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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與決策支持系統使用與管理辦法(試行)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9-16 16:04 來源:煤礦安全網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與決策支持系統使用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與決策支持系統(簡稱執法網系統)的建設、管理、使用和維護,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充分發揮其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作用,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炭工業礦井監測監控系統裝備配置標準》(GB 50581-2010)和《煤礦安全生產監控系統聯網技術要求》(MT/T 1116-2011)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法網系統是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大對煤礦企業的安全監管力度,促進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相關國家標準,利用煤炭專網作為傳輸途徑建立的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煤炭產量監測系統、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由煤礦至縣(集團、子公司)、市(省屬集團)、省煤礦監管部門的同一平臺聯網、實現數據綜合利用、對煤礦安全生產進行網絡監管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第三條 煤礦企業應當執行煤炭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利用執法網系統下達的網絡監管指令。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各級煤炭管理部門、集團公司和煤礦企業的調度機構(總調度室)負責執法網系統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 各級煤炭管理部門、集團公司和煤礦企業要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確定分管領導,配備值班人員,每班值班人員不少于2人,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三章 系統的建設

      第六條 省煤炭工業廳負責執法網系統的統一規劃,對執法網系統建設工作進行指導。

      第七條 各級煤炭管理部門、集團公司和煤礦企業應當使用省煤炭工業廳統一開發的執法網系統軟件,配齊相應的硬件及系統軟件。如因監管需求需對執法網軟件進行適應性改動,應經省煤炭工業廳同意,并在保持軟件主體結構、數據標準不變的情況下進行。

      第八條 各級執法網系統應配備時間同步設備或采取定期進行人工對時等措施,保證各級執法網服務器的時間同步。

      第九條 各煤礦企業要按照AQ6201-2006、AQ1029-2007、AQ6210-2007、AQ1048-2007、MT1082-2008、MT1080-2008等相關國家標準建設完善安全監控系統、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產量監測監控系統;按照《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與決策系統數據采集標準》為執法網系統上傳合格的數據。用于上傳數據的上傳服務器要實現一主用一備用,并配備專用于執法網的終端。

      第十條 安裝執法網主機系統的機房要符合國家電子計算機機房的相關規定。煤礦企業的機房要有雙回路供電,各機房均應配備在線式不間斷電源系統(簡稱UPS),保證電網停電后執法網系統連續運行時間不小于2小時。

      第十一條 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等建設礦井的執法網系統建設要與礦井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沒有執法網終端或不能向執法網上傳合格數據的礦井,不得通過投產驗收。

      第四章 系統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執法網系統信息接收和報警處理是指對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煤炭產量監測系統、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等系統上傳的各種配置數據、實時數據、報警數據及系統異常數據的接收和處理。

      第十三條 執法網系統實行分級管理。省、市煤炭管理部門的調度機構(總調度室)負責本轄區內執法網監測數據的統計、分析,對下級煤炭管理機構執法網系統的運行進行指導、考核。縣級煤炭管理部門、集團公司的調度機構(總調度室)負責對轄區內煤礦的監測監管、監管指令的下達和督辦,并對煤礦企業執法網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管、指導和考核。

      第十四條 省煤炭工業廳調度機構應在每月10日前對上月全省執法網系統運行情況、報警及處理情況等進行分析總結,并通報全省。

      第十五條 市煤炭管理部門調度機構應每月5日前對上月本市執法網系統運行情況、報警及處理情況等進行分析總結,通報全市并上報省煤炭工業廳調度機構。

      第十六條 縣級煤炭管理部門、集團公司的調度機構(總調度室)值班人員應監視執法網系統顯示的各類報警、異常和執法指令執行情況的反饋等信息,對執法網系統顯示的各種報警、異常情況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對未及時處理的報警信息應依據相關規定通過執法網系統向煤礦企業下達指令,并督促整改。值班人員應做好當班運行記錄,打印有關報表,每周對所轄煤礦企業的執法網運行情況、報警及處理情況等進行分析總結,通報所轄煤礦企業并上報上一級監管部門。

      第十七條 煤礦調度機構(總調度室)應及時填寫和更新煤礦基礎數據和礦圖;認真監視執法網終端顯示的各種信息,通過執法網終端接收上級煤炭監管部門下達的監管指令,上報監管指令的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各級監管部門、集團公司和煤礦企業的執法網管理機構應按照規定打印執法網系統運行日報、旬報、月報、年報等,并呈報相關領導。

      第十九條 各級調度機構(總調度室)要對執法網系統的數據進行備份,備份數據保存不少于2年。

      第五章 系統維護和故障處理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確定本單位執法網系統的維護機構,做好維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應保證執法網系統24小時正常可靠運行。

      第二十二條 網絡出現故障后要積極組織搶修,并將發生故障的時間、現象、原因及處理方法、恢復時間等做好記錄,同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于軟件故障的處理,按照《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安全網絡系統”軟件維護管理辦法》(晉煤辦調發【2011】132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 系統管理人員應根據需要分級設置密碼,操作人員應按照各自的權限進行工作,不得越級操作。執法網系統的各類設置和參數,未經許可不得變更。

      第二十五條 執法網系統不得與互聯網(Internet)聯接,任何人不得在專用于執法網的服務器上運行與系統無關的任何程序。

      第六章 培訓

      第二十六條 各級執法網系統值班人員必須具有中專(高中)或同等及以上學力,具備一定的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和計算機知識并掌握系統運行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七條 各級執法網系統值班人員必須經具備三級及以上煤礦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培訓,取得各市、各集團頒發的培訓合格證后,持證上崗。已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每三年復訓一次,每次不少于20學時。復訓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律法規、新政策、新標準、新技術等。

      第七章 考核及處罰

      第二十八條 執法網系統實行分級考核制度,并將執法網系統運行、管理等工作作為上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和煤炭企業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

      第二十九條 省煤炭工業廳每年、市煤炭工業局每半年、縣(集團公司)每季度組織一次執法網系統運行、使用情況檢查。

      第三十條 煤礦企業發生下列情況要責令限期改正:

      1.企業沒有分管執法網工作的領導或調度室未確定執法網主管領導,未按規定配足值班人員或值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的;

      2. 執法網系統值班人員漏崗、脫崗的。

      3、未按要求向執法網系統提供安全監控系統、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產量監測監控系統數據的。

      4. 對報警、異常信息沒有及時處理,未按規定上報的。

      5. 對上級通過執法網系統下達的執法指令沒有及時響應的。

      第三十一條 市、縣煤炭管理部門通過執法網系統發現煤礦企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等行為時,應依據相關規定對該煤礦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西省范圍內省、市、縣各級煤炭監管部門、各集團公司及各煤礦企業。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山西省煤炭工業廳。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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