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部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地測部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第一條:地質測量與設計、施工、回采等工作應相互協作、相互配合、相互監督,有業務聯系必須通過委托書、會議等制度進行。
第二條:設計部門需要地測部提供資料時,必須事先聯系。提交委托書,并由總工程師簽字。
一、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伸等設計所需地測資料時,應在設計前三至五年通知地測部,地測部應在正式設計前半年交付。
二、采區設計所需地測資料至少應在設計前二年通知地測部,地測資料在正式設計前三個月交付,一式兩份送交設計部門。
三、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先采用兩種以上物探手段查明工作面內隱伏構造賦存情況及其含水性,必要時加以鉆探驗證,形成探測報告。匯同其它地測資料,以回采地質說明書的形式提交設計部門及生產單位使用。
四、掘進各類巷道所需的地測資料,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地測部,地測資料在設計前十五天交付。
五、零星小型設計所需的地測資料需事先聯系,商定提交期限。
六、重要井巷貫通工程,設計部門應提前向地測部提供設計圖,并在總工主持下,通過業務會議共同確定貫通允許偏差,保證地測部有足夠的計算時間。
第三條:與施工隊組的業務聯系
一、地測部必須向施工區隊提供掘進地質說明書,作為編寫作業規程和施工的地質依據。
二、各類巷道開口,施工隊組提前兩天持生產科下發的《準許開工通 知單》,到地測部要線,地測部接到通知后的24時內按設計進行初次標定,并用工程通知單通知隊組和有關部門說明施工要求,具體放線位置,生產科需提前三天通知地測部準備資料,以便按要求放線。
三、巷道掘進在透巷或進入危險區前,地測部必須按規定的安全距離,用通知單事先通知施工單位。
四、巷道進尺驗收應由地測部組織,施工等有關部門配合進行,最終應以測量的數據為準,施工單位擅自開口的巷道進尺不予驗收。
五、各隊組要建立班組長延線制。各類巷道中腰線,施工單位必須妥善管理和進行交接。遇有損壞和懷疑時,應及時通知地測部門進行檢校。
六、施工單位在測量給線、地質調查、和超前鉆進時應密切配合,提供條件和時間。地質測量部門應隨時把獲得的情況通知施工單位。
第四條:與回采的業務聯系
一、地測部必須提供回采地質說明書,作為編制作業規程的依據。每月一次的回采地質預報作為回采的地質依據。
二、回采工作面進度,應由回采單位配合地測部按規定進行丈量,雙方現場簽字,并以地測部門的數據為準。
三、實際采高、浮煤、煤柱尺寸應以現場測量的數字為準,不符合設計規定時,及時通知回采隊,并向總工程師匯報。
四、各種停產線,地測部根據設計在現場標定出來,其他人不得擅自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