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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0-19 13:50 來源:煤礦安全網

     某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一、為了有秩序地迅速搶救遇險人員,處理事故,盡快恢復生產,礦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
        1.總指揮由礦長擔任。
        2.副總指揮由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安監處長擔任。
        3.成員由副礦長、副總工程師、各機關處室及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4.應急救援指揮部設在礦調度室。
        5.發生事故必須立即召集指揮部全體人員。
        二、各礦井必須制定相應的《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三、處理事故中各有關人員職責
        1.總指揮:是處理災害事故的全權指揮者。
        2.總工:是總指揮處理災害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總指揮領導下,參照《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組織營救遇險人員,制定處理事故措施
        3.副總工:協助總工處理災害,根據總工程師命令負責指揮某一方面的救災工作。
        4.各有關副礦長:根據總指揮命令和《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規定積極投入搶險救災工作,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待命和及時調集所需設備材料。
        5.礦山救護隊長:對礦山救護隊的行動具體負責,根據總指揮命令指揮營救遇險人員和事故處理。
        6.安監處長:根據總指揮確定的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措施以及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對搶救工作的各項安全措施實行有效監督。
        7.通風科長:按照總指揮命令注視主扇的通風情況,并執行與通風有關的其他措施
        8.生調處長:按照總指揮命令負責協助有關方面工作,負責組織好必要的圖紙資料,掌握礦區內停送電工作,及時組織搶修和安裝機電設備并完成其它有關任務。
        9.有關的區、隊、班長:負責查明工作區域內的人數,并采取措施將有關人員有組織地帶到安全地點直至地面,如實將情況報告礦調度室。
        10.礦值班調度員:負責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災情并立即通知礦山救護隊同時報告總指揮、總工及其他礦領導;通知有關人員到礦調度室待命;及時向下傳達總指揮的命令;隨時調度搶險救災工作,統計災區人數。
        11.供銷公司經理:及時準備好必需的搶險救災器材,并根據總指揮命令,及時運送到指定地點。
        12.礦辦主任:負責搶險救災過程的用車調配。
        13.醫院院長:負責組織對受傷人員的急救治療,組織護理和藥物供應。
        14.保衛處長:負責搶險救災過程中的治安保衛工作,維護礦區正常秩序。
        四、事故報告程序
        1.發生輕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之內報所在單位的安監科(站)并于次日由班長、隊長或廠長(經理)簽字,到安監科(站)、安培處辦理工傷登記手續。
        2.發生重傷事故必須立即報告所在單位的領導及所在單位的安監科(站),單位領導及安監科(站)負責人必須趕赴現場組織搶救,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在24小時之內報礦調度室、礦安培處,在一周內寫出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送安培處。
        3.發生一般死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礦安培處,礦安培處在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報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公安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川南監察分局,并在24小時之內按快報的內容報上述單位。
        4.發生重、特大事故,必須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礦安培處,礦安培處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省、市、縣相關部門,在事故發生后6小時內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情況、事故報告單位和初步原因分析等形成書面報告,由礦長簽發以快報傳真省、市、縣相關部門。
        5.每月26日零時,為事故統計截止時間,各單位于每月26日將統計表上報或電傳回礦安培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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