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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送“四超”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0-05 11:04 來源:煤礦安全網

      1. 運送“四超”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一、運送超重(3噸以上)、超高(1.4m以上)、超長(2m以上)、超寬(1.1m以上)的大型設備材料車輛(以下簡稱“四超”)的運輸必須制定專項運輸措施,并報分管領導批準同意后執行。

      二、運送“四超”車輛時,必須捆綁穩固,分提分運,重心不偏,必須用專用的多鏈環連接器連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須有措施,經分管領導批準。

      三、運送“四超”車輛,每鉤只準掛一車。

      四、專用車輛必須達到完好標準

      五、運送“四超”車輛的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必須明確: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捆綁穩固;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摘掛鉤;由專人負責發信號;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途經斜巷安全設施的操作;由專人負責在"四超"車輛途經斜巷上下滑板及各道岔口設置警戒。

      六、斜巷下放“四超”時,提前派人在各片盤處站好崗,嚴禁人員進出。

      七、開車前認真檢查絞車的完好情況,如剎車、離合、按扭、鋼絲繩、鉤頭等,有問題立即處理,否則不得下放。

      八、檢查信號及安全設施,要求信號聲光齊全、靈敏可靠,安全設施動作可靠。

      九、檢查絞車固定情況,如絞車底盤的固定螺栓是否齊全緊固,壓戧柱是否牢固,地錨是否可靠。

      十、斜巷下放“四超”車輛時,必須配備技術熟練的絞車司機、把鉤工和信號工,所有人員必須躲到安全地點,兩端有人站崗把關,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絞車運行中,司機不準用手拾繩或用腳蹬繩,精力集中,聽清信號。

      十一、“四超”車輛在運行中,其兩側和前方嚴禁有人,在過曲線、彎道時,其兩側及前方嚴禁有人。

      十二、運送“四超”車輛時,絞車主繩必須與設備相連。

      十三、凡是更換鉤頭的地點必須設置阻車器,重車停穩并掩牢后,方可進行。

      十四、下放“四超”車輛時,絞車至“四超”車輛間不準有余繩,所有人員必須閃開繩道,“四超”車輛下方嚴禁有人,在下車場安全地點設人站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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