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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質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0-13 10:35 來源:煤礦安全網

      地質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 在公司黨政的領導下,對總工程師負責,負責公司地質技術業務工作指導,認真組織貫徹執行礦井地質、儲量和礦井防治水制度,保證發揮地質工作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作用。

      2. 認真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以及礦井地質和礦井防治水工作的有關技術規定。

      3. 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對各類探放水方案設計進行審查,保證方案設計合理,符合實際。嚴格按《煤礦防治水規定》留設防水煤柱。

      4. 經常深入井下現場指導礦井地質和防治水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研究制定解決處理方案。參與制定礦井防治水工作計劃,根據生產銜接安排,提前采取措施排除水患影響,確保不發生水患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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