆屑量指標。

      鉆孔應當盡可能布置在軟分層中,一個鉆孔位于掘進巷道斷面中部,并平行于掘進方向,其他鉆孔的終孔點應位于巷道斷面兩側輪廓線外2~4m處。

      鉆孔每鉆進1m收集并測定該1m段的全部鉆屑量S,并在暫停鉆進后2min內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時,測量室的長度為1.0m。

      154、在石門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預抽瓦斯、排放鉆孔防突措施時,鉆孔直徑一般為75~120mm。石門揭煤工作面鉆孔的控制范圍是:石門的兩側和上部輪廓線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面鉆孔控制范圍是:近水平、緩傾斜、傾斜煤層為井筒四周輪廓線外至少5m;急傾斜煤層沿走向兩側及沿傾斜上部輪廓線外至少5m,下部輪廓線外至少3m。鉆孔的孔底間距應根據實際考察情況確定。

      155、石門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金屬骨架措施一般在石門上部和兩側或立井周邊外0.5~1.0m范圍內布置骨架孔。骨架鉆孔應穿過煤層并進入煤層頂(底)板至少0.5m,當鉆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層頂板時,則進入煤層的深度不應小于15m。鉆孔間距一般不大于0.3m,對于松軟煤層要架兩排金屬骨架,鉆孔間距應小于0.2m。骨架材料可選用8kg/m的鋼軌、型鋼或直徑不小于50mm鋼管,其伸出孔外端用金屬框架支撐或砌入碹內。插入骨架材料后,應向孔內灌注水泥砂漿等不燃性固化材料。揭開煤層后,嚴禁拆除金屬骨架。

      156、石門和立井揭煤工作面煤體固化措施適用于松軟煤層,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圍煤體的強度。向煤體注入固化材料的鉆孔應施工至煤層頂板0.5m以上,一般鉆孔間距不大于0.5m,鉆孔位于巷道輪廓線外0.5~2.0m的范圍內,根據需要也可在巷道輪廓線外布置多排環狀鉆孔。當鉆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層頂板時,則進入煤層的深度不應小于10m。

      各鉆孔應當在孔口封堵牢固后方可向孔內注入固化材料。可以根據注入壓力升高的情況或注入量決定是否停止注入。固化操作時,所有人員不得正對孔口。

      157、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超前鉆孔作為工作面防突措施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兩側輪廓線外鉆孔的最小控制范圍:近水平、緩傾斜煤層5m,傾斜、急傾斜煤層上幫7m、下幫3m。當煤層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時,在垂直煤層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層控制范圍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層控制范圍不小于3m;

      (二)鉆孔在控制范圍內應當均勻布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可適當增加鉆孔數。預抽鉆孔或超前排放鉆孔的孔數、孔底間距等應當根據鉆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徑確定;

      (三)鉆孔直徑應當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確定,一般為75~120mm,地質條件變化劇烈地帶也可采用直徑42~75mm的鉆孔。若鉆孔直徑超過120mm時,必須采用專門的鉆進設備和制定專門的施工安全措施;

      (四)煤層賦存狀態發生變化時,及時探明情況,再重新確定超前鉆孔的參數;

      (五)鉆孔施工前,加強工作面支護,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

      158、避難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難所設置向外開啟的隔離門,隔離門設置標準按照反向風門標準安設。室內凈高不得低于2m,深度滿足擴散通風的要求,長度和寬度應根據可能同時避難的人數確定,但至少能滿足15人避難,且每人使用面積不得少于0.5m2。避難所內支護保持良好,并設有與礦(井)調度室直通的電話;

      (二)避難所內放置足量的飲用水、安設供給空氣的設施,每人供風量不得少于0.3m3/min。如果用壓縮空氣供風時,設有減壓裝置和帶有閥門控制的呼吸嘴;

      (三)避難所內應根據設計的最多避難人數配備足夠數量的隔離式自救器。

      159、在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和煤巷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4m。

      160、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和反向風門的組數,應當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但反向風門距工作面回風巷不得小于10m,與工作面的最近距離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時應設置至少三道反向風門。

      161、反向風門墻垛可用磚、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邊巖石的深度可根據巖石的性質確定,但不得小于0.2m;墻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構筑反向風門時,風門墻體四周必須掏槽,掏槽深度見硬幫硬底后再進入實體煤不小于0.5m。通過反向風門墻垛的風筒、水溝、刮板輸送機道等,必須設有逆向隔斷裝置。

      162、人員進入工作面時必須把反向風門打開、頂牢。工作面放炮和無人時,反向風門必須關閉。

      163、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突出煤層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須采取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

      164、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制定包括放炮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的專項措施。

      165、在礦井尚未構成全風壓通風的建井初期,在石門揭穿有突出危險煤層的全部作業過程中,與此石門有關的其他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在實施揭穿突出煤層的遠距離爆破時,井下全部人員必須撤至地面,井下必須全部斷電,立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圍內或斜井口前方50m、兩側20m范圍內嚴禁有任何火源。

      166、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放炮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所內,放炮地點距工作面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曾經發生的最大突出強度等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點到工作面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于100m。

      167、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放炮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情況確定,但不得少于30min。

      168、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應設置工作面避難所或壓風自救系統。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設置,但掘進距離超過500m的巷道內必須設置工作面避難所。

      169、工作面避難所應當設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縱放炮的地點。根據具體條件確定避難所的數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離。工作面避難所應當能夠滿足工作面最多作業人數時的避難要求,其他要求與采區避難所相同。

      170、壓風自救系統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掘進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

      (二)在以下每個地點都應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內、放炮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道有人作業處等。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設置;

      (三)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個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壓縮空氣供給量不得少于0.1m3/min。

      171、在礦井范圍內發生過突出的巖層即為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巖層(以下簡稱突出巖層)。

      172、在開拓、生產范圍內有突出巖層的礦井即為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礦井(以下簡稱巖石突出礦井)。

      173、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174、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175、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四)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五)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六)在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危險區內的一切工作。

      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176、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類。

      177、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178、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煤層變濕、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片幫、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鉆孔噴水、底板涌水、煤壁潰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報告礦調度室,并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

      179、礦井井下排水設備應當滿足礦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應當有工作和備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電設備的能力應當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夠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

      180、 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應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

      181、 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

      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 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 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水倉進口處應當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當設置沉淀池。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當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182、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1次,并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83、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184、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

      185、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確定探水線,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使用專用鉆機進行探放水,經確認無水害威脅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區域時。

      (七)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時。

      186、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187、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制”。

      188、 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說明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圍或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并用正面圖、平面圖和剖面圖表示。

      (二)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三)必須編入采掘作業規程,并及時修改補充。

      189、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190、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191、嚴禁使用黑火藥和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192、在采掘工作面,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193、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194、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195、 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196、 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二)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三)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四)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七條 裝藥前,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應使用抗水型炸藥。

      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197、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198、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199、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二)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

      (五)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

      200、 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檐超過規定。

      (二)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

      (三)在爆破地點20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

      (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

      (五)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

      201、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

      202、 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礦井下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

      (二)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三)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五)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203、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204、 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205、 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內。爆破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

      206、 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207、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命令。

      208、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209、 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10、 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11、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三)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四)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五)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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